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一辩稿
人肉搜索对社会发展利大于弊一辩发言稿(1200字)

人肉搜索对社会发展利大于弊一辩发言稿(1200字)正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下面由我陈宝花代表我方做一辩陈词。
我方的观点是人肉搜索对于社会道德的影响利大于弊。
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人肉搜索狭义上是在社会层面上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
广义的人肉搜索绝大部分时候是在不违反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利益以及不触犯现有法律的情况下默默地为广大地网民提供帮助,基本上都是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
因此人肉搜索对于社会道德发展影响深远。
下面请听我为大家列举一下人肉搜索的具体好处。
虚假丑恶无处遁形,让社会正义得到弘扬,2.它网罗了民众,尤其是网络上的公众对于信息的渴求。
3.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利用开放的、互动的、共享的网络平台,来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从而大大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
但它也有部分弊端,那就是较大程度的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4.人肉搜索这种“类民众监督”利大于弊。
从监督手段来看,“人肉搜索”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
一线监管人员从中也能获取很多公司、个人违法违规的线索,有助于对公司、个人的具体沟通、调查以及了解监督。
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通过网络的信息反馈从而得到互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
5.一个人没办法,一群人还是有办法的。
人肉搜索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这样的方式能给更多出头的“坏鸟”有效打击,可以解决法律和道德都解决不了的事。
6.当法律不方便时,人肉搜索是最好的道德武器,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维护操守;同时各地网友联动,全社会监督,使道德谴责可视。
7 “人肉搜索”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
它能够让丑恶行径原形毕露。
在周正龙、周久耕等一系列事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
应当VS不应当提倡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当VS不应当提倡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作为反方,我们认为不应当提倡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
首先,人肉搜索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参与者的主观因素和个人立场的影响,人肉搜索很容易出现偏见和错误信息,可能会导致误判和冤假错案。
其次,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众情绪和社会动荡,甚至可能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人肉搜索不是一种正规的司法程序,不能保证公正和合法性,容易造成滥用和侵权。
二辩:进一步说,我们认为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反腐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有权威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任由群众自行搜索和曝光,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司法程序,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和信任造成严重的影响。
与其盲目追求曝光和谴责,不如加强司法制度和监管机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公正和有序的社会。
三辩:另外,我们认为人肉搜索并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文化层面进行全面的治理。
单纯依靠人肉搜索和曝光,并不能根本性地解决腐败问题。
反而可能会让腐败分子更加隐蔽和狡猾,让腐败现象更加难以扼制。
因此,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和惩治,才能真正消除腐败现象,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廉洁的社会。
四辩:最后,我们认为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反腐意识。
腐败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反映,只有通过全民教育和广泛宣传,才能让公众真正认识到腐败的危害和可怕性,自觉地抵制腐败、反对腐败,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的氛围和力量。
因此,我们反对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主张通过制度、教育、宣传等多种手段来全面治理腐败,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廉洁、和谐的社会。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人肉搜索,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肉搜索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它能够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比如说,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警方的力量可能有限,而通过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能够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许多犯罪分子在网民们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人肉搜索还能够起到监督和约束不良行为的作用。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道德约束而做出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等。
当这些行为被曝光后,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深挖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让这些不良行为无处藏身。
这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了一种威慑,从而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者,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比如寻找失踪的儿童、老人,或者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寻找急需帮助的人,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汇集大量的信息,提高寻找的效率。
而且,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和全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而是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使用,就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加强法律监管,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和使用规范,对于违法使用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在场观众以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立论,总结对方一辩的发言,无非就是想告诉我们:人肉搜索揭露了犯罪,促进了监督,给我们带来了好的结果,我们应该赞同。
