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免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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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新型社会形态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

网络时代刚刚开始时,很多网民认为网络上的一切都是虚拟的,男人可以将自己变成女性去恶搞别人,穷人也可以当富豪去游戏交友。如今,网络与现实社会的联系已经密不可分。任何人只要在网络上提出想搞清某一问题的意愿,便可通过网民的集体搜索,了解问题的各种答案。网络不再是单一的极度虚拟,而变成还原问题真相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出的网络名词,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

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不仅披露当事人的私生活,而且伴随对被搜索者的人格攻击,容易使公众联想到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规定如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留言者并没有过激的言语,只是对该行为进行正常的谴责,并不能看作是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如果网友通过公布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而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该通过何种方法维权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往往会从隐私权方面考虑。

隐私和隐私权二者间存在区别。在社会生活中,凡是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个人事项都属于隐私,但是只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公民才享有隐私权。我国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隐私权属于该法所称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法未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描述及界定。在此之前,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包括在名誉权当中。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外国的立法例值得借鉴。法、德两国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使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不合理地侵入他人之隐私,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之私生活,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并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所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及3个方面的赔偿,即对隐私利益的损害赔偿、对精神痛苦之赔偿、以及其他由法律所认可的损害的特别赔偿。英国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即英国法律不承认独立的隐私权,但是可以把侵害隐私的案件纳入其他侵权行为范畴进行起诉寻求法律保护。1984年英国制定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取得

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有关个人的同意,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能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对于用户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

我国法学界关于隐私权界定的争论主要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第二种为控制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理论界和制定法中。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在一些专家看来,人肉搜索中的典型方式——网友自发地寻找当事人

的基本资料,如住址、工作单位、学校、电话等信息,并发布于网络,这种行为并不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以上资料信息,均是经有关部门登记并没有保密义务的事项,已公开的被某一社会群体所知晓,所以不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外国一些法律资料将姓名、住址、电话等列入了隐私范畴。隐私包括的内容为个人的情感生活、生理缺陷、财产收入等。如某甲患有某种疾病而不能生育,或者某乙曾经暗恋他人丈夫,他人故意将此类信息公开,以及偷窥或私拆他人信件等则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由于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界定隐私权范围的明文条款,因此持不同观点的法律专家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看法。

要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关键是梳理其特征。纵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所下的定义,可以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其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来看,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从未被认可为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区分开来。因为名誉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真实与否和评价适当与否。因此,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

3、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应予以揭露和干预。

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具体的权能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主体对其隐私享有控制权。所谓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控制具体的权利对象。隐私权的主体对其隐私控制,按照隐私表现的三种形态具体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个人活动自由、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2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这项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以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如公民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体小说,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利用自身形象供绘画、摄影的需要;利用自己的名称进行商

业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活动他人不能非法干涉。我国宪法、民法都积极鼓励公民行使利用其隐私权,而且社会主义制度也提供各种物质条件保障公民行使利用隐私权,使公民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在各种活动中充分表现自己的人格。权利主体一方面有权自我利用其隐私,另一方面也应承认他人有正当、合法理由利用其姓名、肖像、个人生活情报资料的权利。他人利用公民的隐私,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先征得该公民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行为。①

新近颁行的《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是,因其没有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执行,可能需要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由于司法解释的滞后,势必会造成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不力的局面。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生活网络化的条件下,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

隐私权的实质是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一种平衡。社会公共生活与个人的私生活是人类两大基本生活领域。在这两大领域中,人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迥然有别。在公共生活领域,人类需要普遍有效的公认的道德规范、道德信念和道德责任,这是人类相互交往和共同生存的基础。在个人的私生活领域,由于个体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差异,所以彼此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理想和道德实践方式也互不相同。私人生活领域中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是隐私保护的伦理基础,

隐私权以社会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区分为原则,旨在合理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基础上,保障个体的私生活自由。

如何界定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由于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边界存在模糊性,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平衡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立法者应该从利益、主体、空间等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等范畴加以合理界定。

从利益角度来看,界定隐私权需要在合理区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基础上,划定公共利益的边界。应该指出,公共利益的外延十分宽泛,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之中。从内容来看,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准确界定公共利益非常困难。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②。所以,难以界定绝对准确的公共利益边界。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公共利益范畴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对隐私权界定的主要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判断公共利益的合理方法。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共利益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界定;第二种意见主张司法机关(法院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有最终审定权;第三种意见主张“公共利益”由立法机关以列举式方法予以界定。③有人认为,对不同法律领域的公共利益,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来界定。

