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处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侦案件立案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楚,有明确的罪名;三是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楚;四是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案件,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
其次,在立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
首先是接受案件报案,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接着是立案登记,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确定负责侦查的承办人员。
然后是立案审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最后是立案决定,侦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并通知报案人和被害人。
此外,经侦案件的立案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涉及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案。
对于跨区域、跨国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严格保密,防止案件泄露,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侦查机关依法依规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进行侦查,才能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查账技巧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查账技巧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查账技巧是指在调查、审计和侦查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有效运用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的手段,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账目核实和审查,发现并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调查和起诉。
对于经济犯罪的查账工作,需要依靠专业的会计人员和财务专家,运用一些查账技巧来保证案件的调查能够更加全面准确。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用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查账技巧。
一、审查财务报表和账目审查财务报表和账目是经济犯罪案件查账的基本环节。
会计人员和财务专家需要逐条审查涉嫌犯罪个人或组织的财务报表和账目,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异常。
审查财务报表和账目时需要注意核实各笔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并对账目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和核实。
此外,还需要关注潜在的风险点,比如大额交易、虚增利润等,以及会计准则的合规性。
二、追踪资金流向在调查经济犯罪案件时,追踪资金流向是一项重要的查账技巧。
通过查看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和相关交易记录,可以了解资金的流向和去向,发现是否有违规操作或资金流转异常的情况。
追踪资金流向需要仔细分析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沿着每一笔资金流动的路径进行追踪,找到关键节点和关联的账户,以揭示经济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手法和逃避追责的路径。
三、确定账目和凭证的真实性经济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会往往采用伪造和篡改账目和凭证的手段来掩盖犯罪行为。
因此,确定账目和凭证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查账技巧。
专业人员需要对账目和凭证进行详细的审查,检查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规范,比对相关票据和收据的真实性,并通过比对银行对账单等外部凭证来核实账目和凭证的真实性。
四、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经济犯罪案件中,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需要整理和分析,而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可以提供有用的线索和证据。
通过对账目数据、交易记录和资金流水等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异常情况、不合理交易和潜在的风险点。
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可以帮助查账人员更快速、准确地发现问题,提高查账的效率和效果。
五、合规性审查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查账人员还需要对相关主体的业务活动和会计准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经侦局办案程序有哪些

经侦局办案程序有哪些安经侦办案程序和刑侦等类型犯罪没有很大差别,也是遵循受理、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这五个步骤,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办案程序,这不仅是保障了执法公平,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司法环境。
经侦局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负责处理经济犯罪的案件。
经侦局在办案时也有一定的办案流程,那么,经侦局办案程序有哪些呢?有哪些办案步骤?我们应该了解一下经侦局的基本内容。
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受理1、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3、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公通字[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准确打击和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讨预防和打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违法犯罪的对策等。
省级公安机关与财政部门可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或其他案件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有碍侦查外,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
各地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委托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发现的相关经济犯罪动态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层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备案。
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对本地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分别报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模版

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模版在涉及财务和会计事项的司法调查和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需要提供专业财务和会计咨询服务,还常常被要求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协助法庭理解复杂的财务问题。
为了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个标准化且详细的工作底稿模板就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模板的重要性及其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需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模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模板是一个详细的指南,它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如何收集、整理和分析证据。
它为鉴定人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以确保所有必要的步骤都被遵循,所有的证据都被充分考虑,从而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模板的主要内容1、案件概述: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号、当事人、涉及的财务事项等。
2、鉴定计划:详细说明鉴定工作的步骤和时间表。
3、证据收集:描述如何收集和分析财务记录、发票、合同等证据。
4、财务分析:对收集到的财务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分析、交易分析、资金流动分析等。
5、专家意见:如果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家提供意见,并记录专家的意见和结论。
6、根据上述分析,得出关于案件中财务事项的结论。
7、附录:包含所有相关的财务文件、图表和其他证据。
三、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模板的优势使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模板有以下优势:1、提高工作效率:模板为鉴定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避免了不必要的返工和重复工作。
2、提高准确性:模板规定了需要收集的证据和分析的步骤,有助于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增强透明度:模板使得整个鉴定过程更加透明,从而减少了误解和争议的可能性。
4、符合法规要求:模板确保了鉴定工作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保护了会计师事务所免受潜在的法律风险。
5、有助于知识共享:模板为团队中的所有成员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语言和框架,促进了知识共享和团队合作。
6、改进客户满意度:通过使用模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更一致、更准确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办理经侦案件程序课件

