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法学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法学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法学体系是人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律原则的确定、法律规范的解释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学体系也在不断地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法学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分析其影响因素,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一、法学体系的历史演进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法学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期的人类社会中,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主要以习惯和道德规范为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如奴隶社会的古埃及、古巴比伦等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封建社会的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学体系。
在近代社会中,法学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法学体系也逐渐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
在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法学体系。
同时,法学研究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流派,如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
这些流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背景下,都对法学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法学体系发展的影响因素1.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影响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例如,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
2.政治制度变革:政治制度的变革是影响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治制度的变革会导致法律制度的变革,进而影响法学体系的发展。
例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推动了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3.文化思潮的影响:文化思潮对法学体系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不同的文化思潮会对法律制度和社会价值观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法学体系的发展方向和内容。
例如,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们对法学体系的影响深远,他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和理论。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与发展民法典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对于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典也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过程。
本文旨在回顾和分析民法典的历史起源、演变与发展,并探讨其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I. 古代民法的雏形在人类文明发展的早期阶段,民法的概念尚未完全确立,但人类对于财产权、家庭关系等领域已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古埃及的《哈姆乌纳》法典对于继承权和婚姻制度有着详细的规定,并为当时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保障。
II. 罗马法与民法典罗马法的发展为后来的民法典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
罗马帝国时期,维持统一的法律体系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为此,罗马法学家通过编纂《普世法典》和《东罗马法典》等法典的方式,使得民众对于法律的应用和遵守变得更为明确和有序。
III. 民法典的现代起源现代民法典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十八世纪的欧洲。
法国《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成为了现代民法典的开端,并且对世界各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拿破仑法典以其简明、明确的法条,对于个人自由权益和财产权等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成为当时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
IV. 民法典的全球推广随着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并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
此后,民法典的全球推广成为了当时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
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V. 民法典的演变与更新民法典的演变与更新是与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对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不断深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日益增加。
为应对这些挑战,民法典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例如,近年来在婚姻法、劳动法等领域的改革,就是对民法典进行更新的具体体现。
VI. 民法典对社会的重要意义民法典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法典保障了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的稳定,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民法典的存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提供了便利。
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的发展基础涉及多个因素,这个法系主要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国家使用,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以下是其发展基础的主要因素:
1.古罗马法的影响:民法法系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Roman Law),尤其是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许多原则和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如合同、财产权和义务等。
2.大陆法学传统:法国大革命后,尤其是拿破仑时代,出现了现代民法法系的奠基性法典,如《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
这些法典在大陆法学传统下形成,并被其他国家采纳和模仿。
