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一
、
“ 肉搜 索 ”:从互助 行为到 侵权行 为 人
“ 肉搜索 ”是一种 新型 的搜 索方 式 ,指 更多 的利用人 工参与 来提 纯搜索 引擎提供 的信 息 的一种 人 机 制 ,其往 往表现 为利用 现代信 息科技 ,变传 统 的网络信 息搜索 ( 机器 搜索 )为人 找人 、人 问人 、人
第 2 卷第 3 4 期 2 0 年 5月 09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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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行政法研 究 ・
“ 肉搜索 "与公民隐私权保 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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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成 为 “ 搜索 引擎 的未 来 ”。 不过 ,和其 他 网络新 事物 一样 , 人 肉搜 索 ”在其 快速 发 展 的过程 中也 伴随 着一些 争 议 ,特 别是其 “
在 实现 更快 更准 的获 得信 息 的同 时,也可 能造成 对 公 民隐私权 的侵 犯 。 人 肉搜 索 ”从 最初 的互 助行 为 “
碰 人 、人挤人 、人挨人 的关 系型 网络 社区活 动 。① 其最 早起源 于 “ 扑 网”,是 网络社 区中的一种 高 猫 效率 的实现 信息 、资源共享 的互助 行为 。
与 GO OGL 、B D 等传统 方式 的搜索 引擎不 同, 人 肉搜索 ”不 再是单 纯地利用 计算机 网络 搜 E AI U “ 索技 术进行 搜索 ,而 是在搜 索活动 中增加 了人 工参与 。一个 网 民提 出 了问题 ,其 他 网民可 以利用传 统 搜索 引擎来搜 索结果 ,并通 过主观判 断选择 最佳 结果 来回答 问题 ,也可 以根据 自身 的知识背 景 、所 掌
人肉搜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现象,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上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渠道,对特定人物或事件进行搜索和调查,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娱乐大众等目的。
然而,人肉搜索在追求真相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入手,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规制,以期为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1. 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之争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侵犯隐私权说:认为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2)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说:认为人肉搜索行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言论自由说:认为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具有监督社会、揭露真相的作用。
2. 本文观点本文认为,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法律关系。
一方面,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言论自由,具有监督社会的功能。
因此,在处理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其法律性质,进行合理规制。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隐私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名誉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过程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诽谤罪:人肉搜索过程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3. 行政责任(1)网络安全法:人肉搜索过程中,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如未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他人个人信息等,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自由和表达权利。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互联网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保护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其中,“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互联网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法律以及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来追踪、搜集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通常会利用互联网上的各种资源,如社交网络、博客、论坛等,集中力量对某个特定的目标进行调查、追踪和公开。
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民间的公益心理、求真心态或个人好奇心,但也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二、“人肉搜索”的利与弊1. 利“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共信息的不足,追踪到一些重要信息,揭露某些腐败、欺诈等不光彩行为,对维护社会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通过“人肉搜索”揭露了一些被遗忘的公益事业,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此外,“人肉搜索”还推动了一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改善,为民众的生活带来积极的变革。
2. 弊然而,“人肉搜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和规范性,容易滋生网络暴力和私人恶意的追踪与攻击。
其次,很多时候,“人肉搜索”过程中的信息与事实之间存在误导或断章取义的情况,会给被搜索者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困扰。
此外,个人信息的公开和滥用也威胁到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权。
三、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1. 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是个体在个人生活、思想、信仰、家庭等方面的自由权利,是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
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个人发展、尊严和自由的实现。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尤为重要,因为公开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的丧失尊严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2. 言论自由的必要性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保障了个体的表达权利、知情权利和监督权利。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人肉搜索”,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名词,作为一种新兴的搜索方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展示了其跨越时空的巨大威力,先后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从女白领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铜须门”事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参与的大规模“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与“审判”,令相关当事人无所遁形。
然而,“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权问题,因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引发了无数的质疑、争议甚至诉讼。
“人肉搜索”究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新的网络暴力?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如何协调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网络搜索引擎与网民的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的积极性,集合网民之力,通过网络在现实中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个物或者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从而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搜索行为。
