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合集下载

民用航空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国内运输规则是指适用于国内民用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规。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民航业的发展和持续改进。

下面将从航空器运营、运输安全、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介绍民用航空国内运输规则。

一、航空器运营根据民用航空法,承运人必须获得运输许可证才能开展运输活动。

运输许可证的取得需要满足安全、运营管理、航空器的适航性和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承运人还要根据航空器数量、座位数和飞行里程等指标来确定运输许可的类别。

在航班运行方面,航空器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和运行规范进行飞行,包括起飞、飞行和降落等各个环节。

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其适航性和安全性。

二、运输安全为了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民用航空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运输公司必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航空器、人员和运输设施的安全管理。

航空器飞行时必须保持航行器的运行和飞行员的素质水平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在客舱内,必须配备安全员以应对紧急情况,确保乘客的安全。

此外,承运人也必须购买航空责任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乘客权益保护为了保护乘客的权益,民用航空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首先,机票购买者有权得到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信息,包括飞行计划、价格、航班延误和取消等信息。

机票购买者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机票,包括机票的价格、航班时间和舱位等。

其次,在航空运输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权得到安全、舒适和有序的服务。

如果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有责任提供补偿和赔偿,以减少乘客的损失。

对于乘客财产的损坏或丢失,承运人也应该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乘客在购票、办理登机和乘坐航班过程中还享有个人隐私和安全保护的权利。

航空公司应该严格保护乘客的隐私信息,禁止滥用或泄露。

四、运输服务改善为了提高航空运输的服务质量,民用航空部门还鼓励承运人进行运输服务改善。

航空公司应该关注乘客的需求和意见反馈,改进服务和提高乘客满意度。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84]民航局字第328号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84]民航局字第328号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正文:----------------------------------------------------------------------------------------------------------------------------------------------------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84>民航局字第328号文公布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结合航空运输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它是规定航空货物国内运输的运输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及人其代理人都应该严格遵守。

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货物运输的原则航空货物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做到安全、迅速、准确、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际交往和人民生活服务。

承运人要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组织货物运输,积极调查组织货源,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运输组织,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运输服务质量。

第三条规则的颁布、修改和解释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颁布,其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条件(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单(格式见附录一),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二)货物托运单的填写要求:(1)托运人应当填写办理托运和收货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名及详细地址;(2)货物名称:必须具体、真实;(3)货物件数和包装:按包装种类写明件数;(4)货物价值:写明货物的实际价值;(5)货物保险:写明是否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6)托运人附记事项:填写货物的特性、储运注意事项、是否办理急件运输及其他要求。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一、简介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是指在中国国内范围内,民航局规定的完成货物运输的具体规则和要求。

针对不同种类的货物,民航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相关政策,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便捷。

二、货物分类根据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货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常规货物常规货物是指以一般形式出现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衣物、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等。

这类货物通常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可以通过常规的运输方式进行搬运。

2. 液体货物液体货物包括各类液体化学品、食品等。

由于液体具有一定的挥发性和流动性,对于这类货物的运输需要采取特殊的包装和保护措施,以防止泄漏和污染。

3. 危险品危险品是指具备一定危险性的货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品的运输需要符合特殊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运输要求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对于货物的运输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1. 包装标准•货物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保护货物不受损。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可以承受运输途中的振动和冲击。

2. 重量限制•不同类型的飞机有各自的重量限制,货物的总重量不能超过飞机的承载能力。

•货物的重量需在规定范围内,并做好合理分配,以确保飞机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3. 文档要求•货物的运输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包括货物清单、包装清单、运输协议等。

•文档应详细、准确地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信息。

4. 运输安全措施•对于危险品的运输,需要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爆等。

•需要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别,以防止违禁品的携带和运输。

四、运输流程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运输的具体流程和步骤,以确保运输的高效和顺利进行。

1. 提货与装载•发货人将货物交由航空公司代理或货运代理,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航空公司负责对货物进行检验、验货和包装,并安排合适的装载方式。

2. 运输过程•货物通过航班进行运输,航空公司负责保障货物的安全抵达目的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货物运输规则(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总则……民航国内货物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组织第一条运输原则民航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组织货物运输。

