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一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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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作者:夏永梅饶艾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02期【摘要】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美国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分权与制衡和联邦主义等原则。

美国制宪者深受自由契约论、理性选择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和政治多元主义理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宪政人民主权三权分立联邦主义政治多元主义美国是第一个以成文宪法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宪政国家。

美国宪政体制是人类历史上的重要制度创新,其设计既体现出对西方传统政治法律思想的继承,也体现出对新思想的吸纳和自身经验的总结。

人民主权原则与洛克的自由契约论人民主权原则是美国宪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民主权原则主张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

而国家权力既然是由人民产生的,其行使就必须符合社会目的,维护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满足人和社会的现实需要。

历史证明,只有主权在民才能保证法治符合人民的普遍利益或者至少是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管理自身事务的立法者。

社会契约论思想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18世纪的许多制宪者认为,宪法在本质上就是一部社会契约。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原先是处于没有国家或政府的自然状态,只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种种困难或不便,才相互同意达成契约,让渡手中的权利,从而产生了公共权力或国家。

17~18世纪,作为启蒙思想家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其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等人,他们先后提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论。

当然,社会契约论并不必然导致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

比如霍布斯,其理论中的契约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在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个人在国家面前是没有权利的,由此他得出了国家主权的结论,其社会契约论也被称之为专制契约论。

霍布斯的理论因强调王权且有专制倾向,故而未被美国制宪者青睐。

法国的卢梭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中人民主权的拥趸,他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尤其强调民主与平等,因此被称为民主契约论。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
人 生而 平 等 , 他 们 都从 他 们 的 ‘ 造物主’ 那 里 被 赋 予 了某 些 不
在 个人 与国 家之 间不 存 在 任何 契 约 , 个人在 国家 面前 是没 可转让 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有 权 利 的,由此 他 得 出了国家主 权 的 结论 , 其 社 会 契 约论 为了保 障这 些权利 , 所 以才在人们 中间成立政 府。 而政府 的正
也 被 称 之 为 专 制 契 约 论 。霍 布 斯 的 理 论 因 强 调 王 权 且 有 专 当权力, 则来 自于被统治者 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 形式 的
制 倾 向, 故 而未 被 美 国制 宪者 青 睐 。 法 国的卢梭 是古典 自 政 府 变 成 损 害这 些 目的 的 , 那么, 人 民就 有 权 利 来 改变 它 或 废
人民主权原则是美国宪法追求的价值 目标。 人民主权原则 有 人都 是独 立平 等 的。 但 这种 自然 状 态 在 人 的权 利 保 护 方面 存
主 张政 府 的权 力 来 源于人 民 的权 利 。 而 国家权 力既 然 是 由人 民 在 着 诸 多不 便 : 一方 面 , 在 这 种 状 态下 , 缺 少 一 个 普 遍 为 大 家 产生的, 其 行 使 就 必 须 符 合 社 会 目的, 维 护 社会 普 遍 认 同的 公 所接 受 的规 则 , 即法律; 另 一方 面 , 在 这 种 状 态 下, 还 缺 少相 应 共利益 , 满 足 人和 社会 的 现 实 需 要 。 历史 证 明, 只 有 主 权 在 民 的能够保障该规则有 效实施的权威机构。 因此, 人 民通过契约
接 地成 为管理 自身事务 的立法者。
克 的 自由契 约 论 中, 契 约 是人 民和 国家 之 间的 协 议 。 契约的目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体系知识点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体系知识点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体系知识点美国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和权力结构。

它是美国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理解美国的政治运作和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知识点,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美国宪法的重要性和价值。

一、宪法的起源和目的美国宪法于1787年起草,于1788年生效。

它的起源可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的创立者们希望建立一个强大而稳定的中央政府,同时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

宪法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个有序和均衡的政府体系,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 共和制度:美国宪法确立了共和制度,即国家的事务由选举产生的代表负责处理,而不是由君主或独裁者掌权。

这种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确保国家的决策能够反映人民的意愿。

2. 三权分立:美国宪法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

这种三权分立的原则保证了权力的制衡,防止某个机构滥用权力,同时确保政府的有效运作。

3. 联邦制度:美国宪法建立了联邦制度,将权力分配给中央政府和各个州政府。

中央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州政府负责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的体系可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同时保护地方政府的自治权。

