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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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务的需要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类型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 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组织 和被授权组织:1、组织行为性质不同; 2、产生的依据不同;3、主体范围不 同;4、行为的后果不同。
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当事人,它 并不是单纯的被支配对象,而是既权 利又承担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务的需要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处理某些专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政事务的需要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来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律行为。

《行政法学》课件 第六章 几种具体行政行为介绍

《行政法学》课件 第六章 几种具体行政行为介绍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
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 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人财产 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 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 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人 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 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③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 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 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 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奖励的内容 行政奖励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 行为赋予受奖励者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内容由下列三方面组成: (1)物质 方面的权益; (2)精神方面的权益; (3)职务 方面的权益。 。
2、行政奖励的形式
行政奖励的形式主要有:(1)发给奖金或 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 ; (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 务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①从法律后果看。 ②从行为的标的看 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
案例1

英国某国有石油公司要铺设一条新的天然气地下输送管线, 最合理的设计方案是需要通过一个老太太私人地产的地下, 虽然管线是从地下十米处通过,但老太太坚决不同意。因为 英国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非常严格;石油公司只能通过投 书报界,寻求舆论支持,说服老太太。此事在社会上产生争 议。来自中国的留学生认为老太太的“小我”应该服从“大 我”,服从国家利益,况且石油公司修建管线后会将地面恢 复原状,同时还会给老太太一笔补偿;但英美国家学生认为, 与法律的严肃性相比,任何所谓的国家利益都是小事,老太 太完全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政程序法上的 一般协力义务和特别法上的特别协力义务。有学 者认为应当区分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和 协力负担两个概念。当行政程序法上规定当事人 应该做或者不得做某一行为时,如果同时直接规 定或者由特别法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的,属于 协力义务;如果没有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的, 则属于协力负担。区分协力义务和协力负担的目 的,在于防止随意将负担上升为义务,从而对参 与人施加法律责任

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1)经国家主管
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 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 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2)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在依申请的行政
行为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由于许 多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行政主 体不可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虚假,则行政许可或 登记必须予以撤销,且申请人不得主张行政赔偿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 申请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 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
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 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和外国组织,也可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也即成 为行政相对人。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 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其大 意是: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限制,则 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4.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二)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二)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行政相对人征缴一定 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特征: 1.公益性 2.法定性 3.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普通征收 普通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费用征收,是一种无偿性的征收。 1.行政征税 2.费用征收 (二)特殊征收 这里的特殊征收是指土地征收,强调的是对土地强制性的取得, 有学者称之为公益(用)征收,它是一种有偿性的征收。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2.审核批准 3.公告登记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给予补偿 5.实施征收 五、行政征收的补偿和救济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的涵义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征用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命令的分类 在西方国家,有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个种类,即执 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但是,西 方国家的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 法规的职权,其与我们这里分析的涵义是不同的。我 国大陆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命令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

三、行政命令的功能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三、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征收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保护相对人合法财产权原则
第二节 行政征收