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区别于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因为它纳入了网民的人力搜索。
由上述可知“人肉搜索”的功能就是找人、物或者事件,不是单纯在网上找,而是通过网络来找到真实的人、物或者事件,然后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发布。
对现实情况中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件进行分析,基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助这种手段寻找失散的亲友、遗失的物件或者是寻求帮助。
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主要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涉及他人的隐私,对他人利益不构成威胁和侵害;另一种则是借“人肉搜索”展开“网络大搜查”,将他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等在网络上公布,然后对其某些观点、行为进行攻击或者“审判”。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发起人和参与人行为比较激进,将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甚至将公民的个人秘密大肆宣扬或者进行人身攻击,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甚至诉讼的“人肉搜索”案件主要就是这种情况。
从人肉搜索 谈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信息收集渠道,结合了现代网络人力资源与传统计算机检索的优点,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从虚拟的网络环境跨足到现实世界,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争议,舆论对其褒贬不一:一方面,它体现了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的舆论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极易变成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
如何引导人肉搜索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正确道路,是信息时代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紧迫课题。
唯有积极发挥人肉搜索的网络互助价值,加以必要的行业约束和法律规制,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一、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1]。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2]。
但由于网络隐私权是与网络传播这种高速、海量、自由的信息流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就呈现出以下不同的表现形式:1.自然人在自然生活中的隐私,以网络的形式存在或传播,如以博客形式记载的个人生活流程这一隐私生活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存在的通讯内容,以QQ等即时通讯方式存在的通讯内容,以Word等文本存在的记录个人账户、密码、生日资料的记录文件等,以表单形式存在的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以及其他服务时,根据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所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情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个人收入和信用资料等身份识别信息,在享受网络服务时所输入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对视频聊天进行录像而以视频的形式记录个人的身体信息。
2.自然人在网络活动中形成的隐私,其具体形式有上网卡、上网账号以及密码、网上交易的账号以及密码、网上炒股账号密码、网络ID、网名、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账号密码、个人电子邮箱地址,个人上网浏览的IP地址、上网活动踪迹以及活动内容信息,还有以表单形式存在的记录个人存在的记录个人网名的申请资料等。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键词: 人肉搜索侵权隐私权保护内容提要: 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
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
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甚至只是一个不合常理的事件(如很黄很暴力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
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于网上。
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2006年3月天涯虚拟社区之“娱乐八卦”论坛对网络名人“毒药”的调查。
当时在各大网上社区广泛流传“毒药”为高官许世友之后,数名天涯网友对“毒药”发起了互联网上首次基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人肉搜索活动,“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条狗”,从此彻底改写了互联网匿名的历史,造成了巨大影响。
案例一:死亡博客事件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标题为《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客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帖子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
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途径,对某个具体的个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搜索,以获取其个人信息、行踪轨迹等相关信息。
这种社会现象通常出现在网络上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热点、犯罪事件等方面,人肉搜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违反隐私权和法律的风险。
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法律界限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法律领域,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界限主要涉及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一、隐私权保护在人肉搜索中,最重要的法律界限之一就是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泄露、传播或使用。
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公共人物而言,他们的个人信息同样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公共人物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隐私权的权利,但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也必须尊重其基本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信息真实性在进行人肉搜索时,所获取的信息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获取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恶意造谣等行为都将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法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慎重对待所获得的信息,不得轻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三、合法权益保护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杜绝对其他人的人身、名誉、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任何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的权益。
四、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的人肉搜索行为,相关法律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法律监管的难度增加了,但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仍然会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
