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申办指南
水利工程法人组建方案

水利工程法人组建方案一、前言水利工程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水利工程,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水利工程法人的组建对于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提出水利工程法人的组建方案,确保水利工程法人能够顺利运行,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建目标和原则1. 组建目标(1)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水利工程法人,实现水利工程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2)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3)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水利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2. 组建原则(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水利工程法人的组建应当由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专业化管理,科学决策。
水利工程法人应当依法合规、专业化管理,依靠科学技术,科学决策。
(3)公开透明,责任明确。
水利工程法人应当公开透明,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各方责任明确,依法行使职责。
三、组建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1. 组建机构设置(1)法定机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等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水利工程法人的业务活动。
(2)专业机构:设立规划设计部、工程建设部、技术质量部、运营管理部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水利工程相关业务。
(3)内设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业务部门、科研院所、培训中心等内设机构,提高水利工程法人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2. 职能划分(1)董事会:负责水利工程法人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2)监事会:负责水利工程法人的监督和监察工作。
(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工程法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协调工作。
(4)规划设计部: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5)工程建设部:负责水利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6)技术质量部:负责水利工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7)运营管理部: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61 字体:[ 大中小]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1. 引言水利工程项目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灾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水利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的制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2. 法人组建法人组建是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合理的法人组建可以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和有效管理。
在制定法人组建的文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定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法人组建的依据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人组建需要满足注册资本、股东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要求等。
2.2 组织架构:设计合理的组织架构是保证项目高效运行的关键。
需要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可以设立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市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等。
2.3 领导和管理层:确定合适的领导和管理层对于项目的成功推进至关重要。
需要明确领导和管理层的职位和权力,并设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还应注意领导和管理层的专业背景和能力。
3. 内设机构组成文件内设机构组成文件是对法人组建的细化和落实,具体明确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在制定内设机构组成文件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内设机构设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适当的内设机构。
可以设立工程部、设计部、施工部、质量管理部和安全监测部等。
3.2 职责和权限:明确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清晰。
工程部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和管理,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控制和验收等。
3.3 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需要明确各个内设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方式,并设立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
可以设立项目决策委员会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等。
4. 总结和回顾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的制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正文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的先后顺序和步骤。
也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其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河流(或地区)水利规划、项目确定、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
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国规定,对拟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纳入国家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后才能开工。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两大阶段:工程开工前为前期工作阶段,包括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开工后到竣工验收为施工阶段,包括工程招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等。
前期工作中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不同,建筑物构成不同,作用不同和管理部门不同,建设程序的繁简亦不同,设计阶段的划分亦有所区别,各个阶段的审批程序也不同。
水利工程设计须遵循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进行。
设计阶段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对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增加技术设计,为三个阶段。
对技术复杂的工程,还要编制技术专题报告。
对技术经济条件简单,方案明确的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阶段。
对小型水利工程,则可进一步简化。
至于配套工程,如灌溉渠首、渠系重要的大型交叉建筑物应与主体工程一样,其他建筑物可予简化。
对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一般由主管业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和协作关系比较复杂的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
中小型水利工程可由设计单位的上级审批。
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审查批准,可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基建计划,或作为计划的预备项目。
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江河流域规划根据国家制定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地区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利建设的需求,提出某一河流治理开发的全面综合规划(见流域规划)。
可行性研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江河流域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选定建设项目,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基本弄清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提出项目建议书。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申办指南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申办指南一、项目名称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申办指南二、审批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06项;(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1〕 74号)。
三、实施机关项目法人组建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四、审批权限审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五、审批条件(一)申请人范围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条件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条件。
六、审批时限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有审批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报送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发批准文件。
七、数量无数量限制。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组建项目法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告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水务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条件(22项)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备注
古蔺县水务局电子政务大厅办理事项报送资料登记表(7)
单位名称:古蔺县水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
(八)其它相关材料;
1
1
2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
审批条件
序号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8
(一)申请年度采砂量10000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0立方米)
(二)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
应交材料
序号
应交材料
份数
材料说明
电子
纸质
1
申请报告(说明组建项目法人的理由);
1
3
以上项目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项目法人主管部门的名称;
3
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4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法定依据
序号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条令)第12条、第14条,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17条,
水利项目法人实施方案
水利项目法人实施方案一、项目概述。
水利项目是指利用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的工程项目,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
水利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水利项目法人实施方案,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后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人实施方案的制定目的。
1.明确项目责任主体,明确项目的法人主体,明确各方责任,保障项目的合法权益。
2.规范项目实施流程,明确项目实施的流程和步骤,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
3.保障项目安全和质量,制定相关安全和质量管理措施,保障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4.明确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保障项目管理的有序进行。
三、法人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项目立项阶段,明确项目的立项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
2.项目建设阶段,明确项目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等。
3.项目管理阶段,明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验收、竣工移交、运营管理等。
4.项目安全阶段,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5.项目质量阶段,明确项目质量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事故处理等。
四、法人实施方案的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草案,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法人实施方案的草案。
2.征求意见,将草案进行内部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审批方案,经过修改完善后,提交领导审批,确定最终的法人实施方案。
4.组织实施,根据法人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不断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方案的全面实施。
五、法人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1.建立监督机制,建立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开展评估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改进建议。
六、结语。
水利项目法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后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水办基[2005]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水办基[2005]31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申报工作,保证项目法人组建质量,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和《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神,对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申报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初设文件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厅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由该单位上报组建方案报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组建项目法人,由市水利(务)局上报省水利厅;县水利(务)局组建项目法人需由省水利厅批复的,经市水利(务)局审核后上报水利厅。
二、法人代表为专职,应由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且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人员担任。
法人机构负责人应设正职、副职和技术负责人,并应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人担任。
三、根据工程需要,须设置的工程、财务、综合、质检等部门,其负责人应由有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项目法人组建的请示文件。
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立项依据,项目法人组建目的及任务,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人员配备等内容,并须随文上报以下材料:1、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主要包括正职、副职、技术负责人、各部门主要人员情况;2、工程项目可研或初设批文,应包括部、委、厅、局各级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机构各部门职能;4、因工程需要在现场设立建设单位,应将其职能、人员等情况及时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基本情况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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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申办指南
一、项目名称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申办指南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06项;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1〕 74号)。
三、实施机关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权限
审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条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条件。
六、审批时限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有审批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报送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发批准文件。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组建项目法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告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3、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4、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6、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二)组建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五)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六)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有审批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审批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向申请单位下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要求申请单位在满
足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条件后重新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