四、行政征收的程序 (一)税费征收程序 我国税费征收程序主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办法》(试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作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事项登记 2.费用核算 3.款项征收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1 2 3 4 5
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 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由放弃 不具有个人独有性
(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 知政权 1、参政权利 公众知悉权 知情权 民事知情权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重要 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 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 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 的权利。 的权利。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 为侵犯其权益案 2001年 2001年8月,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 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 522分 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 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 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 和青岛15 457 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 506分 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诉教 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 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 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 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平等受教 育权。 育权。
2008年 案情 2008年7月,河南省内乡县电业局的工作人员在动态 巡查时,发现内乡县西庙岗乡人民政府境内的庙刘、 巡查时,发现内乡县西庙岗乡人民政府境内的庙刘、庙乍 10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 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 10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随即分别向几家 农户和乡政府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 10日 农户和乡政府下发了 《 安全隐患通知书 》 。 7 月 10 日 , 乡 政府知情后也通知几家建房户立即停止违章建设, 政府知情后也通知几家建房户立即停止违章建设,并限期 个月进行改正。 6 个月进行改正 。 电业局认为乡政府通知几家违章建筑户 限期改正的期限过长;同时,鉴于乡政府在接到《 限期改正的期限过长;同时,鉴于乡政府在接到《安全隐 患通知书》后的2 个月时间内, 患通知书 》 后的 2 个月时间内 , 仍然没有对违章建筑户进 行处罚,致使庙刘、庙乍10 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物逐步 行处罚,致使庙刘、庙乍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物逐步 形成,且建筑物顶端距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1 米左右, 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 形成 , 且建筑物顶端距 10 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 1 米左右 , 处于高度危险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于是,电业局于2008 处于高度危险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于是,电业局于2008 10月20日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 年10月20日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 民法院,要求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民法院,要求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责令违章建 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物的决定。 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物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20181113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20181113
个体的相对人:即自然形态下的相对人,一 人或多人。 如,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组织的相对人:团体形态下的相对人。 如,法人、非法人的中外组织等。
(二)权利相对人&义务相对人
(以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三)特定相对人&不特定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明确)

特定相对人: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 可确定的对象。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 相对人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 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
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 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它是 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 本书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 1、参政权利;
不特定相对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所指向 的,广泛不确定的对象。如,行政立法行为



(四)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
直接相对人:即行政行为直指的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 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 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 间接相对人:即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行政主 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 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人; 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 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人);行政给付 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系亲属等。


福利的实现。故,行政权力不能自由处分。

行政法设定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关系中的听 证权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但在行政法学界就此基本范畴进行系统深入阐述的论着文章尚不多,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等诸多基本问题并没有廓清,因而便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就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及其界定标准略作粗浅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理论边界范围,即周围界限。

它是划分同质体与异质体的边界,与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思维形式,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内涵是事物的共同属性,外延是具有此类共同属性的一类事物。

因而内涵愈小则其共同点愈单纯,具备此类特点的事物便愈多,其周围界限便愈广,所以范围愈大;反之,范围则愈小。

因此,在探讨行政相对人范围时,实有必要先对其概念进行阐析。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中外行政法学教材和专着、有关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所做的界定,多有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从行政行为的对象角度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学者们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或所指向的人。

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再如1992 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113 条在规定行政程序当事人的范围时,使用了官署与其或已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相对人和官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的概念,亦把行政相对人规定为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所针对的人或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人。

2.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将其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一方。

如王周户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上从公民等一方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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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 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 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

间接相对人:即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行
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 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 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 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 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 系亲属等。

* 其他组织:


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者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 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 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 织”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行 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 ①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 实体。如,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②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


③ 由其他部门法规定了权利义务后,行政法又规定了从属性的权利义务。 即从属性规定。如,民事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行 政法又对该使用权的(归属和范围向行政机关的)请求确认权,后一权利 明显服务于前一权利,对前一权力进行了从属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 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是在行政活动中具有的权利义务。
如果没有参加行政活动,就不可能产生行政相对人的这 类权利义务。如,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只能在行 政管理的活动范围内行使。 3、与行政主体的义务权利相对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主体有义务促使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行政主 体有权力去要求其履行。 4、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可以自由放弃的。这种权利属于个 人权利,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放弃。而行政权力是 人民通过立法、授予行政主体行使的。目的在于维持人 们生活的井然有序,在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时促进福利的 实现。故,行政权力不能自由处分。




(二)特征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
行政法的设定方式:
① 由行政法直接规定,如,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关系中的听证权,请求 保护权。 ② 既由其他部门法规定,又由行政法规定。即双重规定。如,国有企业法 人的经营权,本由民事法律规定,行政法又专门规定为经营自主权,这类 权利对行政主体具有了更专门的针对性,要保障相对人的这类经营自主权。
二、行政相对人分类