第二条运输安排㈠民航应根据运输能力,有计划地承运货物。

㈡民航对承运的货物,应按照合理运输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和重复运输。

㈢遇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等,民航可采取暂停收运的措施。

第三条发运顺序根据货物的性质,按照下列顺序发运:㈠抢险、救灾、急救、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以及政治宣传、工农业生产和国防、科研等方面急需物资;㈡有时效、贵重和零星小件货物;㈢一般货物。

第四条货源调查组织民航应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开展货源调查和组织工作,了解社会对航空运输的需要,摸清货物的流量、流向,定期分析研究,掌握运输规律,以更好地组织货物运输。

第二节货物托运第五条托运条件㈠发货人托运货物,应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证件,向民航办理托运手续,填写货物托运书。

㈡货物托运书要填写清楚,货物名称必须真实、具体,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要准确、完备。

㈢托运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及需要办理公安和检疫等各项手续的货物,均应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㈣在货物中不准夹带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及危险品、贵重物品,现钞和证券。

㈤运输条件不同或根据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货运单托运。

第六条货物包装㈠货物包装,应能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散失、损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件。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指在中国境内,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货物安全
地运输,并保障客户和运输公司的权益。

首先,对于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定,确保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员或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失。

特别是易碎、易燃、易爆以及危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其次,货物的托运要求严格按照运输公司的规定进行。

在托运之前,必须对货物进行清点、称重和检查。

若发现货物异常或不符合规定,运输公司将有权拒绝托运,或者要求重新包装和处理。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公司有责任按照规定将货物安全地运至
目的地。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失或损坏,运输公司需要及
时对损失进行赔付。

对于对方因为个人原因造成损失或者提供虚假信
息的,我们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公司将会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
时通知客户,并协助客户进行货物的处理。

最后,客户也有责任主动了解货物托运的相关规定,并与运输公
司共同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是对货物
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国家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和相应部门的努力下,民用航空运输将为中国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进行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航空货物运输航线选择、包装要求、运输协议、运输限制等内容。

第三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以保障运输安全和准确快捷地运送货物为目的,维护航空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

第四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输业务规范。

第五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维护生态平衡。

第六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由货主承担,运营主体应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七条航空货物运输需要向国家民航局申请运输许可,获得运输许可后方可履行相关运输工作。

第八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按照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提供的运输信息准确填写货物运输单据。

第九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守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的操作规程和装卸安全要求,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对货物进行封装和标识,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识别。

第十一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和特殊要求,选择合适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对不符合航空运输安全要求的货物予以拒载或限制运输。

第十三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循合理的运价收费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收费行为。

第三章运输协议第十四条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运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运输协议中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明确运输方式、运费和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运输协议中应当规定货物运输期限,确保货物准时运达。

第十七条运输协议中应当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运输限制第十八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禁止运输危险品及其他违法物品。

第十九条航空货物运输对特殊货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方可运输。

第二十条航空货物运输对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应当拒载或限制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一、旅客机票。

1、旅客机票原则上从客运站购买,从旅客受理起,有效期不低于1个月。

2、旅客机票的价格由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决定。

3、旅客购买机票时,必须准确无误地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并确认旅行日期、航班号和机票等信息。

二、行李运输。

1、行李按国家规定和航空公司的规定,根据旅客付费能力分为旅客托运行李和自由行李,其中旅客托运行李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费。

2、旅客携带的行李,除法律规定和民航局的规章之外,还应符合安全要求,禁止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他危险物品。

3、航空公司有权使用行李托运行李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李,有权拒绝携带或托运。

4、行李要求须放置在行李箱内,清楚标明姓名、住址等信息,以备查验或查找。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一、引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为了保障旅客权益,确保航空运输高效安全地进行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航班。

二、行李限额1.托运行李限额:旅客可携带不超过20公斤的托运行李,超过限额的行李将按照航空公司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额外收费。

2. 随身行李限额: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行李,重量不超过5公斤,尺寸不超过 55 cm x 40 cm x 20 cm。

三、禁止携带物品1.禁止在托运行李中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2.随身行李禁止携带尖锐物品、液体容器(超过100毫升)、枪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四、行李检查1.托运行李将由航空公司地勤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标记。

2.随身行李将通过机场安检设备进行检查。

3.若发现行李中存在非法物品或违禁品,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托运或携带,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行李丢失或损坏1.若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旅客可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航空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2.若旅客的随身行李在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丢失或损坏,航空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并进行赔偿。