4. 个人权利保护:美国宪法赋予了个人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个人隐私等。

这些权利被视为个人的天赋权利,政府不能随意侵犯。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个人权利的保护程序,确保公民在受到政府侵害时可以获得合理的法律保护。

三、宪法的重要条款1. 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相对较为严格,以确保修正案的通过具有广泛共识。

宪法至今已经修正了27次,赋予了公民更多的权利和保护。

2. 二十五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总统继任程序,包括总统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统接替,以及如何处理总统临时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3. 最高法院权威:美国宪法确立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地位,它是最终解释宪法的机构。

解析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一

解析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一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一潘华仿联邦主义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本文打算论述美国宪法联邦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联邦主义的原则,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及其体系。

一、联邦主义确立的历史背景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的胜利产生的一个认为重要的观念是,耗费如此之多的资源和鲜血进行长期的斗争,就是为了争取自由,保卫自由,美国将成为一个空前的自由乐土,法院的法官很快就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根据普遍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法律,根据自由和正义的观点来判决案件,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法学家们、政治家们都不适应于美国自由制度的法律。

这种自由主义从各个方面影响了法律的变革。

在18世纪末,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国家最终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官吏应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统治者。

这种人民主权观念使对立法和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看法发生了影响,这种新的看法改变了人民对宪法的概念。

众所周知,古殖民地时期,一些州也有宪法,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在独立后认为这些宪法是源于普通法的含糊不清的判例和原则,不能明确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独立以后人们要求有一部成文宪法,据此人民授予政府各种机构以权力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立法机构享有充分的权力制定各种与宪法精神一致的法律和法令。

基于上述情况,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是,既要吸取邦联政府软弱无力,对外不能推行强有力的军事、政治政策,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统治的历史经验,又要维护人民的自由,正如著名的政治家、制宪会议的代表麦迪逊所说的:制宪者所要考虑的问题是,既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自由,困难在于“将必不可少的稳定与政府的能力和不可侵犯的自由以及对共和政体的关注结合起来”。

因此确立了宪法必须贯彻两项基本原则:国家的结构形式以联邦主义为基础,政权组织形式以分权、制衡原则为基础。

1787年宪法的原则

1787年宪法的原则

1787年宪法的原则1787年宪法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美国宪法。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787年宪法的原则,希望大家喜欢!1787年宪法的原则1787年宪法体现了三大原则,联邦制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民主原则。

进步性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

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

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

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

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

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

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有利于巩固北美独立战争的成果,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两面性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1787年美国指定1.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

包括:(1)分权与制衡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2)有限政府原则。

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

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民主内容。

包括:(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3篇)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组织结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不仅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也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价值观和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背景、体系、主要内容以及特点。

二、背景1. 美国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确立了联邦制度。

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和结构,为联邦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

2.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为联邦法律规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3. 20世纪初: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联邦政府逐渐扩大了对社会事务的干预,联邦法律规定体系不断完善。

三、体系1. 美国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组织结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 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

3. 州法律:由各州立法机构制定,适用于本州范围内的公民和机构。

4. 地方政府法律:由地方政府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公民和机构。

四、主要内容1. 权力分配: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确保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平衡。

2. 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等。

3. 政府组织结构: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组织结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

4. 法律程序:宪法规定了法律程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

5. 财政与税收: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财政与税收制度。

6. 外交与国际关系: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外交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权力。

五、特点1. 宪法至上: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2. 分权制衡: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分配合理,相互制衡。

3. 司法审查: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对法律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

