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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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释义及指南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在经济生活的舞台上,破产法如同一位默默守护公平与秩序的卫士,尽管其角色常常在企业面临困境时才凸显出来,但其重要性却不容小觑。

对于企业、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而言,理解破产法是至关重要的。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究破产法的内涵,并为您提供一份实用的指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法。

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简单来说,当一个企业无法偿还债务,陷入经济困境时,破产法就会发挥作用,决定如何处理企业的资产、债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

破产法中有几个核心的概念需要我们了解。

破产原因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能够进入破产程序的关键。

通常来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可能被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三种主要方式。

破产清算意味着企业的生命走向终结,通过变卖资产来清偿债务;重整则是给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债务结构等方式,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解则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寻求一种妥协,达成债务偿还的协议。

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如金融机构等,可能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在破产程序中,有一系列的角色和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的财产,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会议则是债权人表达意愿、监督破产程序的重要平台;法院则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到居中裁判、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那么,当一个企业面临破产时,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呢?首先,当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接下来,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和管理。

债权人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法院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
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破 产清算程序;广义的破产法则包括破产还债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和罚则。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2002 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 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以及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并于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等。
三、破产案件的管理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 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①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 地区、 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移转管辖的 规定确定管辖级别。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 的企业法人。同时,《破产企业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 序。”

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

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
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破产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
称《破产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广义的破产法 则包括所有调整与破产相关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法规。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指广义的破产法,既包括破产 清算制度,又包括挽救债务人的和解、重整等制度。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 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 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9.3 管理人
9.3.3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债权人会议决议
定义: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决
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 特别规定执行。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的决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 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申报事宜,由管理人负责。
9.4 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9.4.2 债权的种类和申报程序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哎呀,破产法?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有点神秘的词儿呢!对我们小学生来说,好像离得很远很远,可要是仔细想想,其实也能明白一些的。

先来说说啥是破产法吧。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有游戏的规则,破产法就是在经济这个大游戏里的一套规则。

你想想,要是有人做生意,一开始信心满满,觉得自己能赚好多好多钱,结果呢,运气不好或者没做好,亏了好多,欠了一屁股债,这可咋办?这时候破产法就出来帮忙啦!比如说,有个叔叔开了一家超级大的玩具店,他进了好多好多玩具,想着小朋友们都会喜欢,肯定能卖光光,赚大钱。

可是没想到,别的玩具店出了更新更好玩的玩具,大家都跑去别人家买啦,这个叔叔的玩具就卖不出去,堆在店里。

他得给员工发工资,还得交房租,钱越花越多,可赚的钱越来越少。

最后,他借了好多钱还是没办法,这时候就可能要破产啦。

破产法就像是个裁判员,它会说:“哎呀,你实在没办法啦,那就按照我们的规矩来处理吧。

”它会看看这个叔叔到底还剩多少钱,欠了多少钱,然后想办法尽量公平地处理这些事儿。

比如说,会把叔叔剩下的东西卖掉,先还掉一部分债。

那债主们也不能一股脑儿地全抢,得按照一定的顺序来。

这就保证了大家都能相对公平一些,不会乱套。

再比如说,要是这个叔叔真的特别努力,只是运气不好,破产法可能会给他一个机会,让他过一段时间重新再来,不会一辈子都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

这就好像我们考试没考好,老师会说:“没关系,下次努力,咱们还有机会!”破产法也是这样,给那些失败的人一个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你说,要是没有破产法会怎么样呢?那不是乱套了嘛!大家都随便借钱,随便做生意,亏了就跑,那谁还敢相信别人呀?整个经济世界不就像一个乱糟糟的菜市场,没有秩序,没有公平啦?所以说呀,破产法虽然听起来很复杂,很专业,但其实也是为了让我们的经济生活更有秩序,更公平,给那些失败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希望。

我的观点就是:破产法就像是经济世界的保护神,虽然我们小学生可能还用不到,但了解了解总是好的,说不定长大了就能用上呢!。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是指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

该法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在认为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时,也可以主动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的条件1. 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 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

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将作出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冻结,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的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后,将确认的债权列入债权表。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照债权的优先级依次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则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调整债务人的经营结构、财务结构等方式,使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制度。

