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涉及的劳动法问题详解
船舶碰撞索赔案例介绍

完善安全管理制 度
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 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 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确保 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加强船舶维护保 养
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 态,降低因设备故障引发事 故的风险。
强化风险预警和 应急响应机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 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 施予以消除。同时,完善应 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紧 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 计划,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
船舶碰撞索赔案例介绍
contents
目录
• 船舶碰撞事故概述 • 碰撞事故对各方影响分析 • 索赔过程及法律依据 • 赔偿金额计算及支付方式 • 案例分析与启示意义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
01
船舶碰撞事故概述
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
时间
2020年5月10日凌晨3点
地点
长江口南槽航道A54灯浮附近水域
03
索赔过程及法律依据
索赔申请提出与受理
提交索赔申请
受理与初步审查
受害方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应尽 快向责任方或其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 赔申请。
责任方或其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 后,应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 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申请材料准备
受害方需准备包括事故报告、损失清 单、相关证据等在内的完整申请材料 。
人员伤亡赔偿
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 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船舶修理费用
包括受损部位的维修、更换零 部件、重新涂漆等费用。
货物损失赔偿
对于因碰撞导致货物损失的情 况,需要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 行赔偿。
污染损害赔偿
如果碰撞事故导致油污等环境 污染,需要支付相应的污染治 理费用。
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

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长江沉船事故令举国悲痛、震惊,目前搜救工作还在继续,事故责任则是迷雾重重:沉船时究竟有没有遭遇龙卷风?龙卷风能否造成客轮瞬间倾覆?如果真的发生了龙卷风,气象部门为何事先没有预警?据传事发时客轮有调头迹象,客轮倾覆是否因船员操作失误所致?…… 现在关于公共事件的评论,有句名言叫“别急着发声,请等一等真相”。
上述诸多疑问,的确需要等一等真相。
发生灾难性事故,“救人第一,问责第二”也是共识。
但有些显而易见的事情不必等,因为真相就摆在那儿。
长江沉船事故的一个真相是,船长弃船逃生了。
船长和轮机长游到岸边报警,因而捡回性命,成为迄今为止屈指可数的幸存者。
400余名乘客及船员生死未卜,船长却率先活了下来。
很多人第一时间想起了泰坦尼克号。
这艘一百多年前沉没的巨轮至今仍以各种形式复活在人们的记忆里,与船同名的电影将生死关头的各种高贵人性演绎得淋漓尽致,坚持到最后一刻、与巨轮一同沉入大海的船长感动了无数影迷。
于是问题来了:“东方之星”船长究竟该不该弃船逃生?这个问题在网上吵得天翻地覆。
对比泰坦尼克号,答案是明显的:船长弃船逃生有违职业操守,是一种应该被唾弃的、不道德的行为。
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船长也是人,在那样的危急关头,人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大家都是一条命,船长的命并不比别人更贱,没理由要求船长只能以死陪葬;我们敬重泰坦尼克的船长,但一个人的高尚选择不能被奉为准则强加给每个身临其境的人;况且,船长先逃出来报警,没准儿更加有利于救人;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沉船是船长失职或失误所致,否则他不应背负道德指责,更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后一种观点看似很理性,很“人人平等”,很“生命至上”,其实经不起推敲。
船长危机关头弃船逃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件事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
东方之星沉船事故

经过详细调查,发现事故是由于船只 遭遇强对流天气,导致翻沉。调查结 果还指出,船只的维护和检修存在疏 漏,未能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 隐患。
责任追究与处理
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对船只 所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 律追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对船只所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 行了严厉处罚,并要求公司进行 全面整改,加强安全管理,防止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东方之星沉船事故
contents
目录
• 事故概述 • 救援行动 • 社会反响 • 事故调查与处理 • 事故影响
01 事故概述
事故时间与地点
事故时间
2015年6月1日
事故地点
长江大马洲水道
事故船只与乘客
船只信息
东方之星号游轮
乘客人数
454人,其中游客406人,船员47人,导游5人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预防措施与改进建议
预防措施
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加 强了对船只的监管和维护,要求船只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VS