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界定隐私权需要在合理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的基础上,对公众人物范畴作出界定,这是平衡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并厘定二者边界的重要方法。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任何自然人都有隐私权,但不同主体的私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存在很大差别。对一般人而言,他们进入公共领域的程度是有限的,他们的许多活动都属于纯粹的私人事务,但对公众人物而言,就完全不同了。公众人物的许多活动并不完全是私人事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他们的个人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存在许多重合。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比非公众人物更多的限制。事实上,公众人物这一范畴被美国法官提出之时,其初

衷就是为了对公共官员的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进行限制,以保护公众的表达自由。我国法学界目前围绕公众人物的学术讨论也大致相同。

从空间来看,界定隐私权需要在合理区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基础上,对公共空间的隐私范围作出界定。自从隐私权产生以来,其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特定空间为前提的,主要体现为对住宅、家庭及通信的保护。在私人空间内,个人可以充分地发展、创造并享受自己的私生活,而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活动,初期并不存在隐私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空间的隐私权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提出并得到了承认。

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公共空间是平衡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界限的几个重要范畴,是界定隐私权的主要法律手段。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努力在理论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提炼更多有效的法律概念,以便更好地界定并保护人们的隐私利益。

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和网络经济的进步,在网络空间下的个人隐私问题接踵而至,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人肉搜索便是一个典型。网络隐私权的提出主要用以区别现实生活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的补充和扩展形式,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个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较之于现实世界更加猖獗。有人故意把别人的隐私在网上张贴,有人肆意地兜售用户的个人资料。目前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规制,非法侵害十分严重。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非法获取、传输、利用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干扰私人活动以及破坏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等方面。

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隐私权保护,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但仅限于保护通信秘密。公安部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9年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但未对网络侵权行为发起人的责任进行规定,亦未规定公开何种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一些国家针对网络隐私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如美国《联邦隐私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是美国国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美国最重要的一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该法案不仅对政府和法律执行机关应当如何收集个人资料、什么内容的个人资料能够存储、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如何向公众开放以及材料相对人的权利等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005年4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日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日本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团体还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条例,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遇

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其中关于互联网等特殊行业涉及信息安全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网络是舆论监督的一个新型手段,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人肉搜索事件中的侵权受害人,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需要深入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审议中,有学者建议将人肉搜索中严重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具体审议刑法修正案时,立法者更关注公民的信息安全。法律专家说:“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也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次刑法修正案(七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

其实,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由于各国政府对于两种利益——产业利益和个人权益——的权衡取舍不同,所以他们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政策倾向:注重于维护产业发展及电子商务的,主张行业自律;注重于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益的,则主张法律规制。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欧盟为典范。两种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对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淡化政府的干预,强化行业界的自我约束。建议性的行业指引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广为接受的范本。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技术保护模式以技术解决本身的问题。欧盟的模式是由政府制定法律,使网络服务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更加规范,这对保护个人隐私利益、减少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的发生是有利的。但是这种模式对网络服务商收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了一定的限制,会挫伤行业发展的积极性。而且立法往往滞后于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的,必然要阻碍技术的发展,进而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考虑到我国既是隐私权保护相对落后的国家,又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一方面要促进技术发展,另一方面又要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所以我国不宜采用美国模式,也不能照搬欧盟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综合借鉴两种模式,以法律规制模式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这与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传统以及网络技术现状相符,而且有利于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刚刚起步的时候发挥后现代优势。

那么,应如何完善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呢?首先,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的地位。应在《民法通则》或将来的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如果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予以肯定,网络隐私权就缺乏存在的法律基础,其保护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在个人信息收集方面,应坚持目的正当明确、手段合法公正、当事人知悉的原则。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事先明确的,且利用信息时受该目的的限制。收集信息时应告知信息主体被收集信息的用途、使用范围及安全保密措施。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并以合适的方式记录该意思表示。法定机构以法定条件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以及其他履行公共事物和系统管理人进行的个人信息收集,可以不经本人同意,但应对个人信息注意保密,保证信息按原定的范围、渠道、方式进行。在保存个人信息方面,应坚持明确信息正确、保证个人参与

