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查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的资质和资格,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监督检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二、监督内容1、工程质量方面(1)监督检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确保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结构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等。
2、施工安全方面(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三、监督程序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2、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频次。
3、监督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检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4、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质量检测与验收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2、铁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的行为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监管,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标准化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参建各方的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最集中、最全面、最彻底的体现场所。
现场检查是对参建各方管理体系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监测活动,通过检查掌握参建各方管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运行活动或结果的偏差,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必须坚持“三全”原则,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
通过检查进一步深入查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不足,督促参建单位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体系,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新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检查。
第二章检查形式第五条全面检查.各项目每月25~30日要开展一次由指挥长(总经理)亲自带队徒步全面检查.分组对现场进行全面平推检查,全面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找准月度工作着力点,制定下月度工作计划.第六条重点检查。
每月15~18日指挥长(总经理)亲自组织开展对上月布置的重点任务、重点工作进行抽查。
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确保月度目标实现。
第七条专项检查。
每月各项目管理机构要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点施工、阶段性施工、季节施工、专项施工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对象特点安排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第八条突击检查。
建设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要强化日常的突击检查,随时发现、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真正掌握现场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处置及时。
第三章检查流程第九条制定计划。
各指挥部(合资公司)要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分析、研究,针对建设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
第十条成立组织.组织具备资格的人员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要熟悉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明确分工,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开展检查。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出行便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质量安全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等。
二、工程建设前期监督在工程建设前期,监督机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等。
确保项目的规划合理、技术可行,勘察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为后续的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保证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三、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要点。
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其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监督机构要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抽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记录,如原材料检验报告、施工检验批记录等。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
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监督机构要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2019最新范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引言随着国家反腐败风暴的深入进行和国家对铁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是确保铁路运营安全和运行正常的重要保障。
因此,完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有效推进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2.监管职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由铁路铁路运输企业、相关部门(如安监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等)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承担。
2.1 铁路企业的监管职责铁路企业应对其所在地区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计划。
2.建立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级配合单位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奖励或惩罚。
3.组织实施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严重问题进行通报、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4.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事故安全问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2 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开展全面、深入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制定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和评估。
2.协调有关部门,在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方面开展联合检查和检测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汇总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2.3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第三方检测机构是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其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进行检测,制定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铁路企业和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3.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为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数据和参考信息。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背景为保障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铁路局需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铁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和统一。
2.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有效监督铁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铁路局应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其组成和职责。
2.1 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由以下人员组成:•管理人员:负责制定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方法,指导各级铁路局和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施工方代表:负责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2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和方法,并指导各级铁路局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开展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进行审核和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组织开展重点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协调处理质量和安全纠纷,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 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是铁路工程建设的主体,负有落实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如下:•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工程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和措施,确保铁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配合监理工程师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如提供资料、配合检查和整改工作。
4.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是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关键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非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指导和纠正;•严格按照法规和规定要求,对铁路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全程监理;•对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评价,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汇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设立和管理。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力量和相关设备。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测、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保证技术力量的持续更新和提升。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在工程各阶段全程参与,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2.设计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设计的审查和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验收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四、质量安全监督要求1.铁路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
2.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在设计范围内随意变更。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和相关法规。
5.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排查隐患。
五、监督管理措施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随机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3.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罚款等处罚措施。
某铁路线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办法(3篇)

某铁路线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铁路线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水平,确保工程运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某铁路线项目的工程建设和运行阶段。
第三条安全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综合、预防的原则,毫不放松地从源头上抓好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
第四条高层管理人员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促进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质量管理应实行全员参与,形成全员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应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相符合。
第二章安全质量组织管理第七条项目经理应当组建安全质量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的职责和权力,并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领导小组的成员。
第八条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应制定项目的安全质量目标和规划,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项目的安全质量情况,定期组织会议,研究解决安全质量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条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应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每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机制,确定项目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质量计划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制定安全质量管理计划,明确防范重点和工期任务。
第十四条安全质量管理计划应由项目经理审批,并向各职能部门进行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安全质量管理计划应包括项目的安全质量目标、任务分解、责任部门、操作方法和时间节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安全质量管理计划应与项目的进度计划相衔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四章安全质量检查管理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按照安全质量管理计划的要求,组织安全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质量检查应定期进行,强化对关键岗位和关键工序的监督。
第十九条安全质量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安全质量检查应形成检查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要求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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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1.岗位责任制;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3.监督检查制度;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10.廉政工作制度;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任职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
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程序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
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
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
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
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10.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