改进建议
建议船只所属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应 急预案,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 能力。同时,呼吁全社会关注船只安全问 题,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05 事故影响
对遇难者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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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媒体在报道中注重客观、真实,强调团结、友爱 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引导舆论朝着理性、健康 的方向发展。
3
媒体还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了采访,展现了人间真 情和社会关爱,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同情心和爱 心。
04 事故调查与处理
调查进展与结果
沉船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沉船是指在海洋、江河、湖泊等水域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船舶沉没的船舶。
沉船可能携带大量的货物、文物、能源等资源,对周边环境、渔业、旅游业等产生重大影响。
沉船归属问题,即沉船所涉及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探讨沉船归属的法律规定。
二、国际法层面1. 国际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对沉船归属问题有明确规定。
(1)沉船所在水域属于沿岸国管辖范围内。
根据《公约》第十三条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因此,沉船所在水域属于沿岸国管辖范围内。
(2)沉船归属问题由沿岸国决定。
根据《公约》第十七条规定,沉船及其所载货物、能源等财产的归属,由沿岸国决定。
(3)沉船及其所载财产的打捞。
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沿岸国可以授权个人或组织进行沉船及其所载财产的打捞,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定。
2. 其他国际公约除了《公约》外,还有一些其他国际公约对沉船归属问题有所涉及,如《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打捞公约》(以下简称《打捞公约》)、《联合国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等。
(1)《打捞公约》对沉船及其所载财产的打捞进行了规定,包括打捞权、打捞费用、打捞后的财产处理等。
(2)《海洋环境保护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沉船及其所载财产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包括沉船清除、沉船遗骸的打捞等。
三、国内法层面1. 中国法律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沉船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国对在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沉船及其所载财产享有主权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沉船及其所载财产的归属,由沉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 地方性法规部分沿海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也对沉船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浙江省沉船打捞管理办法》、《福建省沉船打捞管理办法》等。
内河沉船事件中可能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内河沉船事件中可能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审理沉船事故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是海事法院的⼀项重要审判⼯作内容。
沉船事件往往伴随着⼈员的伤亡,这也是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长江⽔道作为世界上最为繁忙的⽔上运输通道之⼀,因船舶碰撞、恶劣天⽓、驾驶失误、积载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沉船事故频发。
在此,海事法官就谈⼀谈在内河沉船事件中可能遇到的⼏个常见法律问题,仅供⼤家交流参考。
⼈员伤亡的赔偿问题船员的伤亡赔偿。
船员是指包括船舶驾驶、轮机、⽔⼿及厨师等后勤⼈员在内的所有在船服务⼈员,通常由船舶所有⼈或船舶经营⼈招募,形成管货或为旅客服务的团队,以船长为⾸。
船员在船⼯作期间遭遇沉船事故⽽伤亡的,系履⾏职务期间发⽣的⼯伤,应由所在⽤⼈单位或⽤⼯单位通过⼯伤保险的程序处理,由侵权导致的⼈⾝伤亡也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需⼯伤处理前置。
有⼀部分船东为船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在这种情况下,船员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即⼈⾝险赔偿⾦和⼯伤(或侵权)赔偿。
除⾮船东投保雇主(船东)责任险,否则不得以为船员投保团体意外险为由,拒绝承担船东责任。
在船旅客的伤亡赔偿。
船上的旅客分为海上旅客运输和内河旅客运输,相应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本⽂只讨论内河旅客运输的问题。
⼀般情况下,旅客上船前通过旅⾏社或承运⼈⽅购有⼈⾝意外险,因此在发⽣沉船事故后,可以获得商业保险和侵权赔偿和双份赔偿⾦。
如果在船旅客在事故中失踪,应当向海事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可以选择。
通常在发⽣沉船事故后,利害关系⼈均可凭海事部门出具的该公民不能⽣存的证明材料,到海事法院申请宣告在事故失踪⼈死亡,由法院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
沉船的保险问题。
关于船舶的保险险种有很多,但“船壳险”⼀般都是要保的。
船壳险主险⼜分为“全损险”和“⼀切险”,因全损险只在船舶完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才进⾏理赔,故船东们⼤多倾向于投保⼀切险。
