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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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其中包含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了基本的条款外,保险合同还可能包含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以适应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防范。

本文将深入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意义。

一、特别约定的含义和作用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对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和规定的条款。

它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相辅相成,对于强调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约定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设置,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

比如,在车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车辆损失险的保额,以更好地保障车辆的价值。

此外,特别约定还可以明确一些特殊风险的保险责任和额外的保险责任,以弥补基本条款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二、附加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附加条款是指对保险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的额外条款。

它可以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被保险人的需求而添加,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附加条款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附加条款可以增加保险责任的范围。

比如,对于医疗保险,附加条款可以额外承担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如康复治疗费用或进口药品费用,从而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其次,附加条款还可以对某些风险进行特别约定,明确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附加条款并非所有保险合同都会包含,具体是否需要添加附加条款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来决定。

三、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解释和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在解释上,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应当与基本条款共同解释,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鉴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的解释应更注重保险合同的合理意图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上,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应用。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一、前言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补充和变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作用。

特别约定通常是根据保险双方的具体需求和特殊情况而制定的,旨在更准确地界定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理赔条件等关键内容。

以下为您提供一份较为通用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以供参考。

二、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一)被保险人相关特别约定1、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风险类别高于投保时的职业风险类别,被保险人应在职业变更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通知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职业风险类别变更的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若因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有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法正常履行理赔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相关特别约定1、对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财产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恢复受损财产至其出险前的状态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若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3、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意外伤害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在从事合法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相关特别约定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补缴相应的保险费。

2、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在宽限期(具体天数日)届满后解除本保险合同。

(四)理赔相关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具体天数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或提供证明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核实,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约定,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发生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投保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具有特别的性质和效力,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之一,它所具有的性质是具体、特殊和独立的。

具体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明确的具体性,可具体体现在保险金限额的设定,特殊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与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比有着独特性,即在该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独立则意味着特别约定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互独立,其效力并不受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影响。

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1、约定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其约定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实施期间,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是相当强大的。

2、条款解释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存在和内容有助于合同解释。

当保险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借助特别约定条款作为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特定约定。

通过条款的约束力,可以保证双方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实现保障风险的目的。

3、责任承担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在理赔时更广泛地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更贴近协议内容。

4、依法存续的效力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依法签订的,其内容是经过严格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其具有依法存续的效力。

特别约定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除非是在合同到期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进行变更。

5、抗辩的效力在保险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释或改变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内容,否则可能会遭到被保险人的抗辩。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_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__________投保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就保险合同的以下内容做出如下特别约定:一、保险责任特别约定:1. 本合同以下险种的特别约定:(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车辆损失险: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修理费用或赔偿责任。

2. 特别约定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特别要求保险金额提高至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3. 特别约定免赔额: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减少免赔额至__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4. 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延长: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将保险期间延长至_______,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二、特别约定保险费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分期支付保险费,每期支付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采取邮寄方式缴纳保险费,每年按时通过邮寄方式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三、特别约定理赔处理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理赔申请快速处理,保险公司同意在接收到理赔申请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支付赔偿。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采取在线理赔方式,可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并提供在线理赔服务。

四、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终止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并在终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五、特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1. 任何一方对本保险合同有争议,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则提交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2. 被保险人特别希望将争议解决方式设定为诉讼方式,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引言本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以下简称“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和条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额外添加或者修改,以适应特定情况或者风险。

特别约定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提供更全面和具体的保险保障。

2.保险合同信息受保人:投保人:保险公司:合同编号: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日期:3.特别约定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风险情况,特别约定以下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4.特别约定二:免赔额为了保证保险费的合理性和风险分担的公平性,特别约定以下免赔额:5.特别约定三:保险期限和续保a) 保险期限:特别约定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日期)至(具体日期)。

b) 续保:特别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根据双方协商的意见,可以选择续保或者不续保。

如欲续保,请在保险期满前(具体日期)提前(具体天数)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6.特别约定四: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特别约定以下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a)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付清/分期付款)b) 保险费期限: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具体天数)内支付完毕。

