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
财行[2008]2号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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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08]2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现将《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军队系统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各类培训班,不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08]2号第一条为保障援外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门预算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班是指经批准由援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国内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政府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援外培训班,具体包括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参加的部级官员班、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参加的司处级官员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班。
第三条援外培训班承办单位需具备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以及必备的对外交往经验和外事接待能力等。
援外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或招标定价的管理办法。
承办单位应专款专用,保障对外培训工作的需要,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新增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条培训班开支范围分为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毕业证书制作费、管理费、税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培训费。
包括讲课费、翻译费、教材、教学及实验设备、有关资料、场租、当地交通、实习参观、邮电通讯、安保等费用,按培训班人数和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二)接待费。
包括学员在中国境内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赠送小礼品及医疗费等费用。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
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外专发[200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规定和欧元区货币统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币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标准执行。
二、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的80%执行。
三、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发给个人。
四、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一律不发放国家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五、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
六、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
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2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发布日期:2011-5-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28•【文号】商援发[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08〕285号)各有关工程监理企业: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援外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提高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水平,特制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请径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商务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施工监理取费原则第一条在我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及其它财政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受商务部的委托,提供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规模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第三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在参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贯彻“总体接轨、简化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结合援外工作的特点,充分兼顾国外现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和国内相关工作环节监督检查的特殊要求。
第二章施工监理取费标准第一节施工监理取费标准第五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分档定额计费,并根据受援国类别参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计取驻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战乱补贴以及国际旅费(含中转)的方法计算收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商财字[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加强援外培训班的财务管理,简化费用结算程序,我部制定了《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为保障我部援外培训班(包括多/双边官员班和多/双边技术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培训班的财务管理,规范培训班的开支标准,简化培训费用的结算手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援外培训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标准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除实行集中结算的国际机票款、保险费和毕业证书制作费等据实报销外,其他费用均实行包干结算。
有关费用结算标准及程序如下:1.学员早来晚走食宿费:按培训学员(包括管理人员)每人均增加前一后一各1天计算,平均每人2天,参照学员培训开支标准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
2.培训住宿费:按财政部规定开支标准的上限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部级官员每人每天700元,所携带助手每人每天300元;司处级官员每人每天300元;技术班学员每人每天300元。
承办单位须安排副部级及以上官员住套间或单间,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和技术班学员住单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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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
结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
•【文号】商财字[2008]12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
通知
(商财字[2008]1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援外培训学员国际机票订购和国际旅费结算,简化费用结算程序,完善《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见商财字[2008]6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援外培训学员的国际机票在国内指定的航空代理机构集中订购,各驻外经商参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参处)原则上不再为援外培训学员垫付国际旅费及国际中转费。
如确需在国外航空机构订票和由经商参处垫付国际旅费的,应事先报财务司批准。
二、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作为援外培训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援外培训学员在国内集中订购国际机票事宜,包括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对学员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协调经商参处、航空代理机构及承办单位的关系,为学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以及对超计划国别、超计划人数招生进行监督等。
三、学员航班线路应当按照规定路线执行(见附件1),学员来华优先选乘国内航空公司航班。
如国内航空公司班次无法衔接或外航同等路线价格远低于国内航空公司票价,可视情选乘外航。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路线订票的,需由航空代理机构提出建议路线商经商参处后,报培训中心批准。
四、经商参处必须及时报送学员订票信息,严格按计划国别、人数招生,并按班别填写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见附件2),连同学员护照复印件于培训班开班前20天发送到培训中心(联系电话:69759236,69759361,69759051,133****7553,136****1079;传真:69759974,69759203,69759359;电子邮件:************************,********************)。
经商参处对所报订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培训中心对经商参处所报订票信息审核把关,审核确认后的机票订购单交航空代理机构办理订票手续。
对于超计划国别、招生人数的订票,不予办理订票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订票的学员顺延到以后相关培训班安排。
五、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审核确认的订票信息办理订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订票任务,同时将订票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培训中心。
出票前航空机构须与培训中心再次确认,培训中心同意出票后,航空代理机构应及时将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
经商参处负责将上述信息及时通知学员。
六、各经商参处应根据学员行期和预定机票情况敦促学员及时办理赴华签证和中转签证。
如学员因故不能按期成行,经商参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培训中心和航空代理机构,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提出的要求,及时对机票进行相应改、退签处理,并通知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
七、国际旅费实行年初预拨周转金,按月按班结算制度。
航空代理机构凭发票、结算单及培训中心签字确认的学员信息表与财务司统一办理结算。
改、退签所
产生费用凭经商参处书面说明、培训中心处理意见及有关单据与财务司据实结算。
八、国际中转费由各地方承办单位按国际中转费发放国别及标准,在学员抵达后发给学员,由学员签收。
按规定线路直飞的学员因航班延误、取消等特殊原因发生中转的,经培训中心商财务司同意后可酌情补发国际中转费。
九、请各经商参处对截至9月30日前已垫付尚未结算的国际旅费(包括国际中转费)进行彻底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8年10月20日前报财务司(涉外财务处)办理结算。
联系电话:65198429/65198427,传真:65197907。
附件:1.援外培训学员来华航班规定中转城市及中转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2.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
附件1:
注:1.学员来华优先选乘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如国内航空公司班次无法衔接或外航同等路线机票价格远远低于国内航空公司票价,则可视情选乘外航。
2.学员不分级别,均统一按中转费发放标准执行。
3.上述中转费发放标准,因航班调整等原因需要修订的,由经商参处报财务司审核批准。
附件2:
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
订票单位负责人签字:商务部培训中心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