的原则。信息管理者在保存、维护信息的过程中,要明确信息资料的准确、真实、完全及最新,并对信息进行合理的安全保护。信息主体有权向保存人了解自己的信息是否被保存,知悉被保存的信息的内容,并可请求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更正、删减。在信息的使用、披露方面,应坚持限制利用、合法披露的原则。再次,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具体的规定: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侵权主体的确定;个人信息收集、持有、维护、公开和利用过程中信息主体、信息收集者的权利和义务;儿童网络隐私的特别保护;侵权救

济、诉讼保全与法律责任等。此外,在以法律规制模式为主的同时,还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鼓励行业自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充分发挥判例的作用,建立一套动态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会出现一些全新的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权威的判例可以通过诠释静态的的法律,起到鉴别、警示、指导的作用。当然,国家要鼓励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网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途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注释:① https://www.360docs.net/doc/152453089.html,/fanwen/64/6300.html ②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7 页。③唐忠民温泽彬:《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载《现代法学》 2006 年,第 5 期。,来源:人权杂志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摘要“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实现知情权的重大 途径,运用得当可以扬善惩恶。如果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处理“人肉搜索”及其他网络问题的基本原则。 关键字人肉搜索道德法律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呼百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一)从行为主体及方式来看。 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是信息的发布者再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站。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攻击、谩骂,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只不过它是通过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而被动参与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 (二)从行为后果来看。 人肉搜索中的群体非理性容易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形成“网络暴力”,后果非常严重。在提问者发起搜索对象后,单个网民迅速融入寻找“共同敌人”的群体,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共同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陋的个人行为肆无忌惮地进行批判大众强烈的道德愤慨在相互煽动、刺激之中变得越来越偏激和凶暴,最后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其后果往往导受害者同时面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侵害和打击。 三、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对道德的影响

传媒视野下的人肉搜索

媒介传播视野下的“人肉搜索”现象 摘要:在今天这个媒体和传播媒介告诉发展的新局面下,每一天都可能有新的传播载体出现,而且以很快的速度得到传播,有的甚至会在媒体传播中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这是现代媒体的日新月异带来的进步,可是另一方面人们的隐私在新媒体时代,也受到了一定得威胁。比如“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在中国大陆地区迅速蹿红的网络现象,随着其对相关新闻事件的不断介入,以及所形成的相应社会舆论影响,已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008年6月,英国《泰晤士报》相关报道即称“人肉搜索”对于这个数字化的时代而言,就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山。我们只能说这种影响,有利也有弊。时代的产物,有时哦反映了媒体的需要。 关键词:新媒介传播人肉搜索相关制度 新媒介视野下的今天 随着网络传媒的日益发展,也反映了人们生活也在追求更多更好的资讯。以便捷的方式,轻轻敲几下键盘,似乎整个世界都可以了如指掌,这是一个时代的要求,“网络时代”不如我们的生活已经很长时间了,可是网络的进步,却从来没有停止过,想当初那些研究出电脑的人,肯定也不会想象的到,到今天又有多少人,在他们的研究成果上衍生了多少财富和智慧[1]!媒介作为传播的手段,在网络日益进步的今天,就尤为显得重要,因此为了满足更多人的需要,也有很多

的“网络新生代”诞生了,“人肉搜索”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帮你发动天下所有会上网的高手,让他们免费来帮你解决问题。任何一个论坛,都可以带有人肉搜索引擎的性质和功能。人肉搜索引擎是2006年以来由于各引擎的发达以及各类沸沸扬扬的事件而被提出的概念,影响较大的有:新浪爱问搜索、百度帖吧、百度知道、猫扑论坛、天涯论坛、腾讯搜搜等。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说其实侵犯了隐私权,但是如今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法则法规来规范“人肉搜索”。这也是由于它自身的利弊性限制的。很多事件的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且也引起了群众在道德领域的反感[2],但是也有一些案件也是在“人肉搜索”的帮助下水落石出了。所以到底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这个网络“新生代”,还有待考虑。 人肉搜索事件 自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由猫扑网首先使用了“人肉搜索”这一概念后,随之而来的“虐猫”事件、“华南虎照”事件、“死亡博客”事件、“辽宁骂人女”事件、“周至尊”事件等一系列新闻事件中,也一次次将“人肉搜索”现象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肉搜索”的概念及现实影响也成为炙手可热的社会焦点。 事件分析: 2001年的某月某日,有一非女性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吹嘘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云云。可是出来吹,迟早要破的!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免费】(精)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新型社会形态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 一 网络时代刚刚开始时,很多网民认为网络上的一切都是虚拟的,男人可以将自己变成女性去恶搞别人,穷人也可以当富豪去游戏交友。如今,网络与现实社会的联系已经密不可分。任何人只要在网络上提出想搞清某一问题的意愿,便可通过网民的集体搜索,了解问题的各种答案。网络不再是单一的极度虚拟,而变成还原问题真相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出的网络名词,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 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不仅披露当事人的私生活,而且伴随对被搜索者的人格攻击,容易使公众联想到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规定如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留言者并没有过激的言语,只是对该行为进行正常的谴责,并不能看作是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如果网友通过公布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而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该通过何种方法维权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往往会从隐私权方面考虑。 二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2010年公务员申论命题热点写作)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52453089.html,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