3.法学学术传统: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对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术探讨,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法学院和法学研究在民法法系国家得到高度重视。
4.法官法律解释权:在民法法系中,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通常以法典和法规的文字为基础,法官的角色是更多地解释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5.法官的职业化和独立性: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官通常经过专门培训,具有较高的职业化水平,并且独立于政治干预。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6.民法法典:民法法系国家通常拥有详细的民法法典,其中包含了财产法、契约法、家庭法、继承法等各种领域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典提供了法律的基本框架。
总的来说,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涵盖了古罗马法的影响、大陆法学传统、法学学术传统、法官的角色和法官的独立性等多个因素。
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民法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其具体历史和文化背景对民法法系进行调整和修改。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读后感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读后感是否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和是否法典化,是否是区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标志?我一直以来都具有这样倾向性地认识。
如果不是,那如何解释同一个传统能分野出两个不同的法系。
归根结底,美国学者艾伦·沃森在他的作品《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里就是研究了这个课题。
在该书中,沃森以法律史学家的功力,以比较法学家的视野,就民法的形式理性方面进行了探讨,并且主张法律移植无机论。
他认为,法律体系之间的这条界限与该法律体系所在国家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环魔往往是不相关的。
沃森从法律传统方面来解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基本区别,他认为差异是法律史的结果:一方面,一些民法和普通法国家经历过极其相似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但却在法律体系上形成很大差异;另一方面,对于同样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来说,虽然政权形式既有民主的也有攀政的,但却不影响他们划归到同一个法系的分类中。
综观他整部著作的总体内容,正如其在序言里提纲掣领的介绍所说的,两大法系的国家都发生过类似的工业革命,它们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也惊人地相似,政权的性质,无论是民主的或暴政的也不曾影响法系的分类。
之所以有差异,乃是法律史的结果,而非社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历史造成。
这其中,将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整体上或部分地继受,承认它具有权威的或最高说服力,决定了民法未来的性质且使它如此地与众不同。
罗马法对于后世的重要性,不仅见诸法律规范和原则的继受方面,而且更呈现于对法律的态度方面,这些态度是数个世纪学习、研究和实践《民法大全》的结果。
沃森先生为读者展示的是法律移植无机的理论,他竭力阐明民法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首先是以《法学阶梯》为主的《民法大全》的传播和继受过程,而后是《法国民法典》不断被移植过程,为此,他拒绝承认社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历史影响对法律文化的作用。
如此绝对化的言论自然并不为所有的人信服,因为,毫无疑问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肯定是扎根于一个国家、民族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之中,即使是移植也应该有个融合的过程。
读《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读后感《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一书,是由美国著名的法学家艾伦·沃森先生写的一本享誉世界的民法方面的经典书籍。
在这本巨著里,作者以法律史学家的功力,以比较法学家的视野,探究了那些导致法律演变的因素和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过程。
在论述过程中,作者并没是有简单地堆砌史料,而是通过对史料的解读和归纳,发掘其中的意义脉络,为我们勾画出一幅民法法系的形成及发展图景。
全书共分十二章,每一章,作者都运用了大量的史料,就一项内容进行介绍与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艾伦·沃森先生那广博的知识,独特的视野,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无不让人折服.在大多数人眼里,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都是由罗马法派生而来的,而作者则认为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部门以及这些法律部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几乎完全不是从罗马法规范中衍生而来的。
民法法系是指这样一种法系,在该法系中,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都当作属地法,或至少被当做直接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力,或者指从这一法系派生而出的其他法系。
只有那些在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产生之后的又深受其影响的国家才属于真正的民法法系国家。
缔造了一个民法法系的《民法大全》,在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里,有着绝对的权威和强制力,《民法大全》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罗马新律》组成,《优士丁尼法典》汇集了从2世纪初的哈德良到优士丁尼的规章制度。
主要是包括全部皇帝法令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按照标题或章节名称分门别类进行编排,每个标题又按年代顺序编排。
《学说编纂》汇集法学家们的各种学说,它与《法典》的不同是它是解释法律的大杂烩,是罗马鼎盛时期时的产物。
《法学阶梯》是一门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它的体例结构系统而完善,在17、18世纪的属地法理论中,它们的整体形式和结构无不体现着该《法学阶梯》的思想,即使在后来各个法学家们编纂的《法学阶梯》里,也都是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即使它在体例编排上不够完善,却也没有一个能超越它。
民法起源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自古以来,法律便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与发展历程,不仅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也映射出法律文明的演进。
在我国,民法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更是充满了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
通过对民法起源的感悟,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力量、文明的进步以及法治精神的可贵。