一、聘请律师的主体
• 《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 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四、立案审查的期限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 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 、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 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 十日。
提纲
• 第一专题:接受案件; • 第二专题:立案审查; • 第三专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
第一专题:接受案件
主要内容: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二)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处理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 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 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三日内作出立案 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③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 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 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 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 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 》送达人民检察院。
经济案件查帐的要点

经济案件查帐的要点经济案件查账是指在经济纠纷或犯罪案件中,通过对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财务账目进行审查,获取证据,还原事实,以确定案件性质和责任等问题。
经济案件查账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难度。
下面就经济案件查账的要点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审计方法1.财务查账法:是指针对涉案当事人的财务账簿进行审核,通过对账目凭证等材料的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会计核算和经济业务活动实际情况的审核方法。
2.内部管控审计法: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关的审计机构和审核体系,对企业的内部财务运作、风险管控、管理制度等进行内部审计的方式。
3.调查取证法:以取证为主要目标,通过实地考察、访谈、调查及专家咨询等方式获取案件相关证据。
二、查账重点1. 对账簿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关注支出和收入的情况,重点分析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
2. 对账簿上的关键数据进行细致的核对和比对。
尤其对有重大影响的科目进行关注,比如预付、预收账款,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等。
3. 对重要财务单据、凭证进行审核,关注流水账、银行账户情况、结算单据等财务证据的真实性。
4. 对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征信举报情况等进行审查,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避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相关技术和工具1.数据分析工具:通过数据挖掘的方法对账簿上的数据进行统计和比对分析,识别出不同的模式和异常问题。
2.数字鉴定技术:主要包括数据的安全性审核、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等审计鉴定任务。
3.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主要是将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保全,以维护数据的证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防范证据泄露、毁灭、篡改和伪造。
四、案例分析1. 案件名称:W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经过对W公司的账务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虚假夸大其产品效果,存在欺骗行为,被依法处理。
2. 案件名称:A公司贪污案经过对A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公司CEO在管理层会议记录上伪造虚假预算支出,已移交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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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经侦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经济犯罪案件接受、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地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第六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坚持惩罚犯罪与挽回经济损失并重的原则,对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
同时要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第九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插手经济纠纷。
第二章管辖第十二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经侦部门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经侦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经侦部门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
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第三章受案、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第二十条接受控告、举报事项时,要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控告、举报的内容要制作详细的笔录,并由其核对无误后签名。
经侦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经侦部门接受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前应进行审查和案前调查。
在审查和案前调查阶段,不得查封、冻结财物,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对于接受的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经过审查和案前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控告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经侦部门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二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呈请说明不立案理由报告书》,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侦部门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破案、销案第三十一条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经侦部门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开具《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立即释放,并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经侦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拘传证》。
第三十四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三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二条经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五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侦部门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五)违反其他在监视居住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八条经侦部门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条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第六十二条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六十六条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六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经侦部门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制作《呈请释放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释放通知书》送至看守所,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八条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经侦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
经侦部门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第六十九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呈请复议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经复议后维持原决定,但侦查单位仍认为不当,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呈请复核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对已被拘留,但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或者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将未执行情况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并阐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五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第七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使用制式《讯问笔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持《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第三节搜查第九十一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者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但须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搜查证》。
第四节扣押第九十六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经侦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第一百一十条对房产进行查封的,应当向房产交易中心等产权登记部门出具限制房产交易转让的公函。
第五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凡是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存款、汇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六节鉴定第一百二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需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应当制作《呈请鉴定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发出《鉴定聘请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侦部门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第二节补充侦查第一百四十五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侦部门在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九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经侦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一)向经侦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