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解析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能效标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和能源消耗量,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标识活动分为自行标识和测评标识两种。
自行标识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所建建筑物耗能量进行告知的活动;测评标识是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对其所建建筑物进行能效标识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标识通过公示建筑能耗主要信息,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建建筑能耗水平,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并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提供依据。
是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1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
第六条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主要职责是:(一)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二)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为建筑能效标识和能耗审计提供依据;(三)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颁发建筑能效证书和标志;(四)按年度向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机构提交建筑能效标识工作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建筑能效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三)建筑能效标识结果的公示;(四)建筑能效标识争议的处理;(五)对从事建筑能效标识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六)统一监制《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建筑能效标志。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2、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3、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进场复验报告。
重庆市《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编制思路解析

重庆市《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编制思路解析一、引言A. 研究背景与目的B. 国内外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研究现状C. 本研究思路和方法二、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概述A. 绿色建筑的定义和意义B.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的概念与作用C.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的现状与前景三、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编制思路A.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编制原则B.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编制过程C.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编制主要内容四、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案例分析A. 国内外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案例B. 重庆市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案例分析C.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案例分析对重庆市的启示五、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的推广与实施A.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服务对象B.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推广与实施策略C.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的实施效果与评估六、结论A. 研究成果总结B. 研究的不足和局限C. 后续研究方向和建议第一章:引言绿色建筑已成为当今建筑业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应的绿色建筑政策和标准。
国内也开始逐步推广,旨在提高建筑的能耗效率和环保水平。
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是评估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检测指标。
本文旨在介绍重庆市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编制的思路。
通过研究现有标准体系,将国内外绿色建筑检测标准落地于重庆市,通过算法模型建立适合本地化的绿色建筑检测标准。
A.研究背景与目的在轻工业步入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和政治发展也引发了环境问题的心理恐慌和生态危机。
鉴于绿色环保的观念逐渐兴起,各种采取节能环保措施的标准和范例相继问世,绿色建筑标准就是其中之一。
重庆市因为区域特殊性,建筑类型杂而让绿色建筑发展相应受限。
绿色建筑的提出也是解决如今人们生活和生产方式的高耗能、高污染和排放量不断升高现象,旨在保护环境,减缓生态压力,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
建立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绿色建筑的设计,建造,运营及管理,引导建筑业走绿色环保之路。
B.国内外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研究现状国内,绿色建筑领域起步较晚,绿色建筑检测标准标准也比较缺乏,所以重庆市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需要从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中学习。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资料清单 (2)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绿色建筑)评与标识资料一、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
申请表需一式4份【必须盖有申报单位公章,资料组卷装订1份,另外3份不需组卷】。
二、光盘资料(同时应提供装订完整的竣工图纸及施工审查图纸):1、全套竣工图及施工审查图(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其中建筑部分图纸包含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节能构造大样图,门窗(幕墙)大样图及门窗明细表,建筑总说明;建筑节能专篇;建筑节能保温范围图;建筑总平面图;【原件及电子件】;2、建筑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原件及电子件】。
三、建设单位提供能效测评与标识资料,主要资料如下:(一)建筑能效部分:1、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2、施工许可证(新增加资料)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有集中空调时必须提供原件】);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提供建筑节能审查报告原件】;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原件】、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4、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5、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6、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所有节能复验报告需提供原件】;7、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8、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绿色建筑):(新增加资料)1、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达标情况表;3、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变更文件)、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4、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检测报告;5、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计算书(表)、材料决算清单;6、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数字化模拟计算分析报告、模型;7、绿色施工的制度、方案、监理记录和环境检测报告;说明:1、所有证明资料公章应为鲜章;2、所有建筑节能复验检测报告需提供原件核对(资料组卷时可装订原件或复印件);3、建筑节能审查报告需提供原件核对(资料组卷时可装订原件或复印件);4、有建筑节能变更时,需提供节能变更单及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的原件核对(资料组卷时可装订原件或复印件);5、有集中空调时,需提供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的原件;6、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资料按以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资料清单》组卷装订。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实践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实践董孟能冷艳锋何丹吕忠(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重庆400015)[摘要]介绍重庆市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取得的成效,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在全国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以及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的实施质量提出建议。
[关键词]建筑节能;能效测评标识;实践;重庆市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建立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明确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工作手段,对全市范围内新建建筑实行了强制性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其内容主要是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和节能率复核。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是指将施工实施建筑节能的情况与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核对、确认,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各分项工程和建筑物用能系统及其设备的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节能率复核是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对被测评建筑的节能设计模型进行复核,核查其节能率是否符合设计所依据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1〕。
1 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取得的成效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今,重庆市已完成176 栋,共计284 万m2 建筑的能效测评工作。
其中,居住建筑137 栋,面积259 万m2;公共建筑39 栋,面积25 万m2。
一次性通过能效测评的建筑128 栋,占72%;经整改通过能效测评的建筑48 栋,占28%。
能效测评不合格的项目中,67%是由于节能率不达标,33%是因为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未通过。
