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人肉搜索的法律与道德

一、“人肉搜索”及其发展的相关概述“人肉搜索”原自猫扑网首创,后来逐渐被天涯、谷歌等大型社区网站所采用,“谷歌人肉搜索”对其进行了更加生动的界定: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人提问、八方回应,—石激起千层浪.—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1]它是传统的人工调查与网络搜索引擎相结合的产物。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引擎,本身是一种技术和方法,在国内外网络上都广泛应用,这也是网络发达的一种标志,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倾向性,是人们在对它的使用过程中融入了自身的主观情绪,发表了真实或虚假的言论,为其添加了或好或坏的标签,进行了正义或不正义的界定,产生了违法或不违法的争议。
从我国“人肉搜索”的发展来看,从“虐猫女”、“铜须门”案,到沸沸扬扬的“华南虎事件”,到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与姜岩案“死亡博客”事件(最近法院判决已做出),再到地震发生后的“辽宁女事件”,“菊花门”事件等等。
“人肉搜索”彰显的力量包括网络调查指责不道德者,网民正义力量赢得事实真相,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隐私影响当事者正常生活工作等等。
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例如,在美国,一名驻伊拉克的美国海军陆战队的士兵微笑着把一只小狗扔下峭壁,类似于中国的“虐猫女事件”;纽约州的莫贝里为了寻找一个在地铁一见钟情的女孩,建立网站,贴上自己画的该女孩画像,请网友帮助他找到自己梦中的女孩,网友积极帮忙进行搜索,最终如愿以偿,成就了一段姻缘;今年7月,韩国网络中围绕“警察是否过度镇压反对进口美国牛肉的示威”的问题议论纷纷,在此情况下,曾被投入到示威现场的韩国警察遭受了接连不断的“网络通缉”和网友的谩骂威胁。
[2]以上事件不仅说明了“人肉搜索”发展的迅速性、范围的广泛性、影响力的巨大性、以及后果的不可预测性,更说明了人肉搜索可以是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也可能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犯,甚至会导致违法犯罪。
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特别是在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引发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危机。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展开讨论,分析其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及特点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各种手段搜集、传播、评论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追求正义等目的的一种网络行为。
其特点如下:1. 快速传播:人肉搜索具有极强的传播速度,一旦发起,相关信息瞬间被大量网民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2. 门槛低:人肉搜索的门槛较低,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无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真假难辨:人肉搜索的信息来源复杂,真假难辨,容易造成误判。
4. 隐私侵犯:人肉搜索过程中,个人隐私容易被泄露,给受害者带来极大伤害。
二、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危害1. 侵犯个人隐私:人肉搜索将个人隐私暴露于众,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痛苦,甚至可能导致其生活、工作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
2. 影响司法公正: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导致舆论压力过大,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甚至干扰司法公正。
3. 加剧社会矛盾: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引发暴力事件,破坏社会和谐。
4. 法律风险: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给参与者带来法律风险。
三、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肉搜索危害的认识,倡导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2.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网络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3. 强化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提高公众道德素质: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引导网民理性表达、文明上网。
5. 建立人肉搜索举报机制:鼓励网民积极举报人肉搜索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6. 加强司法救济: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人肉搜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现象,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上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渠道,对特定人物或事件进行搜索和调查,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娱乐大众等目的。
然而,人肉搜索在追求真相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入手,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规制,以期为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1. 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之争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侵犯隐私权说:认为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2)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说:认为人肉搜索行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言论自由说:认为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具有监督社会、揭露真相的作用。
2. 本文观点本文认为,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法律关系。
一方面,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言论自由,具有监督社会的功能。
因此,在处理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其法律性质,进行合理规制。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隐私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名誉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过程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诽谤罪:人肉搜索过程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3. 行政责任(1)网络安全法:人肉搜索过程中,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如未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他人个人信息等,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人肉搜索的法律与道德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院(系)名称: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专业名称:14级中法旅游管理学生姓名及学号:阮国君(201411700007)陆家俊(201411700019)罗荣豪(201411700008)孙建钧(201411700016)农灏(201411700030)邹江正(201411700025)指导老师:苗青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前言网络信息技术日渐发展壮大,而其双刃剑功能也更加体现,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人肉搜索’。
