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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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行为,保证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票据交换机构管理系统、退票管理系统、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电子报表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以及基于该平台开发的其他相关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包括人行参与者、系统行参与者、网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人行参与者是指基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日常管理工作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各相关职能部门。

系统行参与者是指在人行营业管理部开立账户,并通过

该账户清算同城票据交换净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网点参与者是指具备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格的票据交换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行营业管理部批准,集中处理系统内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票据交换机构或参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其他相关管理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建设。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有关流程办理。

第七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时间规定。

第八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

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十条人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变更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时间及相关参数,设置停运或启运状态。相关运行维护部门应严格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操作规程,根据人行营业管理部规定设置相关参数。未经人行营业管理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相关参数。相关岗位人员在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时,应根据岗位要求监控平台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各岗位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用户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合理设岗,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包括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用户、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用户、网点参与者相关用户和特许参与者相关用户。

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系统行参与者用户包括: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网点参与者用户包括:业务主管和业务操作员。

特许参与者用户包括: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第十三条人行营业管理部系统管理员用户由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根据管理需要产生,用户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生成,业务操作员用户由用户管理员生成。用户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用户权限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管理员生成。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权限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生成。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根据管理需要,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用户管理员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设置。

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可根据其处理所属系统行参与者辖属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的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原则设置。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由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管理人员生成。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权限根据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原则设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如附1所示。

第十四条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用户管理员用户或重置用户管理员用户密码,应填写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表》(详见附2),提交至人行营业管理部。经人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同意后,为其新增、变更、注销用户管理员用户相关信息或重置用户管理员用户密码。

网点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应经系统行参与者用户管理员审核同意后,由系统行参与者具有生成该用户权限的用户新增、变更、注销所辖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

第十五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应严格权限划分,合理设置。相关用户变动应当办理变动交接手续,并在平台中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相关用户应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设置。

第四章操作管理

第十七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代码,一个用户代码只能分配给一个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在接到用户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平台,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定期更换。业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重新设定,用户管理员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妥善保管本机构及其辖属机构数字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挪作它用。如有丢失,需及时报告人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采取必要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上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禁止泄漏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业务数据、用户信息。平台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删除设备存储的数据,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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