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高履行职能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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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共广东省委员会政法委•【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粤财行〔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05〕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司法局: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

省政府继2002年12月批准省财政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每年拨出1000万元合计3000万元扶持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之后,为加快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又于2004年12月底,决定再拨出3000万元用于补助困难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此项工程要求参照“派出所03工程”、“禁毒03工程”、“法院04工程”的做法,对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作出具体的部署。

为确保按期保质全面完成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也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直接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教育的重要职责。

这些年来,全省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便利群众、反应迅捷的优势,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职能,在维护我省的基层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理、保障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和难以替代的作用。

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问题,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级政法委、司法局、财政局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粤府办〔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3〕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7日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贯彻实施《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行动计划》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粤司[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2009]97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落实或参照执行。

在落实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厅信访办联系。

联系人:文芳芳,联系电话:86351250。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任务目标通过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领导带头,责任明确,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倾听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发现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调整决策,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接访领导厅领导班子成员。

四、接访范围(一)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二)反映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三)办理难度大,需要领导出面协调的疑难案件或历史积案;(四)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五)领导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案件和信访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调研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调研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粤司[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调研的通知(粤司[2008]88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了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情况,研究分析司法行政系统在管理体制、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存在问题,更好地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履行职能,满足社会对司法行政的公共服务需要。

省司法厅、省编办将于6月至9月开展专题调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基本情况1、目前,市、县(区、市)司法局内设机构和直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设置情况。

2、2000年机构改革后各市、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

3、基层司法所承担的主要职责、管理体制以及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

4、基层司法所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情况。

5、人民调解工作现状、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经费配备等情况。

(二)困难与问题1、司法行政系统(含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职能配置与现有机构编制方面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其原因分析。

3、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困难、问题和原因分析。

(三)意见与建议1、司法行政机关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

2、如何通过深化改革,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更符合司法行政工作需要。

3、如何更好地理顺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

4、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所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

5、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开展社区矫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粤司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20〕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重新组建后,梳理修订了《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信访办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2月6日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整合了司法行政职能各项业务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诉求情形、分类处理途径及法律依据,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程序、时限、文书要求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复议方面1.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机关决定。

分类处理途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二、法律服务方面(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

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粤司〔2022〕276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粤司〔2022〕2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发展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和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中央以及我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粤府办〔2020〕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粤司〔2021〕327号)相关规定,经组织推荐和申报、评审调研等环节,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40家基层单位作为首批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现将有关名单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一)基层行政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广州市白云区卫生监督所2.南雄市珠玑镇人民政府3.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5.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6.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7.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8.揭西县棉湖镇人民政府(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9.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都府社区居民委员会10.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民委员会11.惠州市惠城区江南街道埔前社区居民委员会12.英德市连江口镇连樟村民委员会(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1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14.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1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研究会16.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17.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18.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1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研究院20.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四)社会组织21.广东省海南商会22.河源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23.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4.江门市新会区新会陈皮行业协会25.阳江市五金刀剪行业协会26.茂名市农业农村产业协会(五)企业27.广东省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28.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29.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0.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3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3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3.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34.潮州府城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5.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其他基层组织36.广东汕头华侨中学37.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38.大埔县三河坝战役纪念园管理处39.汕尾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40.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上联系点期限为五年,自2023年1月至202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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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高履行职能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粤司[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高履行职能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06]28号)各市、县(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高履行职能能力的实施意见》已吸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贯彻落实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联系人:唐祖英,联系电话:86351137。

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高履行职能能力的实施意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是一项关系司法行政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指示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促进广东司法行政工作提升水平和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加强基层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广东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治安总体稳定,经济发展形势良好,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和问题仍然大量存在。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础性、群众性的特点,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为广东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加强基层建设是夯实司法行政基础,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关键在于巩固基层基础。

把加强基层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着力点,通过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构建和谐广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加强基层建设是解决发展中存在问题和困难,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有了很大进步,但基层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面对的困难和问题更多,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行政基层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基层建设,是适应形势要求,解决困扰司法行政发展的困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

4.加强基层建设是树立司法行政新形象的客观要求。

基层工作直接为基层党委、政府服务,直接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直接为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服务,其工作水平、工作作风、精神状态以及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和反映着整个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工作水平。

