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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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国家司考法制史背诵笔记

国家司考法制史背诵笔记

以下是为⼤家整理的关于的⽂章,供⼤家学习参考!中国法制史从⼤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古代部分和近代部分。

古代部分有四条线索:⽴法、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代部分则重点掌握西⽅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过程。

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晋前后延;南北朝并⽴,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此完。

第⼀次公布成⽂法:郑国/⼦产/“铸刑书”;第⼀部系统的封建成⽂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次废除⾁刑:汉⽂帝;第⼀次确⽴“亲亲得相⾸匿”:汉宣帝;第⼀次“⼋议”⼊律:《魏律》;第⼀次“官当”⼊律:《北魏律》/《陈律》;第⼀次规定“重罪⼗条”:《北齐律》;第⼀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次设⽴⼤理寺:北齐;第⼀次规定“⼗恶”:《唐律疏议》;第⼀部刊印颁⾏的法典:《宋刑统》;第⼀次以六部体例定律:《⼤明律》;第⼀次设⽴⼤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部(倒数第⼀)封建成⽂法典:《⼤清律例》;第⼀个宪法性⽂件:《钦定宪法⼤纲》;第⼀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清新刑律》;第⼀部资产阶级宪法性⽂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部近代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明律——⼤清律例。

2.⽴法思想的演变: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清末修律) 西周的⽴法: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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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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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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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思想:夏商:神权法细想,天罚神判.西周: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礼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二是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嘉,冠婚;宾,迎宾;军,行军作战;凶,丧葬.六冠(成年).婚.丧.祭.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相见.九:冠.婚.朝(诸侯朝觐之礼).聘(诸侯之间的聘享之礼).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出礼入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3\宗法: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任人唯亲\世卿世禄.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汉:黄老: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禁,罚不患寡\儒家:德主刑辅(君躬亲则民自化;先德而后刑)天人感应(天人相类;阴阳五行;祥瑞相征;阴阳五行)纲常伦理(以君为本;纲常等级)礼法并用\相为容隐.唐: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呼礼”\稳定\“法不避亲贵”“一断于律”.宋:“理”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道德伦理观念)“气”:理的外化与体现,表现在人性上就是“气质之性”,为恶的本性就是“人欲”\理乃万世不易;气可一时而变\理想:存天理,灭人欲\方法:德.礼.政.刑并举.区别适用\原则:气质之性不同,德,礼政,刑的程度不同\最厚者:导之以德(其他三类不从)厚者:齐之以礼(其他两类不从)薄者:导之以政(后一类不从)最薄者:齐之以刑(被迫服从,但尚有“为恶之心”)元:附会汉法.分而治之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地区居民\汉人: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族人\南人:南宋统治地区的居民.明: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新)借”弼教”口实,重典治国(治吏.民).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参汉酌金.清末变法:思想:民主共和宪政(摆脱专制)\形式:改律令为民法刑法\内容:追求个人独立平等摆脱家庭法\机构:司法逐渐走向独立.民国时期:民主共和\三权分立.主要立法\法典:夏:<禹刑>王命.誓.商:<汤刑>誓.诰.命.周:<吕刑>(甫刑).<九刑>.命.诰.誓.春秋:郑国“铸刑书”: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郑国)\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战国:<法经>第一部成文法典.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奖励农战\取消世轻世禄制度\奖励耕种重农抑商\土地私人所有制\集权制\以户征税.秦: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律.令(皇帝的诏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准则,范例,模式,格式).廷行事(判例.后代的“比”“决事比”的渊源).汉:律,令,科,比(决事比)/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户.兴.厩\<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三国:律.令.科.比.格(北魏时期”以格代科”,东魏<麟趾格>).式西魏(<大统式>)/曹魏<新律>18篇.体例:改具律为”刑名”,放在全篇之首.内容:八议入律/西晋<泰始律>,疏议与律文一体颁行20篇.体例:改”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内容:五服治罪.简法律条文.”刑宽”.”禁简”/<北魏律>20篇.体例:”刑名”和”法例”两篇.内容:官当制度.存留养亲.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著名法典.九品中正制度魏文帝/<北齐律>:体例:12篇949条:改”刑名”.”法例”为”名例”1篇.内容:重罪十条.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北朝尢以齐律为最/<陈律>20官当/<北周律>20流刑分等.唐:律.令(政权组织).格(官吏守则.行政法规).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典(行政法律)/<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用刑持平\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影响:后世.周边.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开元律疏>删定律令格式.