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 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 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的英语演讲稿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观点是:人肉搜索弊大于利。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辨别真伪,或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以查找人物和事件真相的群体运动。显而易见,网络只是一种工具,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人肉搜索却离不开人的参与。我方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理由有三。第一,人肉搜索因为脱离不了人的参与,其过程的侵权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固有存在的。其侵权性体现在对人肉对象的人身攻击、名誉权,隐私权侵害三个方面。其次,由于参与群体的价值观各有不同,其对事件行为的看法就有了其主观性与片面性。而且群体的活动易使人民大众自认为正义的道德谴责脱离理性的轨道,最终对人肉对象造成的摧毁远远超出了这个事件的本身。最重要的是,人肉搜索本身就是因现阶段公权力监督缺失所衍生出存在巨大弊端的替代品,所以我们所做的应是去强化各部门职能,而不是加强对人肉搜索中产生的问题的完善与监督,因为本质问题是无法解决的。第二,引发人肉搜索的话题是由其引导人决定的,易遭他人利用,无法达到维护社会的目的。群体狂热起来是是不具备理性的,思想情感易受旁人暗示,甚至失去自控,肆无忌惮。而恰恰是这点,极易遭到别有用心者的利用,去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拉动舆论导向而达到个人目的。比如恶毒后妈事件只是治不起病的人为了索要医药费而设计的炒作。正如网络推手“立二拆四”所言:有热点的地方就有广告营销价值,很多企业都在追寻无边的网友们作为营销对象。当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沦为被利用的工具之时,人肉搜索的价值何在? 第三,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去约束不道德行为。可那成百上千的,被群众们谩骂,精神上遭受极端的痛苦,甚至因此结束了生命的无辜的受害者们,又该由谁对他们负责?所以人肉搜索本来就是一个缺乏理性的盲目且无法律约束的畸形维权途径,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时我们还能不能说“人肉搜索”是在伸张正义呢?更多时候它反而像把乱箭,刺痛了的多是那些无辜的受害者!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不仅难以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还敷衍塞责。可能我们因为今天在网上发表了一个观点,然后就被一大群反对者人肉,我们以后还敢不敢再毫无顾虑的畅所欲言?恐怕我们的安全感早已消失,言论自由不再自由吧!篇二: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2008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五成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近八成被调查者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引擎。各种调查数据表明“人肉搜索”被简单粗暴的“禁止”并不能为大多数网民所接受,正如陈力丹所说,“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原罪”,如何在实际过程中趋利避害,使“人肉搜索”能够真正地、有效且有益地发挥其信息收集与传播的强大功能,正是我们所要探讨的。 人肉搜索引擎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息的搜索机制。根据提问的线索,由人工参与解答。而网络传播的广泛与迅速,赋予了这种解答前所未有的高效。同时,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它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使人肉搜索体现出了巨大的威力。 “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得信息的工具。工具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是“利” 从这个角度来看, 是“弊”,关键在于人的发展历程,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2006年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底的“华 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2008年的深圳市海事局党委书记林嘉祥“猥亵门”事件和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的“天价烟”事件,2009年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事件”,

