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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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04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初级会计师 经济法基础 第4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师 经济法基础 第4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 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港澳台 同胞等。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 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

√ √
×
√ √
×
免税 √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 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 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 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 义务。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三、税目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 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 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 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项) 1.董事费收入 (1)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 劳务报酬所得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征税对象——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1.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 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 济利益。 2.个人所得的范围 (1)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 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 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优质课件】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课件--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优质课件】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课件--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考点0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5.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1)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2)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桥梁、隧道、水坝)时一并转 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考点02: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 管道运输服务。 (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6)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3.电信服务 (1)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2)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 增值税。
4.建筑服务 (1)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 筑服务。 (2)“其他建筑服务”包括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 林绿化、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3)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 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 缴纳增值税。
本章基本情况
在最近3年的机考中,本章分值在20分左右。不论 考生参加哪个批次的考试,在三个不定项选择题中,涉 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题目必占其一。
本章共计40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 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新增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 政策”; (2)调整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3)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4)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我国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4.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具体划分见下表:纳税人类别承担的纳税义务判定标准(1)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1)在我国无住所;(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提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人,非居民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第四章经济法和企业组织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基本概念和特点1. 经济法的定义和功能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功能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经济法的基本特点经济法具有特定的社会性、经济性、实用性和指导性等基本特点,体现了经济法的独特性和适用性。

二、经济法和企业组织法律关系1. 经济法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法是调整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组织、经营、竞争等方面的行为。

2. 经济法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企业法人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经济法既调整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法律程序。

三、企业的行为能力和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的行为能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企业通过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和合作,实现其经济目标。

2. 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经济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法律关系的形成依法律约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公司等,每种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 经济法律关系的适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有所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五、企业组织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组织活动的内容企业组织活动包括企业设立、变更、解散、合并等一系列组织过程。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企业组织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企业与行政机关、企业与其他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六、企业经营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企业经营活动包括生产经营、市场交易、合同订立和履行等过程。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七、企业竞争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竞争活动的内容企业竞争活动包括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市场竞争等。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已纳消费税的抵扣(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一)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四)营业税的税目:(1)交通运输业1.子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

按此税目。

(2)建筑业1.子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行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金融保险业1.金融业: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4)邮电通信业子目: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5)文化体育业子目: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6)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1.征税范围: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2.子目: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经济法基础》第4章练习题

《经济法基础》第4章练习题

《经济法基础》第4章练习题1.(多选)下列税种中,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

A.房产税B.印花税C.关税D.个人所得税【答案】ABD【解析】选项C: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2.(不定项)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玩具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8年11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600元;另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500元。

(2)购进生产用小工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2080元。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拼装玩具。

11月2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11月5日预收全部货款,11月22日发出货物,11月24日客户收到货物。

(4)销售电动玩具取得含税销售额371200元,销售未使用的原材料取得含税销售额46400元。

(5)受托加工玩具,取得含税加工费58000元。

(6)销售玩具设计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31800元。

(7)无偿赠送一批生产成本为5000元的毛绒玩具给儿童福利院,该批毛绒玩具的同类含税销售价格为9280元。

(8)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为1190元。

已知:销售货物、销售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6%,销售设计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毛绒玩具的成本利润率为1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公司的下列进项税额中,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购进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25600元B.支付运输费的进项税额1500元C.购进生产用小工具的进项税额2080元D.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1190元【答案】ABD【解析】选项C:购进生产用小工具,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甲公司当月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拼装玩具,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11月2日B.11月5日C.11月22日D.11月24日【答案】C【解析】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货物发出当天。

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一、概述在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中,我们将深入了解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会计监管规定。

这一章节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初学者来说,理解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会计监管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全面探讨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部分知识。

二、企业法律法规在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中,企业法律法规占据了重要位置。

了解企业法律法规的内容对于会计从业人员至关重要。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会分析企业的合法性、经营管理及相关法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内容繁杂,但它们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至关重要。

三、会计监管规定另一个在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中涉及到的重要内容是会计监管规定。

会计监管规定是保障企业会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也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一种规范。

了解并遵守会计监管规定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做到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四、对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企业法律法规和会计监管规定,我个人认为它们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

企业法律法规的遵守,可以保护企业的经营权益,确保企业的经营稳定。

而会计监管规定则可以保证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维护了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只有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尾总结通过本文的全面解析,我们对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的内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企业法律法规和会计监管规定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

只有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会计从业人员。

希望本文可以帮助读者更深刻地理解这些知识点,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六、企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企业法律法规是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企业法律法规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公司注册、税务规定、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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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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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PAGE
1 单外击商此投处资添企加业文法字概内述容 2 单中击外此合处资添经加营文企字业内法容 3 单中击外此合处作添经加营文企字业内法容 4 单击外此资处企添业加法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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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 29 页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和合作条件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第 30 页
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 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中外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作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4)从经营管理看,企业可以由中外合作各方共同参加经营管理,
也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者委托中外合作者之外的他人。
(5)从合营性质看,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各方的出资或者提 供的合作条件无须折算成股份,合作各方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 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
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
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 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 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 准或者不批准。
第 20 页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 21 页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合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01
从投资主体来看,合营一方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合营
另一方则必须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02
从企业所处地域来看,合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03
从资本构成来看,合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 13 页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书之日起1 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 关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准登记,颁 发营业执照。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 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根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 过方可作出决议:①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 合营企业注册 资本的增加、减少;④ 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 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登记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和合作条件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 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 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 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 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 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 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 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 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投资总额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 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 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 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 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投资 企业是个集合概念。
(3)外商投资 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 设立的企业。
第5 页
(2)外商投资企业 的投资者由中国投资者和 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 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 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 页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第 15 页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 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 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 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 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 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2
5
1
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给批准证书。
4 3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予批准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第 27 页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合作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循法定的设立程序。
第 28 页
(一)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
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第 17 页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 18 页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 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第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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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ITION PAGE
0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和合作条件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和解散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投资总额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根据《合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可以现金、 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第 16 页
根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根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②企业发生严重
01%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
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
力0遭1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①合营期限届满。
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
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第 24 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
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 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按合作企业 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 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
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关于合营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第 10 页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 由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 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 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第8 页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9 页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第 31 页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得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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