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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八年八月八日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四川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体承担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审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修复,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使受损建筑物恢复到震前状态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加固,是指根据抗震鉴定报告作出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结构补强,使整体建筑物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施工活动。

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

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重建维修评估的程序:
1.
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重建维修资金来源: 1.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2.中央捐助机构补助资金和地方具有救灾募捐职能的捐助机构筹集资金; 3.对口援助地区援建资金; 4.灾区群众自筹资金; 5.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重建维修的主体是受灾农村居民。应鼓励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同时,通过政府补助、对口援 建、邻里互助、帮工帮料、社会捐助等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维修住房。 第十九条重建维修要结合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民房搬迁、扶贫整村推进、农村水 饮安全和沼气建设等支农惠农项目的实施,统筹各类项目资金。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类商会、基金组织 应动员社会力量为灾区重建维修募集资金。 第二十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和部门、单位的衔接,落实援助项目。
编制内容应包括总体布局中的防灾减灾对策,抗震设防要求和防御目标,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防震减灾 基本要求。其编制依据为地震环境和地质灾害评价成果;县(区)、市(州)人民政府对村、镇布局和布点调整的审 批意见;城乡测绘结果。
第六条原址整村重建和异地整村新建的农村住房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勘察报告应有地震安全性评价 结论。要充分考虑不良地质的危害,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 进行建设,尽可能避开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和高耸孤立的山丘等抗震不利地段。
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 维修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政厅、财政厅和建设厅发布的文件
01 总则
03 评估认定
目录
02 规划与住房设计 04 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
目录
05 资金管理监督
07 组织领导
06 管理和验收 08 附则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做法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做法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做法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认真做好灾害评估和地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基础工作,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各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灾后恢复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适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3.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灾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信心、振奋精神,自己动手、生产自救,苦干实干、重建家园。

4.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把政府主导和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结合起来,组织实施好对口支援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灾区恢复重建。

5.要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损毁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对于可以修复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对于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

让受灾城乡居民早日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

6.在中央的统筹部署下,国务院牵头编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产业调整、城乡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农村建设等9个专项规划,受灾省市县结合国家层面的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重建规划。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体系形成灾后重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各地方规划相互衔接配套的灾后重建规划体系,为灾后重建的有序进行提供了科学依据。

这些做法对于恢复汶川地震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後农房重建工作方案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後农房重建工作方案

“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坚持统筹兼顾,把灾后农房重建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农房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

在出台重建规划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分步实施。

(二)政府组织,农民自建。

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

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要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账,结合倒损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做到统筹兼顾。

除因灾无法在原址重建的外,原则上应在原址建设。

异地重建的,宅基地可新旧折抵、一户一宅。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四)技术指导,强化质量。

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技术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到“安全、经济、透用”,降低建设成本。

三、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任务。

力争用1年半时间,全面完成汶川地震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二)阶段目标任务。

1.2008年,除国家确定的6个重灾市(州)外,其它受灾市(州)全部完成重建任务;6个重灾市(州)完成重建任务60%。

全省力争完成农房重建任务70%。

2.2009年,全省完成农房重建任务100%。

四、政府补助对象和标准(一)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政府按以下政策给予建房资金补助。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 —
资源 比较 富集 ,世界 文化 自然遗产 和 自然保
护 区比较 集中 ,旅游资 源丰富 , 能 、有色金 属和非金 水
第一章
第一节
重建基础
灾区概况
属矿等 资源蕴 藏较 多。
— —
经济基 础 薄弱 ,平 原地 区工 业化程 度 相对较
高 ,高山高原地 区经 济规模较 小 ,产业结 构单一 ,贫 困 人 口集 中。
— —
持 以人为本 ,尊重 自然 ,统筹兼顾 ,科 学重建 。充 分依
靠 灾区广大干部 群众 , 弘扬 中华 民族 自力更生 、 苦奋 艰
斗 的优 秀 品质 。充分发 挥社会 主义 制 度的政治 优势 , 举 全 国之 力 ,有效 利用各种 资源 。通过 精心规划 、 心组 精
自然 灾害 频发 ,高 山高原 地 区地震 断裂带 纵
安置 受灾 群众 等方 面取 得重 大阶 段性 胜利 。
汶 川 地 震 灾 后恢 复 重 建 是一 项 十 分艰 巨的 工作 。 面对受 灾面积 广 大 、受灾人 口众 多 、自然 条件 复杂 、 基
中 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 国保 险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国家 电 力监 中
成 员单位 :陕西省 人 民政府 、 肃 省人 民政府 、 甘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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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 U磊
20 0 8年 5月 l 2日 l 4时 2 分 ,汶 川发 生里 氏 8 0 8 .
育 部 、 学技 术部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民族事 务 委 科
级特 大地 震 , 数万 同胞 在灾害 中不 幸遇 难 , 数百万 家庭 失去世 代 生活 的家 园 , 十年辛 勤劳 动积 累的财 富毁于 数

512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度

512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度

*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2008年建设项目实施方案5月12日,四川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波及我县,给我县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各行各业都造成了重大损失。

