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深财规〔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酒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我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会议定点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制定、修订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细则。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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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行[2015]497号
【发文日期】2015-09-30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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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粤财行【2007】229号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粤财行【2007】229号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08-28 00:00,查看次数:11248注: 粤财行〔2007〕229号(见下文)于2008.1.1起实行,同时粤财文〔1996〕10号文废止.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省直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深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深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是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也是国际化大都市,吸引了大量的商务人士前来出差。
在出差期间,伙食补助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问题,合理的伙食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出差人员的生活,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深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深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分为市内和市外两种情况。
首先,对于市内出差的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市内出差是指出差地点距离工作地点在市内范围内,不需要跨越市界,通常是一天内可以往返的范围。
对于这种情况,150元的伙食补助可以基本满足出差人员的正常饮食需求。
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口味,在规定的补助标准内选择适合自己的餐饮方式,保证出差期间的正常生活。
其次,对于市外出差的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
市外出差是指出差地点距离工作地点在市外范围内,需要跨越市界,通常需要在外地住宿一晚以上的范围。
对于市外出差的情况,200元的伙食补助可以更好地满足出差人员在外地的生活需要。
在外地出差通常面临陌生环境和饮食,较高的伙食补助标准可以帮助出差人员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生活,保证出差期间的正常工作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伙食补助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者挪用。
出差人员在领取伙食补助时应当如实报销,不得虚报夸大。
同时,单位在制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时,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保证出差人员的生活水平。
总之,合理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出差人员的生活,提高工作效率,是出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深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考虑出差人员的实际需求,还需要兼顾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以保证出差人员在外地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出差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财行[2015]497 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 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df5917e87101f69e3195ae.png)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 月1 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 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 6 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 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财政部2015年9 月30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深办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深办发〔2013〕7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粤办发〔201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控财政支出增长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形成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
从严从紧控制财政支出,不断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努力减少年度预算调整事项,坚决纠正一些部门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从2013年开始,1-2季度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追加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确需新增的工作事项均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年初预算规模内统筹调剂解决;对突发事件、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工作事项导致单位预算年度经费出现硬缺口的,原则上可在第3季度集中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相关经费;第4季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财政收支矛盾,确保财政预算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