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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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石斛药食同源标准

霍山石斛药食同源标准

霍山石斛药食同源标准
霍山石斛,也被称为铁皮石斛,在过去虽然被广大民众视为宝贵的滋补药材,用于煲汤、榨汁等食用方式,但由于其长期被定位为药材,在食品行业的应用受到限制。

然而,在2023年11月9日,我国官方批准将铁皮石斛列为可用于食品添加的药食同源产品,这一举措为霍山铁皮石斛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预示着行业红利的到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至于霍山石斛药食同源的具体标准,可能需要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规定和文件。

同时,在使用霍山石斛作为药食同源产品时,应遵循专业医师或营养师的建议,以确保安全和有效。

成立药材协会方案范文

成立药材协会方案范文

成立药材协会方案范文一、背景与目的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加,传统草药及药材产品的需求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资源共享与合作,推动草药及药材行业的发展,我提议成立药材协会。

本文档旨在提供成立药材协会的方案范文,以供参考。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药材协会的组织架构如下: 1. 会长:负责协会的整体管理与领导工作,代表协会进行对外交流与合作。

2. 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管理工作,负责具体项目的推进与执行。

3. 秘书处:负责会务、文书工作,协助会长与副会长的日常工作。

4.不同的专委会:根据相关领域的需求,设立药材质量、药材标准、药材研发等专委会,负责相关领域的研究、推动、培训等工作。

药材协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促进行业发展:推动药材行业的科学发展,加强行业合作与共享资源。

2. 标准修订与制定:研究与制定药材相关的标准,提高药材的品质与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研发与创新:推动药材的研发创新,提高药材行业的技术水平与竞争力。

4. 培训与教育:组织行业内的培训、讲座等活动,提供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促进人才的发展与交流。

三、会员与会费药材协会的会员分为两类: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内相关活动、享受相关服务的权益。

会费由会员按照不同级别缴纳,具体费用由协会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四、具体工作内容1.药材质量监测与评价:建立药材质量检测体系,对市场上流通的药材进行监测与评价,提高药材质量及安全标准。

2.药材标准制定与修订: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评估修订现有的药材标准,确保药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规性。

3.产业链资源共享:促进药材产业链各环节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药材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可持续性。

4.科研创新与合作项目:组织行业内的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开展药材相关的研究与创新。

5.培训与教育活动:组织药材行业内的培训、讲座等活动,提供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促进人才的发展与交流。

石斛联盟章程

石斛联盟章程

国乡村经济网石斛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机构中文名称:石斛联盟。

第二条性质本联盟是依托中国乡村经济网石斛信息平台,由石斛生产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石斛加工企业、种植户、经销商等石斛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一个集专业性、学术性、商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民间服务型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信息沟通,搭建信息平台,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联盟成员之间资源的优化和配置;促进自主创新,疏通技术交易渠道,繁荣和规范我国石斛市场;寻求资源与资本的良好结合;提高我国石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石斛规模化、市场化,尽早让石斛走进普通百姓生活。

第二章功能与服务范围第四条本联盟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包括:(一)加强联盟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企业与种植农户之间、科研机构与种植户之间的多方位合作;(二)推动我国石斛专业市场建设,探索制定石斛行业交易规则,促进石斛产业健康发展;(三)加强石斛产业的国际合作,开展国际交流,搭建国际交易市场平台;(四)开展石斛种植加工技术、经营管理培训和人才培养。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六)开展中药行业、地区石斛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石斛行业发展规划、立法、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七)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石斛工业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础资料、编辑联盟刊物,加强信息交流;(八)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石斛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石斛贸易;(九)承担石斛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十)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提倡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组织行业开展企业评价,表彰优秀企业家活动。

组织推广石斛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十一)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发挥联盟协调作用;(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2014年铁皮石斛行业简析

2014年铁皮石斛行业简析

2014年铁皮石斛行业简析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 (2)二、行业政策及主要法律法规 (2)1、行业相关政策 (2)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4)三、行业发展状况 (5)四、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6)1、生长环境壁垒 (6)2、技术壁垒 (6)3、资金壁垒 (7)4、人才壁垒 (7)五、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特征 (7)1、行业的周期性 (7)2、行业的区域性 (8)3、行业的季节性 (8)六、市场规模 (8)七、主要风险 (10)1、缺乏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 (10)2、市场竞争风险 (11)3、细菌感染和病虫害风险 (11)八、上下游行业与本行业的关系 (11)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种植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组织起草有关种植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提出种植业发展的主要技术措施,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等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民族药监管司主要负责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指导中药材种植,规范中药材饮片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

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生产指导,并促进石斛的流通和消费。

二、行业政策及主要法律法规1、行业相关政策生物技术开发、中药材种植行业,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多项政策支持,其中主要有:2007 年1 月11 日科技部等16 个部门制定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2006-2020)》提出:“加快构建中药农业技术体系,开展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绿色无公害技术、中药材质量系统评价、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等研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把优质、高效、高产、抗逆农作物新品种,特有或珍稀种质资源;环境控制技术、立体农业模式化、无公害、对环境安全的无土栽培技术等新型设施栽。

