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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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加强2024年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工作通知

加强2024年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工作通知

加强2024年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工作通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在维护妇女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4年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工作,确保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避孕药具供应保障各地应根据育龄群众的实际需求,科学制定避孕药具供应计划,确保药具供应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

要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优化供应链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保障避孕药具的及时供应和价格稳定。

同时,要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储备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保障群众需求。

二、宣传教育普及要深入开展避孕药具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提高育龄群众对避孕药具的正确认识和使用能力。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避孕药具的作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知识,帮助群众树立科学避孕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要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个性化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生殖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服务网络优化要加强避孕药具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要合理布局避孕药具发放点,方便群众就近获取。

要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要创新服务模式,探索开展避孕药具线上咨询、预约领取等便民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强避孕药具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避孕药具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坚决打击假冒伪劣、非法销售等行为。

要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避孕药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五、培训指导提升要加强避孕药具使用培训指导工作,提高育龄群众的使用效果和满意度。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定期开展避孕药具使用培训班,邀请专业医生、药师等为群众提供科学、规范的使用指导。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国卫办医函〔2015〕75 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属(管)医院: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我委制定了《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月29日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 为做好2015-2017年度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在医疗机构中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工作职能,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强化医院运营管理,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巡查重点(一)反腐倡廉建设。

1.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扎实推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建立完善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

2.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简介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除《实施意见》外,9部委还同时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根据规定,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

未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他介绍,2009年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

已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

对于中药饮片部分,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三、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根据规定,未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为: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第二部分中成药序号一、内科用药(一)解表剂123456(二)祛暑剂789(三)泻下剂功能药品名称备注辛温解表九味羌活丸(颗粒)感冒清热颗粒辛凉解表柴胡注射液银翘解毒丸(颗粒、片)表里双解防风通圣丸(颗粒)扶正解表玉屏风颗粒解表祛暑保济丸藿香正气水健胃祛暑十滴水10(四)清热剂111213141516171819(五)温里剂2021(六)止咳、平喘剂222324252627(七)开窍剂润肠通便麻仁润肠丸(软胶囊)清热泻火黄连上清丸(颗粒、胶囊、片)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牛黄上清丸(胶囊、片)清热解毒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银黄颗粒(片)板蓝根颗粒清肝解毒护肝片(胶囊、颗粒)清热祛湿茵栀黄颗粒(口服液)复方黄连素片温中健脾附子理中丸(片)香砂养胃丸(颗粒、片)散寒止咳通宣理肺丸(颗粒、胶囊、片)清肺止咳蛇胆川贝液橘红丸(颗粒、胶囊、片)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润肺止咳养阴清肺丸清肺平喘蛤蚧定喘丸注释1注释2282930(八)固涩剂31(九)扶正剂3233343536373839清热开窍清开灵颗粒(胶囊、片、注射液)安宫牛黄丸注释3化痰开窍苏合香丸补肾缩尿缩泉丸(胶囊)健脾益气补中益气丸(颗粒)参苓白术散(丸、颗粒)健脾和胃香砂六君丸健脾养血归脾丸(合剂)滋阴补肾六味地黄丸滋阴降火知柏地黄丸滋肾养肝杞菊地黄丸(胶囊、片)温补肾阳金匮肾气丸(片)40414243(十)安神剂44(十一)止血剂4546(十二)祛瘀剂4748495051525354555657(十三)理气剂585960616263(十四)消导剂64(十五)治风剂65666768(十六)祛湿剂四神丸(片)益气养阴消渴丸益气复脉参麦注射液生脉饮(颗粒、胶囊、注射液)养心安神天王补心丸(片)凉血止血槐角丸散瘀止血三七胶囊(片)活血祛瘀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血塞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丹参注射液益气活血麝香保心丸理气活血复方丹参片(胶囊、颗粒、滴丸)血府逐瘀丸(胶囊)滋阴活血脉络宁注射液化瘀宽胸冠心苏合丸(胶囊、软胶囊)速效救心丸地奥心血康胶囊化瘀通脉通心络胶囊疏肝解郁丹栀逍遥丸逍遥丸(颗粒)疏肝和胃气滞胃痛颗粒(片)胃苏颗粒理气止痛元胡止痛片(胶囊、颗粒、滴丸)三九胃泰颗粒消食导滞保和丸(颗粒、片)疏散外风川芎茶调丸(散、颗粒、片)祛风化瘀正天丸(胶囊)平肝息风松龄血脉康胶囊祛风通络华佗再造丸注释46970717273二、外科用药74757677787980三、妇科用药(一)理气剂8182(二)清热剂83(三)扶正剂84858687(四)散结剂88四、眼科用药(一)清热剂89(二)扶正剂90五、耳鼻喉科用药(一)耳病91(二)鼻病92消肿利水五苓散(胶囊、片)益肾通淋普乐安胶囊(片)化瘀通淋癃闭舒胶囊扶正祛湿尪痹颗粒(片)化浊降脂血脂康胶囊清热利湿消炎利胆片(颗粒、胶囊)清热消肿马应龙麝香痔疮膏清热解毒季德胜蛇药片连翘败毒丸(膏、片)如意金黄散通淋消石排石颗粒软坚散结内消瘰疬丸养血舒肝妇科十味片活血化瘀益母草膏(颗粒、胶囊、片)清热除湿妇科千金片(胶囊)养血理气艾附暖宫丸益气养血八珍益母丸(胶囊)乌鸡白凤丸(胶囊、片)滋阴安神更年安片消肿散结乳癖消片(胶囊、颗粒)清热散风明目上清片滋阴养肝明目地黄丸滋肾平肝耳聋左慈丸宣肺通窍鼻炎康片注释593(三)咽喉病94六、骨伤科用药9596979899100101102清热通窍藿胆丸(片、滴丸)化痰利咽黄氏响声丸活血化瘀接骨七厘片伤科接骨片云南白药(胶囊、膏、酊、气雾剂)活血通络活血止痛散(胶囊)舒筋活血丸(片)颈舒颗粒狗皮膏补肾壮骨仙灵骨葆胶囊注释6四、中药饮片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计价格〔1998〕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整改工作,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现将完善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适当放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的规定。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上述两类药品。

