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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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办发[2007]283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2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土地政策按照渝府发〔2005〕7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全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经市政府现代物流联席会议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和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用地,按照工业园区用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依法按实际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用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

(四)入驻重庆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物流基地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出让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存量分成),由市财政扣除政策规定的相关规费后,返还物流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物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

现代物流概述和重庆物流现状

现代物流概述和重庆物流现状
鼓励物流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定制化、个性化的 物流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05
现代物流的挑战与对策
现代物流面临的挑战
市场竞争加剧
随着全球化和电商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需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以保持竞争优势。
环境法规趋严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各国政府对物流行业的环保要 求越来越严格,企业需要采取环保措施并承担更多的社会 责任。
现代物流技术在重庆的应用
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物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重庆物 流业,通过实时监测和追踪货物 信息,提高了物流运作的透明度 和效率。
大数据分析技术的
应用
大数据技术对重庆物流业的发展 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对 海量数据的分析处理,优化了物 流路线和运输方式,降低了运营 成本。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企业应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建 立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的核心 竞争力。
优化供应链管理 企业应加强供应链管理,优化供 应商和分销商的选择和管理,提 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灵活性。
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企业应关注客户需求,提供个性 化和定制化的服务,建立良好的 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 诚度。
技术更新换代
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对物流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物 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企业需要不断学习和应用新 技术以提高运营效率。
客户需求多样化
客户对物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要求企业提供更加 个性化和定制化的服务,以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
现代物流的发展对策
加强技术创新和应用 企业应积极探索和应用新技术, 如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 以提高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
从而增强重庆地区的区域竞争力。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黔江府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四届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补齐产业发展短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黔江区内登记注册,有经营实体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餐饮住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象还包含区内企事业单位(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可由自然人申请)。

第二章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第三条升规上限奖励。

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区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的达限奖励,分两年兑现。

第四条发展贡献奖励。

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以其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30%为基数,由区财政另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对以前年度成为并保持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以其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10%为基数,由区财政另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第三章工业产业扶持政策第五条支持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和投资200万元以上做大产业规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渝府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9]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包括其重要子企业,下同)整体上市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在全市有关各方大力支持下,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支持和鼓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整体上市步伐,借助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做大做强,构建国资监管的新模式,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是当前我市国有企业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对加快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建设西部地区经济重要增长极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活力。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上市后,实现产权多元化,改善经营机制,有助于调动多个利益主体的积极性,促使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内控制度和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步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轨道。

(二)有利于国有资本布局及结构战略性调整。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上市后,可通过资产证券化整合各种资源,开展并购重组,推动各种经营要素在企业间合理流动,促进优质资源进一步向优质上市公司集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市属国有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三)有利于创新国资监管方式。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将实现由单一的国资委监管向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股东、中介机构、媒体等“六位一体”多方监管模式的转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家物流枢纽统计分类》等10项推荐性物流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家物流枢纽统计分类》等10项推荐性物流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家物流枢纽统计分类》等10项推荐性物流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11.04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邮政,标准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5号
关于发布《国家物流枢纽统计分类》等10项推荐性物流行业
标准的公告
根据推荐性物流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家物流枢纽统计分类》等10项推荐性物流行业标准已完成研究起草等工作,并经我委审核通过(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4日附件:10项推荐性物流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重庆市物流相关政策文件清单