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论文

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信息的“萃取”和广大网民的“无缝协作”而制成的强大的搜索工具。和所有的工具一样,“人肉搜索”本无正邪之分,关键在于使用者的目的和“度”的把握。本文以“个人隐私权”为突破口,从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网络监管等方面论述社会如何才能驾驭“人肉搜索”这匹烈马,为我所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网络监管 一、“人肉搜索”含义及特征 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基于互联网络,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也是人肉搜索最为主要的应用,其大部分时候是在为广大网民提供帮助。而通常所提到的在社会层面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机制,只为狭义的“人肉搜索”(本文中论述的概念主要指狭义上“人肉搜索”),在实际应用当中只占相当小的比例。它具有以下几种特质: 第一,“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网络的新型搜索工具。它依托于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第二,其建立目的在于通过网站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通过一些较受欢迎的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搜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从而找出搜索目标的所在地、工作、背景、详细身份资料等。 第三,“人肉搜索”无用户身份的限制,其对参与者学历、性别、能力无特别要求,男女老少皆可参与。此特点有利用在最短时间内发动一定数量个体,迅速揭露一些法律无法触及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还可延伸至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这是对人肉搜索好处的充分体现。而其不利之处则在于经过搜索,一些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资料暴露于网络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也将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肉搜索”的发展现状及负面影响 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了3.38亿,位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也带动了“人肉搜索”的崛起。 正是因为广大网民的广泛参与,在重要信息查询、社会舆论监督、推动法制建设等方面,“人肉搜索”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成了“草根”们将爱心、热心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有效渠道。但与此同时,近年来“人肉搜索”催生的一些网络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它的可怕: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铜须门”事件,从2007年底自杀的北京女白领姜岩到2008年的“辽宁骂人女”,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会详细公布目标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无所遁形。这些信息的公布的确使当事人受到了道德上的制裁,而这种制裁甚至比法律的制裁还要严重,以至于当事人自杀。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大部分网民的初衷是善意的,想通过网络宣扬惩恶扬善的社会正义,通过发掘细节使真相大白,而忽略了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 其次,不排除部分网民及部分传媒的目光集中于“寻人”问题上,较少关注“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质、资料共享及问题解答功能,以偏概全的结果必然产生对“人肉搜索”的无限妖魔化。 再次,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界定问题上,目前缺乏明确的依据与手段。关于隐私权,实践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争议,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要承担怎样

北大文科学霸谈方法

北大文科学霸谈方法:我的高中这样度过 清华北大,是多少高考生的梦,每年都有不少高考生怀揣着未名湖畔的梦,下面是一位考上北大的文科学霸高考学习方法给大家,让大家了解一下学霸是怎样学的,了解一下要多努力才能考入北大。 很多人问我学习方法,其实非要说的话,就一个字:拼,再一个字:忍。如果你试过背书背到两点背到哭,如果你试过做题连做四个小时起来的时候腿都麻了,你就会明白,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用轻飘飘的一句“学霸”表示赞叹的时候,那两个字根本无法体现那些付出的艰苦。当然,我不建议你们死读书。我高中当了三年班长一年学校团委书记,最后还得到了优秀学生干部的20加分——当然当干部不是为了加分,而是让自己的高中更加充实。书呆子即便考了满分也没有什么值得夸赞的,毕竟这个社会还需要交际能力、工作能力等等。所以有余力的话,建议你们参与竞选一下学校的各种干部,有空当当志愿者。当然高三了成绩还不行的就算了,毕竟高考他还是认分的。 其实我想平常老师都讲过很多方法和要求,问题是你们坚持做了多久。其实所谓学霸不是有多聪明,而是多有心。首先你应该有至少一个语文专用的厚笔记本用来整理字词、成语、病句、文常。这些东西很多人不太重视,觉得不用准备靠排除也可以。这绝对是大错特错。考过今年北京高考卷的知道,平常练的词语、病句、文常全没考,题目比较新,很多人错的很惨,直骂考试院。我选择是全对的。可是事实上我也没见过考试遇到的题型,至于对的原因,我想也许是我准备的比那些人充分。基本功扎实才能游刃有余地面对新题型。 从高三起(其实起步已经不早了),我专门找了两个本子,一个整理字词、病句、成语、文常、文言文,一个整理经典的阅读以及作文素材和范文。其实很多时候题不在于你做多少,而在于你吃的有多透。很多时候你做对一个成语题只意味着你知道某一个肯定错或者对,不代表四个选项你全理解。有心有毅力的话,每次做成语,把每个选项的意思和用法查清楚写下来,难记的在本上专门找一个地方记下来,有时间就反复看——这也是考前值得回顾的易错点。病句,一定要把它改对了才算勉强放过(想了半天的要专门划出来),有能力的就多试试几种改法。同样的,词语也是如此,所有拿不准的都注上音,容易错的字用荧光笔画出来,在本子上专门整理。别嫌费时间,是的,也许只是三分的一个选择,很可能你高考根本碰不上它,但是你想考高分就必须保证选择24分甚至27分(北京的),毕竟阅读和作文更难拿,至少基础是你用功了就有效果的。 每个人都有一本高考说明,但很多人毕业了里面还是白的。你都不知道考试考什么怎么指望得高分?建议,至少把考试说明完完整整看一遍,每个学科都是。 都做文言文,你认真读过翻译么?还是只是把几个选择题的答案改对?从今天起,不用多,每周精读一篇文言文,把翻译找出来,先别看,试着自己翻译,不会的再对着看,细化到每个字的意思用法你都明白。关注虚词,把像是、之、者、焉这样的字专门整理用法和例句,推荐买一本古代汉语词典,生僻的词不用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现象 “人肉搜索”,指通过大量的人工参与来寻找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是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下”。 一,从社会学角度看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根源 首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的到广泛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的地传播,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度转型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问题,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再次,直接动机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为什么网民乐于参与呢?我认为主要有一下几方面:一是猎奇探究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二是减压宣泄心理,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呢身上来减