试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试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摘要】人肉搜索是近些年来网络上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作为一种新的特殊的搜索方式,其本质上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的折射。
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基于众多网友的参与,人肉搜索构建了社会伦理道德框架,对人性的阴暗面进行揭露;另一方面,有些人利用人肉搜索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揭露他人隐私为乐,演变成了网络暴力,给人生活带来毁灭性打击。
而我国的法律目前对此类行为亦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机制,因此探讨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保护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当下“人肉搜索”掀起一股新兴的浪潮。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方式,正如世界上所有的事物一样都具有两面性,一般认为“人肉搜索”的优势在于它开创了一种网络平台应用的新模式,在对官员、政府的网络监督与网络问权等提供了新途径、揭露人性丑恶面,发挥道德谴责作用、规范社会道德、运用于网络通缉提高办案效率等发挥作用,让其一出现便受到广大公民的推崇。
而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由网民自发衍生的新生事物,从实质而言是挖掘社会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直至看到事件的实质,因此,它不可避免的与现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发生冲突,而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莫过于由“人肉搜索”引发的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问题。
一、“人肉搜索”含义“人肉搜索”根据百度为其下的定义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变传统的网络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之所以说其为人性化的搜索,通常是因为网民自己想搜索的某东西却搜不到而通过寻求他人的帮助,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性。
人肉搜索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更多的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人肉搜索之所以渐渐兴起,逐渐对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构成威胁的社会影响日益强化,与其自身特征是具有不可分性,观看国内这些年形形色色的“人肉搜索”事件并不难发现,“人肉搜索”主要有以下特征:(一)传播速度快毋庸置疑,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引擎,它的一系列过程便是从挖掘信息到传递信息到整合信息再到公开发布信息的过程,人肉搜索的传播性还在于其传播扩散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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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10128学号:200921001043本科毕业论文二〇一三年六月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贾利君指导教师:苏丽娜讲师(法学专业2009级1班 200921001043)摘要:最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搜索引擎——“人肉搜索”,这种搜索引擎发展迅速并且常常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给公民的隐私权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实践生活中侵犯公民网络隐私的事件频繁发生。
本文拟对“人肉搜索”频繁侵犯公民隐私权这一现象进行规范,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规范;网络隐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肉搜索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被人们广泛的使用。
因其所导致的各类网络侵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当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时应如何抉择?为了解决这一疑问,我们应该了解人肉搜索的内容及其自身特征,研究其与公民隐私权相抵触的部分,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在网络环境下更好的保护公民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概述(一)“人肉搜索”的概述1.“人肉搜索”的界定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媒介,有些是通过人工介入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有些是通过与事件相关的人公开或匿名透露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相关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①人肉搜索原本也是一种普通搜索方式,之所以给它加上“人肉”之名,是由于它不同于我们所熟知的各类网络机器搜索方式,它加大了人工的介入因素,使人在搜索过程中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通常来说,人肉搜索是由一起事件引起的。
这起事件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有可能是被主流道德观所谴责的行为(如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另一方自杀),甚至可能只是微博里的几组照片、几段视频 (如猫扑网上的虐猫事件)。
事件发生后,与事件有关的人或对事件感兴趣的人,通常会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帖子、照片,罗列出自己掌握的人物信息,发动广大网友帮助找出该人的具体身份和更多的个人信息。
帮忙者通过利用网络、社会关系等多种方式,搜集到更全面细致的相关信息,并最终将这些详细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
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结合了许多媒体形式,如:电视、报刊等媒体形式。
已发生的铜须门事件、主播门事件等等几乎所有热门的人肉搜索事件都被这些媒体形式报道过。
各种社会形式的介入,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庞大的搜索引擎。
2.人肉搜索的合法性思考关于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一方面,网民通过进行人肉搜索可以在网上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同时也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批评权。
网民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他们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就是在行使注释:①李春杰.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10年第2期,第119页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就是宪法中规定公民所享有的监督权。
尤其是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官员林嘉祥曾被人肉搜索,但这和普通民众如王菲、张殊凡等被人肉搜索的性质根本不同,政府官员本身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公众人物,其身份具有特殊性,理应对自己的隐私权做出让步。
被搜索的人,他的行为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应让出隐私权接受民众和舆论的监督。
这时候人肉搜索就成为网友监督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有力工具,它能让那些官场腐败行为原形毕露。
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又很容易被演变成“网络暴力”。
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很容易会搜出相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的隐私权被侵犯,并且可能造成当事人被聚众围攻谴责,甚至会侵扰事件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更有甚者,有时可能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出现误搜、错搜的情况,伤及无辜第三者。
除此之外,在虚拟的网络坏境中,有些人会捏造虚假事实,利用网民的正义感和同情心,发动广大网民对无辜的人进行搜索和谴责,结果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此时的“人肉搜索”就变成了一把邪恶的凶器,对无辜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无辜群众的个人隐私被公布,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这就和法律形成冲突。
