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全文应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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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全说(一)】上合组织的简介

【国际组织全说(一)】上合组织的简介

上海合作组织简介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前身是“上海五国”会晤机制。

1996年4月26日,中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首次会晤。

从此,“上海五国”会晤机制正式建立。

上海合作组织{[俄语]ШанхайскаяОрганизация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а[英语]ShanghaiCooperationOrganization(SCO)}。

2001年6月14日~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元首在上海举行第六次会谈,乌兹别克斯坦正式加入上海合作组织。

并在次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元首举行首次会谈并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

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元首正式签署《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宗教激进主义公约》。

同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政府首脑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举行首次会谈。

上海合作组织政府首脑在会谈中联合决定启动上海和组织多边经济合作进程,宣布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政府首脑定期会谈机制。

中亚国家除土库曼斯坦外,均加入了上海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面积近3018.9万平方千米,占亚欧大陆面积的五分之三;人口15亿,占世界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上海合作组织是致力于经济合作的国家间地区性国际组织。

起源和建立上海合作组织起源于1989年开始的,是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关于加强边境地区信任和裁军的谈判进程的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座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它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观察员国:蒙古、伊朗、巴基斯坦和印度。

和平伙伴国:白俄罗斯和斯里兰卡。

成立宣言(全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元首,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年来在促进并深化成员国之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关系、巩固地区安全和稳定、促进联合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冷战结束后人类要求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潮流,展示了不同文明背景、传统文化差异的国家通过互尊互信实现和平共处、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特别指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元首1996年和1997年分别在中国上海和俄罗斯莫斯科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国防安全信任和关于在边境地区互相裁减国防武装力量的两项条约以及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1998年)、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1999年)、乌兹别克斯坦杜尚别(2000年)会谈期间签署的总结性文件,为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大丰富了当代外交和地区合作的实践,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确信在二十一世纪政治多极化、经济和信息全球化进程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将上海合作组织提升到更高的合作层次,有利于成员国更有效地联合利用机遇和应对新的挑战与威胁;兹郑重宣布: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立上海合作组织。

中国与联合国

中国与联合国
第四单元 国际组织 第九课 中国与国际组织
9.1 中国与联合国
1、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 2、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 3、中国在联合国的作用
一、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演变历程 1、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 在二战中,中国是世界反法西斯 同盟主要成员国,参与了酝酿、 筹建联合国的过程。中国是旧 金山制宪会议发起国,是联合 国创始会员国(联合国有51个创 始会员国)
易混易错
4、中国坚持以双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 中国坚持以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 5、中国主张联合国改革应维护联合国会员国的所有利益 中国主张改革应有利于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更好 地发挥联合国的作用,维护会员国的共同利益。
易混易错
地位①中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的一支重 要力量;③作为联合国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事 关和平与安全的重大事务上享有否决权,是联合国中有重要影 响的国家之一。 作用(1)积极参加各项工作,在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中发挥 着建设性的作用。(2)中国坚持以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 (3)中国坚持以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 。(4)中国是联合 国改革的最早倡导者和有力支持者之一
维护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加各项工作,人类和 平与发展事业中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 2、 中国坚持以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
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
2、中国坚持以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
(1)中国积极推动多起地区冲突走向政治解决(地区 冲突)
(2)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参与 者(维和)
(3)在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中国维护多边 条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支持发挥联合国在防扩散 领域的核心作用 (国际裁军)

“中国+中亚五国”外长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中亚五国”外长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中亚五国”外长会晤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条约领域】政治,外交,经济,贸易,环境资源能源,旅游,检疫,医疗卫生•【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努尔苏丹正文“中国+中亚五国”外长会晤联合声明(2022年6月8日,努尔苏丹)2022年6月8日,“中国+中亚五国”外长第三次会晤在努尔苏丹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特列乌别尔季、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库鲁巴耶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土库曼斯坦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梅列多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外长诺罗夫(以下称“各方”)出席。

各方在友好、相互尊重与信任、富有建设性和相互理解的氛围中,就如何落实各国元首在2022年1月25日举行的中国同中亚五国建交30周年视频峰会上所提倡议进行了全面研究,并声明如下:一、政治外交合作各方指出,本地区合作基于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持续呈现积极发展势头。

各方重申,愿继续互利合作,进一步拓展在政治对话、可持续发展、经贸、投资、金融、科技、交通运输、水电、信息技术、生态和人文及绿色能源等领域的关系。

各方认识到,充分发掘中国同中亚国家的合作潜力,以在本地区构建安全、互利、稳定和包容的伙伴关系,十分重要。

在此背景下,各方支持推动乌兹别克斯坦在联大制定并通过关于中亚和南亚互联互通决议的倡议。

各方支持土库曼斯坦在联大制定并通过“中亚和平、信任与合作区”决议的倡议。

各方支持中方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认为其对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支持哈萨克斯坦关于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朝着国际组织方向转型的倡议。

