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黔教办科[2013]421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办科〔2013〕421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规范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不断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黔教科发〔2012〕461号)精神,我厅特制定《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统筹管理与指导,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教育科研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教育科研氛围。
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不断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教育科研的规律和特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入研究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鲁教办字[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鲁教办字〔2008〕18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经过全省教育科研人员和一线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教育科研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教育科研越来越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视。
但随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对教育科研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先导作用,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科研工作,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教育科研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是教育改革取得成功、教育事业不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给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教育科研工作要取得新的突破,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审视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30年的经验与教训,回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在教育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学校以育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目标和新方略,努力发挥教育科学的第一生产力作用,进一步把教育科研工作推向深入,进一步推动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为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为实施富民强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科研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教育科研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教育科研工作摆在优先发展地位,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4年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4年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教办教科〔2024〕79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4年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教办教科〔2024〕7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实验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与成果评奖暂行办法〉通知》(教教科〔2011〕337号)精神,现将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课题”)2024年结项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省教科规划课题结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诚信原则,对不同类别课题实行分类评价,注重研究成果的科学性、规范性、创新性,着重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学术质量和实践价值,根据专家意见综合确定鉴定等级,确保结项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结项验收对象按照课题《立项申请书》研究时限,到2024年结项的一般课题;经过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批准延长至2024年结项的一般课题;2023年结项验收不合格的一般课题。
按照课题《立项申请书》研究时限,到2024年结项的专项课题;经过省教科规划办批准延长至2024年结项的专项课题;2023年结项验收不合格的专项课题。
2023年立项的专项课题不参与今年的结项验收工作。
2022年之前(含)立项的省教科规划重点、重大招标课题。
三、成果要求研究报告是课题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要求结构完整,概念明确,论证严密,结论可信,呈现明晰的“问题—原因—对策—效果”逻辑链条。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黔党发〔2018〕30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2020年12月1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黔党发〔2018〕30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教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教研工作网络体系1.加强教研机构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人社部门,认真落实中发〔2019〕26号、黔党发〔2018〕30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学科领域,按学段配齐配强所有学科(含德育、劳动教育、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民族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教育评价测量等专门教育领域)专职教研员;及时清理、纠正和解决一些教研机构教研人员长期占编不在岗、缺员严重和学科领域配置不合理、业务工作严重弱化等问题。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教育局、西格办办公室,各高等院校,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各内地西藏班(校):为了改进和规范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推动产生更多优秀成果,促进我区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西藏教育学科实际,我厅现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2021年3月15日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西藏教育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推动西藏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研究、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主要功能,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教育科学研究和培养教育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西藏教育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西藏教育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西藏教育科学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对西藏教育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关于批准《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教科规字[200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附件: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2007年10月25日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教育科研为全省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提高全省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的科研方向,为促进辽宁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与理论支持。
第三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教育战线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辽宁省教育厅的委托,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实施、管理与协调工作,业务上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与指导。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和办事机构,挂靠在辽宁教育研究院,具体承担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规划办负责辽宁省范围内(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委院校除外)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与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并负责课题主持人的管理、指导与培训工作。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科项目(含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一般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
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科研工作质量,推动中学教育科研创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育科研课题是指由中学教师或科研工作者依据教育科研需要,自主选题,进行科学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于实施的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课题管理机制,加强对教育科研课题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教育科研课题的选题应与中学教育改革实际和教学实践密切结合,符合中学教育发展的需要,体现创新性、前瞻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中学教育科研课题应公开征集,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自主选择课题,提倡通过团队合作方式进行科研。
第六条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计划,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中学教育科研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依据评审结果确定课题的立项和资助情况。
第八条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过程应当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有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九条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成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材编写等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条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应对课题的研究进展和成果进行报告,并按规定完成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对已结题的课题进行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课题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青教通字〔2021〕153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教通字〔2021〕153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驻青各高校,机关各处室:《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教育局2021年12月14日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办发〔2020〕2号)要求,提升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提质增效,提升教育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引领教育工作者以研究的方式提升办学育人质量,为构建轻负高效的教育生态、建成高质量区域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
2.工作目标。
构建区域特色鲜明、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教育科研体系,教育科研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组织形式和研究方法更加科学,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具创新活力,原创研究和实践研究能力显著增强,服务立德树人和课堂教学更加有力,助推“双减”政策落地,大幅提升教育科研的社会贡献度。
打造一支高素质、创新型教育科研队伍,建设一批教育创新示范区(市)、示范校(园),催生一批影响力广、示范性强、理论实践水平高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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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台教科规办[2011]04号
各县(市、区)教科所(室)、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我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根据浙江省教科规划办有关课题管理的最新要求和《台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及以后立项的省级和台州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均需在立项文件下发后三个月内进行开题论证。
省级及台州市级重点课题的开题论证,由台州市教科规划办会同各县(市、区)教科管理机构组织;台州市级规划课题的开题论证,由各县(市、区)和学校组织安排。
开题论证会可视实际情况,或以负责人所在单位单独进行,或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体安排。
二、开题论证程序
1、课题组收集相关材料,撰写开题方案。
2、开题方案由全体课题组成员审读。
3、组织开题论证会。
开题论证专家一般由3—4人组成,台州市级重点及以上课题可邀请教科研管理部门专职科研人员、教育教学专家及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参与。
4、根据开题论证会专家意见修改开题方案。
5、开题论证内容包括研究主题、计划、目标、操作内容、人员分工、预期成果等。
三、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成果鉴定由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年度规划课题及专项课题成果(高校课题除外)鉴定由台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课题鉴定具体要求,请参见省教科规划网/,《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工作的通知》)。
四、今年台州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结题以答辩方式进行,结题时间将安排在十一月份,各需结题的课题须于通知结题的时间前一周将结题材料(一式三份研究报告与一式一份相关附件)上交各县(市、区)教科管理机构。
答辩时由专家根据结题材料提问,课题负责人针对专家的问题作解答说明(一般一个问题的作答不超过五分钟)。
答辩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答辩情况,给出结题结论(优秀结题、一般结题、延缓结题、撤消课题)。
未按时上交材料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结题的一律作撤消课题处理。
主题词:教育科研 课题管理 通知
抄送:省教科院、省教科规划办、市教育局办
台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