通过加强和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新形象。

二、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5.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和创新意识,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队伍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充实职能,强化管理,整体推进,不断增强基层的综合实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和实现富裕安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6.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基层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工作平台;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形象。

三、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一)下放管理权限,充实基层司法行政职能7.改革和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

重点要明确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赋予其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规范其行政权力的执行程序、限度和承担的相应责任,促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设置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操作性和行政效率。

8.构建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体制,下放部分管理事项到县(区)司法局。

严格遵循“职责法定,委托有效”的原则,对于目前还未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的管理事项,只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省、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应逐步下放,强化县(区)司法局在管理和指导律师、公证、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二)完善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9.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司法所实行县(区)司法局直管。

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人、财、物实行直接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运行机制。

尽快争取司法所建制定为副科级以上,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

10.加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建设和监狱、劳教所建设。

完善基层工作机构,健全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和法律援助等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健全经费保障。

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狱和劳教所建设。

(三)加大立法和政策支持,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11.省厅和有立法权的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动立法进程,争取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相关立法尽快出台。

目前没有法律依据的,要积极出台并修订相关政策文件,完善管理办法,使基层履行职能时有章可循。

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管理事项下放时要完善后续管理办法,为基层履行职能提供保障措施。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形象12.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司法行政财政保障体制。

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理顺与财政部门的关系,使司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

对于经费严重紧缺的山区县(区)司法局,按照中央关于确保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的要求和我省政法工作关于两年全省基本解决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办公办案经费困难问题的要求,争取财政资金实行重点扶持。

13.继续加快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物资装备建设。

继续加大欠发达地区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扶持力度,要紧紧抓住“规划、资金、管理”三个环节,加快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认真组织实施司法所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尚未实施的,要抓紧启动实施;对已经启动的建设项目,要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抓好项目管理。

积极主动地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建设资金投入和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加快司法所的设施装备建设。

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欠发达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2007年全省全面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力争两年内司法所配备专用电话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将“五大件”交通办公设施全部配齐。

“十一五”期间,努力争取为条件成熟的司法所配置一辆经济实用型的基层工作业务用车。

14.改善县(区)司法局的办公环境和设施条件。

认真开展调研,积极理顺关系,争取省级财政扶持,逐步解决欠发达地区县(区)司法局办公楼建设和硬件设施问题,为县(区)司法局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15.加快监狱布局调整和狱(所)政建设。

加快监狱迁建步伐,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蕉岭、坪石监狱的搬迁任务,高标准建好迁建监狱,彻底改变基础设施破旧、安全隐患多的困境。

加大改造扩建力度,解决现有监管设施不配套问题。

加大技防投入力度,减轻干警的监管压力。

筹建病犯监狱,对重、特病服刑人员实行分类集中管理和治疗。

五、加强宏观指导,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16.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起廉洁高效和服务为民的管理机制,使日常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逐步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不断提高基层工作水平。

善于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思想教育等手段,实行综合管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17.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以政法网建设为契机,推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司法行政信息资源最大程度地共享,推广无纸化办公和多功能会议系统,加强各项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加强监狱、劳教场所信息网络建设,场所实现电化教育和闭路电视监控,全面提高管理和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适应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

其中,全省监所的现代化监控建设,要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

18.加强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把政务公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核和领导干部个人反腐保廉责任制的范围,渗透到治本抓源头的各项工作之中,扩展政务公开内容。

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建立起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政务公开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继续深化狱(所)务公开和法律服务公开工作,促进公正执法和司法公正。

六、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一)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19.选好配强县(区)司法局长、乡镇(街道)司法所长和监狱长、劳教所长。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沟通,强化县(区)局领导班子协管力度,真正落实“双重管理”,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努力做到结构合理、梯次配备、优势互补,把基层领导班子建成一支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队伍。

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有计划地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基层锻炼,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挂职。

(二)建设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20.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坚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完善“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体制。

司法所、县(市、区)司法局和监狱、劳教所录用干部、警察,都必须严格执行“凡进必考”的原则,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新录用人员要经过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正式上岗。

对于不称职的人员,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进行调整。

21.调整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争取今年底全省司法所人员全部满编到位。

并乡撤镇调整出来的编制要力争用于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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