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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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3篇)

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特别是在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引发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危机。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展开讨论,分析其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及特点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各种手段搜集、传播、评论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追求正义等目的的一种网络行为。

其特点如下:1. 快速传播:人肉搜索具有极强的传播速度,一旦发起,相关信息瞬间被大量网民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2. 门槛低:人肉搜索的门槛较低,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无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真假难辨:人肉搜索的信息来源复杂,真假难辨,容易造成误判。

4. 隐私侵犯:人肉搜索过程中,个人隐私容易被泄露,给受害者带来极大伤害。

二、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危害1. 侵犯个人隐私:人肉搜索将个人隐私暴露于众,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痛苦,甚至可能导致其生活、工作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

2. 影响司法公正: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导致舆论压力过大,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甚至干扰司法公正。

3. 加剧社会矛盾: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引发暴力事件,破坏社会和谐。

4. 法律风险: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给参与者带来法律风险。

三、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肉搜索危害的认识,倡导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2.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网络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3. 强化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提高公众道德素质: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引导网民理性表达、文明上网。

5. 建立人肉搜索举报机制:鼓励网民积极举报人肉搜索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6. 加强司法救济: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考面试热点:女生被指偷窃遭“人肉搜索”

国考面试热点:女生被指偷窃遭“人肉搜索”

国考面试热点:女生被指偷窃遭“人肉搜索”一、热点概述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

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

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

广东陆丰警方8日立案侦查后,将服装店主刑拘。

家人认为琪琪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

据警方通报,在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某服装格仔店购物。

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该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

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引起热烈反响,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

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

同时,网上也不乏批评辱骂之声。

琪琪父亲认为此举致使女儿自寻短见。

琪琪姐姐在微博上公开指责涉事服装店店主系“诬陷”,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的行为导致“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人肉搜索”的悲剧不断上演,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从未停歇。

二、相关评论华南理工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李幸认为,对于同为90后的店主和死者,一方不曾想到“网络暴力”会失控至超出个人想象,预估不足;一方因为毫无社会经验,面对“网络审判”束手无策,直至绝望,加上个人性格等因素最终酿成命案。

“人肉搜索具有放大效应,对于生活在一个小镇上的女孩子来说,更是感觉草木皆兵,人言可畏。

面对网民居高临下的道德审判,对未来生活产生了极端恐惧。

”李幸说,问题的根源是,双方都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网络上曝光个人隐私信息,无疑是‘网络示众’,这与‘文革’时的集中宣判,古时候的游街示众没有实质区别。

我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我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我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好还是坏 ?
1
人肉搜索的含义
“这个界限其索在使肇事者受到惩罚时也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 人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 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
做错事情理应受到惩罚,但绝非芸芸众生可以执行的,法 律会对其进行制裁。“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 人人都来当警察。”
虽然人肉搜索的力量大,但结果弊大于利。 一方面是惩恶扬善,但更多的一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5
消极影响 (二)
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 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 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 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 “人肉搜索”能不能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从法 律角度来说,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4
消极影响 (一)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 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 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 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 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 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 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人肉搜搜转,三天逮回乡。
痛哭流涕晚,只恨当初犯。

人肉搜索现象的伦理学思考

人肉搜索现象的伦理学思考

“人肉搜索”是一种网上传播信息的方式,指在网络上以其他形式搜索某个特定的个人,以获取其相关信息的行为。

这种现象的出现,标志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也引发了很多关
于伦理学的思考。

首先,“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是一个伦理学问题。

“人肉搜索”可以获取个人的
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这样就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网上隐私权的保护往
往会遭到侵害,这对个人权利和自由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次,“人肉搜索”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因为现在很多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甚至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因此,“人肉搜索”可能会被滥用,从而给国家安全带来
威胁。

最后,“人肉搜索”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公。

因为“人肉搜索”往往会被用来收集某些特定
群体的信息,这就可能导致一些群体因某些不同寻常的情况而遭受歧视。

从上面可以看出,“人肉搜索”是一种伦理学问题,它可能会对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平带来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以确保网络的安全性,保
护个人隐私权,同时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待遇。