这里我们暂且撇开人肉搜索带来的不好结果不说,就美好结果而论,我想问:是不是结果正义得到了伸张,程序正义就可以置之不顾了呢?就好比是不是取得了好成绩,作弊了也无所谓?人肉搜索是一个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搜索工具,搜索过程环环相扣,却没有一个人是责任的主体,缺少了法律法规的束缚和制约,出了事情也没有任何人会站出来负责和承担,这已经成为了人肉搜索最大的漏洞。
因此权衡利弊,我方不得不舍弃人肉搜索带来的结果正义,考虑到人肉搜索的自身缺陷以及负面影响,给人肉搜索投反对票。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我方理由:一、由于缺少法制约束,隐私名誉权的侵犯日益泛滥。
人肉搜索的精华之处就在于它能搜索到机器搜索搜不到的东西,它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追查了事件的真相,同时通过匿名网友的参与曝光了事件人物的具体信息,这些人肉搜索的所谓精华,也就由于对人们隐私名誉权的侵犯,对法律的触碰而成为了人肉搜索最大的糟粕。
二、随着人肉搜索的出现,网络暴力应运而生。
还原社会真实、维护道德的出发点渐渐异化成了无限的上纲上线,无节制的语言攻击和人身攻击,言辞趋于色情和暴力,将法律弃之不顾,让人不禁要问你是在伸张网络正义,还是在施行网络暴力?三、人肉搜索充斥着道德泡沫。
人肉搜索往往登高一呼,八方回应,短时间内调动起千万人的声讨热情。
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人真的遭遇了非正当行为,换来的却是看客的集体沉默,又有几个人会挺身而出?现实道德与网络道德的反差兴许就很好地证明了道德泡沫的存在,让人不禁要思考人肉搜索激起的道德到底是真道德还是伪道德?综上所述,我方即便承认了人肉搜索带来的结果有好有坏的现实,也不得不提出不赞同人肉搜索的观点。
我们并非想明令禁止人肉搜索的存在,只是如今被网络暴力与虚假信息充斥的,没有法制约束致使漏洞百出的人肉搜索实在是不敢让人认同。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第二,人肉搜索客观上可以促使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并不是人人都能做警察,但人人都可以做道德评价,人肉搜索正是一个彰显道德的力量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人可以谴责法律无法触及的道德问题,并使有违公共道德的人受到良心以及舆论上的惩罚,从而拷问内心,提高自身道德。而“华南虎事件”,是网民以拷问道德为开端,然后通过人肉搜索使真相大白并引起相关机关关注,最终通过诉诸法律使社会公正得以彰显。
第三,人肉搜索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可以促进法律的完善。面对“天价烟”的贪污腐败,正是以人肉搜索为引子,促使贪官落马;寻找失散的亲人,还有什么比发动亿万网友展开人肉搜索
更快速有效的吗;遭遇“好爸爸李刚”,是人肉搜索使人们的视线聚焦向了“官二代”群体,引发整个社会的深思。据一位长期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权威人士表示,从监督手段来看,“人肉搜索”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一线监管人员从中也能获取很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线索,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沟通、调查以及了解监督。
人肉搜索作为近年来兴起的网络新事物,发挥的作用有积极也有消极,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的初期必然有其弊端,而针对其弊端所要做的应该是积极加以规范和引导。从长远来看,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我方认为,人肉搜索是可以利大于弊的。下面我来从以下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首先,事物的发展实质上是扬弃,而新事物的发展总是遵循着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一规律。人肉搜索作为网络新事物,虽然运作的规范性还有待提高,但瑕不掩瑜,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正如不能因为枪支可以杀人就禁止枪支的生产。对待人肉搜索,不能由于因操作失误而有违道德法律的个例就否定它。以利大于弊为由而否定一件事物实在太容易了,但我们应该做的实际上是承认人肉搜索的利大于弊,并积极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引导,慎重使用等措施,使人肉搜索成为一种利国利民的监察工具。
人肉搜索一辩稿

一辩稿辩题:应不应该赞成人肉搜索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不应该赞同人肉搜索。
开宗明义,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基于互联网,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网友的帮助与问答。
而狭义的人肉搜索是指锁定现实生活中的人,作为标靶,发动亿万网民,曝光其信息的行为。
它的显著特征是披露个人信息。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应不应该赞成此行为,应集中在最具争议的狭义的人肉搜索上。
要判断应该还是不应该赞成,我们的判断标准是人肉搜索这个行为对社会中个人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影响如何。
下面我将具体陈述我方观点:第一,人肉搜索缺乏真实性,人肉搜索是一种只管“搜”,而不调查事件是否属实的行为。
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网上行为主体的隐匿性激活了人们的侥幸心理。
在此看来事件的真实性很值得我们思考,如“周春梅”被杀事件,其前男友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并通过人肉搜索来找到她的信息以实现谋杀。
又如被证实为北京传媒公司的网络营销行为的“贾君鹏”事件。
看来人肉搜索极易演变成炒作甚至犯罪行为。
第二,人肉搜索侵犯人权。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集群行为具有自发性,狂热性,情绪感染和模仿是集群行为形成的主要心理机制。
以“铜须门”为例,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许多网民不能把握好度,把许多无辜的人牵涉进此案件,进而侵犯了那些人的隐私权,损害了这些人的名誉权等权利(具体)。
这样的行为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惩恶的目的,但它像是打着“正义”旗号,肆意践踏他人隐私一获取声望和金钱,如只因为一句“很黄很暴力”,便对尚未形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13岁中学生发动人肉搜索,这样的惩恶另不就是宣扬了一种以牺牲他人利益来实现自已认为的善的恶行么?这样的行为我们还应该提倡么?第三,人肉搜索破坏社会稳定。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人肉搜索却往往通过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来惩治他们认为违反社会公德的人,这是不是披上了“人治代替法治”的外衣呢?在“死亡博客”事件中,有些网友甚至在王菲父母门前涂抹上“贱人”“逼死良妻”的字样,这样的人肉搜索难道不是远远超过了当事人应受的惩罚?再则,由于网络机制不健全,这样的人肉搜索在网络上泛滥,很容易形成网络暴力。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很可能会泄露出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这对于被搜索者来说是一种严重的侵犯。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隐私不是为了藏私,而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因此,为了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会导致错误的信息传播。
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信息的不准确性,甚至是虚假信息的传播。