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

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率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

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四)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学药品、生物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求为宗旨,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改革药具供应管理体制,强化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的宏观调控、监督职能,强化省级药具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中心城市药具储备、调拨职能,强化基层药具发放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的内容、措施和步骤明确和理顺药具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独立建站,成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县级以下药具管理工作逐步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承担,并设立专门部门或配备专门人员,确保药具发放及服务工作顺利完成。

目前仍是独立建站的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可以暂时继续运行,逐步实现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合并。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要实行改革,调整职能,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1、各省人口计生委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积极协调编制部门,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本省各级药具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对没有理顺的药具机构,于201X年下半年开始进行调整,并将结果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2、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要组织人员对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进行调研,摸清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改革方案,于201X年第一季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加强药具管理机制建设1、加快药具工作的法制建设。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药具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财务司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负责研究拟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于201X年底前出台;拟定配套的《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及细则、《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各级各类药具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制度和考核标准,于201X年下发执行。

药品价格管理


(2)省级政府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及定价 形式:
① 《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 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 围的品种;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 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即最高零售价格。
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 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小结: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定义、原则、药品范围)
单独定价 市场调节价
(定义、原则) 药品价格监管
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 管,降低过高的药品进销差价,减轻 社会药费负担。
至2007年5月,24次药品大降价 86.7%的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药品完成调整 然而在“以药养医”的运作体制下,降
价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老百姓仍然陷 于“看病贵”的困境中
第24次药品降价令下达后,国家发改委 宣布,这是最后一次对《国家基本医疗 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 进行调整,以后将每两年对药价进行一 次微调。
《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
具体定价形式:
①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 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 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 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②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 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 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 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 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这标志着药价大调整时代暂时告一段落。
一、药品价格的管理形式 (一)政府定价
定义:指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所制定的价格。
出厂价(口岸价)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 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 指定的价格。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制度范文1、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质量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2、药具管理和发放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药具质量检测标准,对入库药具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具予以拒收。

3、药具管理机构要采取药具质量保证措施,对仓储药具进行定期养护,列出重点养护品种,建立药具养护档案。

4、药具管理机构应制定药具质量检查计划,每季度对库存药具进行循环质量抽查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对易变的品种必须缩短抽查周期,避免造成药具在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

5、发现破损、潮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具,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申请报废,不得进入发放渠道。

4、育龄群众首次领用避孕药具时,社区工作站药具管理员要告知使用药具人员领用注意事项,情况反馈联系方式等。

5、药具管理人员可以采取上门随访、约定随访、书面随访、电话随访等多种形式进行随访。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1、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实行每季度逐级上报、定期汇总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情况报告。

3、从社区工作站(包括社康中心)起报,一例一报。

基层药具发放人员发现可疑严重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必须立即上报,不良反应紧急的可以越级报告。

4、一经发现可疑严重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调查,填写《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个例报告表》(附表18)后逐级上报至国家药具发展中心。

5、避孕药具所引起有可疑不良反应的,应在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中说明。

6、药具严重不良反应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诊断确认。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制度范文(二)计划生育药具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政策制定、管理和保障,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药具需求和供给,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以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本文将从计划生育药具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制度建设和管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

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复习题1.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属于限制人口增殖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征是什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征是:即提出了限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的要求,又提出了提高人口出生素质的要求;即提出了国家提倡什么,又提出了国家抑制什么;贯彻了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一刀切的精神;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但生育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3.计划生育的内容是什么?计划生育的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

即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4.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5.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是什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概括为四十个字: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护群众,服务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尊重科学、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6.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哪些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社会护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各省颁布的人口计生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执行、修订日期各是什么时间?有几章几节?是2001年6月13日经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修订,修订版共六章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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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发改办价格[2006]1949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药品价格调整工作计划,我委将于明年集中研究调整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

对于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品种及新列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种,其出厂(口岸)价格暂按产地(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价格执行。

请产地(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理部门在其价格执行前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并抄送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2006-9-5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宫腔形宫内节育器临时出厂价格的批复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渝价〔2007〕492号)
重庆医用设备厂:
你厂《关于调整宫内节育器价格的申请》(重医设[2007]2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949号)精神,结合企业成本和同类产品价格水平,经研究决定,对你厂生产的宫腔形宫内节育器制定临时出厂价格如下:
GT300型含铜宫腔形宫内节育器价格:4.50元/套(含助推器)
含铜宫腔形宫内节育器价格:4.20元/套(含助推器)
以上价格从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待国家发改委调整价格后,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附件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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