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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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深财库〔2004〕35号)各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各代理银行:为准确、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方便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用款,我们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深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宁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宁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德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宁德市市区的市直单位常驻地指宁德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蕉城区(蕉南街道、蕉北街道、七都镇、漳湾镇、金涵畲族乡、城南镇)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应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青财行字[2015]1967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段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规定的省外差旅住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5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步骤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实施;第二步,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一)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二)新设立“基础津贴”,分为48档(见附表1),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

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条件成熟后实行工资统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自行发放。

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见附表4)、过节费、年终考核奖、计划生育奖继续按现行政策运作,其中年终考核奖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及分配(一)在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项目及标准的基础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60%×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50%×50%。

目前财政核拨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市属高校(含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出核定工资额度的合理收入,经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予保留,今后调整绩效工资额度时逐步冲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段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规定的省外差旅住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5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深办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深办发〔2009〕8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9〕36号)精神,现就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访计划管理,完善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强化出国任务审批,建立出国(境)计划与经费联审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2009年各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须由所在街道报区党廉办审核备案。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更新车辆和购置新车,除按规定纳入更新计划的车辆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购汽车经费。

严禁违反规定购置进口小汽车。

报废更新购置的新车,其价格不得高于原报废车辆的标准。

严禁借用、占用下级机关或事业单位车辆。

严禁违规用公款长期租用小汽车。

车辆燃油、维修等支出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切实降低公务用车经费支出。

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财科[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深财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加强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年5月22日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软件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总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拷贝、软磁盘拷贝、硬盘拷贝、移动存储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深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5日深办发〔2006〕11号)《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为适应我市行政管理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模糊、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管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和社会事业的更大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改革,构建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立政府直接组织、间接组织和购买服务相结合并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最终形成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明晰职能、分类推进、创新体制、完善监管、积极稳妥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1.明晰职能、划清边界。

科学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范围,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按实现公益目标的需要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2.分类改革、分步推进。

对现有事业单位甄别分类,凡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从事经营开发活动的,均从事业单位中予以剥离;保留由政府直接举办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并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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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副市级 正市级 正局级 900 800 800 550 470 470 其他 人员 450 35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800 500 3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000 800 770 900 800 800 800 750 750 750 800 750 900 900 800 500 800 680 680 600 600 600 800 700 800 600 600 600 600 800 800 800 800 800 780 700 700 600 480 450 470 430 430 430 430 430 430 470 450 480 480 500 400 460 350 320 320 300 300 470 450 500 350 350 300 300 470 430 480 480 480 480 450 400 400 370 300 370 330 320 300 330 310 300 370 300 380 330 350 300 350 300 260 260 260 230 350 310 350 300 250 250 200 350 330 350 340 320 300 300 300 西宁市 玉树州 海北州、黄南州 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6-9月 5-9月 5-9月 5-9月 5-9月 拉萨市 其他地区
其他地区 哈尔滨市 9 黑龙江 其他地区 10 11 上海 江苏 全市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其他地区 杭州市 其他地区 全市 全省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其他地区
全市 全省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其他地区
530 350
32
陕西
杨凌区 咸阳市、宝鸡市 渭南市、韩城市 其他地区 兰州市
33
甘肃 其他地区 西宁市 玉树州、果洛州 1200 900 900 900 900 750 525 525 450 450 530 450 375 375 300
34
青海
海北州、黄南州 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银川市
35
19 20 青岛 河南 全市 郑州市 其他地区 21 湖北 武汉市 其他地区 22 湖南 长沙市 其他地区 23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广东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 、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所辖区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 、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所辖县 750 1100 900 900 900 800 800 800 900 900 900 800 800 800 800 900 800 800 800 800 800 900 850 850 450 600 490 490 500 490 450 460 480 480 500 470 480 460 490 480 480 480 480 450 450 550 530 500 300 500 380 360 400 340 350 350 380 350 400 350 380 360 380 380 330 350 320 350 330 450 420 40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800 800 800 800 750 800 480 480 490 450 400 450 350 330 350 350 300 350 哈尔滨市 牡丹江市、伊春市 、大兴安岭地区、 黑河市、佳木斯市 7-9月 6-8月 960 900 540 540 420 360 全市 吉林市、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7-9月 960 960 590 540 420 420 7-9月 7-9月 9-10月 1200 1000 1200 690 580 690 480 400 480 7-9月、 11-3月 7-8月 7-9月 1200 1200 1000 675 680 580 525 500 580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间 副市 正市级 级正 局级 其他 人员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其他地区 成都市 阿坝州、甘市 凉山州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其他地区
29
贵州
贵阳市 其他地区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其他地区
31
西藏
拉萨市 其他地区 西安市 榆林市、延安市
1200 800
750 500
序 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1 2
北京
全市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 天津 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宁河区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 河北 保定市
3
12 13 14 15 16 17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18
山东
第 1 页
序 号 24 25 深圳 广西
宁夏 其他地区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 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36
新疆
克州 喀什地区 阿克苏地区 塔城地区
第 2 页
附件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地区 副市级 正市级 正局级 1100 800 600 650 480 350 其他 人员 500 380 320 张家口市 800 450 350 秦皇岛市 承德市 其他地区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4 山西 临汾市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其他地区 呼和浩特市 5 内蒙古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450 480 480 480 400 460 310 350 330 310 240 350 海拉尔市、满洲里 市、阿尔山市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二连浩特市 额济纳旗 6 7 8 辽宁 大连 吉林 沈阳市 其他地区 全市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6-9月 6-9月 三亚市 11-3月 10-4月 1-2月、 7-9月 11-2月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间 副市 正市级 级正 局级 其他 人员
全市 南宁市 其他地区
1040 1040 1040 1200
610 650 650 720
430 450 450 480
26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 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 海南 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 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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