7.特别约定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为保证理赔顺利进行,特别约定以下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的相关事项:a) 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请投保人或者受保人在(具体天数)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b) 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尽快进行事件调查和理赔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保险公司会在(具体天数)内给予理赔答复。

8.特别约定六:争议解决如发生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9.特别约定七:其他事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添加)10.特别约定生效与解释1)本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主合同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是主合同的补充。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各种条款,其中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约条款是对保险合同中某些重要事项作出的特别约定和规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明确性。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进行梳理。

一、免赔额特约条款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于损失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的限制金额。

免赔额特约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免赔额生效以及免赔额的具体数额。

该条款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明确了双方的责任,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二、保险金额特约条款保险金额特约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即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该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明确了保险赔偿的范围和限额,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保险期限特约条款保险期限特约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保障的具体时间段。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四、免除责任特约条款免除责任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某些风险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为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合同的可执行性。

五、附加险特约条款附加险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保险合同基础上加以增设的附加保险责任的约定。

该条款对于增加保险保障范围、降低风险承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车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添加盗抢险、玻璃破碎险等附加险,提升了保险的综合保障性能。

六、续保特约条款续保特约条款规定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续签保险合同的条款。

该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了合同到期后保险保障的中断。

七、合同解释特约条款合同解释特约条款规定了对于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标准。

该条款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避免了双方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特约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解读:什么是保险特别约定(1)

解读:什么是保险特别约定(1)

解读:什么是保险特别约定我们都知道,在保险合同中有个叫“免责条款”的东西,会影响到我们出险之后的理赔情况,需要特别留意。

但除了免责条款外,其实还有一个名为“特别约定”的家伙,也同样和我们的保障息息相关。

一、特别约定是什么保险特别约定又称特别约定,是在保险合同条款之外,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一些特殊内容。

双方均同意约定后,这些内容会附加在保险合同中,成为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例如,在部分意外险产品中,一般的责任除外都是像战争、自然灾害、暴乱等比较极端的事件。

而特别约定上可能会有其它说明,比如下面一款产品的特别约定,规定高空的定义为层高3楼(含)或10米(含)以上,驾驶机动车溺水保额减半等。

类似的,还有因为乙肝/ 结节被除外责任,有些都会在特别约定部分呈现。

二、特别约定包含哪些内容1.除外或加费我们在投保健康险时候,如果身体有异常情况,核保的结论是除外或者增加保费的话,这些信息就会附加在承保的保险单上,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2.产品区别化同类型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通用的格式条款,然后通过特别的约定方式,来区分不同款产品,比如约定不同的保障项目,免赔额,赔付比例,除外情况等。

3.特别约定免责产品的投保须知里可能会包含一些免责约定。

例如上面我们提到的,一些意外险中规定2米或者以上高空坠落不赔,溺水事故赔付保额减半等。

三、注意事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特别约定的效力是高于合同条款的。

如果约定的内容跟产品条款不一致,要以约定内容为准。

而由于保险条款和一些保险术语都比较晦涩难懂,特别约定的部分也往往暗藏玄机。

因此,我们在购买时一定要先做足功课,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对于一些模拟两可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避免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就其财产或人身安全向乙方投保,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保险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特别约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标的1.1 甲方投保的标的为甲方所有或管理的财产/人身安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财产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应确保投保标的的合法性及保险价值的真实性。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投保的标的因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条件和限制,按照本合同的一般条款执行。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2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评估和保险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期间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4.2 保险期间届满前,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续保。

第五条索赔与赔付5.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付。

第六条特别条款6.1 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就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方面达成特别约定。

6.2 特别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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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篇一: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无效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无效[案情]2000年8月23日,原告尹某通过建行某市分行营业部以贷款方式购买捷达轿车一辆其车牌号为冀cIT8146,当日,原告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此保险合同还特别约定了“被保险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但在与投保人签订此合同时,并未对此特别约定条款的本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此合同还将“建设银行某市分行营业部确定为本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23日至20XX年8月22日止。

20XX 年12月4日原告尹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又续签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内容无变更。