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平等参与心理,每个人呢都希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利,使人们由被动个的信息接受者变成主动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 二,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网民们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强的搜索引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询目标对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论坛、QQ空间等,寻找蛛丝马迹;同时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如淘宝、天涯、猫扑、百度贴吧、新浪论坛等,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ID或邮件地址,查其IP号,锁定目标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1、“人肉搜索”是双刃剑 人肉搜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发表言论、伸张正义、监督政府的平台,举例少写。但是与此同时,“人肉搜索”随便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 1、“人肉搜索“主体较多 2、“人肉搜索”传播快 当信息搜索者提出的搜索要求引起网友们热议的时候,论坛的坛主就会把这一帖子置顶,然后各大网站对此进行转载,一传十,十传百,很快这起事件就会众所皆知。被搜索者的私人信息也不再是秘密,私人信息变成了公开信息。 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全党作出的战略抉择,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

了坚实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3日下午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网友认为,“依法治国”将激发中国发展潜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有相关的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 2007年末一位女士自杀并留下了自杀前的博客,博客中指出自己的丈夫背叛自己并说出第三者的名字,此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2009-10-6 8:5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关键词: 人肉搜索/隐私权/人格权请求权 内容提要: “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但不必采“网络隐私权”和“非法隐私”的概念。受害人要求保护其隐私权,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此时应类推适 用物权请求权制度,而不是禁令制度。此外,受害人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时,其违法性的判 断应当采结果不法说,并进行利益衡量。 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正如西谚所说,“每个硬币都有两面。”网络 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烦恼,“人肉搜索”就是一例。“人肉搜索”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实现的信息共享。而狭义 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 并将其曝光。就法律人而言,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狭义的“人肉搜索”。在狭义的“人肉搜索”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提供信息交流空间的网络服务商(ISP)、信息征集者和信息的提供者[1].从已经发生的纠纷来看(如王菲案),“人肉搜索”中主要涉及隐私权的侵害问题。 笔者拟从人格权请求权的角度来探讨其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客体范围的必要性 在“人肉搜索”的纠纷中,受害人请求网络服务商删除相关的信息,并采取措施避免类 似信息再度被上传,其可以借助人格权请求权制度来实现。当然,受害人主张此种权利的 前提是,他必须享有人格权。在实践中,“人肉搜索”所公布的部分内容属于个人信息(如 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习单位等),而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值得 探讨。 “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D.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 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2].后来, 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这可以说是人类生活的共同需要使然。但是,个人信息 是否是隐私权的客体,则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个人信息, 理由在于:第一,个人信息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晓的信息,至少是不愿意所有人知晓的 信息,它可以被纳入私生活秘密的范围。第二,个人信息被纳入隐私权来保护,也可以避 免法律过分复杂化。如果个人信息不被纳入隐私权,这就要求创设新的制度来解决个人信 息的法律定位问题,从而增加法律的复杂性。在这里,我赞同英国的一句谚语,“老路是安 全的路”(The old way is the safe way.)。 这里笔者还想顺便对“网络隐私权”和“非法隐私”两个概念表示一下态度。在“人肉搜索”的情况下,或许大家会提出,受害人实际上是基于所谓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主张 人格权请求权。按照一般的理解,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权。不过,我认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没有必要的,理由在于:第一,概念的创设应当具有实质 意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正如奥康剃刀所揭示的,“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网络隐私权”