4. 多元化:联邦法律规定体系多元化,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政府法律。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三原则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三原则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三原则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三原则●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300037)施成中学历史教材谈到美国的1787年宪法时,一般只提到它贯彻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其实,它还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和联邦与州分权原则.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解决了建国的重大问题.一,”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的思想最早是英国着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基础.他的思想核心内容是驳斥”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国启蒙学者卢梭的名着<社会契约论>发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美国联邦宪法>吸收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主权在民”思想.宪法宣布美国实行共和政体.把最后的权力赋予人民.人民通过选任和委任代表,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时.人民通过代议制的国会,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最终实行也I必须通过特定的民众批准程序.除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无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联邦议员和州议会赞成才能成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批准越须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制宪议会的批准.二,”三权分立”的原则.”分权”思想最早也是英国着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为了保证他所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实现.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指出.三种权力I必须分别由不同机关来掌握,如果同一机关既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握有行使法律的权力.就不可能保证”主权在民”思想的贯彻.法国启蒙学者盂德斯鸠在其名着(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继承和发挥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更加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认为,如果这三种权力不互相独立,互相约束.那么就没有自由可言.<美国联邦宪法>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I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溢用权力.三,”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实行分权原则.这主要是总结了美国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规定设立的邦联政府实际是一个各州代表组成的州际委员会,其权力十分有限.邦联政府不过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豆.华盛顿曾经描绘邦联政府是”一个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形同虚设.因此,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总结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由联邦制取代邦联制.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但是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地位,并采用”列举权力”的形式规定了联邦的一系列权力:征税借款权;管理外贸和州际商业权;发行公债及货if,权;设立联邦法院权:宣战,缔约和对外关系权;建立堆持陆海军权等.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同时宪法又以”保留权力”的形式.规定一切未经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州.州保留权力主要指处理本州范围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州内工业,商业,交通,卫生,文教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等.按照宪法规定联邦权力列举和州权力的保留的分权方式.联邦与州的权力有专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如军事,外交是联邦专有权;教育和治安是州专有权;征税是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宪法同时规定:州与州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分布于西部平原.台北为台湾的中心城市,高雄是重要的工业中心和最大的海港.台湾的经济特征为”进口——加工——出口”型.政治知识:1.任何事物都与周围其它事物相互联系,不可能孤立存在.甲午战争的结果必然受到中日两国的经济,政治,军事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战争的结果对西方列强在远东争夺及侵华政策的调整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甲午中日战争清政府的失败有其自身政治腐败的原因,也有英,法等西方列强纵容日本的外在原因.3.在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复活.避免历史悲剧重演的同时,我们坚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历史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着眼于中日关系的未来发展.。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性文件,是世界上最古老、最稳定的宪法之一。

它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而且也为全球范围内的宪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解析,探讨美国宪法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统一作为一个联邦国家,美国宪法首先强调了国家统一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即“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这意味着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拥有各自的权力,并共同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

在美国宪法的制定中,关于州权和联邦权的分配问题也得到了深入的探讨和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州和联邦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便于更好的实现国家统一。

二、三权分立美国宪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三权分立。

这一原则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篇第二节中,其中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政府部门的划分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以此实现三权分立的目标。

美国宪法的创立者认为,政治权力必须被有效地分散,否则权力将被滥用。

三权分立的原则能够避免政治权力的过度集中,同时保证各个部门之间的制衡作用,确保权力的合理使用。

三、权利保护权利保护是美国宪法的又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在宪法的第一篇第三节中,其中规定了许多关于公民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条款。

例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人身保护和合理搜查等,这些权利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的保护措施包括严格的程序要求、法律条款、司法制度等等,这些都为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民主民主是美国宪法的又一个基本原则。

美国的政治体系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组成,这些代表被授权制定政策和法律,满足公民社会的需求和利益。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是国会,共有两院,即参议院和众议院,这些机构的成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这种由民主制度带来的代表性使得政治体系更加具有稳定性和合理性。

五、利益平衡美国宪法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利益平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平衡各州之间的利益差异和防止特定的利益集团支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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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一潘华仿联邦主义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本文打算论述美国宪法联邦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联邦主义的原则,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及其体系。

一、联邦主义确立的历史背景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的胜利产生的一个认为重要的观念是,耗费如此之多的资源和鲜血进行长期的斗争,就是为了争取自由,保卫自由,美国将成为一个空前的自由乐土,法院的法官很快就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根据普遍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法律,根据自由和正义的观点来判决案件,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法学家们、政治家们都不适应于美国自由制度的法律。

这种自由主义从各个方面影响了法律的变革。

在18世纪末,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国家最终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官吏应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统治者。

这种人民主权观念使对立法和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看法发生了影响,这种新的看法改变了人民对宪法的概念。

