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免费】(精)

合集下载

“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作者:肖叶飞来源:《新闻世界》2009年第03期【摘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搜索方式,它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舆论监督、捍卫道德和惩恶扬善的作用,但是又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等人格权。

那么,“人肉搜索””是社会资源还是网络暴力?如何平衡宪法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问题值得探讨。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言论自由“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搜索方式,提问者通过网络发帖子提出问题,其他网民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甚至道听途说的方式回答问题,这种搜索变传统的网络机器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式搜索方式。

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充分体现,一定程度上也起到舆论监督、捍卫道德和惩恶扬善的作用。

然而,人肉搜索又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甚至由此演化成现实生活中的暴力。

因此,如何平衡宪法上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值得探讨。

一、“人肉搜索”的缘起与传播特性“人肉搜索”最早是猫扑网的一种人工参与的搜索方式。

猫扑论坛经常有人提问,提问的人往往会用猫扑的虚拟货币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一些人为了挣取Mp而勤于回答问题,他们被称为赏金猎人。

广义而言,“人肉搜索”就是这样一种人工参与的搜索方式。

但经常引起隐私权争议的是针对个人信息的搜索,也就是狭义上的人肉搜索,它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一人提问、八方回应,成百上千的人从不同途径对某个人的各种信息进行挖掘和搜索,并将其公布。

三年来,具有轰动效应的“人肉搜索”的典型案例有:2006年的魔兽“铜须门”事件;2006年的“踩猫事件”;2007年钱军无端打人事件;《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抽烟1500元/条》的帖子引起的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如此等等。

从以上人肉搜索案例的传播过程来看,人肉搜索一般首先通过发帖启动搜索行为,将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相关网站或论坛版主高度关注或反复置顶,广大网民通过参与搜索并提供、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关键 词:人 肉搜 索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 :D9 3 2 网络 安全 文章编 号 :1 7 - 0 0 2 0 ) 3 0 4 — 5 6 2 1 2 (0 9 0 — 0 2 0 文献标 志码 :B


“ 肉搜 索 ”:从互助 行为到 侵权行 为 人
“ 肉搜索 ”是一种 新型 的搜 索方 式 ,指 更多 的利用人 工参与 来提 纯搜索 引擎提供 的信 息 的一种 人 机 制 ,其往 往表现 为利用 现代信 息科技 ,变传 统 的网络信 息搜索 ( 机器 搜索 )为人 找人 、人 问人 、人
第 2 卷第 3 4 期 2 0 年 5月 09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0URNAL OF儿ANGS P U OLI F CE C CE OF I R OL EGE L
Vo1 2 No .4 .3 Ma 2 9 y. 00

宪法行政法研 究 ・
“ 肉搜索 "与公民隐私权保 护 人

42 .
可能成 为 “ 搜索 引擎 的未 来 ”。 不过 ,和其 他 网络新 事物 一样 , 人 肉搜 索 ”在其 快速 发 展 的过程 中也 伴随 着一些 争 议 ,特 别是其 “
在 实现 更快 更准 的获 得信 息 的同 时,也可 能造成 对 公 民隐私权 的侵 犯 。 人 肉搜 索 ”从 最初 的互 助行 为 “
碰 人 、人挤人 、人挨人 的关 系型 网络 社区活 动 。① 其最 早起源 于 “ 扑 网”,是 网络社 区中的一种 高 猫 效率 的实现 信息 、资源共享 的互助 行为 。
与 GO OGL 、B D 等传统 方式 的搜索 引擎不 同, 人 肉搜索 ”不 再是单 纯地利用 计算机 网络 搜 E AI U “ 索技 术进行 搜索 ,而 是在搜 索活动 中增加 了人 工参与 。一个 网 民提 出 了问题 ,其 他 网民可 以利用传 统 搜索 引擎来搜 索结果 ,并通 过主观判 断选择 最佳 结果 来回答 问题 ,也可 以根据 自身 的知识背 景 、所 掌