提高英语能力的方法

提高英语能力的方法 提高英语能力的方法听巧听:其实英语学习最基础的不是读和写,而是听和说,这个不像做数学题,没有技巧,只有坚持和努力。当然方法本身肯定是由技巧可言的。这一块就是借助学习网站,如普特英语、沪江英语都行。但是不能盲目多听,一篇文章听到烂熟,然后再看原文,如此反复…… 敢说常说:当你在听得路上艰难前行的,完全可以顺带搭上说,听到脑海里,顺口说出,这是两者最完美的搭配,也是我个人觉得最有效的联系“说”的方法,很多人觉得找个老外才能说,可是我们大部分人是没有这个条件或者有这个资源的,所以自言自语未尝不可。 频读多固:读英语我个人觉得如果一曝十寒,没有什么效果,坚持一本书或者一篇杂志,多读精读,弄懂当中的单词语法,并且做好记录巩固复习,就可以连记单词的步骤都省了,因为这样积累的单词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词汇量。而每次考试突击来的其实就是泡沫,相信大家都有所体会。 能写多练:英语的写并不是一个英语学习者必须追求的层次,一般考试的写作都很“八股”。如果在平时需要邮件或者报告的时候,就应该多些,不需要刻意强调写的文体啥的,一句话一段话都行,然后找别人矫正或者借助网络资源自己矫正,慢慢的一般的具体和表达就没什么问题了。

学以致用:语言都是拿来使用的,如果没有使用,久而久之能力都会下降。我们可以创造各种条件将自己的积累发挥出来,在单位中可以主动从事与英语有关的工作,平时交个外国朋友,上一些英语论坛灌灌水,这些都是很好的地方,坚持这样的学习习惯会会让这种语言能力深入骨髓。 提高英语阅读能力的方法采用自上而下的阅读法 该方法强调阅读从语篇整体出发,将注意力集中在通过文字符号获取信息上,即按照文章所给的小标题对全文内容与涵义作出推断,理解坐着想要表达的意思。该方法主要是培养自己的预测、推断文章涵义及内容的能力,从而提高英语阅读能力。 正确处理好精读与泛读之间的关系 首先需要注重阅读材料的选择,一般内容理解度在60%至70%为宜,生词率不超过4%。阅读材料题材也应该多样化,包括叙事类、科普类、议论或说明类、广告类等。应注重文章的实用性。同时,应注意精读与泛读的相辅相成。 重视英语词汇和习惯用法的积累 一般的记忆方法有构词记忆法、联想记忆法、广泛阅读记忆法。要有流利的阅读就一定要有丰富的词汇量,而大量的阅读可以丰富你的词汇量。 牢固掌握语法知识 如果在阅读中遇到了令人费解的长难句,就可以借助语法,对句子进行适当的分析,搞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从而准确理解整个句子的意思。所以只有把整个句子的成分一一理清,才能掌握整个句子的意思。

