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BTM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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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

1、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

津人社局发〔2014〕46 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由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

2、1989 年颁布《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2 年重新修订颁布《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3、继续教育学习每年需要完成学时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

按照每天8学时换算,12天相当于96学时;18天相当于144学时。

4、学习内容和形式学习内容包括公需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两大类。

公需科目培训学时为32 学时;专业培训按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培训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岗位培训、网络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学时数认定依据(津人社局发〔2014〕51 号)文件要求。

5、公需课程是指以开拓思路、培养学习兴趣、提升自身素质为目的,以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知识为内容的一类专门课程。

6、专业课程按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可通过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发表论文著作、以及自学专业知识等方式完成。

7、《继续教育证书》使用本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

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说明情况,申请补发。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金融理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金融理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金融理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和AFP(金融理财师)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专业水平,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根据《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制定《金融理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持证人为维持和提高专业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项目。

第三条 CFP或AFP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持证人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是获得CFP或AFP资格再认证的前提。

第四条 金融理财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持证人的整个执业生涯,持证人应本着“自觉、自学、自律”为主的原则积极参与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第五条 持证人应参加有组织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一)标准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二)标准委员会授权的专业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继续教育;(三)标准委员会认可的持证人所在单位举办的相关内容学习和活动;(四)标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一)符合标准委员会要求的自学项目;(二)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三)担当标准委员会或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演讲人;(四)以CFP或AFP身份参加理财或宣传推广CFP 事业的各类活动;(五)参加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六)标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报告周期,继续教育的报告期从持证人取得资格认证的签发日开始计算。

在每个报告期内:持证人须完成30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周期不得少于3个学时。

上一报告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报告周期。

第九条 自学项目的内容是与金融理财有关的报告、书籍、期刊及音像制品等。

继续医疗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疗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疗教育管理制度一、继续医疗教育管理制度的概述1、继续医疗教育的基本概念继续医疗教育是指医务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参加各种培训、学习和考核活动,以增强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过程。

继续医疗教育是医务人员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是医务人员不断进步和提升的保障。

2、继续医疗教育的意义继续医疗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形式,对于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和治疗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医务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3、继续医疗教育的目标和要求继续医疗教育的目标是通过学习和培训活动,使医务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和治疗效果,进而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继续医疗教育应满足以下要求:(1)广泛参与:所有医务人员都应积极参加继续医疗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2)多元形式:继续医疗教育活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培训、学习、讲座、研讨会等,满足不同医务人员的需求。

(3)定期更新:继续医疗教育活动应定期更新,涵盖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保持医务人员的学习动力和热情。

(4)有效评估:继续医疗教育活动应通过有效的评估机制来评估医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4、继续医疗教育管理制度的内容继续医疗教育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继续医疗教育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继续医疗教育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2)继续医疗教育的政策和规定:明确继续医疗教育的政策和规定,为医务人员参加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3)继续医疗教育的计划和安排:制定继续医疗教育的计划和安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安排。

(4)继续医疗教育的评估和监督:建立继续医疗教育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监控和评估医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增强培训人员的专业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确保培训质量、规范教学行为,培养具备先进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倡导全员参加继续教育,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培训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年度复审。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依托单位;(二)具备适当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三)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四)拥有完善的课程设置和教材,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相符合;(五)具备科学、严谨的教学管理制度;(六)具备完善的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安全。

教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的教学行为,不得有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明确收费标准,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对于收费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公布费用明细,确保学员知情权。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学员档案,保存至少5年,包括学员的课程记录、考试成绩等。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方法,并按期进行教学评估和结果反馈。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推行网络教学,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远程培训,提供便捷的学习途径。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考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考试,对参加考试的学员进行评价,及时通知学员考试成绩。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科发人教字[2004]138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4.05.19
【实施日期】200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2004〕138号)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并规范我院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现将《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2001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加强对现有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41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学习型组织,提升我院员工职业素养,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以提高员工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员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员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人事教育局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各分院和教育基地是我院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面向本院和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在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院属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有。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

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

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范文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医学科研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适应医学领域不断更新的知识和技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务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在获得执业证书后,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来提高专业能力的过程。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掌握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应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为目标,注重实践应用,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应以学分制为基础,医务人员应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才能完成继续医学教育。

第七条医务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后,应申请重新考核,获得合格分数后方可继续执业。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医学研究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情况不断调整,以确保教育内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应由有资质的教育机构、专业协会、医疗机构等提供。

第二章学分管理第十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相应学分后,应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的学分应按照不同学科和内容进行划分,每个学科和内容对应一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学分结算,超过一定时间未结算的学分将被视为无效学分。