“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的保护

“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的保护
问题的人往往会用 Mp 来奖励帮助他们的人 。 虽然 Mp 不能吃 、
目前,我 国学 术界对 隐私 的认识 存在 着分 歧 ,杨立 新 教授 认为,隐私有三种 形式 , 是私人信息 , “ 一 为无形 的隐私
不能喝 ,但是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 Mp 。那些惯于通过

是 个人 私 事


为动 态 的隐私


是 个人 领 域

为有 形 的
存储 的 相关 资料 包括 年龄


血型

居 住 地 被公 开

信 息被 公

隐私



布到 主 战 场


— —
天 涯后

更大 的 搜索 网 铺 开 .半 小时不 到

(

) 私 人信 息
信息

有 匿 名网 友 发帖称 得知 该 女子 的 洋细 信息
肉搜 索” 时,要 注意个人 隐私 权 的保 护, 才能使 该搜 索工具 更好 地 为我 所用。
从卖身救母 、网络虐猫 、铜须 门,到近 日北 京市 的 “ 人 肉搜索第一案” ,这一连串轰动的网络事件,都是 “ 人肉搜索”
带给我们的巨大震撼 。这些 事件的产生,或许最初只是缘于
回答问题挣取 Mp的人,在猫扑一般叫做 “ 赏金猎人’ 。
种技术 。搜 索引擎高效快速 ,然而 因为现在 人工智能并不
人格权 利的重 要内容,逐渐 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并呈 现 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的隐 私, 隐私”一词也来源于美国, “ 即英文中的 “ rv c ” P iay ,指与他 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表示隐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21 0 0年第 2期( 总第 19期 ) 1
由人 肉搜 索 谈 公 民隐私 权 的保 护
李春 杰
( 南大 学 法 学 院 , 河 河南 开封 4 5 0 ) 7 0 1 摘 要 : 个人 信 息在 网上传播 , 致被传 播 者的 个人安 宁遭 到破 坏 , 将 导 那就超越 了法律 的规 定 , 存在侵 犯
无能 为 力 。 2 0 ” 0 8年 的 第 一 场 网 络 风 暴 由此 展 开 。
份 和详细 的个 人 资料 。而 响应 者 通 过互 联 网 、 际 人 关 系等手 段 , 找到 更多 的资料 , 以总结 形式 再次 寻 并
发布 于 网上 。
网友在 漫 骂谴 责之 后 , 用 了所 谓 的 “ 肉搜 索 ” 动 人 。 公布 了王 菲和第 三 者 的详 细 资 料 , 网上 号 召其所 在
在 行业 驱逐 他们 , 动 的 网友 甚 至 找 到 了王 菲 父母 激
人 肉搜索 , 早起 源于 2 0 最 0 6年 3月天 涯虚 拟 社
区之 “ 乐八 卦 ” 坛 对 网络 名 人 “ 药 ” 调 查 。 娱 论 毒 的
的家, 在其门 口用 油漆写下 了“ 逼死 贤妻” 等字样。 很 多 网友将此 事 闹 到王 菲 的 单 位 , 王菲 因此 遭 到 辞 退, 其他单位一遇到王菲求 职也退避三舍。王菲父 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骚扰 , 门口被贴满诬 陷恐吓的标
仅 不会 造成 原有 体 系的 不和谐 , 相反是 对 原有体 系的发展 和 完善 。
关键词 : 肉搜 索 ; 人 侵权 ; 隐私权保 护 中图分 类号 : 9 3 8 文 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 号 :0 8—6 5 (0 0 0 O 1 D2 . A 10 9 1 2 1 )2一 19—0 4

“人肉搜索”: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编者按:作为近年来在互联网兴起的一种新型搜索工具,人肉搜索引擎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

从卖身救母、网络虐猫、针对流氓外教的“网络追杀令”,到近日由白领女性跳楼自杀引发的北京市“人肉搜索第一案”,无一不充分显示了其跨越时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强大威力。

然而,人肉搜索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隐私问题。

人肉搜索究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新的暴力?如何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使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得到保护?如何让人肉搜索能够通过互联网健康、规范地发展?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REN武汉大学WTO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罗昆“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G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