各方强调,打击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毒品、武器弹药、爆炸物,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加强边界安全,共同打击非法移民、贩卖人口、洗钱、经济犯罪和腐败,仍是维护本地区安全稳定的优先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22)文章属性•【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条约领域】外交,文化教育,经济,贸易,工业农业•【公布日期】2022.09.15•【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撒马尔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22年9月14日至15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在撒马尔罕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两国互利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广泛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指出,建交30年来中乌两国人民如兄弟般携手同行,谱写了两国世代友好史上的光辉篇章。

双方一致认为,中乌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年来,双方保持坦诚开放、富有建设性的高层对话,在政治、外交、经贸、人文等领域建立起高效协作机制。

2013年9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以及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为双边关系发展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推动两国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

双方认为,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保持高水平协作,成为本地区国家间关系的典范。

基于双边合作的高水平,以及两国在共同关心领域进一步开展全面合作的意愿,双方决定进一步深化亲密友好、休戚与共、共享繁荣的新时代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特此声明如下:一双方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处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关键阶段。

中方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在米尔济约耶夫总统领导下取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重大成就、“新乌兹别克斯坦”2022-2026年发展战略顺利实施,以及独立31年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发展及和平外交政策取得的长足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11) 文章属性•【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11.04.19•【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于2011年4月19日至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与卡里莫夫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和会见。

双方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各领域务实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近年来双边关系及各领域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

双方一致认为,增进政治互信,深化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与相互了解,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有利于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强调,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以及二0一0年六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为新时期两国关系的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鉴于上述,双方声明如下:一、双方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原则,本着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中乌两国签订的各项双边文件确定的原则基础上,保持和发展高层和各级别的密切交往,就双边关系、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将继续落实达成的各项协议,不断充实两国关系内涵,努力推动中乌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发展。

二、双方将继续坚持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相互坚定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加强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问题上的合作与相互支持,并将此视为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哈萨克斯坦•【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4.05.1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深化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为落实二○○三年六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三年至二○○八年合作纲要》,推动双方各领域全面合作,造福两国人民,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双方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二、委员会会议是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形式。

委员会会议轮流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举行,由委员会两主席共同主持,原则上每年一次,但不形成机制。

根据实际需要可召开特别会议。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计划由委员会会议确定。

委员会决定需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并签署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双方在经贸、交通、科技、金融、能源、人文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合作,包括规划具有战略意义的大型项目合作和制订长期合作纲要。

第三条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任命各自委员会主席,均为副总理级。

第四条一、双方在委员会框架内成立以下分委会(以下称“分委会”):(一)经贸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商务部哈方主管单位:工贸部(二)交通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交通部哈方主管单位:交通通讯部(三)口岸和海关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海关总署哈方主管单位:海关检查总局(四)科技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科技部哈方主管单位:教育科学部(五)金融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方主管单位:国家银行(六)能源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方主管单位: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七)地质矿产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哈方主管单位: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八)人文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文化部哈方主管单位:文化部(九)安全合作分委会中方主管单位:外交部哈方主管单位:外交部二、经双方协商,可在委员会框架内增设或撤销常设和临时工作机构,包括个别分委会。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2001年6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元首,高度评价“上海五国”成立五年在促进并深化各成员国之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关系、巩固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一致认为“上海五国”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冷战结束后人类要求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潮流,展示了不同文明背景、传统文化各异的国家通过互尊互信实现和睦共处、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特别指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五国元首1996年和1997年分别在上海和莫斯科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两个协定以及在阿拉木图(1998年)、比什凯克(1999年)、杜尚别(2000年)会晤期间签署的总结性文件,为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大丰富了当代外交和地区合作的实践,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确信在二十一世纪政治多极化、经济和信息全球化进程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将“上海五国”机制提升到更高的合作层次,有利于各成员国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机遇和应对新的挑战与威胁;兹郑重宣布: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立上海合作组织。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各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三、上海合作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元首正式会晤,定期举行政府首脑会晤,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

为扩大和加强各领域合作,除业已形成的相应部门领导人会晤机制外,可视情组建新的会晤机制,并建立常设和临时专家工作组研究进一步开展合作的方案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哈萨克斯坦•【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92.08.1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缔结本协定。

条文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一、双方根据需要交换教师、学者和专家。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协助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书籍。

六、协助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和旅游机构间的交流和合作。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间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

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

第八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其他合作和交流协议。

第十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公法》形考答案形成性考核任务1-4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公法》形考答案形成性考核任务1-4答案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答案:复合国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答案:新政府3.各国采用()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答案:采纳或转化4.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答案:被保护国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答案:随领土转移原则6.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答案:绝对主义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答案:限制主义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答案: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9.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答案:使国际法法典化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答案:19世纪1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12.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题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答案: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1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答案:强行法性质1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15.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答案:194816.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答案:美国的凯尔森17.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答案:主权18.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答案:独立权19.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文章属性•【缔约国】巴基斯坦•【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3.11.03•【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都渴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进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中巴关系堪称国与国关系的典范。

自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两国历代领导人的共同培育下,中巴睦邻友好关系不断加强,双边合作富有成果,已经建立起面向未来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维护亚洲和平与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增进世界各国的理解与和睦。