众所周知,古殖民地时期,一些州也有宪法,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在独立后认为这些宪法是源于普通法的含糊不清的判例和原则,不能明确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独立以后人们要求有一部成文宪法,据此人民授予政府各种机构以权力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立法机构享有充分的权力制定各种与宪法精神一致的法律和法令。

基于上述情况,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是,既要吸取邦联政府软弱无力,对外不能推行强有力的军事、政治政策,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统治的历史经验,又要维护人民的自由,正如著名的政治家、制宪会议的代表麦迪逊所说的:制宪者所要考虑的问题是,既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自由,困难在于“将必不可少的稳定与政府的能力和不可侵犯的自由以及对共和政体的关注结合起来”。

因此确立了宪法必须贯彻两项基本原则:国家的结构形式以联邦主义为基础,政权组织形式以分权、制衡原则为基础。

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以后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

在议会上占优势的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

他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的政治思想对制宪会议起着支配作用,汉氏在独立战争时期,任总司令华盛顿的军事助理,他的职位使他亲身体验到邦联政府软弱无力,不能够给军队筹集和输送足够的粮食和兵源,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实行有效的统治,必须废除邦联制,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

1787年6月18日,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有关国家制度的方案时说:“我们现在要建立共和制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来自专制主义,也不能来自极端民主。

”他所设想的政治制度,既不是专制主义的,也不是民主主义的;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州长班德尔附和汉密尔顿的主张,在会议上提出了国家制度的具体方案,建立两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一院由普选产生,一院由州立法机构间接选举,赋予两院以各州不能单独解决的各种问题的立法权,联邦中央还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贯彻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各州政府仍然保留,但只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发挥作用,完全否定了各州独立自主的概念。

这就是联邦派为美国宪政所设想的联邦主义蓝图。

反联邦派的代表则团结在新泽西州代表、州长佩特森的周围,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的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成立一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由各州派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并对国会的立法享有同等的否决权,违反国会立法者的惩处由各州法院管辖,这实际上是说,不得各州的同意,国会不得行使立法权;国会对行政官吏的任免也必须得各州的同意。

可以看出这个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是邦联条例的翻版。

制宪会议围绕着上述两个方案进行激烈的辩论,会议面临着三种选择:(1)各州完全分离;(2)维护各州松散的联盟,即保留原来的邦联制;(3)建立联邦共和制。

经过辩论后,制宪会议通过了联邦共和制的宪法草案,随后联邦派和反联邦派又就宪法草案展开了论战。

联邦派的领袖人物汉密尔顿等人发表了一系列的宣传文章,阐明宪法的精神和联邦主义原则,如汉氏在《再论行政部门》一文说:“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

舍此,不能保卫社会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枪与明箭”。

他在《司法部门》一文中说:“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做是根本大法。

所以对宪法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应属于法院。

如果两者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宪法为准。

”汉氏这些论点为确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为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维护宪法的权威,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联邦和各州的关系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汉氏的文章论点鲜明,逻辑严谨,文采优美,脍炙人口,广为流传,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宪法中关于联邦与各州的关系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其一,宪法第六条规定,宪法、依照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已缔结和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均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

其二,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列举联邦国会拥有军事、外交事务、财政、州际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权和宣战权。

其三,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亦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予以保留。

以上各条款明确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合众国范围内这种权力是最高的,各州的宪法或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属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虽然直接渊源于宪法的规定,无须像邦联条例规定的那样取得各州的同意,但也不能妨害和限制各州权力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力,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

虽然宪法对联邦与各州的关系作了基本规定,但美国各个政治派别仍然不时对宪法和联邦制的解释发生争论。

第一次原则性的争论发生于1819年的“麦克楼诉马里兰州案”。

宪法生效后华盛顿连续两任总统,联邦派的领袖汉密尔顿被任命为财政部长,州权派的领袖杰斐逊被任命为国务卿。

汉密尔顿力主实行资本主义工业化,由国家给工业发展以支持和援助,1790年他向国会提出了创办联邦国家银行的建议,以便筹措资金,支持工业发展,1791年国会通过了授权财政部建立联邦国家银行的法令。

1816年,财政部根据国会的授权在马里兰州首府巴尔的摩市建立联邦国家银行分行。

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通过法令,规定该州境内的联邦国家银行分行须向州政府纳税。