中草药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中草药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草药协会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草药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规范管理,提高档案质量;(三)服务大局,发挥档案作用;(四)资源共享,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综合性档案:包括协会章程、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内部刊物等;(二)业务档案:包括中草药品种、种植、加工、研发、销售、市场调研、行业标准等;(三)人事档案: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四)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费用报销、合同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范围:(一)各部门、分支机构产生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二)协会举办的活动、培训、会议等产生的文件、资料;(三)协会与其他单位、个人往来的文件、资料;(四)协会购置、租赁、捐赠、报废等资产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归档时间:(一)综合性档案:每年12月31日前归档;(二)业务档案:按项目或业务周期归档;(三)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离职时归档;(四)财务档案:按年度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二)档案装具应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要求;(三)档案应分类存放,编号、编目;(四)档案查阅、借阅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保障档案安全;(二)合理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保密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章档案移交与销毁第九条档案移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移交应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移交双方责任;(二)档案移交应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三)档案移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国发1987第96号文件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第十条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六条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注:本名录中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一部为依据;本名录收载野生药材物种76种,中药材42种;其中只列入同一物种有代表性的药材名称;。

中医学会分会章程模板

中医学会分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管理、业务活动和发展方向,促进中医药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专业水平,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平台,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分会的名称为“中医药学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三条分会的性质为非营利性、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分会的宗旨是: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中医药工作方针;2. 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承中医药精华;3. 促进中医药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临床水平;4. 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和咨询服务;5. 加强与国内外中医药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条分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会长:1名;2. 副会长:若干名;3. 理事:若干名;4. 秘书长:1名;5. 副秘书长:若干名;6. 理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3. 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 决定分会的重大事项;5. 推动分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分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分会的日常行政、财务、后勤等工作;2.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3. 负责分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4. 与会员保持联系,提供咨询服务;5. 负责分会档案管理。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分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1. 个人会员:热爱中医药事业,有志于为中医药事业服务,具有一定中医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2. 单位会员: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四条会员权利:1. 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学术资料和信息服务;3.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 享有分会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石斛新品种选育进展、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石斛新品种选育进展、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石斛新品种选育进展、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杨红旗1 许兰杰1 李 磊1 董 薇1 梁慧珍1 郝仰坤2(1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芝麻研究中心,郑州450002;2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驻马店463000)摘要:我国分布78种石斛属植物,但石斛新品种选育问题突出。

近15年来,全国8省份审(认、鉴)定新品种83个,其中云南35个,皖、粤、桂、浙、川、闽、苏等7省份48个,其他省份空白。

在分析全国石斛新品种选育进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石斛新品种选育工作存在新品种数量少、观赏用品种不足、资源利用不充分等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发展对策,以期促进我国石斛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石斛;新品种选育;发展对策石斛(Dendrobium spp.)是兰科(Orchidaceae)石斛属(Dendrobium,den.)植物的总称[1],是我国传统名贵中药材,《神农本草经》列为上品,历代本草均有收录。

据统计,目前全国石斛属植物78种,分布在20个省(市、区)[2],主要分布在30°N以南地区,云、桂、粤、琼、贵、台等省份为我国石斛属植物分布中心,藏、川、闽、皖、湘、鄂、豫、赣、浙、陕、甘等省份亦有分布[3]。

石斛的生物个性奇特倔强,多附生于林中树干、岩石或山谷悬崖上,无土则活,有土则死[4]。

植株叶面积小,光合强度低,对温暖、湿润的气候条件要求十分严格,生长非常缓慢。

梳理我国石斛新品种选育成就,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发展对策,对于促进我国石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石斛属植物新品种选育1.1 云南石斛新品种选育 云南处于低纬度、高海拔地区,境内河川湖泊纵横,环境清洁,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最适宜石斛生长,是我国石斛的道地产区和主产区,也是我国石斛资源最丰富的省份[5]。

2012年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以来,全省已注册登记石斛新品种35个(表1),其中铁皮石斛(Den. officinale)新品种20个,齿瓣石斛(Den.devonianum)新品种8个,鼓槌石斛(Den.chrysotoxum)和细茎石斛(Den.moniliforme)新品种各2个,兜唇石斛(Den. aphyllum)、金钗石斛(Den.nobile)和球花石斛(Den. thyrsiflorum)新品种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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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中国中药协会领导,乡村网、石斛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石斛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合法从事石斛种植、加工、销售、科研、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行业信息沟通,搭建信息平台,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资源优化互补;促进自主创新,疏通技术交流渠道,繁荣和规范我国石斛市场;寻求资源与资本的良好结合;引导产业科学良性有序发展,提高我国石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石斛产业规模化、市场化,尽早让石斛走进普通百姓生活。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中药协会领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00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在石斛研究、种植、加工、经营、管理、服务领域内具
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业人员、企业及机构;
(三)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四)能积极为本专业委员会提供各种行业信息,并愿意实现信息共享;
(五)主动配合本专业委员会围绕行业发展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六)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及信息平台建设,按时缴纳会员费;
(七)提交真实的会员资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本专业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
(三)经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石斛论坛”“石斛供货洽谈”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石斛产业发展协调规范工作,遵守石斛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六)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关于石斛市场规范规定;
(七)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份企业年度统计信息;
(八)支持专业委员会为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发出的相关倡议;
(九)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行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费管理
(一)会员单位分类
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二)会费标准
(三)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员单位,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专委会收到款项后,在五日内开出发票寄回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

(2)新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2周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负责人由专委会会员选举产生,设名誉主任、主任、秘书长各一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4年。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本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的房租水电、员工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会员接待费、召开理事会、行业发展研究、行业宣传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中药协会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中药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药协会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国中药协会批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中药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 2011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中国中药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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