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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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桂政办发[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依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障我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实施目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从2009年到2012年,投资70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桂整治办[2011]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整治办〔2011〕4号)南宁市、来宾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0〕20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和指导南宁市、来宾市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统一规范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桂中重大工程”)的实施管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桂中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力度,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重大工程建设任务,2013年初迎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的验收。

第一批49个子项目2011年6月30日前必须全面开工建设,2012年3月30日前竣工;第二批94个子项目必须在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规划设计,2011年10月全面开工建设,2012年12月30日前竣工。

(二)总体要求。

一是要紧紧围绕桂中重大工程“节水、增地、增粮”的建设目标,科学做好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二是要出经验,出典型。

切实加强对桂中重大工程的组织领导,强化实施监管,打造精品工程,力争通过桂中重大工程建设,总结出农村土地整治经验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典型,切实建成全区土地整治示范工程。

三是建成群众满意工程。

桂中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桂中重大工程深入人心,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群众满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节地评价认识切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推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

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是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执行成本,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开展节地评价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要求,强化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规模约束,切实推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二、遵循节地评价原则开展节地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行业设计标准等开展节地评价。

(二)满足生产功能原则。

应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在体现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6年1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
(三)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
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集中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今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1.11.26
施行日期
2001.11.26
文号
桂政发[2001]88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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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集体决策制度。
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策机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22)《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2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22〕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22)《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1056-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22〕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78号令,2022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22〕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22)《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15163-2022)《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2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2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2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2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验收规程》(GB/T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2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22)《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2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22)《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2-20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22)《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1696-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2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2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22)《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2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22)《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2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2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006-2022)《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011-2022)《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032-2022)《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22)《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22〕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22〕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40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义务(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全面管理,把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纳入耕地保护工作责任目标。

按照“调查摸底--建立管理台账--开展监管”的工作步骤,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复垦管理机制。

通过开展辖区内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和实施监管基本情况,以及全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

根据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建立土地复垦工作台账。

监管工作采取“逐级报告、分级管理”的方式。

对属于自治区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以市为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厅提交监管台账(详见附件3);市本级和县级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台账、区级审核土地复垦方案台账、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例表详见附件4)以及土地复垦实施监管情况由市汇总后一起形成《年度复垦综合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厅备案。

(二)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审查方案,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监督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年检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时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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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
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
(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工程复核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三)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四)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过程复核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过程复核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过程复核相关成果可作为最终工程复核的依据。

三、工程复核程序
(一)土地整治项目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有相应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1)。

(二)由相应项目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2),选定有资质的工程复核单位进行工程复核。

(三)项目承担单位与工程复核单位签订工程复核合同,复核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对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并编制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模板见附件3)。

(四)复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并在初验报告中对工程复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逐项说明。

(五)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检查,检查通过后由原委托的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重新复核,复核合格的项目按照上款办理初验手续。

重新复核产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

经两次复核未通过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级评为D级,当地财政部门扣留项目施工质量保证金,扣留未拨付的剩余施工资金。

(六)项目复核合格并整改经初验通过后开展验收等后
续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工程复核是项目实施监督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为保证工程复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复核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复核委托协议等独立开展工程复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复核单位开展复核工作。

(三)工程复核报告必须作为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复核和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四)工程复核报告编制内容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评定规程》的相关要求。

附件:
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申请文(模板)
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批准文(模板)
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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