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理论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引言财政分权是指政府财政权力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财政分权可以带来很多好处,比如提高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竞争性、更好地满足地方需要等。
然而,财政分权也可以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创造财政赤字、不公平分配等。
本文将对财政分权的利弊进行理论分析,旨在探究财政分权的矛盾性以及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财政分权。
财政分权的好处提高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竞争性在财政分权的框架下,不同的政府部门可以更加积极地竞争和协调合作。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更好地管理地方财政资源,提高地方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中央政府也可以通过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投资和发展计划来支持地方经济。
财政分权有助于促进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和谐发展”,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效益。
更好地满足地方需要财政分权的一个显著好处是可以更好地满足地方的特殊需要。
地方政府了解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更加有效地根据地方实情制定财政政策。
例如,开展城市重点工程、扶持地方营商环境等。
这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且满足了地方居民的实际需求。
财政分权的负面影响创造财政赤字财政分权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然而,这种财政自主权也可能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其自身的财政资源。
当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持地方政府的支出时,就会出现财政赤字。
这种情况在一些地区已经发生,不仅损害了地方居民的利益,也使得经济发展遭到破坏。
不公平分配贡献最大的地方不一定获得最多的收益,这是财政分权中一个常见的问题。
由于财政分权涉及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和资源分配问题,如果分配不合理,则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和社会不公平。
例如,高发展的地区可以得到更多的投资,波及弱势地区的经济发展遭到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服务的提供受到威胁,并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如何更好地实现财政分权财政分权自带一些矛盾性,如何做到既能保证财政分权的效果,又可以减少其负面影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_0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关键词: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
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
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二)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思想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第十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财政学》PPT课件

灶方
税
吃包
制
饭干
1950 1953 1958
1980 1985 1994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目标
背
分税制 产业结构不合理,宏观调控能力削弱
景
中央财政困难加重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
指
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
导
思
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想
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
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一、1994年以前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1994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1、国家财力偏于分散 2、地方之间苦乐不均 3、助长地区保护和封锁 4、财政体制与税收体制不配套
第三节 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1994年以前的财政管理体制
统分
总
收类
额
统分
分
支成 成
分地
分
地方固定收入
1、关税 2、海关代征的消费 税和增值税 3、消费税 4、铁道、银行总行 、保险公司等集中 缴纳的收入(包括 营业税、所得税利 润和城市维护建设 税) 5、中央企业上缴利 润 6、车辆购置税 7、证券交易(印花 )税
1、增值税 中央50%,地方50% 2、资源税 海洋石油资源税归 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 中央60%,地方40%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等 集中缴纳部分) 2、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 4、城乡维护建设税(不含 铁道部等集中缴纳部分) 5、房产税 6、车船税 7、其他印花税 8、耕地占用税 9、契税 10、土地增值税 1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节 预算管理体制
(二)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三)分税制的具体内容 (四)分税制改革的成效与完善 三、财政省管县改革 背景:县乡财政困难,政府层级较多,行政支出庞大。 思路:由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县级财政,避免地级市对县级财政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一)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一)关键词: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
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
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
财政分权理论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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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的理论模型:
蒂伯特(Tiebout)“以足投票”
理论
特里西“偏好误识”的分权理论
思想
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
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
施蒂格勒的理论
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
8
A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 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 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 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