和解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协议,以解决债务危机的一种方式。

和解协议需要经过法院确认后生效。

结语企业破产法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对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国外的个人破产法

国外的个人破产法
国外的个人破产法是指用于调整个人财务状况,并经由法定程序解决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国外常见的个人破产法:
1. 美国个人破产法: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分为章节7和章节13两种。

章节7破产是指将个人财产清算用于偿还债务,而章节13破产则是通过制定一份还款计划,让个人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偿还债务。

2. 英国个人破产法:英国的个人破产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债务者提出个人破产申请,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这被称为自愿破产;另一种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财产被扣押并由破产管理人管理,这称为被动破产。

3. 澳大利亚个人破产法:澳大利亚的个人破产法主要有个人清算和个人债务协议两种形式。

个人清算是指个人的财产被清算用于偿还债务,而个人债务协议则是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债务。

4. 加拿大个人破产法:加拿大的个人破产法分为破产和个人重整两种形式。

破产是指将个人财产清算用于偿还债务,而个人重整是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债务。

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法都设立了一些保护措施,以确保个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而,具体的破产法规定和程序会因国家而异,因此在面临个人破产情况时,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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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制定
自行管理,债务人制定; 管理人管理,管理人制定;
重整计划的提出
裁定起6个月内,正当理由可延期3个月; 提出不能,裁定终止,宣告破产
重整计划的表决
人数过半;债权额过2/3。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批准
人民法院 通过后10日内申请,法院30日内作出裁定
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
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优先受偿)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随时、全额) (3)职工债权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 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依次受偿,不足清偿同意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
终结的原因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全体债权人同意 全部债权得到清偿 无财产可供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
3、抵消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 人主张抵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 权的 ;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 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 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 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 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 外
管理人的资格
资格的否定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职业证书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其他情形
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概念
全体债权人为参与破产程序而共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 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意思表示机构。
组成
所有的债权人均可成为会议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权 有区别) 委托他人出席需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应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出席
和解的裁定和决议
和解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和解, 应当裁定许可进行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 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的裁定一般不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行使权利(放弃 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和解协议的决议
(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债权额2/3以上通过。
和解协议的认可
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5、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 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6、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 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 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 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
具体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具体包括:投资收益、孳息、继续营业取得的收益、其他 合法财产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概念
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报确 定,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和受理主体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 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节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
宣告前债务人财产,宣告后破产财产
范围
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
4、否认权
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予以否认、拒绝的权利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可撤销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年):p242 1-5 2、个别清偿的撤销(6个月)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破产的程序
债权人 原因 债务人 60万 甲 600万 A B C 申请 受理
管理人
和解 会议 重整
清 算
宣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期限届满,债权人要求 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停止清偿呈连续状态
资不抵债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 债权人 清算人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1/2以上;
特别决议事项(和解协议的通过)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决议的效力
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委员会
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或常设机构(非必设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 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优先效力(对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节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 事实予以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 定行为。
破产宣告的情形பைடு நூலகம்
债务人被申请破产,且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债务人进入重整、和解程序,但重整、和解失败的。
破产宣告的效力
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的概念
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 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 律程序。
破产制度的特征
特殊的偿债程序(法定程序、一次性清偿、主体资格消灭) 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确保偿债的公平和公正)
适用范围
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 期间。
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可申请自行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经 批准债务人管理,管理人监督) 2、(未申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可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4、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 5、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转让股权 须经法院同意。
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情形
第七节 和解
概念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谅解,以调整、减轻债务 人的债务负担的和解协议。 目的:使债务人复苏,并使债权人能得到比通过破产清算更 有效的清偿。
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 院申请和解。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诉讼费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报酬
共益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后)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 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职工债权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
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管理人(完成任务) 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债务免除) 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 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 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 (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 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 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
1、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 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应注意的事项
2、别除权
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 财产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的权利人不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未能完全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权利的,作为普通 债权。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 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四分之 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11项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及效力
一般决议事项
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和效力
申报的规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 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 的,应当说明。
申报的效力
应当在期限内申报,未申报可补充申报(分配前); 已进行分配不补充分配,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四节 管理人
管理人的概念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的全面接管债务人 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处分、清理、估价、分配等 工作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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