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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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

2009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

2009年中共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央一号文件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中共中央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描绘了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宏伟蓝图,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定不移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切实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

2008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战胜了重大自然灾害,克服了多种困难风险,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局面。

农业生产再获丰收,粮食总产再创新高,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加速发展,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继续改善。

农业农村的好形势,为党和国家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应对难事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

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

在农业连续5年增产的高基数上,保持粮食稳定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在国内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普遍下行的态势中,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的难度更加凸显;在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的氛围里,保持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当前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制约更加突出。

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充分估计困难,紧紧抓住机遇,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

遂川县碧洲丰林毛竹产业专业合作社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

遂川县碧洲丰林毛竹产业专业合作社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

遂川县碧洲丰林毛竹产业专业合作社项目第一章总论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1.1.1概况项目单位名称:遂川县碧洲丰林毛竹产业专业合作社所有制性质:民营企业发展历程: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2月。

注册资金拾捌万元。

合作社拥有员工19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4人。

主营业务: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毛竹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毛竹及制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材料,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开发新产品。

人员结构:遂川县碧洲丰林毛竹产业专业合作社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1.2法人代表基本情况法人代表:欧阳汝梁,男,1975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现任遂川县碧镇丰林毛竹产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合作社将在他的带领下,通过以“公司+基地+农户”方式带领农民大力发展毛竹种植、管理行业,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收入。

1.2项目建设方案1.2.1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及建设地点1、项目名称:碧洲镇丰林村毛竹低产林改造项目2、建设性质:改建3、建设地点:吉安市遂川县碧洲镇1.2.2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1、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碧洲镇丰林村,拥有1.8万亩。

2、产品方案:大径毛竹、春笋、冬笋销售。

1.2.3技术、设备1、主要技术及来源的可靠性、可得性一、垦翻林地,增施肥料。

6—8月全面翻垦林地,深30厘米以上,近根蔸处宜浅。

清除林内杂灌、老竹根和石块、老鞭和弱鞭、细弱和病虫竹。

新伐竹桩牙。

结合垦翻,亩铺施腐熟厩肥1000公斤和复合肥50公斤,翻入土中,平整地面。

竹林地需开沟,以保林内无积水。

当年伐竹后,再次垦挖林地,且亩施1000~1300公斤腐熟有机肥。

坡度大于20度的林地实行带状垦复,采用隔年轮作垦复,以后的2—3年内,每年翻垦林地2次,8年一个周期。

二、合理砍伐,调整结构。

一般在大年的立冬至翌年的立春前砍伐,即大年秋后伐,小年春前伐,花年竹林秋冬季砍伐。

生长稳定的竹林,应砍五(度)留四(度),生长衰退的竹林,可砍四(度)留三(度)。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6〕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6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保护、支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稳定增加收入。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兴市府[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兴市府[2009]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构筑产业化农业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经济综合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农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农业经营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出现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改变农业弱质产业的地位;有利于把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实现科技兴农;有利于形成品牌优势,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要用农业产业化统领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工作力度,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按照我市打造“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的总体要求,上下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目标以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目标,以精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做大做强优质稻、蔬菜、油茶、养殖、茶叶五大产业,在全市基本形成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高效化运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构筑兴宁产业化农业新格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财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

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财政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2003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害农 民利益 、不截 留挪用的前提下打 破资金管理渠 道 , 统一安排 , 给农 户的
民的补贴资金 变为政 府的可 用财力 。 若这样 ,势必会引起主产区地方政府 的连锁效仿 ,导致惠农政策在全 国范
外, 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 者单 位 : 北 省 洪 湖 市 财政 局 ) 作 湖
各种补贴资金数据 可以共用 、 共享 , 不 必各搞一套 。资金应尽 可能统~时间
( ) 强制 度建设 , 强监督检 查 。 五 加 加
实 际, 尽管 出发点是好的 , 也会 事倍 功 半 。t n l ̄ 粮食综合补贴 , : 中央要求 2月
份到位 ,有 的省政府要求 四月十五 日
前到农户 ,而省级 开会传达精神在 四 月初 ,资金到县市一级 已到了十号左 右, 县市政 府要 开会 , 要制 订政策 , 要 分解资金需要时间 ,特别是乡镇 面对 成千上 万农户 , 要填表 、 分解标 准 、 要 要公示 ,金融部 门要将分解资金分户 打到存折 上,几天时间就是神仙也办 不到。财政惠农资金在省 以上分 归财 政等各单位 , 资金发放 时间 、 对 补贴面
竞 争优 势 和辐 射带 动 作用 的产业 化
经 营项 目,促 进优 势农 产 品基 地建 设, 发展 区域 主导产 业 , 推进 农业 和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 植物保护 国际公约 附录的加工流通项
位置还不相称 。对于 的确存在 的补贴
标准偏低 的问题 ,各级政府应该在财
民增收。
二 、 持 范 围 和 重 点 扶
用小麦 、 专用玉米 、 质水稻 、 油大 优 高 豆、 马铃薯 、 “ 双低 ” 油菜 、双高” “ 甘蔗 、 棉花 、 名优经济林 、 蔬菜 、 茶叶 、 名优花