分行的出纳员麦克楼不服,先申诉于州法院败诉,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于是引发一场关于宪法和联邦主义的激烈争论:1.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马里兰州的辩护律师、州权派的著名代表马丁以社会契约论为武器,认为宪法是享有主权的各州派代表缔结的契约,联邦政府的权力渊源于各州,而不是渊源于美国人民,只有征得各州的同意才能行使权力;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设立银行的权力,也未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这种权力,因此这种权力为各州所保留,联邦政府设立国家银行是非法的,各州有权对其州境内的联邦银行分行征税。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起草的判词对马丁的论点进行了批驳,判词指出:宪法诚然是各州派代表制定的,但各州代表是得到全体美国人民认可的,宪法和据此而组成的联邦政府渊源于全国人民,可宪法一旦按程序被批准生效就对各州有约束力,联邦政府可以直接对人民行使权力。

宪法与政府权力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资产阶级总是力图掩盖这种阶级性,在这一点上联邦派与州权派的立场是相同的,联邦派为了巩固联邦制,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威,声称宪法和联邦政府的权力直接渊源于美国人民,否定了各州享有主权的论点。

关于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的问题,马歇尔实际上援引了汉密尔顿关于默示权的观点,认为宪法第一条八款所明确列举的权力,是联邦政府享有的明示权,其中规定有财政方面的立法权,但宪法第一条八款中规定国会为了行使宪法所列举的权力可制定“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即享有从明示权中引申出来的默示权,设立国家银行的权力就是由管理财政的权力引申出来的,判词说:“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因而是合宪的”,判词也断然否认了州政府有对其境内联邦机构征税的权力。

三、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指出:美国最高法院对“贸易条款”的解释将首先向我们指出联邦法与州法曾经如何改变,所谓“贸易条款”即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规定的国会有权“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印第安娜种族间的贸易”。

最高法院对这一条款的解释,使国会拥有广泛的立法权调整国民经济的活动及其他许多方面的关系,对各州的立法权施加实际的限制。

一般说,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在国民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在于认可和保护有产者的财产私有、契约自由的权利,很少对私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这就是施行所谓自由放任主义;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形成以来,为了抑制垄断资本的活动,尽可能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才加强了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从美国来看,与一般况有所不同,从18世纪末美国独立以后到19世纪60年代南北内战以前,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农业社会,在工商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个体经营者和小型合伙企业,市场是自由的,客观形势没有要求国会行使“贸易条款”所赋予的权力。

因此国会很少根据“贸易条款”采取立法行动,干预经济活动,但最高法院运用其司法审查权,对“贸易条款”作广义的解释,为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威,为国会制定法律调整国民经济打下了基础。

涉及“贸易条款”的第一个案例为“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年)。

1808年富尔顿等工人根据纽约州的法令取得了纽约州内河轮船航运专营权,而奥格登则根据上列专营权,取得了纽约至新泽西州航线的专营权;另一人吉本斯则根据1793年联邦沿海航行法,取得了在纽约州水域内经营轮船运输业务的执照,因而与奥格登竞争而发生争端,奥氏向纽约州法院提出诉讼,州法院判决奥格登胜诉,禁止吉本斯在纽约州水域经营航运业务,吉氏不服上诉于联邦最高法院,由坚定的联邦主义者、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起草的判决书对争讼所涉及的主要问题逐一作了阐述:(1)奥格登的辩护律师对“贸易”作狭义解释,认为贸易是指买卖或互换货物的行为,不包括运输或航运,联邦国会无权对此作出规定。

马歇尔在判词中说,贸易除了包括货物交易以外,还应包括运输或航运;(2)对于“各州之间”应该如何理解?马歇尔指出:所谓“之间”就意味着事物的融合,“各州之间”,就不能只停留一州与另一州边境上,而应包括一州与另一州的州境之内;(3)国会规定各州间贸易的权力是否具有排他性?在国会行使此项权力的同时,各州是否可以行使这一权力,马歇尔在判词中没有断然主张国会规定各州之间“贸易”的权力具有排他性,但他指出:与本案有关的州法与联邦国会颁布沿海航行法相抵触,因而州法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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