一、民法起源的历史背景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那个时代,罗马帝国版图辽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罗马法学家们开始关注和研究有关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
在我国,民法起源于封建社会。
封建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古代法学家开始关注民法问题,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
二、民法起源的感悟1. 民法起源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这是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重要标志。
在民法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的、无序的状态,人们的生活、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而民法的产生,使得人们开始关注个人权益,关注社会秩序,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向文明、有序的方向发展。
2. 民法起源体现了法律的力量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法学家们不断探索、实践、总结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力量得到了充分体现。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普遍性。
它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起源的历史,正是法律力量不断彰显的过程。
3. 民法起源展示了文明的进步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
在民法产生之前,人们的生活处于混沌状态,法律观念淡薄。
而随着民法的发展,人们逐渐形成了法治观念,开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这不仅是个人素质的提高,更是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
4. 民法起源彰显了法治精神的可贵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法治精神不断弘扬的过程。
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人类社会是有规律运动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它显现为历史过程,构成历史过程的各种社会现象也是运动与发展的。
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又要把研究的对象提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对象。
民法的发展历程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当然也被包含在其中。
中国的民法也是经历了夏、商、周、春秋、战国、唐……至现代的不断继承、发展与完善,才发展成现在的规模。
虽然其中内容或者发生变化,但总体上来看,内容是日趋完善,理念也变得更加贴近大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之法”。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
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
“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
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中国封建的法律制度始于战国。
当时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
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
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
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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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艾伦·沃森是苏格兰人,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权威的罗马法、比较法、法律史、宗教学家之一。
沃森就读圣约翰文法学校和汉密尔顿学院,随后就读格拉斯哥大学,1954年拿到艺术专业学位,1957年拿到法学学位。
曾在牛津大学任教,现为乔治亚大学法学院首席教授,爱丁堡大学法律系的客座教授。
艾伦·沃森是一位多产的学者,有近150篇的书籍和文章,其中很多被翻译成多国语言。
其中有《西方私法的演生》、《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等。
艾伦·沃森法律移植无机论的大家。
其认为法律规则的继受不需要具备任何初始的社会、经济、地理或者政治背景,即法律规则与民族环境之间基本上是“绝缘的”。
二、本书主要内容作者开篇说明了本书的研究目的:1、阐明民法法系的特征和澄清民法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原因。
2、向英美国家的学生分析现代民法法系的特征。
本书共分为十二章,而笔者按照作者写作顺序将本书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致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并立之势的关键因素(一)明确观点——关键因素是法律传统“两个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譬如说法国和海地,其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环境或许绝然不同,与此相反,一个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一个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其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环境或许如出一辙。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对峙状态为世所公认,但它们却共存于一个一元化的文化传统之中,这意味着某种有影响力的力量在决定着某个民族法律的形成,不过这种力量并不来自于某个民族根深蒂固的社会、政治、文化基础。
”那么这种力量是什么呢?作者从法律传统方面来解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认为差异是法律史的结果,而非由社会的、经济的或者政治的历史造成的。
在此,从上述法律传统的角度,作者给民法法系下了一个通用的定义:在民法法系中,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都当做属地法,或至少被当做直接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力,或者指从这一法系派生而出的其他法系。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两个信息:首先,在民法法系内部,实体法的明显特征虽然不是直接或间接仿效罗马法具体规则的结果,但在相当程度上,他们大都由罗马法衍生而来。
且罗马法的进化过程是渐进的、千姿百态的。
其次,民法法系区分于普通法系的标志不是法典,这只是一个现代现象而已。
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在普通法司法管辖权之内,但却是法典化的。
(二)《民法大全》的历史《民法大全》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罗马新律》组成,均具有法律效力。
《优士丁尼法典》汇集了从公元2世纪初的哈德良直到优士丁尼王朝的包括皇帝全部法令在内的规章制度,于公元534年12月29日生效。
其共分为12卷,每个标题下的规章制度均按照年代顺序编排。
《学说汇纂》是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之间的法学家们的学说内容,其于公元533年12月30日起开始实施。
《学说汇纂》展示的是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社会画面,而《法典》却展现了拜占庭王朝早期社会的面貌。
《法学阶梯》是为一年级学生撰写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于公元533年11月21日公布于世。
其体例结构比《学说汇纂》更加系统、完善。