财政分权理论
1
A
一 财政分权理论的提出 二 财政分权综述
三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回顾 四 我国财政分权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2
A
一 财政分权理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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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 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同国有企业、行政、事 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利和利益分配 的根本制度。
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 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 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随着上世纪50年 代公共财政理论发展演变而成。
萨缪尔森(1955)分析了公共物品的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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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伯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
蒂伯特指出: 人们可以“用脚投票”,选择令人们感到满意
财政分权的精髓在于地方政府拥有合适和合意 的自主权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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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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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财政分权理论是为了解释地方政府存在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弥补新古典经济学原理不能 解释地方政府客观存在这一缺陷而提出来的,即 解释为什么中央政府不能够按照每个居民的偏好 和资源条件供给公共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从而论证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财务公共理论知识点总结

财务公共理论知识点总结财务公共是金融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如何使用税收和支出来影响经济活动。
财政政策的目标是通过税收和支出政策来实现经济增长、全民福利提升和经济稳定。
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理解财政公共理论知识点对于金融领域的人士来说至关重要。
一、财政政策的理论基础1. 税收理论:税收是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渠道,税收理论包括税收的目的、税基的选择、税率的确定等内容。
2. 支出理论:政府支出的目的、原则、规模等都是支出理论需要考虑的内容。
3. 财政均衡理论:财政均衡理论主要研究财政收支平衡的问题,包括财政盈余和财政赤字的形成原因、影响和控制方法。
二、财政监督和评估1. 财政监督理论:财政监督指对政府管理财政活动的行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财政监督理论主要包括对财政行为的监督、财政预算的监督等内容。
2. 财政评估理论:财政评估是政府对自己的财政政策及实施效果进行研究和评估的一种重要方法。
财政评估理论主要包括评估目的、方法、手段和内容等。
三、财政体系和制度1. 财政体系理论:财政体系是指国家在财政管理上的具体运作方式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财政体系理论研究国家财政运作结构和规定,包括国家财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划分、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和预算执行程序等。
2. 财政分权理论:财政分权是指国家与地方在财政责权、财政收支、财政管理等方面的分权关系。
财政分权理论研究中央与地方如何在财政上协调和处理竞争关系的问题。
四、财政激励与约束机制1. 财政激励理论:财政激励是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以激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目标、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
财政激励理论主要包括激励政策、激励对象和激励方式等内容。
2. 财政约束理论:财政约束是指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在资源分配和使用中的制约与制衡,包括政府间财政约束和政府与市场主体约束等内容。
财政分权、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

基于财政分权的政策建议
优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确保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 配,降低财政分权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对落后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 ,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强化税收制度改革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 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基于社会保障完善的政策建议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低收入群体享有 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优化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失业人员基 本生活需要。
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提高社 会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财权相对较小。
政策制定与执行
03
中央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
情况和需求,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权力。
财政分权的实践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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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分税制改革
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国自的财权和财力。
美国联邦制
美国联邦制是一种典型的财政联邦制,各级政府 拥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和财力,以满足各自辖区内 的公共需求。
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边际生产率理论
收入分配理论探讨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 取得平衡,即在保持经济效率的同时,实 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
根据边际生产率理论,市场机制下的收入 分配取决于个人的边际生产率,即个人对 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
