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事审判概述——重点知识点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目录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范畴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区分开)、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起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法定原则立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诉案件是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被害人的权利: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权,申请抗诉权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起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撤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专题四管辖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罪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刑事诉讼法(8)十、刑事代理(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大纲精讲刑诉讲义

法考新大纲解读刑诉授课讲义一、概述今年新增6部法规:1、《认罪认罚指导意见》(2019);2、《社区矫正法》(2019);3、《人民陪审员法》(2018);4、《最高法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5、《最高法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6、《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修订1部法规:《高检规则》(2019)。
删除的3部法规,不必关注。
总体来说,比较平稳,《高检规则》、《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人民陪审员法》三部最为重要的法规已经融入教材、真金题解析和讲义,剩余几部法规内容不多,容易掌握,以下分别进行解读。
二、社区矫正法机构人员(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2)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决定接收(1)社区矫正执行地居住地为原则: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2)十日报到或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督管理(1)迁居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2)变更执行地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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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贰】刑事审判的模式1.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2.最初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审判模式,实行于奴隶制社会。
随着封建集权专制的形成,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
3.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前者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法官消极中立。
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
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1.我国1979年《刑诉法》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2.1996年刑诉法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
3.2012年、2018年《刑诉法》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
【叁】刑事审判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1.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对于影响较大或者教育意义深刻的案件,可采取新闻媒体报道等其他适当方式。
2.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审判长当庭宣布理由。
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直接言词原则」1.概念(1)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2)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2.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1)及时通知并保证有关人员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应作为一般原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辩论原则」1.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进行辩论以外,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2.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平等、充分的辩论机会。
|「集中审理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
尽可能地一气呵成。
【肆】审级制度|「审级制度的概念」基本上分为两类: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判」1.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
2.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例外:(1)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3)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伍】审判组织|「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1.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不能由陪审员进行)2.独任庭仅限于基层法院,其他三级法院均不可。
3.仅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
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均不能适用。
|「合议庭」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庭外,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1)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和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
高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
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
(3)死刑复核庭(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
(4)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应当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5)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市中院、省高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6)特定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合议庭: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合议庭。
(8)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合议庭: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陪审员制度审判第一审案件可吸收陪审员。
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刑罚执行变更、特殊程序等都不可以。
(1)陪审的案件范围: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2)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形式和职责:三人合议庭(1+2名陪审员或者2+1名陪审员均可),七人合议庭(法官三人和陪审员四人)。
(3)陪审员的职权:区分两种情况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事实审+法律审)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仅事实审)(4)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5)陪审员参与审判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6)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法官回避的规定。
3.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陪审员随机组成。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谁职位高谁当)。
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的除外。
4.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
(3)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裁判原则。
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②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③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⑤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5.合议庭(包括独任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1)拟判处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审判委员会」1.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各级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
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
3.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只有在法庭开庭并且评议以后进行。
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