(一)个体的相对人&组织的相对人
(以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存在形式为标准) 个体的相对人:即自然形态下的相对人, 一人或多人。如,中国公民、外国人、无 国籍人 组织的相对人:团体形态下的相对人,如, 法人、非法人的中外组织等。


(二)权利相对人&义务相对人(以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当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 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 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民政局长酒后驾车,被 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而以公务人员身份出现,履行公职时,则成为行政职 务关系的一方,享有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 如,民政局长批准发放退伍军人的抚恤费。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 、特征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 、特征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所规定、确认,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由象征相对人享有和履行;与行政主体的 义务权力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义务。









(二)受益权利
这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 其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对于受益权利可分为三类权利 类型,保障性受益权、发展性受益权和保护性受益权。 (1)保障性受益权。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而得到受益的权 利。即行政主体提供条件满足相对人基本生活、生存的需求。主要包括基本生活 水平的受保障权、特定群体(老年人、残疾人、退伍军人)福利优先的受保障权、 劳动就业和劳动安全受保障权、义务教育的受保障权、参加基本性社会生活的受 保障权。 (2)发展性受益权。是指在满足基本生活和生存的基础上,行政主体提供各种 条件让行政相对人进一步发展自身利益的权利。相对人自身利益的发展包括物质 利益的发展和精神鼓舞。主要包括: 符合条件者有受行政许可的权利 受到行政奖励的权利 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而受政策优先的权利 得到行政指导的权利 (3)保护性受益权。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 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受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合法权益受 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
* 公民:
是最重要、最经常、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行政 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入行 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常见 的主体之一。




* 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它是宪 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本 书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 1、参政权利;
2、受益权利; 3、自由权利;



4、受平等对待的权利;相对人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以各种 形式和渠道参与决定、影响或帮助行政权力的依法有效行使的权利。 这种参政权与宪法上的参政权不同,是宪法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在行政法 中的具体化。行政相对人的参政权包括: (1)批评、建议权。是指对行政主体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通过其他组织 媒体反映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2)控告、检举权。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 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3)知情权是指对行政活动有关内容、资料、及其他信息的了解权, 行政主体则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自身行政活动的义务。将一切行政 活动置于公众的视野,促使行政活动的透明化、公开化。 (4)订立行政契约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契约时 所具有的协商决定权。现代行政管理不断地淡化行政活动的强制性,强 调平等性,因此出现了通过契约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新行政手段。 (5)协助公务权。指协助行政主体实施公务活动的权利,包括参与行 政救助、协助维持秩序,举报和当场制止违法(行政法)行为等。 (6)应试录用权。即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公职的应试权和因条件合格的 被录用权。

三、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
行政组织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行政组织在一定 条件下能成为行政相对人,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而行政机关的特征在于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 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管理行为可以强制而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和义务;而行政相对人没有行政职权,不能直接强制行政机 关的行为。
(五)外部相对人&内部相对人

外部相对人: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 应的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内部相对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一方行政机关 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公务员。 外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呈管辖关系。外部行政相对人 只对行政主体履行服从、协助义务。



内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呈隶属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 只服从内部行政机关的管理,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 行为的对象。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只有外部行政相对人有起 诉权,内部行政相对人一般没有行政起诉权。

权利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受益人):向行政
主体主张权利,并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义务 的人。如,行政许可(采矿、开采石油)、行 政给付(抚恤金、伤残金)、行政奖励、行政 救助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义务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受损人):受行政
主体权利约束,并向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如, 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法 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2)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一定 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在某些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享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 诉讼时具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我 国行政法的主体。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我 国的行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 权利和义务,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 实行对等原则。即,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 某方面权利的限制,则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 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三、行政相对人的身份确认
一、行政相对人概念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 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要素: 1、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 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如果与行政主体没有权利义务 关系,则不为行政相对人。 2、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3、范围上,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含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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