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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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及释义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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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1、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3、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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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三个需要) (一)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二)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三)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二是严格程序规定。例如,《条例》对资格审查 方式、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期限、资格审查主体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等提 出了明确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澄清 与说明程序、评标报告的制作、评标结果公示, 以及中标人确定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 地保证招标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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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
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
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为贯彻落实公平原则,《条例》
一是注意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 《条例》允许招标人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招标,但 招标人必须承担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退还 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等义务(第31条);《条 例》赋予了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同时也对投诉的时间和形式提出要求,并禁止恶 意投诉行为(第59条、第60条)。
“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
“二”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 解决“买什么”的问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8、误区:工程招标采用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适用采购法,将突破招标 投标相关规定。
9、招标代理机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对代理机构的 资格等级及标准、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招 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未进行明确。省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 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 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 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2015 年11月13日通过并实行。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并执行。
2、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 场健康规范发展,国务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 施行。
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4、 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 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 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 实质:招标程序一经启动,即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实 体和程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
的具体情形
• 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
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段招标程序、工
义
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
• 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 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 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 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 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 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ppt

3、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 对于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环 节的流程与要求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解决了招投标实务中 存在争议的诸多问题;
4、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肯定了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交 易所、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等创新性制度与做法。
《条例》总计85条,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对 相关条文进行一些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概述:工程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上广泛采用的建 筑工程交易方式。我国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行《招标投 标法》,标志着我国招投标活动进入了法制化、市场化轨 道,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众多违法非法行为, 比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影响了工程质量, 留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2006年,国家发改委会同铁 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决定起草《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 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招标投标 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法规。是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 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十四、关于串通投标做了哪些规定?
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 相互勾结搞虚假招标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叫做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了五种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是投标人之 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是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 人;三是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是属于同 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是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 动。
十:关于投标人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 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对比
招投标法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 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条例较 招投标法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投
标项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审 批前置项目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审批部门批准
法条
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
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解读
实践中招标人为了排挤外地投 标人;故意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 缩短;使外地投标者来不及前往购 买招标文件
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有
效防止上述明招暗定行为的发生; 有利于所有投标人有效参与竞争; 保证招投标的公开 公平 公正
三 出台的意义
制定出台 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 推动 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 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促进公 平竞争 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1 总则 6条
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对 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
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
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有助于杜绝招标 人为达到排挤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故意 在当地媒体或者发行范围小的媒体发布 信息的行为 有效的将招标信息广泛公 布;使更多的投标人知晓 参与投标活动; 开展广泛竞争;进而有利于行业良性发 展
法条
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
对比
招投标法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 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条例较 招投标法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投
标项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审 批前置项目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审批部门批准
法条
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
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解读
实践中招标人为了排挤外地投 标人;故意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 缩短;使外地投标者来不及前往购 买招标文件
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有
效防止上述明招暗定行为的发生; 有利于所有投标人有效参与竞争; 保证招投标的公开 公平 公正
三 出台的意义
制定出台 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 推动 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 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促进公 平竞争 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1 总则 6条
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对 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
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
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有助于杜绝招标 人为达到排挤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故意 在当地媒体或者发行范围小的媒体发布 信息的行为 有效的将招标信息广泛公 布;使更多的投标人知晓 参与投标活动; 开展广泛竞争;进而有利于行业良性发 展
法条
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
《招标投标法解读》课件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的重要法律,招标投标法与其共 同保障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和透明。
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方式、采 购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指导
意义。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相互补 充,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的法律
体系。
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与《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存在交叉关系,共同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需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招标
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协调,有 助于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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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应用与启 示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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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流程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的范围、方式、程序等, 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 开。
特点
招标投标法具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标人依法组织招 标,投标人按照招标要求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 同。
立法目的与意义
立法目的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立法意义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 竞争,防止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部分招标评价体系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 和公正性,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成功案例分享与经验总结
案例一
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程序规范、信息公开 ,吸引了众多优质的投标方参与。通过科学的评价标准,最终选择了一家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中标方,项目顺 利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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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 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专 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评标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家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三 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 回避。
• 研究:成本的合理确定 • 研究:评标专家的合理组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几乎同时展开起草 工作,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先报至国务院法制办,但从目前的情 况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进展 明显要快,而且已经发布。
2)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专家透露,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恐怕很难在短期内 出台,因其涉及的部门利益分配问题非常复 杂。这种现象类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难产一样,专家们的建议是先统一《政府 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再说。”中央财 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秦伟直言,《政府采
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 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 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 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 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
3)两者之间的衔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近期出台 的可能性比较小还可能因为《政府采 购法》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没有 那么多,规定相对于《招标投标法》 较细,故颁布的迫切性没那么强烈。
“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政府 采购法》中许多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不好操作的问题,实施条例要想全部 解决,难度较大。”
2、条例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在相关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 题,条例在适宜、有效的原则基础上 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由于目前国家体制的原因,条例与《招 标投标法》的衔接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空 间:
• 成本与技术进步的衔接 • 合理成本的确定 • 违标串标围标的科学界定
• 研究:中国招投标体制的发展趋势 • 研究:中国政府改革与招投标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部 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 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 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 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 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二、《条例》对行政监督 及法律职责的规定
1)行政监督的法律责任更加清楚 2)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更加明了 3)相关进度内容更加明确
第五十七条 [行政监督要求]建立健全 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 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 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 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
• 一方面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适用 对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不 相一致之处。这些基本的问题不解决, 靠颁布实施条例是“治标不治本”。
• 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采购的相对方往 往是不掌握权力的主体,“他们在与 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委曲求 全,这也造成了舆论给政府采购立法 的压力不够。”同时,民众对于政府 采购往往知晓较少,关注度不够也使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管理]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 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 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 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 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 理办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 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研究:政府管理定位的合理性 • 研究: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平衡
三、《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指定部门及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指定部 门的规定
1)范围更加合理 2)时间更加清楚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 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 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
《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 集中采购目标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由于 对“财政性资金”没有明确界定,导致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 一些诸如“本国货物”等名词的界定 一方面不能回避,而另一方面又很难 统一明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
李君
• 招投标实施条例
•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
关系许多的项目相关方的利益
•
一、《条例》与《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1、《条例》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及 问题
1)基本情况
财政部年初曾表示,根据2009年国务院 立法计划和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将完 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如今一年将过,究竟何时出台,尚未有官 方时间表。消息人士称,《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已递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不过,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 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 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 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 布方式。
• 研究:信息发布的合理性评估 • 研究:信息反馈飞可行性评估
2、《条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人员范围规定明了 2)特殊招标项目招标详细进行了界定
四、《条例》对资格审查 及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资格预审与资格文件的内容要求明确 2)资格预审方法规定比较清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 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 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 第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