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银保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夯
发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 向费用 补贴 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 ,请 遵照执
行。
实农业农村发展 基础 的若干意见》 中 ( 发  ̄0 0 1 ) 2 1 ] 号 精神 , 提高农 村金融服 务覆盖率 , 我部 2 1 0 0年扩大 了农村金
融 机 构 定 向 费 用 补贴 政 策 范 围 。现 印
年新设 , 则贷款平均 余额 为其 设立之 日起 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 的平均值 。
例 ,计算贷 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
资金 , 向县级财政部门提 出申请。 县 在
务 薄弱地 区的银行 业 金融 机 构 ( 网
农 财 与 务0年 7 9 村 政 财 2 第 期 3 1 0
政 策法 规
月 2 t , 0E前 向县级财政部 门报送补贴 资金 申请 书及相关材料 。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的补贴资金申
( ) 七 财政部审 核后 , 据实 向省 级 财政部门拨付补贴 资金 。 ( ) 八 省级财政部 门收到财政部拨
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 当年贷款发 放额 、 当年贷款平 均余 额 、 比增 幅 、 同 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村镇银行年末存
和使用报告 ,经 财政部驻 当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专员办 ) 审核
定的西部偏 远地 区乡( ) 由财政部 镇 ,
另行 发布 。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 当年贷款平 均余额 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
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
后 ,于财政部拨 付补贴资金后 3个月
内报 财 政 部 。
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后 , 2 在 0个工作 1 3 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 )省级 财 政 部 门 在 4月 3 六 01 3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管理论坛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郭伟伟(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山东滨州256800)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种植业、养殖业的经济损失提供的政策性保险。
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其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新政府救灾模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是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条件。
本文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方面论述,提出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应对措施,力求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提高,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对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保费补贴当年出现资金结余的,冲抵下一年度的预算。
各级财政应编制辖区内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并及时与上级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各项工作,并与农业、林业、畜牧业、金融工作办公室、保险监督管理、宣传等部门通力配合,一起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2.1基础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农户投保,并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的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进行公示。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855f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73.png)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财库[2007]58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为了规范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
二、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等,代编保费补贴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的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三、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于每年1月15目前,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四、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财政部对省(区)财政厅拨付省(区)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情况核实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按上年预算执行数将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预拨到省级财政国库。
(二)每年4月上旬以前,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拨足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一一一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
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一一一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320f6d011ca300a6c39000.png)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引导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就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方案(一)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1、玉米、水稻、小麦、棉花、油料作物保险。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陕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为40%,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为65%。
2、马铃薯保险。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河北、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提及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执行,下同。
(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保费补贴地区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其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80%。
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加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在制定森林保险方案时,应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县、市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财金〔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1〕130号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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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
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一)种植业。
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三)森林。
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四)其他品种。
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简称藏区品种)、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六条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国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经财政部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七条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一)种植业。
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二)养殖业。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
(三)森林。
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90%。
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55%。
(四)藏区品种、天然橡胶。
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第八条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对省级财政给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
其中,对农户负担保险费比例低于20%的部分,需先从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扣除,剩余部分中央财政承担50%。
在此基础上,如省级财政进一步提高保险费补贴比例,并相应降低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保险费负担,中央财政还将承担产粮大县县级补贴降低部分的50%。
当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低于42.5%(含42.5%)的,按42.5%确定;在42.5%-45%(含45%)之间的,按上限45%确定;在45%-47.5%(含47.5%)之间的,按上限47.5%确定。
对中央单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下属单位,中央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由65%提高至72.5%。
本办法所称三大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
本办法所称产粮大县是指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的产粮大县。
第九条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保险方案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一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养殖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
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一)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二)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三)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险费和各方保险费分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六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地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费补贴方案,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鼓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与农业、林业、保险监管、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财政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保险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编制当年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同时,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并送对口专员办审核。
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保险方案。
包括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险费、总保险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
包括农户自缴保险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
包括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直接物化成本数据。
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近一期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数据(直接费用)。
保险金额超过直接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产粮大县情况。
对申请产粮大县政策支持的,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单独报告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投保情况,包括产粮大县名单、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投保面积、保险金额、2015年以来各级财政补贴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