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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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61 字体:[ 大中小]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代建制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

水利工程代建制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02-17水建管〔2015〕9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部2015年2月16日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

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十分必要。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

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水建设〔2020〕258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0年11月27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其中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项目。

为了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效益,水利部制定了《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本文将针对该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国水利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灌溉、防洪、供水等方面。

然而,由于工程规模小、经费紧张等原因,这类项目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1. 法人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指导意见,建立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管理制度是关键。

要加强对法人的任免、责任追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2.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相对较小,但投入的资金仍然庞大。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金管理的要求,包括项目资金的保障、使用、监督等方面,以确保工程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透明度。

3. 工程建设进度管理项目的进度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完成。

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把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5. 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较大,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对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推动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三、指导意见的意义和影响《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的发布,对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如何做好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2.因人施策,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人员职责、工作任务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3.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规范项目操作流程
1.制定完善的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操作。

2.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建立档案资料室,完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3.强化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三、加强沟通协调
1.做好内部沟通协调,保证各个部门之间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与外部合作单位加强联系,确保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顺利配合、
协同作战。

四、推进科技创新
1.加强科技人才建设,招聘高素质人才,推动技术创新。

2.完善科技设备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五、注重人文关怀
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工作信心和能力。

2.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尊重人才、重视员工的企业文化。

以上就是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希望各位管理者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体系,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项目法人管理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三)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

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或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管理提出指导性建议的文件。

以下是该指导意见的内容要点:
1. 法人管理的目标: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2. 法人管理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公正透明、全面落实、创新发展。

3. 法人管理的主体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履行合法合规的管理职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4. 法人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各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各方的权益,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5. 法人管理的监督机制:政府、社会和民间机构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督办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进行监督和问责。

同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也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内部管理的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

6. 法人管理的创新与发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时,
也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提高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推进我国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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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
意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件: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
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2.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3.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主要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六)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

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

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9.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

(十)县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组织单位)负责。

(十二)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十三)对项目法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组织单位要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十四)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或结余资金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中列支。

(十五)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对不称职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调整。

(十六)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试行代建制等管理方式
(十七)试行代建制。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代建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十八)试行总承包制。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总承包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行项目总承包。

(十九)村民自建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通过成立村民理事会或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等方式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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