谈谈内河沉船事故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谈谈内河沉船事故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内河沉船事故是指发生在内陆水道或内陆河流上的船只沉没或遭受严重损害的事件。
这类事故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包括船舶责任、救助义务、赔偿责任等,下面将对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船舶责任船舶责任是指船舶在发生事故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内河沉船事故中,船舶责任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条例》等。
根据这些法律,船舶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1. 船舶在航行中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导致撞击或碰撞其他船只或桥梁、码头、船坞等设施;2. 船舶在航行中违反规定,如不慎撞上水下障碍物,造成船体破裂或漏水等问题;3. 船舶所运输的货物超载或装载不当,导致船只失稳或船体损坏。
对于内河沉船事故中的船舶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定性。
如果船舶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该行为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船舶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就会非常大。
二、救助义务内河沉船事故中,船舶所承载的人员和货物遭遇危险时,司机和船员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尽力向他人提供救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向遇难者施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内河沉船事故中的救助义务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救助的范围:船舶需要尽最大努力救助船上人员和所运输的货物,救助的范围包括营救受困人员、货物,以及控制火灾等紧急情况;2. 救助的时间:司机和船员需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否则可能因为拖延救援而导致其他人员和货物的伤亡;3. 救助的费用:船舶在救助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营救人员的医疗费用、损坏货物的赔偿等。
三、赔偿责任内河沉船事故中,发生意外事故可能导致多方面的损失,需要对各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内河沉船事故中,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船舶赔偿责任:船舶在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应由船舶承担,但如果事故的发生与船舶司机无直接的过错行为相关,则可能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天气因素是否存在等;2. 第三人赔偿责任:如果船舶在事故中损坏了他人的财产或造成了人身伤害,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第三人赔偿责任;3. 保险责任: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购买相关的险种,如船舶责任险、运输货物保险等,在事故中出现的损失通常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赔偿。
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
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2015年6月1日晚,一艘载有456人的东方之星游轮在长江航行途中突然翻沉,造成多人死亡和失踪。
这一惨剧震惊了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调查组的分析,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缺陷东方之星游轮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游轮的重心过高,船体宽度不足,导致船体稳定性不佳。
此外,游轮的救生设备和疏散通道设计也存在问题,不利于乘客的疏散和逃生。
2. 船舶管理不善游轮所属公司在船舶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调查组发现,游轮在船舶检验和维修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此外,船舶管理人员在应急处理和危险情况处置方面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
3. 天气突变事故发生时,长江上突然遭遇强烈的风暴和大雨,天气条件极为恶劣。
这种突变的天气情况对游轮的航行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然而,游轮船长和船员在面临恶劣天气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船只失去控制。
4. 乘客疏散不及时调查组发现,在事故发生后,乘客疏散不及时,导致许多人无法及时逃生。
乘客们在面临危险时出现了恐慌和混乱的情况,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
此外,游轮的疏散通道布局不合理,也加剧了疏散困难。
三、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追究。
游轮所属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违反船舶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和严重后果的发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也因监管不力受到相应处理。
此外,游轮船长和船员也因失职失责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事故教训与改进措施东方之星沉船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教训。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船舶设计和建造的监管,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对于已经存在的船舶,应加强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加强船舶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东方之星”游轮事故赔偿问题的法律分析