六、特殊行李1.超重行李:如旅客的行李超过20公斤,旅客可以支付额外费用以托运超重行李,费用标准由航空公司制定。

七、附则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航班。

2.对于特殊情况,航空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解释。

结论为了保障旅客权益,确保航空运输的高效安全进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制定了行李限额、禁止携带物品、行李检查、行李丢失或损坏、特殊行李等规定。

旅客在购买机票和行前准备时需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旅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航空公司有权对特殊情况进行调整与解释,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飞机来进行国内旅行。

对于旅客来说,行李规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他们的衣物、物品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的规则,以帮助旅客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1.登机行李限制:每个旅客可以携带的登机行李包括一个手提行李和一个个人物品。

手提行李的尺寸和重量限制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尺寸不能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重量一般不能超过10公斤。

个人物品可以是一个手提包、一个电脑包或者一个小的后背包,在尺寸和重量上通常有更宽松的要求。

2.托运行李限制:每位旅客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托运行李,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济舱的旅客可以携带1-2件不超过23公斤的托运行李,商务舱的旅客可以携带2-3件不超过32公斤的托运行李。

尺寸方面,一般要求长度、宽度与高度之和不超过158厘米。

3.禁止携带物品:民航部门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物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品、氧气瓶等。

此外,一些锐器、武器、仿真武器等也被禁止携带。

旅客应事先了解这些禁止携带物品的具体细则,以免因携带违禁物品而耽误行程。

4.特殊物品:对于一些特殊物品,如液体、膏体和霜状物品,旅客需遵守进出境民用航空器携带液体、膏体和霜状物品安全审查要求。

液体、膏体和霜状物品应当装在100毫升以下的容器中,并放入透明的塑料袋中进行携带。

此外,一些特殊物品,如电子设备、烟草及其制品、酒类、珠宝、现金等需要特别注意携带规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行李丢失或损坏:总之,了解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规则是每个乘坐飞机的旅客都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

遵守这些规定不仅可以确保乘机安全,还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行李和个人财产。

在购买机票前,旅客应该事先了解航空公司的行李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合理携带和安排行李。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29•【文号】民航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民航总局令第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件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证。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物资运输的治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动身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物资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物资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同意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物资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物资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物资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物资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物资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物资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物资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物资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托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物资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物资托运第四条托运物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物资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物资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物资,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物资托运书的填写及差不多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物资托运书的差不多内容:1.物资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物资品名;3.物资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物资实际价值;5.物资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物资特性、储运及其它讲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物资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物资,应当分不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物资包装应当保证物资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依照物资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纳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

周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物资,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物资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物资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托运人应当在每件物资外包装上标明动身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依照物资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物资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物资,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物资运输标签。

第七条物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每张航空货运单的物资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物资,每件物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

宽体飞机载运的物资,每件物资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

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物资,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动身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物资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物资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物资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物资。

轻泡物资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托运人托运的物资,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物资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物资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物资承运第一节物资收运第九条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能力,按物资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打算地收运物资。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刻要求的联程物资,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别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难、停航或者物资严峻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物资。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物资,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承运人收运物资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物资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物资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物资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物资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物资,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物资交给承运人。

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物资的讲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

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同意物资后签字盖章。

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运人可依照需要增加副本。

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差不多内容包括:(一)填单地点和日期;(二)动身地点和目的地点;(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六)物资品名、性质;(七)物资的包装方式、件数;(八)物资的重量、体积或尺寸;(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十)运输讲明事项;(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物资运送第十二条需办理急件运输的物资,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

需办理联程急件物资,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刻运输的物资,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物资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物资运抵目的地。

第十三条依照物资的性质,承运人应当按下列顺序发运:(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物资;(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物资;(五)一般物资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操纵制度,依照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幸免舱位白费或者物资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幸免物资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物资,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承运人对承运的物资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物资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物资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物资,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

物资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觉物资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物资、超限物资,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依照进出港物资运输量及物资特性,分不建立一般物资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物资仓库。

物资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物资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物资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物资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动身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物资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动身地、目的地、物资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节物资到达和交付第十八条物资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

急件物资的到货通知应当在物资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一般物资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物资免费保管3日。

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物资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物资,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托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物资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

发觉物资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物资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物资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物资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物资差不多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托运人托运的物资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物资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动身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物资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物资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物资处理。

对无法交付物资,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宝贵文史资料等物资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

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

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关于无法交付物资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第四节物资运输变更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物资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物资,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物资。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依照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