《罗马新律》大体与公共事务或基督教会事务有关,其在对后世民法的影响上不如前面三个部分。
(三)罗马法的体效应在开篇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区分关键因素是法律传统)后,作者围绕这一观点进行了一系列论证。
其首先阐明了罗马法是怎样发生影响的。
作者认为,罗马法的传播,往往是个别规范群的传播,而非整体性传播。
这就是罗马法的体效应。
规范群是移植的重要单位,对继受性制度产生影响的是规范群,而非个别法律条文。
而这些规范群自成一体,各规范群之间几乎没有类似性,且与历史无联系,因为时间的推移并未对法学家的权威性产生影响,《法典》只是按照时间顺序将规章制度进行编排。
规范群的传播造成了以下几个结果:第一,法律具有独立品格。
因为不管规范群的主题是什么,其内容是明确的,相对独立于该规范制定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发展。
法学家的讨论已经将非法律性因素排除在外了。
第二,罗马法的继受可以是按规范群继受。
一方面,只有被认为合适、必要的规范群才被继受。
另一方面,这些规范群可以由法律的一个领域移植到另一个领域,从一国到另一国。
这是因为一些规范群基调中立,不受宗教观念等影响,且其结构形式较合理。
第二部分:民法法系的形式理性——以《民法大全》为权威的结果马克斯·韦伯认为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性形式理性特征。
而韦伯所提示的法律形式理性,在英格兰法里却无踪无影。
如译者所言,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过程。
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
其中之一便形式理性,即法典。
作者认为,这种形式理性是尊奉《民法大全》的结果。
(一)法典化前罗马法的浸透1、法典化前的形式理性作者认为《民法大全》的权威性演化的法律结局是,使学习《民法大全》收入的法律规范成为头等重要的事。
在法典化之前,罗马法是大学法学教育的主宰。
而《民法大全》中的《法学阶梯》是最权威的教科书,因为《法学阶梯》最适于教育,而《法典》和《学说汇纂》令初学法律者感觉深奥难懂。
在罗马法在法学教育里占据统治地位时,《法学阶梯》作为初级教科书便和17、18世纪的属地法联系了起来——当罗马法显然不能满足现时需要且值得注意时,属地法学著作出现了。
这些属地法理论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嫡传后裔,因为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表明了采用综合、有机方式陈述出基本法律规则,甚至一套复杂法律制度的可能性,而这启发了属地法学家用一部著作来概括出某属地法的基本规则。
那么,尽管有所差别,这些属地法著作无论在篇幅上还是在体例上几乎都不可避免的效仿了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
作者具体列举并分析了法国、荷兰、奥地利、意大利各国创作的本国法的法学阶梯,证明了大多数属地法学阶梯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之间,只是在形式和内容上稍有不同。
于是,《法学阶梯》所确立的基本体例——人、物、时效——极大地影响了西方各国法律制度方面系统性论著的体例安排。
由此,罗马法,尤其是其实体法,作为使法律结构体系化的权威性工具得到了系统性的传授,而非法律因素被排除在法律之外。
可以说,在法典化之前的民法法系国家里,已经有了韦伯所描述的逻辑性形式理性。
2、罗马法的浸透而《民法大全》权威性的结果不仅在于形式理性的形成,还在于其对于属地法的渗透。
在法典化之前,罗马法的渗透在判例及著作中均可见。
在审判实践中引证罗马法教科书和国内外典据,并且尊重学术观点的做法,在法典化前的民法法系之内普遍存在。
其次,罗马法的法律理念也渗透到了之后的很多罗马法甚至非罗马法的著作中。
在各类著述中,罗马法的规范被扩张,同时由于研究罗马法而形成的世界性思维模式明显得到了体现。
以这些专著为中介,罗马法也完成了对属地法的渗透。
(二)理性的法律自然法作为人文运动、启蒙时代的特征之一,又被称之为理性的法律。
《法学阶梯》中有关于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指普遍存在于一切动物中间的法律”。
后来的自然法定义把法律概括为在对人类需求理解的基础上,合理地和逻辑地演化的结果。
即使法律呈现除了多样化的特色,也随时可以从自然法中找到正当的理由。
虽然《民法大全》中少有自然法的内容,但是在《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中的突出位置上均有对于自然法的论述,这也为后来的民法学家奠定了基础。
伴随着对属地法律习俗的不断承认,《民法大全》的权威性衰落了。
此时,在像启蒙运动这样强有力普遍的理性潮流的影响下(对于这种潮流的影响,民法法系比普通法系更加开放,因为普通法国家中没有受过系统训练的哲学家会在堆积如山的判例面前望而却步),自然法试图为法律寻找一个新的权威。
时至17、18世纪,自然法的影响力已经迅猛发展,从《民法大全》中脱颖而出。
其间格劳秀斯的著作为私法的改革,为在理性而不是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制度,开辟了一条道路。
就这样,自然法获得了向民法浸透的力量,而这种理性的动机导致了法律的变革,导致了理性与民法传统结盟。
(三)法典化的形成作者首先否认了以下几种关于法典化原因的论断:第一,法典化并非对于简化法律的感性需求的响应,因为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找法更加困难,法律更加难懂。
第二,用社会巨变或者复杂性不能充分说明“原创性”法典问题的原因。
如瑞士在法典编纂前后均为联邦国家,并无社会巨变。
第三,在具体国家内法典的问世不能归结于某个人的权力或说服力。
譬如,在拿破仑上台前法国已经有了法典化行为。
第四,不能单纯归结于政治因素,因为普通法国家同样存在这些政治因素。
在作者看来,法典化是《民法大全》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
法典编纂在民法法系取得了成功,在普通法法系却相对失败了,应当用法系内部一般性因素来进行解释。
而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被当成权威来继受的《民法大全》或其中某部分内容,一直是民法法系的特殊要素。
其对于民法法系的影响蕴含在对于法律的学术化和体系的强调之中。
《民法大全》特别是《法学阶梯》的传播、继受导致了属地法的效仿,而理性对民法传统的渗透,促成了官方编纂法典。
(四)《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何以有此差异?——自然理性与历史传统当然,法典并非完全是罗马法的后代。
如《法国民法典》只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法传统的发展。
其形式由法国法学理论著作发展而来,其内容是罗马法与习惯法的混合物。
但是,不要忽视罗马法的作用。
民法典方面的理论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属地法学理论具有相似性。
而只有这样,才能解释民法法系中两个不同分支——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两个派系。
而这两个派系的区别是建立在民法传统的基础之上的,也即民法典虽均从《民法大全》衍化而来,但由于其间受到了不同因素的影响,才演变出了不同“系别”。
《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总则编,而《德国民法典》中却有总则编,这是固有法律传统一脉相承的结果。
在《法国民法典》之前法国法学者的著作里没有类似与总则一类的内容;在《德国民法典》之前德国法学著作里则有,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于自然法传统:自然法传统很少渗透进法国法传统里,《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是法学理论传统的产物;而德国法典化过程中受到了自然法理论的较大影响。
近代法典化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的尾声是法国和奥地利民法典的完成;第二阶段的开始是《法国民法典》的传播及众多派生法典的诞生。
许多国家,譬如智利,特别是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受益于《法国民法典》。
而《法国民法典》没有在普通法国家盛行开来,也是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传统作用的结果。
第三部分:法典化对民法法系的影响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民法法系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法典化之前,《民法大全》在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私法的特征,而类似的地位,现在已由民法典占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