因此,“人肉搜索”作为一个新型的搜索、集聚网络信息的工具,运用好了有利于引导公众监督、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运用不当则会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
(二)隐私权的内涵分析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的概念与隐私权的概念是密切联系的。
人们对隐私的认识直接决定着对隐私权的界定。
关于隐私的概念,学者们普遍认为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搜集、利用等的一种人格权。
②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隐私权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各种隐私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隐私权在人们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并且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
在我国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私人事情、私人信息等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所知悉、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③由此可知,隐私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主体是自然人,关于自然人是否是隐私权的唯一主体,这个问题在现今学术界还没有统一定论。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为保护人的内心世界、情感而产生的一项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没有内心世界和情感的,所以隐私权的主体不应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权利客体包括三个方面,私人活动,是指一个人从事的所有与社会、单位无关的一切个人活动,最常见的就是个人的家庭生活。
个人信息,即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个人资料。
如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
私人领域,就是指一个人的私人空间。
比如:手机里的短信、个人日记、个人的背包等。
第三,权利的内容包括隐私保密权、隐私支配权、个人隐私使用权、隐私维护权。
2.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特征我国学术界将网络环境中隐私权定义为“公民在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而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④网络隐私权实质上就是“隐私权的权利范围②张新宝.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2004.第218页.③王利明.人格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第147页.④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624页.在网络环境下的进一步延伸,它并不是一种新型的隐私权种类。
”⑤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侵权地点更加广泛。
网络隐私权最显著的特点是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特殊的侵权环境让网络隐私权有了新的扩展和延伸。
例如在现实环境中,侵权行为的地点只能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地点,而在网络环境中,网络的无地域性可以使侵权行为发生在地球上的任何角落里。
第二,权利客体的范围进一步拓展。
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
由于网络本身具有全球性、互动性、信息资源共享性等特点,使得网络隐私的内容比传统隐私更加丰富,网络隐私包含了一些传统隐私没有的东西,并且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网络隐私不仅包括了传统的隐私如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等,还包括了关于电子邮箱、聊天工具的帐号、网络私人日志等一些网络中的个人资料。
所以,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比传统隐私权进一步扩大了。
第三,具有广泛的经济价值。
传统意义中隐私权的性质只是单纯的人格权,是不可以用经济价值衡量的,隐私不具有财产属性,隐私的商业价值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当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成为一种信息资源时,其商业价值就不容忽视,这些个人资料中蕴藏着许多潜在的价值,成为一种有着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商品,并具有广阔的交易市场,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对这些个人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交易来谋取经济利益。
第四,隐私权侵权更加隐蔽。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中各种信息能够自由交流,使许多人能轻易获取别人的私人信息并加以侵害。
又由于网络用户大多是匿名的,许多的网络用户不知道其他网络用户的身份,权利人想要找出侵权人及其居住地点是很困难的,更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
有些具备专业水平的网络黑客,他们的侵权手段更加高明,他们设计侵害手段的时候,会给自己预设一些隐藏逃跑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甚至可以做到滴水不漏,不留一丝痕迹。
二、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实证分析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在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
就像人肉搜索这种新型的搜索引擎,在其诞生以后就引发了诸多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对社会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一)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表现“人肉搜索”是目前世界上较大的搜索引擎之一,其使用者被称为“人肉引擎”。
许多网民将人肉搜索视为自己生活中的一部分,各大网站如搜狐、网易等网站都开设了相关的新闻专题,猫扑、珍爱专门为“人肉搜索”提供平台,专业人肉搜索网站如找人网,这些网站都为网名进行人肉搜索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但由于“人肉搜索”自身具有的网络性、自由性、群体性、无组织性、影响力大等特点,使得这种新型的搜索方式在为人们带来了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不便,致使“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事件频发。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京的死亡博客事件,2007年北京31岁的的女白领姜岩,从24楼跳下自杀身亡。
其生前博客被贴到网上引发“死亡博客”事件,姜岩在博客⑤刘玥.网络法律热点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第109页.里痛斥自己的丈夫在外面有了小三,婚姻亮起了红灯。
此后,负心汉——王菲的各种信息被搜索,导致其被单位解雇,并无法找到其他工作。
最后该事件的受害者王菲因私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最终胜诉,该案也成为了我国人肉搜索发生以来的第一个民事案件。
死亡博客事件让人们重新认识了人肉搜索。
网民们进行人肉搜索原本是出于情感上的正义举动,但由于有些人对人肉搜索的盲目使用,使这种正义举动被转变成了网络暴力,严重的侵犯了本案原告王菲的隐私权。
除了死亡博客事件,还有2006年的虐猫事件,那个穿着高跟鞋的时髦女子,在她虐猫的几张照片被上传到网络上以后,立即引起了网民的公愤,网民开始发动广大网友对这名时髦女子进行人肉搜索,一些网民自发组织捐款用来缉拿此人。
最终,通过网友们对这些照片的背景进行分析并以此为线索进行人肉搜索,终于找到了这名中年妇女,这名妇女身份被曝光以后,遭到了广大民众的强烈谴责,其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虽然在道德上她的行为让人痛恨,但在法律上她的行为并没有违法,相反,她是一个受害者,人肉搜索让她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近年来,关于人肉搜索的事件频繁发生,在2006年发生的色情武校事件、2007年的张殊凡事件、2008年的辽宁女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整个过程都有一个相同的模式,即先是网名将与这一事件有关的图片、视频或帖子发布在网络上,经过互联网的传播,引起了广大网友们的不满、公愤,再通过发动广大网友的力量搜索出事件中当事人的详细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工作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