“律疏三十卷”\<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按照官制进行编排,共分三十卷,系统地叙述了盛唐时期职官建制和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同时还对各项制度的演化和发展作了介绍.\<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于大中年间对于刑律的进行的编撰.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之下又分别附上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刑统”→宋.宋:律.令.格.式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编例: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宋刑统>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是雕版印刷刊印颁行的法律.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体例是继承后周的<大周刑统>(显德刑统)的基础.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编纂的综合性法典.行文表述:避讳/编敕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发布的.中书省“制论”.门下省“封驳”.后发布的命令.是断案的依据.“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神宗时有专门的“编敕所”.一般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编纂:仁宗以前为单独编排,独立于<宋刑统>外/编例:断例”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宋神宗《熙宁法寺断例》12卷;事例:条例:皇帝的“特旨”;指挥:尚书省官署签发的指令/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和编敕的基础上,按照事类进行归类,分门编纂的法典编纂体例.目的是防止“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元:<至元新格>元第一部;<大元通制>:仿唐宋,有代表性;<元典章>:地方政府编撰的法规大全(非法典);凤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明:遵崇祖制<大明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在中法史上占重要地位,清律直接继承其体例/明<大诰>(明朝特别法)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充分体现”重点治世”“明刑弼教”刑法思想的具体化/<问刑条例>孝宗弘治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明会典>国家基本的职官制度所做的行政法律汇编仿<唐六典>.民事:周1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为质(长,奴隶,牛马),剂(短,兵器.珍异之物)/(2)借贷契约: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汉:盐.铁.烟酒专卖2重农抑商3对外贸易唐: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签立”市券”.2借贷契约:计息:出举.举取.息债(所形成债务)不计息:便取.负债.欠负/抵押:指质;/质押:收质.典质2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和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宋代:继承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主要通过设立继承人,有立继(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立继)和命继之分(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唐: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元:烧埋银-损害赔偿之债/订立婚书:元首次明确,规范媒妁.明: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主婚权:明朝首次明确规定独子承祧(兼祧):一子继两房/奸生子继承权上升司刑罚:宋:刑罚制度的改变:1折杖法:目的在于改“五刑之苛”,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世纪中通常与配役相配合用.结果:刑罚与犯罪本是相关的,但轻罪与重罪的处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陵迟”.也叫网眼刑.俗称“剐”.在执行死刑时零刀碎割.使犯人受痛苦而死的死刑制度.3刺配刑:配役加墨,杖刑等附加刑.附加刑:有刺面.杖责.罚铜;籍没等/主刑:配役有军役,劳役;有远近,有放还时间的规定.原则:理学影响:刑罚加重:“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机构:审刑院:临时性机构.神宗以前皇帝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而设置的中央审判机关.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然后大理寺复核,然后返回审刑院详议.提点刑狱司:地方独立性较强的机构.程序:翻异别勘:犯人翻供,而干系重大的情况,置换主审官员.证据与法医学发展.鞫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明:刑罚(大量法外用刑):死刑:凌迟(制度化)枭首示众(恢复)/肉刑:墨,刖,膑,宫/充军:明首创,但不单独为罪/廷杖: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加杖刑的法外刑罚,一般是司礼监监刑,由锦衣卫执行/发遣刑:仅军人,永不得返./枷号刑: 原则:从重从新主义;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不孝罪中的“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明律处以杖一百.“闻父母丧而匿不举哀”,明律处以杖刑六十.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等,明律规定,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以斩刑.强盗罪:明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严惩官吏失职,渎职.六赃图: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其中的监守盗,枉法,不枉法,坐赃都与官员有关的职务犯罪./大兴文字狱./司法机构:中央分为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全国分13道,设监察御史110人/厂、卫制度:东厂,西厂,内行厂(监督东西厂)锦衣卫:下设镇抚司;职权: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刑.司法制度: 九卿会审(园审):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 ,大理寺卿:复审翻供不服案件;会官审录:皇帝直接任命中央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秋审:霜降后,三法司+公候伯爵会审重案;大审:司礼监一员+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近代部分一、预备立宪:(1)颁布了两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十九信条”(2)在中央设咨政院(中央咨询性机构),在地方设资议局。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笔记导论:1、学习中国法制史意义?1、可以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2、可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3、还可以在国际交流中发挥作用。