截至5月26日下午6时,全县受灾总户数达到37766户,受灾人口151184人,共造成13人死亡、1266人受伤;3010间5.5万平方米房屋倒塌,138886间271.93万平方米房屋受损;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税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城镇基础设施、乡村公路、桥梁、水利、电力、通讯等各个领域普遍受损严重,全县受灾损失累计达176413.98万元。

为了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进行,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省市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08年实施恢复重建项目概况按照《*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2008年,全县规划实施各类灾后重建项目个,估算总投资万元。

其中;;;。

2008年计划完成投资万元。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抗震救灾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自救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和“六个一”的工作思路,全县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整合各种资源,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结合“十一五” 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超前谋划,立足应急,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的伟大工程,奋力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汶川大地震灾后房屋重建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汶川大地震灾后房屋重建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灾 区灾后 部分镇 乡村 不适合 原 地重建 灾后 部 . 分 的村 、 乡的 行政 办 公 场所 被 夷 为平 地 , 镇 比如 四川 省 绵竹市 汉 旺镇 、 花镇 、 金 天池 乡 等 。 以及这 些镇 村 的 部 分村 庄 都遭 到 严 重 的损 毁 .它 们 处 于地 震 断 裂带 上 , 些地 方按 照规定 不适合 修建 永久 性建 筑 。 这 3 .灾 区灾后 农 村 和城 镇房 屋 修复 和 重建 补 助标 准 过低 。按 照 现 在农 村 和 城镇 房 屋修 复 补 助标 准 是 01 08万元 每户 , .- . 重建 平均 补助 2 2 ~ . 5万元 每户 5 月 1 日 以 前 和 灾 后 相 比 建 筑 材 料 涨 价 在 7 %~ 2 0 10 如 红砖 灾前 02 0 %, .7元/ 、 后 04 匹 灾 . 7元/ , 泥 匹 水 2 0元/ 、 后 4 0元/ . 外 人 工 费 也 由灾 前 的 4 吨 灾 8 吨 另
么资金来 支 付业 主住 宅专项 维修 资金 。 5 .灾 区灾后 加 固维 修 过程 中许 多群 众矛 盾 很难
协 调 。 修加 固过程 中业 主 问对 何时加 固 、 维 如何 加 固、 加 固费用 分摊 等意 见很 难协 调 : 如部 分低 收入 或 享受
资金 修建 1 —2间房屋 以应付 检 查 .并且 保 留原 部分
3 —4 5 5元/ 每人 每 天 .涨 到 现在 的 8 一 1 0元/ 人 O 0 每 每 天 。所 以灾后 重建 中料工 费单位 面 积造价 与 “ . ” 51 2
以前 相 比至少 高 出 5 %至 7 %。以农 村 重建 为例 . 0 0 如 果 以前修 1 0平 方米 花 5万 元 . 在至 少 要 7 0 现 . 5万元 至 85万元 , 就是 说农 村 灾 后重 建 补助 只有 建 筑成 . 也 本上 涨部 分 的 5 %一 8 % . 7 0 补助 金额 还不 够抵 消 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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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512汶川地震重建管理办法全文汶川地震重建为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工作,加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和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汶川重建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工作,加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和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用于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

包括对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补助资金和对其它受损住房的除险加固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严格按《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中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

第四条
对住房受灾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收入、户籍、受损程度、补助对象和标准等的核实和审批。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受灾居民家庭的住房情况和灾损情况;镇(乡)居民住房未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确权的,可由镇(乡)政府
核实确认。

县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实受灾居民家庭收入情况;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实受灾居民家庭的户籍和家庭人数情况。

资金的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由县及以上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须按照受灾居民申请、群众评议、社区(镇乡)公示、街道(镇乡)审核、县(市、区)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结算。

住房毁损补助资金。

省对各地的住房毁损补助资金采取分批预拨、据
实结算的办法。

即省财政根据各地住房重建进度,预拨住房毁损补助资金,确保各地兑付。

各地住房重建补助户数经省政府最终审核确认后,省财政
按户均2.5万元的标准下达各地预算指标并足额拨付资金。

除险加固补助资金。

省对各地的住房除险加固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

即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各地除险加固住
房面积和补助标准,省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包干使用。

第七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要设立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

住房毁损补助资金按照“按户计算,直补到户”的原则,将资金直接
补助给毁损住房的所有权个人。

受损住房除险加固补助资金按照“按户计算、按栋结算”原则,将资
金拨付给负责修复加固的组织(或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发放给受损住房的
所有权人个人。

受损住房为独幢独户等特殊情况的,除险加固补助资金也可以直接发
放给受损住房的所有权人个人。

第九条
对居民个人补助资金的支付。

凡按规定应支付给居民个人的住房补助资金,由县及以上财政部门将
补助资金直接存入受灾居民银行账户。

不得发放现金或委托县以下政府、
受灾居民所在单位发放。

第十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收、支分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
类科目第1100701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一般预算)”科目和第2180102项“城镇居民住宅恢复重建”科目。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公
布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

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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