对于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文审[2008]4 号)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重庆市通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实现了对建筑节能的全过程闭合管理,加强了对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约束,为消费者正确识别和选择节能建筑提供了权威公正的信息,为今后实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提供了判定依据,对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4、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6、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7、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解读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解读丁勇;于晓敏;董孟能;张成昱【摘要】文章介绍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1x(报批稿)的编制背景、技术体系、评价方法及特点。
该标准充分考虑了重庆市绿色建筑的实际情况,建立了重庆地区绿色建筑的统一评判标准,具有可操作性、适用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将有力地推动绿色建筑在重庆地区的发展。
%The compilation background, technical system, evaluation method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J/T50-066-201x (For Approval)in Chongqing are introduced. The standard establishes an uniform criteria for green building in Chongqing, fully con-sider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green building in Chongqing, so it's operational, applicable, integrated and coordinated and it will great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building in Chongqing.【期刊名称】《重庆建筑》【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4页(P10-13)【关键词】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评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作者】丁勇;于晓敏;董孟能;张成昱【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重庆 400045; 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重庆 400045;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重庆 400045; 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重庆 400045;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 400014;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重庆 4000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111鉴于全球资源环境方面面临的种种严峻现实,西方发达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绿色建筑的理念。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b312e6524de518964b7d68.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1〕11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张军廖袖锋联系电话:6367269663672728(传真)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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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4、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6、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7、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1、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达标情况表;3、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4、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检测报告;5、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计算书(表)、材料决算清单;6、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数字化模拟计算分析报告、模型;7、绿色施工的制度、方案、监理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
第七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2)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
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测评。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或者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第九条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分为建筑能效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两部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二)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银级、金级、铂金级。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合格的,竣工标识为银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合格并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金级或铂金级的绿色建筑竣工评价的,根据评价结果竣工标识为金级或铂金级。
(三)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标识。
(四)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置于每栋建筑(项目)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申请及标识发放应统一办理。
市管项目纳入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一条对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上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实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9)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盖章)申报时间: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和方正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
若内容填写不完,可加附页。
二、申请书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表中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2、若单栋建筑包含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应分别进行填写;3、未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中“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主要技术措施(单栋)”不填写。
2、本表按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对应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填写;3、进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单栋测评时以及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申请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单栋测评和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测评时,应填写本表。
能(绿色建筑)技术体系报送,未涉及的资料不需报送。
附件2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6月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1总则 (18)2术语 (19)3基本规定 (21)3.1建筑能效部分 (21)3.2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21)4测评程序 (22)5测评内容及方法 (24)5.1建筑能效部分 (24)5.2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29)6测评结论及标识 (36)6.1建筑能效部分 (36)6.2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37)1总则1.0.1为落实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深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快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包含建筑能效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测评两部分。
仅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重庆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适用于建筑能效部分的测评;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重庆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以及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同时适用于建筑能效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两部分的测评。
1.0.3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应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机构进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的测评与标识工作。
1.0.5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分为建筑能效部分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建筑能效部分测评是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能效等级的活动。
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测评是对建筑物的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数字化模拟复核、检测的评定活动;分为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单栋测评和全面测评。
2.0.2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单栋测评以单栋建筑为对象进行的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的测评。
单栋测评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0.3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全面测评以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对象进行的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的测评。
全面测评时,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属的建筑、配套设施及相应的环境工程应全部建设完成,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0.4建筑能效标识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中建筑能效测评部分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2.0.5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化水平进行相应信息标识的活动。
2.0.6节能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定,利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所得的被测评建筑的单位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耗能量与基准建筑的单位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耗能量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