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实验室管理规定
植物检疫实验室管理规定

植物检疫实验室管理规定实验室管理规定1.实验室严禁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注意保持整洁卫生。
坚持经常清扫室内卫生。
2.室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使用电热设备等须注意安全,按章使用,严禁无人操作。
3.仪器设备就位存放。
借用仪器必须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仪器借出时,值班人员做好仪器借出纪录;归还时应检查仪器是否工作正常,仪器的附件是否齐全.4.用各种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卡登记。
损坏丢失仪器者,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5. 爱护仪器设备,严禁对仪器拆卸、改装,违者罚款。
6妥善保管实验药品,不准将有毒药品放在靠近水源、小孩易接触的地方。
5.有毒、无毒药品分开存放,并且对有毒药品进行明显标示。
7.值班人员不能擅离工作岗位,认真负责。
8.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纪录,有问题及时登记查找原因.9. 上班前检查水电是否正常,注意及时倒掉空调水桶的水,每日下班时检查水管正常关闭.10.下班时要关闭计算机(服务器除外),关闭空调,关闭电灯,关好窗户,锁好大门,保证安全.11.实验室各门的钥匙应准备齐全,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备随时使用.1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摆放于安全、方便之处。
发现火警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所有电闸,拨打电话119,如果火势不大,用小型灭火器进行扑救.二○○六年五月十六日实验室工作制度1.实验人员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
2.实验人员不得带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管理人员可谢绝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3.管理员做好仪器设备、药品及其他器械的使用登记管理,定期报告使用情况,及时作出购置计划。
4.实验人员爱护仪器,定期检查实验仪器,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规范操作,使用完毕后由管理员检查完好后才能入库。
5.操作完毕后,及时关闭水源并处理用过的污水,及时清除制作标本的废弃垃圾,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人畜安全事故。
6.工作完毕后,仪器药品入库,办公桌椅及其他设备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切断电源、水源,关闭门窗。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植检管理制度

植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植物检疫工作,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植检工作任务国家植检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的植物资源,防治植物有害生物入侵并传播,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
三、管理范围植检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植检工作。
四、植检管理机构国家植检管理机构是国家农业部。
地方植检管理机构是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五、植检管理人员植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履行植检管理职责,服从国家植检管理机构的指挥。
植检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植检管理制度1.植检工作计划国家植检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植检工作计划。
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植检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的植检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植检管理机构备案。
2.植检区域划分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植检工作计划,划分植检区域,并建立相应的植检管理机构。
3.植检人员管理植检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植检管理职责,服从国家植检管理机构的指挥,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4.植检工作措施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植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植检工作的水平。
5.植检工作监督国家植检管理机构对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植检工作效果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地区植检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向国家植检管理机构报告。
八、奖惩制度对植检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惩处。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植检管理机构有权对制度进行解释。
以上就是植检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级植检管理机构能严格遵守并有效实施,保护我国的植物资源,维护国家农业生产的安全。
植物生物安全实验室通用要求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价值意义
《植物生物安全实验室通用要求》(GB/T 27428-2022)为中国植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 确保植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保障,促进中国农林生产、植物检疫和生态保护等行 业的健康发展 。
制定过程
制定依据
编制进程
起草工作
2019年7月12日,国家标准计划《植物生物安全实验室通用要求》(-T-469)下达,项目周期为24个月。由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61)归口,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分会(TC261SC1) 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感谢观看
主要起草人:冯涛、翟培军、李明福、张礼生、曹国庆、陆兵、孔照胜、俞晓平、王荣、韩成贵、朴春根、 安榆林、祁建城、刘志勇、刘忠善、张伟锋、周雪平、刘军、张永江、张宗兴。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植物生物安全实验室通用要求》(GB/T 27428-2022)规定了植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风险管理、生物安全 防护水平分级、设施和设备配置、管理要求 。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计量大学、中国农 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军事科学院系统工 程研究院卫勤保障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深圳海关动植物检验 检疫技术中心 。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最新版】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植物检疫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编制说明植物检疫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编制说明一、编制规范的目的和意义二、规范编制的过程(一)任务根源(二)编制依照(三)主要工作过程(四)参加编写的单位和人员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范围(二)主要内容(三)重点条款的解说说明四、规范的使用状况及使用建议1编制说明植物检疫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一、编制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植物检疫实验室所从事的工作是为防备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余有害生物跟着植物和植物产品从一个国家或地域传入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域,造成有害生物延伸所采纳重要技术手段的把关工作。
一旦这些有害生物从疫区传入,都将对输入国家或地域的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对这些国家或地域的农、林、牧业带来灭顶之灾。
此外,植物检疫实验室的工作又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实行贸易技术壁垒所采纳的重要手段。
所以,增强植物检疫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化建设拥有重要意义。
当前,国内外植物检疫实验室质量控制的研究和报导较少,尚没有相应的质量控制规范。
这样,致使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工作、实验室间的检测水平、检测结果、检测标准都存在很大差别、检测结果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急迫需要确定一个一致的规范和标准,增强植物检疫实验室质量控制,提升植物检疫实验室检测水平,增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进而提升植物检疫实验室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易检测技术能力,促使国际间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双方或多方互认。
本规范的拟订,可填补植物检疫领域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的空白,提升植物检疫实验室规范化管理,保证检测结果正确、有效。
二、规范编制的过程(一)任务根源“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的研究”由辽宁进出境2查验检疫局牵头,肩负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同委员会(CNAL)、农业部和卫生部“十五”重要科技攻关专项“食品安全重点技术研究”的子课题“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的研究”(2001BA804A33)的分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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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实验室管理规定
实验室管理规定
1.实验室严禁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注意保持整洁卫生。
坚持经常清扫室内卫生。
2.室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使用电热设备等须注意安全,按章使用,严禁无人操作。
3.仪器设备就位存放。
借用仪器必须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仪器借出时,值班人员做好仪器借出纪录;归还时应检查仪器是否工作正常,仪器的附件是否齐全.
4.用各种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卡登记。
损坏丢失仪器者,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5. 爱护仪器设备,严禁对仪器拆卸、改装,违者罚款。
6妥善保管实验药品,不准将有毒药品放在靠近水源、小孩易接触的地方。
5.有毒、无毒药品分开存放,并且对有毒药品进行明显标示。
7.值班人员不能擅离工作岗位,认真负责。
8.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纪录,有问题及时登记查找原因.
9. 上班前检查水电是否正常,注意及时倒掉空调水桶的水,每日下班时检查水管正常关闭.
10.下班时要关闭计算机(服务器除外),关闭空调,关闭电灯,关好窗户,锁好大门,保证安全.
11.实验室各门的钥匙应准备齐全,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备随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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