2、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1、法治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2、法典的结构是诸法的合体,以刑为主3、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4、在司法上则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不独立,也无权威。

夏:1、马克思认为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2、中国法的起源特征: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2、法律的内容以刑事法制为主3、法律具有早熟型。

3、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地方司法官“士”基层司法官“蒙士”。

4、夏朝监狱称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商:1、商朝的法律实行“内服”、“外服”制度,“内服”指商王所在的地方,“外服”指诸侯王、卿大夫等的封地。

2、商朝的监狱称为“圜土”。

3、商朝中央专职司法机构称为“司寇”,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称为“士”、“蒙士”。

4、卜者是商朝司法活动重要参与者。

西周:1、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已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2、西周提出“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礼治思想。

3、西周实行的礼治核心原则:亲亲、尊尊;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4、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3、适应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九刑》、《吕刑》是西周法律制度之一;西周的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

誓:用于军旅,诰:用于会同,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6、西周定罪量刑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4、世轻世重原则。

7、九刑”墨、劓(yi)、剕(fei)、宫、大辟、流、赎、鞭、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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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

(五礼:吉、凶、军、宾、嘉)三、周礼的实质·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4、土地交易:“田里不鬻”。

(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二)(三)婚姻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四)家庭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

(五)继承·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

·商末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继承。

第三节夏商西周的刑●指导思想的变化:1、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

“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

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

一、刑的制定(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三)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

(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刑书九篇或九种刑罚)(四)吕刑★:吕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动。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

(五)誓、诰、训、命:《甘誓》、《汤誓》、《康诰》等。

二、刑法种类(夏朝)(一)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膑)、宫、大辟(二)族刑(重罪的族诛刑)孥戮(三)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商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2、族诛刑:劓殄3、后期特殊死刑·周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2、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流、赎、鞭、扑三、主要罪名夏朝:不孝、弗用命(不从誓命)、昏﹑墨﹑贼商朝:违抗王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违抗王命、盗窃与拐骗奴隶、变礼异乐、群饮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

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侮圣人,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四、刑法原则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疑罪从无)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5、罪疑惟轻6、用刑适中7、罪人不孥8、悼耄不刑五、礼与刑的关系(一)礼和刑的共同性1、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礼和刑的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2、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

①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

不是为庶人而没。

二是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

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②刑不上大夫。

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

二是五刑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职官的设置(一)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西周:1、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

还有其他证据形式。

★“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

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

3、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

4、上诉:判决书要向犯人宣读,允许上诉。

有“路鼓”、“肺石”直诉制度。

5、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6、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

(见书)三、监狱管理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

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

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铸刑书、铸刑鼎、《法经》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一方面是“礼崩乐坏”,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规范的产生。

(一)主要表现:1、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篡杀违礼时间层出不穷。

(二)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

二、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一)晋国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还有赵宣子时代曾经作“夷蒐之法”;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

(二)楚国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区之法”。

楚庄王时期制定“茆门之法”。

(三)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之举。

三、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所趋;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

(二)成文法的公布:1、子产“铸刑书”★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2、晋国“铸刑鼎”★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滨筑城时,将范宣子所修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3、邓析“造竹刑”★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因书于竹简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于国情,于公元前501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成为国家的法律.(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社会历史潮流使然,是法制发展的大趋所趋2、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的司法垄断传统3、为战国时期的“法治”运动打下基础,提供条件条件第二章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一、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法家)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布之于众(二)立法活动1、魏国:《大府之宪》、《法经》2、楚国:吴起变法、《鸡次之典》、包山楚简3、齐国、赵国、韩国:《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国律》、《刑符》4、秦国:商鞅变法、秦律、单行法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一)《法经》★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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