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

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

(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

1.收取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

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对投资规模大(3000万元以上)、工期长且跨年度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一次缴清应缴劳保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工程进度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与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劳保基金分期缴纳协议,按双方协定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原则上在主体完工前缴清。具体要求如下:

1. 首次缴纳不低于应缴总额的30%。

2. 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缴清劳保基金,工程竣工决算后与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多退少补手续。

建设单位和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劳保基金不得“以缓代免”。

未按照协议约定缴清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该建设单位今后的建设工程,不得再享受劳保基金分期缴纳政策。

(三)经办机构及职能

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劳保基金的代收、代付、监督、管理职能,即在建设工程报建时严格执行劳保基金收取政策规定,帮助建筑企业代收劳保基金,再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并监督建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专款专用。

(四)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违规减免劳保基金,擅自降低、改变征收劳保基金计算方式及恶意拖欠劳保基金;切实加强对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规范征收程序,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改变了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方式和标准的市州、县(市),要尽快纠正到位。

二、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账总额的15%计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1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省、市州、县(市)劳保基金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账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由全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自动分账到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收取到账的劳保基金在计提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劳保基金基本部分为收取到账劳保基金总额的80%。

三、劳保基金的拨付管理

劳保基金的拨付管理包括:按工程项目拨付劳保基金的管理和劳保积累调剂金的拨付管理。

(一)按工程项目拨付劳保基金的管理

1.拨付标准:

(1)对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企业,按照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拨付;

(2)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入湘施工登记手续的省外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省外建筑企业使用省内劳务分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按本文“拨付办法”规定办理。

劳保基金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及管理经费计提后的差额部分转入劳保积累调剂金账户。

2.拨付办法:

(1)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决算时结清、拨付。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不足,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申请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80%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

(2)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外建筑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决算时结清、拨付。

(3)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企业,不拨付其承接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基金。

(4)各建筑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建筑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应立即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备案(验原件留复印件)。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拨付劳保基金时,根据双方施工合同,按总承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企业各自承担的工程量分别将劳保基金拨付到各建筑企业。

(二)劳保积累调剂金的拨付管理

1.调剂补助范围

(1)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所收取劳保基金及企业利润收入用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建筑企业进行适当调剂补助;

(2)对困难国有、集体建筑企业因改制需补交社会保险费资金不足部分进行一次性调剂补助。

(3)建筑企业特困职工家庭“两节”(元旦、春节)慰问金。

(4)帮助未改制困难国有、集体建筑企业解决离休人员社会统筹外项目开支(国家、省政府规定离休人员费用由企业支付部分)。

2.拨付程序

(1)省级劳保积累调剂金拨付程序:应省属国有建筑企业申请,省劳保办对企业的施工任务、劳保基金收入、企业参保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改制需补交社会保险费、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省本级劳保积累调剂金结余情况,提出调剂补助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省劳保办按我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2)市级劳保积累调剂金拨付程序:应建筑企业申请,市州、县(市)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的施工任务、劳保基金收入、企业参保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改制需补交社会保险费及特困职工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由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将企业情况审查汇总后,结合本级劳保积累调剂金结余情况,提出调剂补助方案,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省劳保办核实市州劳保积累调剂金结余情况后,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省劳保办复函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省、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再按我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劳保积累调剂金的审批,原则上每年年中、年末各一次。各市州于每年7月(7月1日—7月31日)和次年1月(1月1日—1月31日),将劳保积累调剂金调剂补助请示、《市州劳保统筹积累调剂金调剂补助困难企业申报表》一并上报省劳保办,由省劳保办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劳保积累调剂金拨付要求

(1)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调剂补助范围第①、②项的调剂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直接汇入企业参保地社保机构。

(2)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调剂补助范围第③、④项调剂补助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