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因为它把单纯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的行为,通过提问的方式指向了广大网民本身。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正义的声音,但与此同时也因其非理性而引发了一些争议甚至是纠纷和诉讼,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关于“人肉搜索”与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一、“人肉搜索”行为的特征分析在探讨“人肉搜索”是否会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之前,有必要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特征进行初步分析。

概括而言,“人肉搜索”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就行为方式而言,“人肉搜索”具体包含多种行为。

首先,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行为,即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是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是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往往导致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自由和表达权利。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互联网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保护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其中,“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互联网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法律以及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来追踪、搜集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通常会利用互联网上的各种资源,如社交网络、博客、论坛等,集中力量对某个特定的目标进行调查、追踪和公开。

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民间的公益心理、求真心态或个人好奇心,但也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二、“人肉搜索”的利与弊1. 利“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共信息的不足,追踪到一些重要信息,揭露某些腐败、欺诈等不光彩行为,对维护社会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通过“人肉搜索”揭露了一些被遗忘的公益事业,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此外,“人肉搜索”还推动了一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改善,为民众的生活带来积极的变革。

2. 弊然而,“人肉搜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和规范性,容易滋生网络暴力和私人恶意的追踪与攻击。

其次,很多时候,“人肉搜索”过程中的信息与事实之间存在误导或断章取义的情况,会给被搜索者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困扰。

此外,个人信息的公开和滥用也威胁到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权。

三、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1. 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是个体在个人生活、思想、信仰、家庭等方面的自由权利,是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

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个人发展、尊严和自由的实现。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尤为重要,因为公开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的丧失尊严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2. 言论自由的必要性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保障了个体的表达权利、知情权利和监督权利。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人肉搜索”,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名词,作为一种新兴的搜索方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展示了其跨越时空的巨大威力,先后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从女白领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铜须门”事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参与的大规模“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与“审判”,令相关当事人无所遁形。

然而,“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权问题,因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引发了无数的质疑、争议甚至诉讼。

“人肉搜索”究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新的网络暴力?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如何协调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网络搜索引擎与网民的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的积极性,集合网民之力,通过网络在现实中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个物或者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从而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搜索行为。

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区别于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因为它纳入了网民的人力搜索。

由上述可知“人肉搜索”的功能就是找人、物或者事件,不是单纯在网上找,而是通过网络来找到真实的人、物或者事件,然后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发布。

对现实情况中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件进行分析,基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助这种手段寻找失散的亲友、遗失的物件或者是寻求帮助。

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主要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涉及他人的隐私,对他人利益不构成威胁和侵害;另一种则是借“人肉搜索”展开“网络大搜查”,将他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等在网络上公布,然后对其某些观点、行为进行攻击或者“审判”。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发起人和参与人行为比较激进,将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甚至将公民的个人秘密大肆宣扬或者进行人身攻击,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甚至诉讼的“人肉搜索”案件主要就是这种情况。

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室 兰 堕
垒 I ! 鱼 垒
公众人物的“ 肉搜索’ 人 ’ 与隐私权保护
◎宋 露
( 郑州大学新校 区新 闻与传播 学院 河南郑 州 40 0 ) 5 0 1 摘 要: 公众人物一 直以来都是媒体追踪报道 的重 点对象 , 长期被曝 光在 聚光灯 下, 随着 网络 的迅猛 的发展 , 术得 技 以革新 , 人 肉搜 索” “ 的使用 , 大大满足 了社会 大众的猎奇心理 , 同时也极 易触犯 隐私权 ,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受众知 情权的冲突 日益加深 。本文主要探 索应该如何避免 网络媒体 的使 用怎样 才能避免这些侵权 问题 的出现 . . 关键 词 : 众人 物 ;人 肉搜 索” 隐私 权 公 “ : 中图分类号: 9 38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6 30 9 (0 0 0 —0 90 1 7 —9 22 1 )50 0 —1