而又真正去了解过人肉搜索其中我内涵的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吗,接下我们将由此进行论述。
二、人肉搜索的概念与现状(一)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
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它是区别于机器搜索(即我们中国网民经常用的如百度、谷歌之类的搜索引擎)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
类似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它们属于机器搜索,大部分过程是由机器即电脑来完成的。
大家都知道,人肉搜索一词早在2007年6月出于中国华讯互联旗下网趣,后来中国有一个叫猫扑的论坛,人气非常旺。
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就由此产生了。
2007年7月16日,张庾玄是第一位成为网趣网友搜索的热门人物,后来在猫扑人肉搜索概念中小东方、苹果妹、cosplay、世界学习室、猥琐男等没有真实身份的网络名人却成为网络首批人肉搜索热门人物。
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与道德解读1

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与道德解读摘要:网络传播借助互联网的传播平台,在信息传播方式上,产生区别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新特点。
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成为近年来受众利用网络媒体实现网络信息互动的重要方式,特别是一些热点新闻事件中,利用网络人肉搜索,事件中的一些敏感信息和当事人被人肉出来。
网络人肉搜索的出现带来了法律和道德上的讨论,从最初的人肉搜索现象的新鲜感到网友过度不合理使用人肉搜索,再到网民主动参与到对人肉搜索的规范中来,人肉搜索的法律和道德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完善。
由此,本论文从人肉搜索中的法律和道德发展进程来分析,论述在未来人肉搜索的规范化使用中,如何提升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价值。
关键词:人肉搜索舆论监督法律道德2012年7月,由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搜索》热映,这部由网络小说改编的电影反映了近年来网络媒体中出现的一个话题,即网络人肉搜索给故事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借助互联网的平台,网络人肉搜索现象从最初的出现开始,便彰显了它对社会热点新闻事件的舆论监督价值。
近年来,网友利用了人肉搜索这一功能,搜索出了诸多涉及腐败、影响恶劣的热点事件的当事人,成为网络媒体实现其社会责任价值的重要表现。
网络人肉搜索在真正发挥网络媒体舆论监督价值的同时,其带来的负面问题也开始凸显,网络暴民现象引发的对事件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侵犯,以及不合理的搜索等,让这些不文明现象应当如何被规范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用法律和道德来约束是大众认可的方式。
2009年1月1日,在一些网站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这是网民对人肉搜索的道德意识的觉醒,称得上是网络人肉搜索现象道德规范的一大进步。
而面对当前的现状,如何让网络人肉搜索在规范化的轨道上发展,还需要有更为有力的法律和道德管理措施。
一、网络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虐猫事件”的当事人在当时的网络媒体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传统媒体中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和报道,传统媒体在对事件的发展报道中,主要是对事件进行的报道,而这又引起了更多人的兴趣和参与,自“虐猫事件”后的几年中,又相继发生了“铜须门事件”、“最毒后妈事件”、“华南虎照片事件”、“死亡博客事件”、“辽宁女骂人事件”、“深圳猥亵门事件”、“天价烟事件”等等。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俗称“肉搜”,指的是通过网络、信息检索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利用大量个人信息追踪、侵入他人隐私,甚至实施人身攻击的行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行为逐渐成为网络空间中的问题之一,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人身攻击的行为需严格遵守法律界限,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尊重他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篇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获取、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搜集、传播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在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人肉搜索行为中,可能涉及到转载、传播他人原创作品的情况,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将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应当尊重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的作品。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信息泄露、滥用和非法获取等行为。
而人肉搜索行为往往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进行信息搜集和传播,如果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需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行为中的人身攻击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等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人肉搜索中,如果借助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他人等行为,将受到刑法的限制,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群体性地搜集、曝光和扩散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负面信息的行为。
以下是对“人肉搜索”现象的一些看法:
1.违法和不道德:在许多情况下,人肉搜索往往违反了当事
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它可能导致
个人受到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在线骚扰和迫害等
不良后果,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和家庭安全。
2.盲目正义:人肉搜索往往是出于一种追求正义的心态,希
望揭露和制裁严重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然而,由
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短视性,人们可能对所得到的信
息进行错误解读和主观扭曲,从而可能导致个人或团体受
到无辜的诋毁和损害。
3.法律和规范的缺失:在很多情况下,人肉搜索行为缺乏适
当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这使得行为参与者可以在没有责任
和处罚的情况下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加剧社会的
不稳定和不公平。
4.需要加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人肉搜索现象凸显了当前
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相关的
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和约束人肉搜索的行为,并确保对