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关键词:网络, 人肉搜索, 道德法律 “人肉搜索”与“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对关系密切的观念。其中,“人肉搜索引擎”是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于我们现在用的百度和谷歌。区别就在于如百度和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的。对于自动搜索引擎来说,只要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词,程序会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从而按照相关程度将与关键词有关信息展现给搜索者。而“人肉搜索”不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自动实现的,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人肉搜索”,是利用“人肉搜索引擎”方式实现搜索某种特定信息的目的。“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人肉搜索”并不只是用来跟踪人,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互相学习、信息共享,目前的“谷歌(Google)”、“百度知道”、“QQ问问”、“新浪爱1司”、“雅虎知识人”等问答社区都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则仅仅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一般认为,“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此后为各大网站和网络社区所效仿,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方式,提问者在网上发帖,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利用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由于这种通过人问人的信息搜索方式必须借助于各种论坛、社区,因此,一般来说,很可能还有论坛的其他网友参与对相关信息的评价和讨论。换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网络社区或论坛的交互性,即使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的人肉搜索,也与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虽然参与回答的人数可能只有一个,但是,由于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可能被众多人知悉,而且,参与讨论者也可能众多,往往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因此,即使是正常的合法、乃至符合道德的评价,其道德审判的“杀伤力”也是巨大的。由此,一旦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本身涉及对主体人格尊严的伤害或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对其财产权构成侵害,或者参与评价者的言行构成侵权,那么,其影响往往特别巨大。目前,由人肉搜索而引起的网民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现象被称为所谓的“网络暴力”比较常见。尽管目前发生的引起社会反响的人肉搜索事件大多涉及的是人格权问题,但是,实际上,由人肉搜索所引发的问题不限于人格权,还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只是这些版权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已。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类搜索而言,由于一般可能涉及版权保护1司题。 当然,不管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通过社区或论坛的信息征集一信息提供形式在本质上属于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尽管其中可能涉及版权、人格权侵权,但是,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在讨论人肉搜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时,不能抛开作为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而孤立地强调被搜索主体的私权保护问题,否则,将有失偏颇。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成品)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工商114班第四组 一、起源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跟很多世界学习室论坛一样,猫扑上面也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同时,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虽然Mp不能吃、不能喝,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Mp。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一般叫做赏金猎人。 二、搜索过程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 对于一些八卦搜索、没有唯一答案的多选结果搜索,人肉搜索往往能得到更有价值和吸引力的结果。在百度知道里待解决问题数目高达1184097 ,而爱问知识人则称“知识人,亿万网民帮您解决困难!”为什么会有如此惊人的数字呢?其实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的威力所在,也证实了不能通过机器搜索引擎解决所有的困难。 相反,由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得到帮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当然,人肉搜索引擎也有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的地方,那就是速度。Google可以0.00001秒内给你一个答案,然而人肉搜索引擎需要等待有人看到你的帖子,并找出结果才会有所反应。所以说,人肉搜索引擎的潜在力量比机器搜索引擎强大,但反馈速度就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两者的PK只能说是平手。 三、典型事件及所涉及的法律 近年来网络“人肉搜索”风行,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原来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单独作出明确规定,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比较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有: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功夫少女色情照片、钱军打人事件、史上最毒后妈、流氓外教案、华南虎事件、3377事件、张殊凡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辽宁女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贾君鹏事件等。这些事件涉及到隐私权保护、名誉权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等问题。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毕业论文写作》结课论文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学校:衡水学院 系别:文学与传播学院 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 班级:2008级 姓名:郝盼盼 学号:2041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一定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网络发展机制的不健全遏制了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的超级手段“人肉搜索”的益处与弊端,以及国家立法部门、网站载体、网民们应该怎么样正确利用“人肉搜索”,以使它发挥最好的效力。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与弊网络暴力炒作 何谓“人肉搜索”? 一位网民这样形容“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用人工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计算法获得结果,是最大化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相比于Google、百度等传统的网络搜索引擎,人肉搜索依靠网络平台公布要找的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再通过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查询过程一般是“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利?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段,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发布着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但这些杂

乱的信息即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此时,谷歌的技术人员则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都是以纸质形式发布的,都是凭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这也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性质。据悉,截至5月21日,谷歌中国的这个平台已经收录了344个网站的147473个网页,以及80家医院的38284条记录。 从这个事件来看,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那就是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资料共享和问题解答,是信息的共享和传播。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 从最根本上来说,“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最原始的“人肉搜索”,就是百度推出的“百度知道”,它的形式也是通过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形式进行知识、信息、新闻的共享。纵观网络上几大著名“人肉搜索“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虐猫事件” 等等,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典型推进模式:锁定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人或一件事,树为网上的一个标靶,然后发动亿万网友,曝光与其相关的信息,姓名、年龄、电话、住址等等,甚至其亲属也不能幸免,更有甚者还发布所谓“网络追杀令”,让网络声讨演变成真实的暴力。 这些“人肉搜索”的案例都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反映了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心的某种问题:一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揭发与监督,二是对社会事件的道德批判。以“虐猫事件”为例,2006年2月28日,一组变态而残忍的虐猫视频截图引发了网民们的愤怒,开始对图中女子展开人肉搜索!不久,有人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公布出来,紧接着又有网友贴出该女照片,随后有人跟帖贴出该网站注册者的具体信息。3月2日,另一网友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3月4日,有人确认了此信息,还补充了一些资料。很快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被揪出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人肉搜索”的介入使得原本隐藏不为人知的事情曝光于天下。从这个层面上看,“人肉搜索”的益处在于它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 人肉搜索的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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