功能性分配理论
库兹涅茨曲线
该理论关注不同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 作用和贡献,并根据生产要素的贡献程度 来分配收入。
财政分权

编辑本段回目录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的分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在债务安排、税收管理和预算执行方面一定的自主权,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改革开放初期,就以“减税让利”的税制改革为先导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1994 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建立了分税制的财政分权体制,现在《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我国也经历了财政逐步分权的历程,从这一点看出,财税分权有着其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性。
财政分权的含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一)财政分权的常见理解:(1)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利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以此使公众满意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使最基层的公众自由的选择他们所需要的政府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2)财政分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问财政分工的方式,并认为财政分权是释放财政压力的体制变革,财政分工(或分权)方式可以分为立宪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和行政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
前者的基本特征是:民主体制下的效率性,体现经济性、地方政府优先性、民主性,即老百姓说了算。
后者的基本特征是:财政行为的策略性、活动的非规范性、分工的行政性,认为中国的分权属于后者。
(3)财政联邦主义,即分权的财政体制,特指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如税收立法权等。
按地方政府权力的大小,分权类型有三种类型: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权力分散化的联邦制、完全的分权化,并认为我国的分权类型复杂,属于“市场维持的联邦主义”。
(二)财政分权的含义。
财政分权是建立在政府职能或事权基础上、符合经济效率与公平、体现民主精神采取民主方式并有法律保障、各级政府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范围、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政府问关系等的一种财政体制。
其关键特征:(1)财政职能性与收支相对独立性。
即政府职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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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理论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2.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1)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其核心观点是,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本身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迫使政府官员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强化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决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强调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的作用。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蒂博特(1956)“以足投票”理论。
蒂博特通过一系列假设,论述了公民“以足投票”,促进地方政府间竞争,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机制。
他认为人们愿意在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财政支出与税收的一种精确组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人们之所以在某一区域工作和居住,接受当地政府的管辖,是因为政府服务与税收符合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斯蒂格勒(1957)最优分权模式菜单。
斯蒂格勒提出了地方政府存在必要性的两条基本原则,进而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他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提出了这两条原则: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众,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辖公民的效用与需求;二是一国国内不同的人们有权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
这就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布坎南(1965)“俱乐部”理论。
布坎南运用“俱乐部”理论解释了最优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形成问题,并强调了公共产品提供的规模经济与消费拥挤状况在决定地方政府最佳规模中的作用。
奥茨(1972)分权定理。
奥茨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决策成本和集合的角度,论述了政府组织结构问题。
特里西(1981)偏好误识理论。
特里西从社会经济生括中信息的不完备性和非确定性出发,论述了由更了解本地区居民偏好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费雪(2000)地方政府组织理论。
费雪的地方政府组织理论同时强调①公共产品的需求差异、②公共产品成本与受益的外部性、③公共产品提供的规模经济效应以及④政府自身的管理成本和附属成本在最佳的政府结构(包括政府层级、数量及规模)形成中的作用。
按照费雪的地方政府组织理论,最优政府规模的确定需要同时权衡这四种因素。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与新古典的厂商理论相一致,把组织(政府、公司)视为“黑箱”,忽视了政府官员为什么有激励去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围绕着如下四个因素:地区间居民偏好的异质性、辖区间竞争和垂直分工、规模经济和外部性以及地理和人口条件展开了讨论,陷入了集权与分权选择决策的两难境地。
正是由于上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对立和紧张关系,使得要得出一致的规范判断相当困难。
因此,随着一些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财政分权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
2.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沿袭了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指导原则,但在分析框架和分析方法上有所拓展,引入了“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等研究框架,承认对政府本身有激励机制。