重庆市物流相关政策文件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委重庆市智慧商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渝府办发〔2020〕78号 渝府办发〔2020〕37号 渝府办发〔2020〕25号 渝府办发〔2020〕16号 渝府办发〔2020〕4号 渝府办发〔2020〕2号 渝府办发〔2019〕98号 渝府办发〔2019〕81号 渝府办发〔2019〕80号 渝府办〔2019〕12号 渝府办发〔2019〕56号 渝府办发〔2019〕52号 渝府办发〔2019〕33号 渝府办发〔2019〕1号 渝府办发〔2018〕192号 渝府办发〔2018〕179号 渝府办〔2018〕23号 渝府办发〔2018〕175号 渝府办发〔2018〕167号 渝府办发〔2018〕155号 渝府办发〔2018〕123号 渝府办发〔2018〕73号 渝府办发〔2018〕75号 渝府办〔2018〕6号 渝府办发〔2018〕54号 渝府办发〔2018〕38号 渝府办发〔2018〕32号 渝府办发〔2018〕25号 渝府办发〔2018〕18号 渝府办发〔2018〕20号 渝府办〔2017〕33号 渝府办发〔2017〕142号 渝府办发〔2017〕113号 渝府办发〔2017〕102号 渝府办发〔2017〕91号 渝府办发〔2017〕93号 渝府办发〔2017〕83号 渝府办发〔2017〕69号 渝府办发〔2016〕247号 渝府办发〔2016〕240号 渝府办发〔2016〕228号 渝府办发〔2016〕205号 渝府办〔2016〕23号 渝府办发〔2016〕180号 渝府办发〔2016〕177号 渝府办发〔2016〕174号 渝府办发〔2016〕155号 渝府办发〔2016〕143号 渝府办发〔2016〕137号 渝府办发〔2016〕128号 渝府办发〔2016〕117号 渝府办发〔2016〕109号 渝府办发〔2016〕107号 渝府办发〔2016〕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工作方案为加快发展城市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缓解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配送体系建设,根据《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城市配送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城市共同配送要围绕城市配送体系建设,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示范带动、梯次推进的原则,以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缓解城区交通拥堵为目标,以公共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为载体,以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为支撑,以整合优化物流资源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创新配送模式、培育市场主体、完善配送网络、优化通行管控、强化市场监督,推进城市共同配送一体化发展,着力提升城市配送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水平,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基本形成,城市电商物流末端共同配送点基本覆盖,城市共同配送率(含集中配送率和统一配送率,下同)达到30%,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共同配送网点覆盖率达50%左右、其他区县(自治县)达到40%左右,第三方物流成为城市配送重要力量,物流费用明显降低,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构建现代城市共同配送体系,为工商企业和城市居民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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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
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加快培育优势现代物流企业,引导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现代物流企业是指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物流为主营,按照客户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的基本需求,用现代信息及管理技术等先进手段对物流环节进行组织和管理,实现流程优化,提供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项目指符合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管理等基本功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物流管理服务项目;具有一定现代化特征和产业带动作用的综合及专业物流基地、物流中心。

第四条
凡经本办法认定产生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可享受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
重点现代物流企业按综合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和运输型物流企业进行分类认定。

货代企业纳入综合型物流企业进行认定。

第六条
重点综合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4000万元,资产总额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物流规划、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物流信息等综合服务。

第七条
重点仓储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年仓储营业收入1000万元,资产总额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自有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

第八条
重点运输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年货运营业收入5000万元,资产总额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自有货运车辆70%以上且总载重量750吨以上,水运物流企业自有载重吨位1万吨以上,直接提供货运、货物快递等运输服务。

第九条
中央在渝物流企业资产包括母公司在渝投资交由重庆公司经营的物流资产。

第十条
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须具有市内外物流网络,有整合多式联运的能力,拥有一定的服务品牌,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2000或其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机制、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
方案;对物流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外辐射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和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投资要求:纳入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滚动实施,总投资50 00万元以上的项目;物流信息化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非物流经营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条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内容须符合现代物流的要求,物流经营模式先进,物流技术和信息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重庆现代物流业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申报表;
所属协会的推荐意见;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主要财务报表;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的近期信用证明;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申报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中央在渝企业、外资企业、市属企业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申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转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全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申报情况,定期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联席会议最终审定。

对达到国家重点物流联系企业、国家税收试点企业标准和国家重点物流项目要求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产生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或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文明确《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根据认定通知并审核相关条件后,对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办理有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九条
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业主要于每个季度第二周前向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经营报表、项目建设进度报表、涉及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重大变更。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统计要求及时汇总填写统计报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市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企业和项目业主的季度经营报表、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重点现代物流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对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以及进度等进行抽查和临时审查。

对达不到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条件的,取消其重点资格,有关部门自取消之日起停止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隐瞒重大事项等骗取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已经认定的重点资格,有关部门停止执行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并收回已经给予的政策优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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