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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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1. 比例合同 第二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分保额。 由于保费较多而赔款金额较大,故对整个业务是有影
响的。虽然分保费过分大于分保额,但不能认为分保费可 赔付几个全损而可能有较大的收益,而应注意到会产生严 重的亏损。这种情况,应着重从分保费这一方面考虑。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为了承保
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 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
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 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 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 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 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非比例合同 根据不同的超赔方式,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的确定
方式略有差别。 (1)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 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 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 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 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
3.流程 1)审查分保建议 2)处理承保文件 3)收审登记业务账单 4)处理现金赔款 5)合同到期续转和注销 6)整理归档
4.转分保
再保险人在接受分入业务时,要注意防止风险累 积。因为有些业务虽然来自不同的原保险人,但 却同属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市场,这样也会造成责 任累积,特别是发生巨灾时,可能造成责任过分 集中。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2.原则
与直接承保业务和分出业务相比,分入业务的经 营管理有其特殊性,其所应遵循的原则有:对业 务作充分的了解,决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其他地 方接受业务;对分出公司和市场做充分的了解, 了解分出公司的营风格特、技术水平,了解市场 行情,对经纪人进行审查,如审查其信誉状况; 对分入业务要有详细的统计分析,对不同地区、 不同种类、不同分出人的业务进行比较,随时掌 握业务的经营状况;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 分保安排等。
因此再保险人需要将其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再次转 让给其他保险人,以确保经营稳定。再保险业务 的分保称为转分保,实际上就是再保险的保险, 分出的一方为转分保分出分司,分入的一方为转 分保分入公司。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 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 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1. 比例合同 第一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 这种合同是不平衡的。因为,如果有一个危险单位的
全损就造成严重的亏损。但正因为保费较小,故如不发生 全损而赔付率较高以致有亏损,或者赔付率较低有收益, 其金额均较小,所以对整个业务的影响不大。因此,对于 这种情况,应着重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额这方面考虑。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关于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大致上与确定自 留额相同。 1.比例合同
对于比例合同如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应从两个方 面考虑: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 估计的赔款额。
如果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 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应当按业务量 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为10万元;第二是按某个地点, 为30万元。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同分保限 额之外的部分责任,因此,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 积累的可能性。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业 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区等;分出公司 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 系;分保条件;对分入业务收益的估算。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既包括承保前 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 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 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 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主要原则有:(1)要确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它地 方接受业务;(2)要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各项情况, 加强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3)对分入业务的接受应采 取谨慎的态度;(4)要对经纪人进行详细的审查;(5)要 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 等,不应盲从首席接受人的决定;(6)要有清楚的统计和 分析;(7)要提存充足的准备金;(8)对分入业务应有超 额赔款的分保安排;(9)对代理人承办的分入业务应予以 拒绝接受;(10)对转分性质的分入业务应尽可能少接受或 不接受;(11)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分出公司或代 理人等承办;(12)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批 改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13)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 计划,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14)制定 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3)赔付率超赔
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损失中止超赔或赔 付率超赔可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 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wenku.baidu.com受,则最 高不能超过30万元。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 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所以, 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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