这会给被搜索者带来极大的困扰,甚至可能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比如,中国知名作家韩寒曾经就因为网络人肉搜索而被误认为是一名贪官,这给他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为了避免错误信息的传播,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最后,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暴力事件。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是一种严重的威胁。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没有任何一种社会价值是由暴力来保持的。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信息的准确性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揭露一些犯罪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从而起到一种社会监督的作用。
比如,中国网民曾经通过网络人肉搜索揭露了一名虐待动物的行为,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网络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它。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
在一些情况下,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从而帮助家人团聚。
比如,有一位失联老人通过网络人肉搜索被找到,并成功回到了家人身边。
因此,网络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它。
是否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首先,人肉搜索往往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问题。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参与者往往会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加以公开,这种行为可能会对被搜索对象造成困扰甚至危害。
比如,2014年,一名女大学生因为被人肉搜索而导致自杀,这就是人肉搜索的不良后果之一。
其次,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会演变成网络暴力。
一旦有人在网络上发起人肉搜索,会很快吸引大量网友的参与,形成舆论的高度集中。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对被搜索对象的人身攻击、谩骂甚至暴力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
最后,人肉搜索也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和对他人的不公正对待。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参与者往往只能看到事情的表面,容易被片面的信息所误导。
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对被搜索对象进行不公正的评判,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综上所述,基于对他人隐私和安全的尊重,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我们认为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首先,人肉搜索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和社会问题,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比如,2011年,一名在公共场所殴打老人的恶行被网友人肉搜索出来,最终使得施暴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表明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社会公正。
其次,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失踪人口的寻找。
在一些失踪人口案件中,人肉搜索往往能够动员大量的网友参与,通过搜集线索和信息,最终帮助找到失踪者。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人肉搜索也可以帮助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
在网络上,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往往会受到人肉搜索的曝光和制裁,这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尽管人肉搜索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但它也有一些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完全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需要在使用中加强监管,规范参与行为,以确保人肉搜索的合理和有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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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观点是: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辨别真伪,或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以查找人物和事件真相的群体运动。
显而易见,网络只是一种工具,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人肉搜索却离不开人的参与。
我方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理由有三。
第一,人肉搜索因为脱离不了人的参与,其过程的侵权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固有存在的。
其侵权性体现在对人肉对象的人身攻击、名誉权,隐私权侵害三个方面。
其次,由于参与群体的价值观各有不同,其对事件行为的看法就有了其主观性与片面性。
而且群体的活动易使人民大众自认为正义的道德谴责脱离理性的轨道,最终对人肉对象造成的摧毁远远超出了这个事件的本身。
最重要的是,人肉搜索本身就是因现阶段公权力监督缺失所衍生出存在巨大弊端的替代品,所以我们所做的应是去强化各部门职能,而不是加强对人肉搜索中产生的问题的完善与监督,因为本质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第二,引发人肉搜索的话题是由其引导人决定的,易遭他人利用,无法达到维护社会的目的。
群体狂热起来是是不具备理性的,思想情感易受旁人暗示,甚至失去自控,肆无忌惮。
而恰恰是这点,极易遭到别有用心者的利用,去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拉动舆论导向而达到个人目的。
比如恶毒后妈事件只是治不起病的人为了索要医药费而设计的炒作。
正如网络推手“立二拆四”所言:有热点的地方就有广告营销价值,很多企业都在追寻无边的网友们作为营销对象。
当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沦为被利用的工具之时,人肉搜索的价值何在?
第三,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去约束不道德行为。
可那成百上千的,被群众们谩骂,精神上遭受极端的痛苦,甚至因此结束了生命的无辜的受害者们,又该由谁对他们负责?所以人肉搜索本来就是一个缺乏理性的盲目且无法律约束的畸形维权途径,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时我们还能不能说“人肉搜索”是在伸张正义呢?更多时候它反而像把乱箭,刺痛了的多是那些无辜的受害者!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不仅难以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还敷衍塞责。
可能我们因为今天在网上发表了一个观点,然后就被一大群反对者人肉,我们以后还敢不敢再毫无顾虑的畅所欲言?恐怕我们的安全感早已消失,言论自由不再自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