的搜 索方 式 , 人 作 而被 公 众广 泛 运 用 , 这 种 新型 的搜 索方 式 . 在 较 大争 议 , 存 更容 易 侵 犯公 众 隐 私权 , “ 肉搜 索 ” 人 指更 多 的利 用人 工参 与 来提 纯搜 索 引擎提 供 的信 息 的一 种机 制 , 其往 往 表现 为利 用现 代 信息 科 技 , 传统 的 网络信 变 三 、人 肉搜 索” 犯 隐私权 的成 因 “ 侵 息搜 索( 机器 搜 索 ) 为人找 人 、 问人 、 碰人 、 人 人 人挤 人 、 人挨 人 的 在 了解 了隐私 权 及公 众人 物 隐私 权 的相 关 特征 后 , “ 肉 从 人 关 系型网络 社 区活 动。 ‘ 肉搜 索 ” 人 与传统 网络 搜 索引 擎的最 大 搜 索” 为什 么会极 易 涉嫌侵 犯 公众 隐私权 人 手 , 在此 主 要 总结 了 不 同是 , 加 了人 工参 与 的部 分 。某 个 网 民提 出疑 问 。 添 其他 网 民 以下 两点 原 因 : 可 以从传 统搜 索 引擎 搜 索结 果 ,按 照 自 己的认 可 程度 ,给 予 回 1对公 众 的网络 行 为引导 与规 范法律 制度 的 欠缺 、 答 , 可 以根 据 自己 的知 识 积 累 、 际关 系 等途 径 , 出 自 己认 也 人 给 公众 的 网络行 为 包括 自身利 用 网络 参 与活 动 的行 为和 网络 为准确 的答 复。 信 息 传播 者利 用 网络 传播 信息 的 行 为。 “ 肉搜 索 ” 人 之所 以会成 20 年“ 0 9 天价 烟 局长 ” 件 , 京江 宁 区房 管局 长 因 为“ 处 为极 易侵 犯 隐私权 的行 为 ,一 方面 是 公众 在 网络 传 播 匿名 性和 事 南 查 降价 开 发 商 ” 言论 , 的 引起 网 民不 满 而遭 到 人 肉搜 索 , 后 便 有 虚拟 性特 点 的掩 护下 , 自 己网络 参 与行 为 的放 纵 , 之 对 另一 方 面则 网民发 帖照 片开 凯迪 拉克 名车 、 带江 诗丹 顿 名表 、 l0 抽 50元一 条 是 网络信 息传 播者 对 自身 网络 行 为 的忽 视 和规 范 ,一味 迎合 公 的九 五之 尊烟 。 民抓 住 “ 网 一个 工 薪阶 层 的 官员 , 么能 买 得起 、 众 的窥私 欲 。产生 这 类现 象 的原 因是 网络 道 德 的缺 失和 网络行 怎 用得 起 这 些名 贵 物 品 ” 的议 题 展 开 讨论 。 形成 了热 议 话题 , 引起 为规 范 的法律 制 度 的欠缺 ,我 国并 没 有 系统 完 整的 网络 行 为规 相关部门重视 , 介入了对周久耕的查处 , 最终一审判刑 l 年有 范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只能靠 相 关 的行 政法 规 和部 门 规章 等维 持 1 期 徒刑 。 “ 肉搜 索” 使信 息 需 求者 快速 找 到急 需信 息 的理 想 和规 范网络 行 为。 人 能 答 案 , 越来 越 多的 网民所 接 受。但是 “ 肉搜 索” 被 人 在快 速发 展 的 2要平 衡公众 人物 隐私 权 与公 众知 情权 的;突 , 用法 律手 . 中 利 同时 , 由于公 众 的 窥 私心 态 和 网 络 传播 匿 名 的特 点 , 使 “ 肉 致 人 段 寻 求平衡 搜 索 ” 存 在较 大 争 议 , 满足 公 众 窥 私欲 的 同时 , 定程 度 上 也 在 一 在 对 公众 人 物 进行 报 道 的 同 时也 应 尊 重公 众 人 物 的 隐 私 , 它也 损 害 了公众 人物 的隐 私权 。 使 之 应得 到最 大限 度 的保 护 。然而 尊 重公 众 人物 的 隐私 便 与公 众 知 情权 发生 冲突 , 一定 程度 上 不能 保证 公 众知 情 权 的实现 。 在 二 、 众 人物 隐私权 与 受众知 情权 的冲 突 公 应 公 近 年 来 公 众 人 物 的 隐 私 权 与 受 众 知 情 权 的 ; 突 越 来 越 严 要 实现 两者 的 平衡 , 遵循社 会 公 共利 益 原则 、 众人 物 隐私 权 中 重 。如何 保 护公 众人 物 应该 享 有 的隐 私权 和 为何 合理 限制 其 隐 与公 众知 情权 相协 调 原则 和个 人尊 严 原 则。公 众 人物 的 隐私 权 如 则应 服 从后 者 的 需 求 ; 在 私权 的问题 讨论 不止 ,为 了更好 的 维护 社 会公 共 利益 与 满足 社 理 应 受到 保 护 , 果 涉及 到 公 共 利益 , 应 会公 众 合理 的兴 趣 , 媒体 工作 者 应该 严格 遵 守 传播 的 法律 法 规 , 尊 重公 共人 物 隐私 权 的同 时 . 该在 适 当的范 围 内公 开 其隐 私 , 在迎 合 满足 社会 公 众 的合理 兴趣 的同 时 。也保 护 公众 人 物应 享 以满足 公众 的知 情权 。 有 的隐私权 , 衡两 者的 冲 突。 平 四、 如何避 免侵 犯 隐私权 我 国法律 也 明确 规定 了隐私 权 的法 律特 征 主 要有 : 属 性 、 专 1 . 掌握 隐私 权 的相 关 法律 条 令 , 报 道 中 自觉 遵 守 , 在 客观 真 秘密 性和 可放弃 性 。 根据 隐私 权 的法律 界定 我 国法律 也 明确 提 实 的进 行报 道。 出 了公众 人物 隐 私权 的法 律特 征 ,公 众 人物 隐 私权 除 了具 有 隐 2尊重 公众 人物 的隐私 权 , 果 涉 及 到公 共 利 益 , . 如 则应 服 从 私权 的上述 法律 特征 外 , 具有 其鲜 明的特征 : 还 公 共利 益 的需 求 , 适 当的 范 围内公 开 其 隐私 , 在 以满足 公 众 的知 1 . 兴趣 性。 因 为公众 人物 的地位 特殊 , 们 的言 行举 止 情权 。 公众 他 都 为人 们 所 关注 ,特 别是 官 员 、明星 的 私生 活 更 为人 们高 度 关 参考 文献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新型社会形态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一网络时代刚刚开始时,很多网民认为网络上的一切都是虚拟的,男人可以将自己变成女性去恶搞别人,穷人也可以当富豪去游戏交友。