两国开展的广泛互利合作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两国人民开辟了更加美好的未来。

双方强调,中巴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独立、文化和传统以及相互信赖和相互支持基础之上的,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应该不断发扬光大,世代传承下去。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关系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双方坚信联合国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将继续就此开展合作。

两国在国际交往实践中拥有共同的原则,支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双方在多边领域保持了密切合作,在国际场合为实现和平发展的共同目标而相互支持。

两国也一直支持亚洲地区的和平倡议,支持发展和加强有利于亚洲人民的多种经济交往。

巴基斯坦支持博鳌亚洲论坛,赞赏其为促进和加强经济交往、推动亚洲及其与其他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所做的努力。

在新世纪开端,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密切双边关系,深化和拓展两国全天候友谊和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在此基础上,双方特声明如下:一、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的经常性接触和交往,加强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军队、民间团体和地方组织的互访和交流,深化了解和友谊,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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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全文)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于2012年6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访问并出席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12次会议。

胡锦涛主席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高度评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建交20年来双边关系发展历程。

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双方在这一时期取得的主要成果:政治关系不断提升,相互给予一贯支持,务实合作迅猛发展,人文和民间交往日趋活跃,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密切协调配合。

中哈关系取得的丰硕成果,充分表明两国发展睦邻友好和全面战略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两国关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际,双方声明如下:

双方决定进一步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充实两国关系内涵。

双方将在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现行双边条约基础上,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的原则精神,进一步密切各层次交往,增进政治互信,在涉及彼此关切的重大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坚定不移地尊重对方走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深化维护安全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及地区重大问题定期交换意见,促进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开展全面交流与合作。

双方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本国法律,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运作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确保国家沿着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进步所做的努力,支持哈方提出的举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和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的倡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哈方反对“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是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3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哈萨克斯坦总理马西莫夫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哈总理
第一次定期会晤。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哈经贸合作潜力巨大,2011年双边贸易额接近250亿美元,同两国建交初期相比增长60多倍。

双方对实现两国元首提出到2015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充满信心。

双方愿进一步优化两国贸易结构,增加高附加值和高科技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共同采取措施促进贸易结构多元化。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中哈合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促进两国各领域合作。

双方认为,能源领域合作对发展双边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本着互利原则,继续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加快中哈天然气管道二期工程建设,尽早启动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C线哈境内段建设,共同确保中哈原油管道和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各自境内段长期安全稳定运营。

双方将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还将在可替代能源和页岩气开发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将支持两国金融机构与企业积极合作,落实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探讨在双边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

双方将尽快商签中哈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双方鼓励相互投资,推动在《哈萨克斯坦工业创新发展规划》等框架下吸引中方资本参与哈非资源领域项目,优先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

双方决定加强铁路、公路等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中哈第二条跨境铁路霍尔果斯-阿腾科里全线通车运行。

双方将加快实施边境口岸的现代化改造,为两国跨境运输和经贸往来提供便利条件。

中方重视利用两国跨境运输优势,愿提供协助确保必要的铁路和公路货物运输总量。

双方愿进一步发展口岸和海关领域合作,进一步促进双边及区域贸易,并采取切实措施为双方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双方认为,加强两国科技合作对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两国在高科技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地震学等非资源领域的互利合作,努力建立中哈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推动两国开展从合作研发到共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全面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

双方认为,在共同利用中哈跨界河流以及保护水质方面的互利合作对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加强对两国跨界河流水质的监测,预防污染。

双方愿积极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

双方将遵循互利和照顾对方利益的原则,继续完善法律基础,致力于公平合理地利用中哈跨界河流水资源并保护其生态环境。


双方指出,发展人文合作对巩固两国传统友谊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全面加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等领域合作,进一步密切两国文艺团体、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和青年组织间的交流互访。

双方将研究人文领域合作的新形式,努力拓宽合作方向。

双方强调发展边境地区合作的重要性,认为中哈毗邻而居,开展毗邻地区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促进双方边境地区发展。

双方将加快制订《中哈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

双方将共同运营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推动两国毗邻地区经贸合作。


双方对中哈紧急救灾领域合作表示满意,决定进一步加强两国紧急救灾部门的合作,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消防安全、事故救援、人员培训、地震等问题上开展密切协作。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济犯罪等对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双方将在双边、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多边框架内,继续密切合作应对上述威胁和挑战,共同打击“三股势力”,进一步加强反恐情报交流和反恐行动协调,开展网络、计算机和信息安全领域合作,扩大边防和执法安全合作。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将继续
加强在国际舞台上的协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进步事业。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为深化成员国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双方指出,中国成功担任了“睦邻友好年”的轮值主席国,上海合作组织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双方指出,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规划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支持上海合作组织以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为目标,继续以维护安全、加强经济和人文合作、改善民生为合作方向。

双方主张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务实合作,将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建立协商一致的项目融资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应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协调配合。

中方欢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担任第38届伊斯兰合作组织外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支持哈方关于伊斯兰合作组织同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关系,包括签署上述两个组织的秘书处合作备忘录的倡议。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信框架内的合作,推动该进程顺利发展,加强成员国互信与合作,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签字)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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