保险期限自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12月4日止。

被告仍未就该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

20XX年5月24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行至某铁路分局车辆段库列检专用线无人看守道口处与车站调车机推进的客车体相撞,造成保险车辆严重破损,致使铁路车辆、道口及设备损坏,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以“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经事故处理委员会处理认定原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协商原告赔偿铁路损失4000.00元,原告在修复保险车辆时,支付了修理费45550元、施救费800元。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

主张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和支持保险金。

被告认为,原告没有理由索赔。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并辩称原告是贷款买的汽车,保险单明确约定,建行营业部是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原告不能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审判]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承保险别及对应条款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

原告的保险车辆于保险责任期间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与火车发生碰撞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被告报险,被告以保险单上盖有“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项特别约定被告应在投保人投保时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作出选择。

而被告没有举出已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盖在保单上特别约定免除责任条款的印戳,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同时,特别约定条款,违背了《保险法》的保险事项和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的规定,故认定特别约定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投保汽车与火车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毁损,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原告主张赔偿车辆损失和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予以支持和采纳。

至于保险单中盖有“建设银行某市分行营业部为本保险第一受益人”的格式印戳,违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况且被告举不出原告处分保险利益和建设银行某市分行营业部主张该保险利益权利的证据,而本案是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单方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对于被告提出原告不能单独作为诉讼主体的抗辩理由,亦不予采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

[!--empirenews.page--][评析]一、该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本案中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如果有效,那么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反之。

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是处于优势地位,而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除了规定的有关条款外,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在未向投保人作出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而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0日对该规定中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作出批复,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中用印戳免责条款,显然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另一方面该免责条款其实质是保险人在法定条款外,以自己事先拟订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除自己责任的任意条款,有向投保人醒意的义务,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以便使投保人作出选择。

而本案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就“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特别约定作详细说明,庭审中没有举示出已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盖在保险单上的印戳,证明不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特别约定条款,违背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的规定,同时违背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该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法院认定无效是正确的。

二、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法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为管理和规范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997年8月20日曾下发358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及其附加险的条款和费率开展保险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变更条款内容,不得直接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险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1月6日下发2号《关于重申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又指出:凡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各公司一律不得更改保险条款和变更保险费率。

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唯一法定条款,各保险公司所制订或者附加在保险合同任意条款,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

而且在我国,各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明确规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订立这些条款,而且不能违背其内容,因而这些规定具有法规的性质。

[!--empirenews.page--]本案中,保险公司拟订的免责条款超出了目前我国唯一法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的规定,与保险法和有关保险规章是相抵触的,对保险人来说是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而相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排除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加之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说明,投保人又对保险业务的陌生,有可能不知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它的法律意义。

如果认为免责条款有效,对投保人显示公平,也违背保险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也是正确的。

三、按现行法律规定第一受益人不适用本案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对于何为受益人保险法界定的很清楚。

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财产保险合同谁是被保险人谁就是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是补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损失,而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财产保险合同体现的是补偿功能,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失,二者所给付保险金的性质不同。

本案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而非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尹某,是尹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建设银行某市分行营业部作为该案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不应适用财产保险合同中。

至于银行如何获取该得利益,是另一法律关系,此不赘述。

篇二:特别约定常用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拔打95510电话向我公司报案。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所造成的本车及第三者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该客户上年在公司投保,保单号为:。

3、交强在其他公司承保在我公司单保商业特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钟山区信用社凤凰新区信用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客车站分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场坝信用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乐信用社。

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拔打95510电话向我公司报案。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该客户上年在公司投保,保单号为:。

3、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租赁或营业性运输的,发生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4、货车特约2吨以下:被保险车辆在后车厢举升状态下或装卸过程中操作、行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含液压系统和三者)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货车特约2吨以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后车厢举升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液压系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增加免赔率10%。

4、绝对免赔特约:该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每次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

9、不足额投保约定: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偿10、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被保险人自愿采取诉讼解决,如被保险人自愿采取仲裁方式,应注明仲裁机构为什么机构。

11、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有拆卸:原有乘客座位**,拆除**座,现有**座12、玻璃单独破碎险的约定: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13、新增设备的约定: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14、车上货物的约定: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15、特种车的约定: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属除外责任16、分期交费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保险单分期交付保费,已交付保险费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二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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