XX镇樱桃种植采摘项目商业计划书

樱桃种植采摘项目书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1.2项目建设方案 (2)1.3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3)1.4项目效益 (3)1.5科研报告编制依据 (3)1.4综合评价 (4)第二章背景及必要性 (5)2.1项目建设背景 (5)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7)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 (9)3.1项目地点选择 (9)3.2项目建设的优劣势分析 (14)3.3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15)第四章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 (17)4.1产品市场分析 (17)4.2销售策略、方案和营销模式 (18)4.3销售策略 (19)4.4市场风险分析 (20)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 (21)5.1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21)5.2项目规划和布局 (21)5.3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21)5.4工艺技术方案 (21)5.5设备选型 (26)5.6建筑方案 (26)5.7节能减排措施 (26)5.8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27)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29)6.1环境影响 (29)6.2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29)6.3环保部门意见 (29)第七章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 (30)7.1项目的组织管理 (30)7.2项目经营管理模式 (31)7.3经营管理措施 (31)7.4技术培训 (32)7.5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32)第八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33)8.1投资估算依据 (33)8.2项目投资概算 (33)8.3资金来源 (34)8.4资金使用和管理 (34)第九章财务评价 (36)9.1财务评价依据 (36)9.2销售收入、销售锐金及附加估算 (36)9.3总成本及经营成本估算 (37)9.4财务效益分析 (37)9.5不确定性分析 (37)9.6财务评价结论 (38)第十章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评价 (39)10.1本项目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影响 (39)10.2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评价 (41)10.3其它影响评价 (42)第一章总论1·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1·1·1概况项目名称XX市XX镇樱桃种植基地开心农场工程XXXX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油茶种植精准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油茶种植精准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论1.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是2011年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一家以油茶种植的专业合作社,该社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入社农户685户,入社山地面积18320亩,自合作社成立以来,积极组织社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技术培训和现场观摩,实行油茶标准化生产,可使农户亩增收达2400元以上。

同时,聘请了两位林业主管部门高级工程师担任该社的技术顾问,为该社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该社旨在带领广大林农,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及能源战略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利用当代林业科学种植技术,优质的改良品种,先进的管理方法,实现林木、林地的快速发展和高效的经济收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1.2 项目建设方案1.2.1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及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名称:※※※※※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油茶示范基地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射埠镇杉山村、团山村、板桥村、杉仙村、新燎村、桥梁村、泉江村。

1.2.2 建设规模及产品(或经营)方案引进优良无性系列油茶品种,建设高品质油茶基地12000亩,盛产期年产茶油480吨。

1.2.3 技术、设备本项目油茶种植工艺技术来源于中国林业科学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油茶行业标准以及湖南省林科院取得的科技成果规划设计。

中国林科院研发的油茶芽砧嫁接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油茶无性系的推广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通过常规技术与生物技术相结合,组织培养、扦插繁殖等技术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这些技术技术来源可靠。

且适宜于湘潭气候条件及种养殖环境,具有可行性。

建设高品质油茶基地12000亩,修筑农用道路50公里、防火线20公里,购置挖掘机二台,建蓄水池2500立方米。

该项目建设期限四年,从2011年10月至2015年9月。

1.3 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高品质油茶基地12000亩,项目总投资216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种植基地项目可研报告--19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种植基地项目可研报告--19 目录第一章总论 (1)第一节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1)第二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4)第三节综合评价 (4)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9)第一节项目建设背景 (9)第二节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0)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 (13)第一节项目区概况 (13)第二节项目建设条件优势及劣势分析 (15)第四章市场分析及销售方案 (17)第一节市场分析 (17)第二节营销策略、方案、模式 (21)第三节市场风险分析 (23)第五章建设方案 (25)第一节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25)第二节产品简介 (25)第三节建设规划和布局 (29)第四节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31)第五节产品的管理方案 (31)第六节滴灌技术 (42)第七节设备方案 (43)第八节原料和燃料供应方案 (44)第九节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 (44)第十节节能减排措施 (44)第十一节实施进度安排 (45)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46)-第一节环境影响 (46)第二节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46)第三节评价与审批 (46)第七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47)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能划分 (47)第二节经营管理模式 (47)第三节经营管理措施 (48)第四节技术培训 (48)第五节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48)第八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50)第一节投资估算依据 (50)第二节投资估算 (50)第三节资金来源 (56)第四节资金使用和管理 (56)第九章财务评价 (57)第一节财务评价依据 (57)第二节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和附加估算 (57)第三节总成本及经营成本估算 (58)第四节财务效益分析 (61)第五节财务不确定分析 (62)第六节财务评价结论 (62)第十章社会效益分析 (64)第一节社会效益评价基本结论 (64)第二节农业产业化经营 (64)第三节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评价 (65)第四节其他影响评价 (65)--第一章总论第一节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一、概况1、项目名称和林格尔县民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种植基地项目2、项目单位:和林格尔县民乐农民专业合作社3、项目单位简介1) 项目法人简介田和平, 45岁,国家一级建造师,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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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08]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2009年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另行发文)扶持政策。

现就财政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与项目区农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龙头企业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7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 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投资规模和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全部无偿,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

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

(二)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原则上实行无偿补贴。

(三)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四)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前期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

六、项目申报、评审和备案
(一)项目单位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含电子版),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并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二)所有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备案、确认文件时,应附报所有项目的项目摘要(含电子版)。

(三)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计划
(一)项目单位应在编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由基层农发办事机构汇总后,逐级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二)所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均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八、资金报账
项目单位根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国家农发办备案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额度和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报账。

九、其它事宜
(一)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其它要求,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国农办[2008]16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有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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