公共选择理论研究选民、政治家、利益集团和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行为主体,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
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而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机制设计理论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利奥·赫尔维茨(Leonid Hurwicz)开创,并由新泽西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教授埃瑞克·马斯金(Eric S. Maskin)和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罗格·迈尔森(Roger B. Myerson)所发展的(为表彰三人对机制设计理论的贡献共同获得了2007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它所讨论的一般问题是,对于任意给定的一个经济或社会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等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设计以及怎样设计出一个经济机制,使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一致。
从研究路径和方法来看,与传统经济学在研究方法把市场机制作为已知,研究它能导致什么样的配置有所不同,机制设计理论把社会目标作为已知,试图寻找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经济机制。
即通过设计博弈的具体形式,在满足参与者各自条件约束的情况下,使参与者在自利行为下选择的策略的相互作用能够让配置结果与预期目标相一致。
机制设计通常会涉及信息效率和激励相容两个方面的问题。
【信息效率】(Informational efficiency)是关于经济机制实现既定社会目标所要求的信息量多少的问题,即机制运行的成本问题,它要求所设计的机制只需要较少的关于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信息和较低的信息成本。
任何一个经济机制的设计和执行都需要信息传递,而信息传递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因此对于制度设计者来说,自然是信息空间的维数越小越好。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是赫尔维茨1972年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将其定义为,如果在给定机制下,如实报告自己的私人信息使参与者的占优策略均衡,那么这个机制就是激励相容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每个参与者(代理人)按照自利原则制订个人目标,机制实施的客观效果也能达到设计者(委托人)所要实现的目标。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普济众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官员也有物质利益,官员有可能从政治决策中寻租。
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政分权在基础理论、分析方法等方面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不同层次政府间职能分配、税收与支出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
第一,政府间职能分配。
奥茨(1999)回顾历史时发现,20世纪后50年财政分权的趋势日趋明显,一些原本由中央政府所承担的职能下放到了地方政府。
1996年在美国,长期以来联邦政府资助穷人的收入分配计划,被由州政府来决定其资助规模与形式的新计划所替代。
在欧洲,财政分权倡导者所谓的补贴原则,即公共政策及其执行应分配给能够达成政策目标的最低层次的政府,已经被《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采纳。
之所以出现财政分权的趋势,是因为财政分权能够带来福利收益。
这首先是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具有了解管辖区内选民偏好和当地公共产品提供成本的信息优势;其次,宪制约束和政治压力限制中央政府向一些地区提供比其他地区更高水平的公共产品,从而只能向所有地区提供同一水平的公共产品,考虑不到地区间的差异。
总之,财政分权福利收益的规模,取决于各管辖区间公共产品需求和提供成本之间的差异,而且在各管辖区间公共产品提供成本相同的条件下,财政分权的福利收益与公共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
大量的经济计量研究表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需求典型地不具有价格弹性。
因此,财政分权潜在的福利收益可能很高。
尽管很多学者支持财政分权趋势,但仍有一些学者为传统的职能分配模式提供新的证据。
坦齐(1996)认为,财政分权会给收入再分配和宏观经济管理带来显着的成本。
现在的问题是财政分权所带来的福利收益和损失孰高孰低。
奥茨(1999)指出:关于财政竞争福利影响的争论,意味着迫切需要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另外,就算传统的职能分配模式在一般意义上具有正确性,它也不能为具体公共产品的提供职责在不同层次政府间的分配原则提供—个准确的界定。
事实上,特定公共产品的提供,也存在很大争议,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存在很大差异。
第二,税收与支出划分。
从蒂博特模型开始,对于税收划分问题的分析,就建立在经济单位、产品和资源在国界之间流动性低,而在国内各地方管辖区之间流动性高的假设条件之上,从而认为地方政府应注重对管辖区内流动性较低的经济单位和要素征税,而把对流动性较高的经济单位和要素的征税权力交给上级政府,也即地方政府应该征收财产税,州政府应该主要征收消费税,中央政府应该主要征收收入税。
但这种划分原则并不准确,奥茨和施瓦布( Schwab1991)认为,地方政府应该注重征收流动经济单位的收益税,即这些经济单位应该对当地政府给予的公共产品为其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支付。
与此同时,从效率要求出发,地方政府要避免征收流动经济单位的非收益税,非收益税最好由上一级政府征收。
戈登和茵曼、鲁宾费尔德(Inman、Rubinfeld1996)提出和分析了在经济单位和要素高流动性条件下,单个管辖区财政决策对其他管辖区产生影响的问题,如税收输出、外部拥挤效应等。
为减少税收影响的输出等管辖区财政决策的外部性,茵曼、鲁宾费尔德(1996)和麦金农、内西巴( McKinnon、Nechyba1997)提出,地方政府应该依靠基于居民的税种,而不是依靠基于来源的税种,因为前者对基于所有者居住地的生产要素和基于消费者居住地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征收,而后者对雇佣地的生产要素和购买地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征收。
但是,因为基于来源的税种易于管理,所“被地方政府普遍使用。
关于公共支出的划分,特蕾莎·特尔-米纳西安(Tcresa Ter-Minassian1997)认为,研究文献中已存在广泛的共识,即支出责任向地方政府下放能够带来实质性的福利收益,而且把公共支出的责任划分给最能代表这些支出的受益者的相应层次政府,将使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
依据这种分析,中央政府只能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这些公共产品使全国范围受益,并且其提供水平受制于实际经济规模,如国防、外交、洲际运输和通信基础设施等。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观点认为,实际中的制度约束会损害分权在理论上的效率收益,因为地方政府管理能力较弱,它们不能发展现代化的、透明度高的公共支出管理体系( Tanzi,1996)。
然而,世界范围内普遍的实践是把最昂贵的支出责任,如健康、教育和社会服务等,分派给地方政府,却把主要的税收权力划分给中央政府。
这种划分模式产生了严重的垂直财政不平衡,从而为不同层次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提供了基本理由。
第三,政府间转移支付。
奥茨(1999)指出,各种文献强调了不同层次政府之间转移支付的三种潜在作用:内部化财政溢出效应的收益、地区管辖区之间财政均等化和整体税收体系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