“东方之星”游轮事故赔偿问题的法律分析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克靖律师背景简介:6.1东方之星沉没事件是指发生在2015年6月1日约21时28分的沉船事故。
隶属重庆万州,从南京开往重庆的豪华游轮“东方之星”因突遇龙卷风,在一两分钟之内倾覆倒扣在水中。
据长江航务管理局最新情况,出事船舶载客458人,其中内宾406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7人。
截至2015年6月8日上午,“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已搜救遇难者遗体434具,生还14人,失踪8人。
“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发生后,在国内外均产生了巨大影响,境内境外媒体都进行了跟踪报道,其影响之大,是因为一次性死伤人数众多,达四百多人。
有媒体的跟踪报道,这对往后赔偿的实际履行倒是有利的一面,家属也许能够避免事故发生后家破人亡却又索赔无门惨况。
到目前为止,各方的工作开展得也很到位,家属似乎也满意。
本次沉船事故涉及的法律关系颇多,有侵权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河道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工伤法律关系等。
本文以下主要从游客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对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剖析。
一、沉船事故发生的原因到目前为止,龙卷风似乎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属于天灾。
但是,从事故调查的角度来说,必须要搞清楚:龙卷风是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船上工作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船只本身的设备技术状态是否适航等。
应当严谨、负责、认真地进行全面调查,不放过蛛丝马迹,严格查清全部原因,才能吸取教训,杜绝后患,公路、航空、海运、铁路等各行各业举一反三,改进工作,才能化悲痛为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所谓多难兴邦,是因为从灾难中吸取了教训,不断改进,日新又新,不断进步。
如果敷衍了事,则是多难败邦而已,兴邦无从谈起。
根据《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14条规定,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的内河交通事故由中国海事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鉴于本次事故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协调多个部门,由国务院设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也是合法的。
监利县政府应对“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协调处理的研究
监利县政府应对“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协调处理的研究作者:潘成华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年第07期【摘要】距离重庆“东方之星”客轮沉没已有一周年了,回过头来看,当地的监利县政府协调处理事件的做法深得社会各界好评,并树立了协调处理公共危机的典范,认真研究这一经典案例对地方政府管理危机公关很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监利;危机;协调;事故2015年5月28号,重庆“东方之星”客轮在途经湖北监利县长江水域时,突遇龙卷风翻沉。
此事已过去一周年了,后人除了缅怀死难者,寄托哀思外,还要吸取教训,认真总结。
尤其是监利县政府在协调处理事件时的诸多做法已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今天回过头来仔细研究这一案例,对地方政府开展危机管理,协调处理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有很好借鉴意义。
一、监利县政府应对沉船事件采取的举措(一)迅速开启全速救援及机关应急预案。
沉船事件发生后不久,县委就召开主要领导碰头会,研究部署救援工作。
同时,组建了沉船遇难家属接待、市场管控和机关应急预备三个专班,落实责任制。
接待专班保持与家属所在省市专班联系,全力解决家属的吃、住、行困难,做好安抚工作;机关应急预备专班每天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随时准备。
及时了解各专班工作情况,收集信息,利用各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市场管控组由物价局和工商局负责。
三个专班相互沟通,相互协作,保持联系。
(二)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防止谣言的传播。
展开救援同时,政府总是会及时地、高频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确保了信息的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有效防止了谣言的传播。
几乎每天都有三场新闻发布会,各大媒体守候发布会现场,最新报道不断地滚动播出,极大地提升了公众对事件的了解程度,强化了权威声音,正确引导了舆论导向。
(三)启动临时严管机制,防止哄抬物价。
2015年6月2日上午6点,县物价局立即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传达了县委精神,动员部署了有关工作,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全力以赴,全员上岗。
6·1东方之星旅游客船倾覆事件
2015年6月2日上午,旅游部门公布,沉没江底的东方之星豪华游轮上,各省人员分布情况为:上海97人,江苏204人,浙江11人,天津43人,山东23人,福建19人,安徽8人。另有船员47人,导游5人。[3]
2事故经过
2015年5月28号,“东方之星”客轮在从南京出发开往重庆,中途还停靠了南京多个港口。事发时,船舶处在长江中游的湖北水域。据了解,该水域距南京1400多公里。
5事故原因
船长表示在平稳行使过程中,突然遭遇龙卷风,导致客船倾覆。
根据气象雷达监测资料分析,船舶倾覆是由龙卷风引起的,风力在12级以上。事发前后一条带状雷暴回波正经过监利县。