如今,网络与现实社会的联系已经密不可分。

任何人只要在网络上提出想搞清某一问题的意愿,便可通过网民的集体搜索,了解问题的各种答案。

网络不再是单一的极度虚拟,而变成还原问题真相的重要手段。

人肉搜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出的网络名词,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

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不仅披露当事人的私生活,而且伴随对被搜索者的人格攻击,容易使公众联想到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规定如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从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留言者并没有过激的言语,只是对该行为进行正常的谴责,并不能看作是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

如果网友通过公布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而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该通过何种方法维权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往往会从隐私权方面考虑。

二隐私和隐私权二者间存在区别。

在社会生活中,凡是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个人事项都属于隐私,但是只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公民才享有隐私权。

我国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隐私权属于该法所称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该法未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描述及界定。

在此之前,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包括在名誉权当中。

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外国的立法例值得借鉴。

法、德两国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使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

”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不合理地侵入他人之隐私,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之私生活,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并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所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及3个方面的赔偿,即对隐私利益的损害赔偿、对精神痛苦之赔偿、以及其他由法律所认可的损害的特别赔偿。

英国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即英国法律不承认独立的隐私权,但是可以把侵害隐私的案件纳入其他侵权行为范畴进行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1984年英国制定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取得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有关个人的同意,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能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对于用户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