2011申论热点剖析:“人肉搜索”案暴露民事立法之不足

2011申论热点剖析:“人肉搜索”案暴露民事立法之不足

首先,在本案中,披露他人隐私是手段还是目的?本案被告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是一种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的手段,还是牵连性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名誉侵权,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近年来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成文法国家,这些做法究竟应该得到鼓励,还是应当受到批评,值得学术界高度关注。透过互联网络大规模地进行人肉搜索活动,原告的日常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并不困难。但困难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其次,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告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我国婚姻法对妻子不忠实的行为,可另一方面却认定被告披露这些行为构成侵权,那么,如何通过互联网络伸张正义,弘扬宪法和法律精神呢?本案的判决似乎表明,尽管被告掌握充分的证据,但通过互联网络披露有关信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知情人的披露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知情人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知情人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很显然,法官将互联网络公众的行为等同于被告的行为,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出现了漏洞。
本案被告在互联网络上披露原告的有关信息,是导致公众了解真相并发表评论的原因。但是,被告披露有关事实真相之后,公众评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在笔者看来,被告只需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需对互联网站评论者传播信息、发表批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站应当对评论信息和传播信息承担责任,如果不及时删除有关评论的信息,那么,互联网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被告不仅仅是信息的发布者,而且也是互联网站的管理人,所以,法院在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时候,可能考虑到了被告的双重身份,因而认定其构成侵权。但是,这样的表达方式很容易让人误以为,互联网络信息评论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向公众披露真实信息,从而引发讨论的信息提供者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的法理学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理学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理学思考一、“人肉搜索”现状自2001年“女白领”事件以来,“人肉搜索”越来越火,甚至以“今天你人肉了么”为朋友之间寒暄的话语。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强过一浪。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人群中的热门话题,它让人们看到这个世界的美好,同时也给不少人带来了永久的伤痛。

“人肉搜索”不再依赖传统网络数据库,而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的新型搜索工具,它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将传统的网络信息变为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将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变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在由衷赞叹“人肉搜索”强大威力的同时,一些人对它的存在也表示了忧虑。

诚然“人肉搜索”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可以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以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

但是这种“网上通缉”却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

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

不求最好,但求最肉(注:裸露)成为了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

由于“人肉搜索”对社会公共生活的不断影响,出现了呼吁对其进行刑事规制的声音。

2008年8月25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人肉搜索,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肉搜索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它能够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比如说,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警方的力量可能有限,而通过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能够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许多犯罪分子在网民们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人肉搜索还能够起到监督和约束不良行为的作用。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道德约束而做出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等。

当这些行为被曝光后,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深挖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让这些不良行为无处藏身。

这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了一种威慑,从而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者,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比如寻找失踪的儿童、老人,或者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寻找急需帮助的人,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汇集大量的信息,提高寻找的效率。

而且,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和全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而是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使用,就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加强法律监管,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和使用规范,对于违法使用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09公考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09公考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09公考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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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

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

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

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

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

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

“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

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

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

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

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

如何评价“人肉搜索”?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

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

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

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

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

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

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三、人们很关注,“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于有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迅速地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

但是,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友不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肆无忌惮地揭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确实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持和维护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例如,在网上用文字、声音、图片对公民进行谩骂、贬低、人身攻击等行为,就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调查、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第三,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第五,对于公民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预、窥视等。

例如,在网站上擅自披露了公民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信息,就是一种涉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侵权,主要有:一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二是对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通缉罪犯时公布其一些隐私。

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人肉搜索”是通过互联网来搜集和公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更大,同时也更复杂。

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但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规中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详细,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是:其一,网上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二,网站的监管义务及责任承担;其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

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裁判。

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不能违犯法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正所谓人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法官。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

例如,XXXX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

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

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

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

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

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

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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