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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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工资总额预算报表编制范围与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省属企业集团本部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的子企业。

二、报表组成

工资总额预算报表包括:

(一)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附表1):本表为企业申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主要报表,反映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以及支持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测情况。

(二)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表(附表2):本表为企业申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附表,反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情况,重点反映企业各层级人员工资总额、平均工资水平预算情况。

(三)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表(附表3):本表为企业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主要报表,反映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以及支持当年工资总额预算调整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测情况。

(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分解表(附表4):本表为企业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附表,反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分解情况,重点反映预算调整后企业各层级人员工资总额、平均工资水平预算情况。

三、编制方法

(一)表内“上年实际”有关指标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完

成数(或快报数)分别填列,有关财务指标应与经国资委批复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一致。

(二)表内“本年预算”有关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并结合企业本年预计情况填列。

(三)表内“本年调整”有关指标根据2015年度省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利润总额预计完成值的变动、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2015年行业平均工资等情况,对“本年预算”有关指标进行调整。

(四)表内“增减率”反映“本年预算”或“本年调整”与“上年实际”的增减变动比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即增减率=(“本年预算”或“本年调整”/上年实际-1)*100

四、指标解释和编制要求

(一)从业人员: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劳务派遣工。

(二)在岗职工: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伤产假仍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本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直接支付生活费的内部退养人员、待(下)岗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三)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为职工统计,但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如: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

用的外单位人员。

(四)平均人数:“上年实际”按照企业12个月内人数的算术平均值填列。“本年预算”按照企业预计的年初和年末人数的平均值进行统计。

(五)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企业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保留关系的职工生活费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为准。

(六)上年工资清算确认的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含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含应发未发的跨年度工资。

(七)上年新增人员工资总额翘尾数:指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因新增人员导致本预算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多发的工资额度。

(八)当年新增人员增加工资总额:指本预算年度因新增人员而增加的工资额度。具体根据三类情况分别填列,即新建扩建项目增加人员工资、当年新设立企业增加人员工资、当年新兼并收购企业人员工资。新增人员有上一年度实发工资数据的,以上年实发工资水平为基数确定;没有上年实发工资数据的,由企业根据本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并按照不超过当年预计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九)上年一次性补发工资:指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补发的

以前年度的工资、奖金,不包含在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内。

(十)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根据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人均利润、工资比较系数和本预算年度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的增长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企业经济效益预算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

编制年初预算时,企业经济效益预算增减率=(本年预算利润/上年利润总额快报值-1)*100

预算调整时,企业经济效益预算增减率=(本年利润总额预计完成值/上年利润总额决算值-1)*100

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表中“上年实际”与“本年预算”和“本年调整”口径保持一致。“上年实际”一般以财务决算数(或快报数)为基础,剔除非经营性因素后确定,“本年预算”指本年度利润总额预计完成值。

(十一)单列工资:包括集团负责人薪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未列入事项,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实行单列单核,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十二)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十三)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反映企业人工成本支出在企业总成本费用中所占比重。即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企业成本费用总额×100%。

(十四)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指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在企业工

作的人员人数。该类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并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

(十五)劳务派遣合同金额:指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履行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金额,包括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等。

(十六)集团本部:指行使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包括由集团直接管理的所属非法人机构(即项目部、事业部、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

(十七)所属子企业:省属企业所能控制的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企业。

(十八)子企业各层级员工的定义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职工薪酬调查问卷》相关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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