第十三条学分的获取途径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在线学习、培训班、研修等方式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交流活动等的主办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医务人员的学分获得情况。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获得学分的,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项目结题证书、论文发表证明等。

第三章教育机构和教育内容管理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的教育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教学能力,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 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进行设置,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 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五章
培训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水平, 熟悉现阶段会计工作的发展状况,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会计类专业教授职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或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 每项培训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 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 核的,折算为24学分;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认证介绍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 资格认证考试及培训简介
认证私人银行家
认证私人银行家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认证简介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认证在中国的发展
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简介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认证培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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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私人银行家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认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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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私人银行家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认 证是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 (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英文缩写为 FPSB)自2008年初开始,面 向全球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领 域专业人士推出的高端国际资 格认证。
60
认证课程之外,我们还会为学员安排红酒品鉴、艺术品鉴赏、高尔夫球赛事规则等课程和 活动,以提高学员的多方面素养。
30
培训对象
认证私人银行家
CPB培训对象须具备在下列机构中从事私人银行业务、 财富管理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以及与前述业务相关的
从业经验:
金融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标委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我们的客户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北京银行 浙商银行 江苏银行 宁波银行 渤海银行 中国人寿 中国平安 友邦保险 太平人寿 新华人寿 中美大都会 华泰人寿 长城人寿
认证私人银行家
华夏基金 嘉实基金 南方基金 华安基金 鹏华基金 招商基金
汇丰银行 荷兰银行 东亚银行
银河证券 国泰君安 华西证券 中原信托
28
认证私人银行家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认证培训简介

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二章: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员工岗位需求,编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经费等内容。

第五条
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当遵守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培训活动,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培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培训计划,选用合适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八条
员工参加培训应当经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九条
单位可根据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的表现,给予奖励,包括提升岗位、加薪、评定先进等。

第十条
员工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降职、停薪留职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单位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广大员工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个人能力和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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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B TM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0年9月1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FPSB)的要求和授权以及《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的相关规
定,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暨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委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CPB(认证私人银行家)持证人(以下简称:CPB持证人)的专业水平,增强持证人的执业能力,维持证书的
有效性,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

第三条 持证人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才能进行再认证。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 必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修满规定学时的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FPSB和标委会发布的各类制度性文件。

必修课程主题以每
年发布的《CFP TM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学习指南》为准。

第六条 选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根据标委会推荐的主题内容,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

选修课程主题以每年发布的《CFP TM系列认证持证人
继续教育学习指南》为准。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 标委会组织的现场继续教育活动;
(二) 金库网提供的各类在线继续教育活动;
(三) 标委会组织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等;
(四) 标委会认可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举办的相关内容学习和活动;
(五) 标委会授权的专业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的各
类继续教育活动;
(六) 担任标委会或其授权的教育机构举办的金融理财培训的授课人、
研讨会的演讲人;
(七) 完成与金融理财相关的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
表;
(八) 参加金融理财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
(九) 标委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标委会于每年一季度发布本年度《CFP TM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学习指南》。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
第九条 持证人取得资格证书后,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第一个报告期,以后每两
年为一个报告期。

第十条 已获得AFP、CFP或EFP资格认证的CPB持证人,在每个报告期内应按AFP、CFP或EFP资格认证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学习必修和选修课
程,其中5个继续教育学时应为有关私人银行业务的内容。

上一报告期超
出的学时数不计入下一报告期。

第十一条 未获得AFP、CFP或EFP资格认证的CPB持证人,在每个报告期内应完成15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

其中5个继续教育学时
应为必修课程学习,5个继续教育学时应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内容。

上一报
告期超出的学时数不计入下一报告期。

第十二条 持证人参加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形式的继续教育,每60 分钟确认为1个学时,每一报告期内不少于3个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持证人参加本办法第七条(六)至(九)项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确认规则为:
(一) 担任标委会举办的金融理财课程的授课人:按实际授课时间确认
学时,每一个报告期不多于8 个学时;
(二) 完成与金融理财相关的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
表:一部专业著作可确认10 个学时,每一个报告期不多于10 个
学时;一篇专业文章(3000字以上)可确认2 个学时,每一个
报告期不多于10 个学时;
(三) 参加金融理财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获得学历或学
位证书,可确认10 个学时;
(四) 其他继续教育方式的学时确认,以每年发布的《CFP TM系列认
证持证人继续教育学习指南》为准。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申报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在报告期内,登录标委会持证人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申报。

第十五条 标委会负责审核、确认和登记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持证人,可以书面申请延长继续教育报告期:
(一) 因生育休产假的;
(二) 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 标委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保留至少3 年,并在标委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提交没有依据的、错误的或虚假的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是违反《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标委会将依据《金融理财师纪律处分办法》
对有以上违纪行为的持证人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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