长江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东方之星”突遇龙卷风后,在一两分钟之内倾覆,当时船上大多数人都准备休息,因此,事故发生时该船没有向外发出任何求救信号,目前已沉入江中,呈倒扣状,给救援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截至2015年2日8时,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已协调34艘公务船及多艘过往船舶在现场搜寻。现场已救起9人。
舟桥旅出动100余人,20台车,携带18艘冲锋舟,两艘救护汽艇,以及部分应急救援器材正在火速赶往事故发生地。[5]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启动突发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成立水上搜救指挥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省、荆州市、监利县已调热轧1Cr5Mo合金管集力量在现场开展紧急搜救。目前,湖北已组织预备人员580人、武警1000人、公安干警600人、群众1000余人在事发江段开展巡查,全力配合水面搜救。
正在恩施自治州调研高压锅炉管的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立即作出批示,要求长江海事局、荆州、咸宁市和省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安置好获救人员,并紧急赶往事发现场。省长王国生立即作出批示并紧急赶往现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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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涉及的劳动法问题详解
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涉及的劳动法问题详解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2023年6月1日深夜11点多,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大型豪华游轮从南京驶往重庆,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突遇龙卷风沉没。
出事船舶载客456人,其中内宾406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7人,船上乘客多为上海一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老年旅游团成员,年龄在50-80岁不等。
据媒体报道,目前共搜寻遇难者遗体431具,生还14人,失踪11人。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令人痛心。
那么,在此次事件的背后,从法律角度,特别是从《劳动法》的角度又会折射出怎样的劳动用工的问题和善后工作的处理?
一、关于“东方之星”的沉船事件中的三类当事人群
1、关于“东方之星”乘客
沉船事故发生时,适逢6月1日深夜,船上的乘客大多属于50-80岁不等的老年人;此时,不难想象,能够在工作日乘坐游船外出旅游且年龄在50-80岁不等的人,应当大多数属于离退休人员。
当然,这中间不排除一些并未退休而是休年假外出旅游的可能。
那么,针对这种假设,进行如下分析:
(1)假如有一些乘客系在职职工休年休假而乘船外出旅游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那么,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身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显然员工在休假期外出旅游发生的意外,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故不属于工伤。
(2)假如一些乘客属于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聘请退休人员入职继续用工的,双方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由此而产生纠纷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在外出旅游发生意外伤害的,其损害后果应当由相关的保险公司和船舶的所有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关于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此次沉船事件中相关情形得知,“东方之星”客船上有某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这5名工作人员既是带队人员,也是负责这些随团乘客在船上及履行期间的人身安全等。
换句话说,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在船上带队前往重庆,其船上应视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3、关于“东方之星”客轮上船员等船舶工作人员
根据《海商法》、《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就是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
簿的人员,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再由用人单位将其派遣至船东的船舶上进行工作。
船舶就是船员的工作场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船舶颠覆沉没,造成其意外身亡的,应当被认为工伤。
二、关于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在这次事件中,遭受意外伤亡的人员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将会根据伤害后果分为因工受到伤害和因工死亡两种情形。
1、因工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被鉴定的一级至十级等级标准,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具体如下: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因工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万元。
三、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东方之星”客轮的沉船事件的发生,是我们你每一个国人都不希望看到的,既然天公的不作美,导致了这次灾难的发生,那么,为了不能忘却的惨痛记忆,我们更应该活好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