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对个人信息
保护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重视和尊重。
综上所述,尽管人肉搜索可能是出于某种意义上的正义追求,但其行为往往涉及到对他人隐私和权益的侵犯,应引起重视和警惕。
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落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教育,在网络环境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网络时代“人肉搜索”的伦理辨析

网络时代“人肉搜索”的伦理辨析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通过社交媒体或网络社区渠道可以更容易地获取各种资源。
同时,也因此“人肉搜索”逐渐成为网络时代中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是网络世界里现的弊端之一。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针对某一特定人或事物的调查而产生的一种行为。
但是,人肉搜索并非只存在“便利快捷”的一面,其行为背后也涉及到了一些伦理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辨析。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人肉搜索的行为并不一定合法。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许多人在网上张扬个人信息,甚至曝光不少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然而,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换句话说,这样的“人肉搜索”行为,有可能被认为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是不道德的行为。
其次,人肉搜索的行为有可能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当今现实中,许多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话题都会成为人们的热门谈资。
随之而来的,是可能引起的诸如肆意猜测、造谣生事、辱骂恶评等负面言论沸腾和升级。
如果人们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不注重证据、不考虑言辞的真实性或不计划任何社会效果,这些邪恶因素就会抬头,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威胁和困扰。
除此之外,人肉搜索还可能对个人的精神、心理造成伤害。
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批评并攻击搜索对象。
这种攻击可能是无端的、刻薄的,甚至可能与搜索对象的个性或品格毫不相干。
这会引发社会恶意,使被搜索的个体感到不安和受伤。
不幸的是,这样的伤害有可能发展成更加严重的诉讼和冲突。
下面列举五个实例以证明上述分析论点。
首先是“超过刑事罪的搜索”,指在社交媒体上针对被提名人进行的挖掘。
一项研究发现,这种行为会导致更残酷的措施和更长时间的监禁。
2013年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事件中,就有许多人被误认为涉及到爆炸,在接下来的几日里被一群群的人肉搜索所追捕。
他们面对的日益升级的暴力威胁,旋即演化成为了一种更加严重的群体霸凌行为。
其次是“城市猎人事件”,这起事件发生在2014年,侵犯了一名男子的隐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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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关键词:网络, 人肉搜索, 道德法律
“人肉搜索”与“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对关系密切的观念。
其中,“人肉搜索引擎”是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于我们现在用的百度和谷歌。
区别就在于如百度和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的。
对于自动搜索引擎来说,只要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词,程序会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从而按照相关程度将与关键词有关信息展现给搜索者。
而“人肉搜索”不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自动实现的,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肉搜索引擎”方式实现搜索某种特定信息的目的。
“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人肉搜索”并不只是用来跟踪人,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互相学习、信息共享,目前的“谷歌(Google)”、“百度知道”、“QQ问问”、“新浪爱1司”、“雅虎知识人”等问答社区都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
狭义的“人肉搜索”,则仅仅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一般认为,“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此后为各大网站和网络社区所效仿,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
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方式,提问者在网上发帖,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利用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由于这种通过人问人的信息搜索方式必须借助于各种论坛、社区,因此,一般来说,很可能还有论坛的其他网友参与对相关信息的评价和讨论。
换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网络社区或论坛的交互性,即使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的人肉搜索,也与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虽然参与回答的人数可能只有一个,但是,由于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可能被众多人知悉,而且,参与讨论者也可能众多,往往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
因此,即使是正常的合法、乃至符合道德的评价,其道德审判的“杀伤力”也是巨大的。
由此,一旦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本身涉及对主体人格尊严的伤害或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对其财产权构成侵害,或者参与评价者的言行构成侵权,那么,其影响往往特别巨大。
目前,由人肉搜索而引起的网民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现象被称为所谓的“网络暴力”比较常见。
尽管目前发生的引起社会反响的人肉搜索事件大多涉及的是人格权问题,但是,实际上,由人肉搜索所引发的问题不限于人格权,还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只是这些版权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已。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类搜索而言,由于一般可能涉及版权保护1司题。
当然,不管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通过社区或论坛的信息征集一信息提供形式在本质上属于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尽管其中可能涉及版权、人格权侵权,但是,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因此,在讨论人肉搜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时,不能抛开作为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而孤立地强调被搜索主体的私权保护问题,否则,将有失偏颇。
参见: 《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刘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