我国法学界关于隐私权界定的争论主要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

第二种为控制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

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理论界和制定法中。

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在一些专家看来,人肉搜索中的典型方式——网友自发地寻找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如住址、工作单位、学校、电话等信息,并发布于网络,这种行为并不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因为以上资料信息,均是经有关部门登记并没有保密义务的事项,已公开的被某一社会群体所知晓,所以不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外国一些法律资料将姓名、住址、电话等列入了隐私范畴。

隐私包括的内容为个人的情感生活、生理缺陷、财产收入等。

如某甲患有某种疾病而不能生育,或者某乙曾经暗恋他人丈夫,他人故意将此类信息公开,以及偷窥或私拆他人信件等则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由于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界定隐私权范围的明文条款,因此持不同观点的法律专家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看法。

要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关键是梳理其特征。

纵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所下的定义,可以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其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

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来看,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从未被认可为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

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区分开来。

因为名誉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真实与否和评价适当与否。

因此,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

3、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应予以揭露和干预。

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具体的权能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主体对其隐私享有控制权。

所谓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控制具体的权利对象。

隐私权的主体对其隐私控制,按照隐私表现的三种形态具体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个人活动自由、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

(2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这项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以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

如公民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体小说,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利用自身形象供绘画、摄影的需要;利用自己的名称进行商业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活动他人不能非法干涉。

我国宪法、民法都积极鼓励公民行使利用其隐私权,而且社会主义制度也提供各种物质条件保障公民行使利用隐私权,使公民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在各种活动中充分表现自己的人格。

权利主体一方面有权自我利用其隐私,另一方面也应承认他人有正当、合法理由利用其姓名、肖像、个人生活情报资料的权利。

他人利用公民的隐私,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先征得该公民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①三新近颁行的《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但是,因其没有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执行,可能需要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由于司法解释的滞后,势必会造成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不力的局面。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生活网络化的条件下,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

隐私权的实质是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一种平衡。

社会公共生活与个人的私生活是人类两大基本生活领域。

在这两大领域中,人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迥然有别。

在公共生活领域,人类需要普遍有效的公认的道德规范、道德信念和道德责任,这是人类相互交往和共同生存的基础。

在个人的私生活领域,由于个体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差异,所以彼此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理想和道德实践方式也互不相同。

私人生活领域中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是隐私保护的伦理基础,隐私权以社会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区分为原则,旨在合理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基础上,保障个体的私生活自由。

如何界定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由于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边界存在模糊性,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平衡二者的关系。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该从利益、主体、空间等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等范畴加以合理界定。

从利益角度来看,界定隐私权需要在合理区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基础上,划定公共利益的边界。

应该指出,公共利益的外延十分宽泛,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之中。

从内容来看,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准确界定公共利益非常困难。

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②。

所以,难以界定绝对准确的公共利益边界。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公共利益范畴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对隐私权界定的主要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判断公共利益的合理方法。

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共利益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界定;第二种意见主张司法机关(法院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有最终审定权;第三种意见主张“公共利益”由立法机关以列举式方法予以界定。

③有人认为,对不同法律领域的公共利益,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来界定。

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界定隐私权需要在合理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的基础上,对公众人物范畴作出界定,这是平衡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并厘定二者边界的重要方法。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任何自然人都有隐私权,但不同主体的私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存在很大差别。

对一般人而言,他们进入公共领域的程度是有限的,他们的许多活动都属于纯粹的私人事务,但对公众人物而言,就完全不同了。

公众人物的许多活动并不完全是私人事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他们的个人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存在许多重合。

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比非公众人物更多的限制。

事实上,公众人物这一范畴被美国法官提出之时,其初衷就是为了对公共官员的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进行限制,以保护公众的表达自由。

我国法学界目前围绕公众人物的学术讨论也大致相同。

从空间来看,界定隐私权需要在合理区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基础上,对公共空间的隐私范围作出界定。

自从隐私权产生以来,其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特定空间为前提的,主要体现为对住宅、家庭及通信的保护。

在私人空间内,个人可以充分地发展、创造并享受自己的私生活,而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活动,初期并不存在隐私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空间的隐私权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提出并得到了承认。

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公共空间是平衡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界限的几个重要范畴,是界定隐私权的主要法律手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