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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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其他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一)我市中小学校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根据我市现在的财务管理模式,各中小学单独设置了会计核算机构,各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三)中小学校的财务人员必须选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爱岗,为教育事业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四)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财会人员的配备(包括调进、调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中小学不得擅自更换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必须更换时,按有关程序上报执行。

(五)市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乡镇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六)××教育局计财股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财会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

二、会计核算管理

(一)会计人员必须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二)各中小学校应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到教育局计财股。

(三)学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管理资料。

三、预算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制定年度收支预算。

(二)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各校应严格按预算组织统一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预算项目。

四、收入管理

(一)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增加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相关的

审批手续。

(二)学校收费实行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学校在向学生或家长发生收费行为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

(三)学校发生的收入必须合法,所有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五、支出管理

(一)中小学支出要以教学为中心,根据“重点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支出管理,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制定具体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学校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资金的支出应由学校行政班子集体决策。

(四)学校采购的物品必须制定采购的审批程序,对采购金额较大、品种较多的物品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应附有明细,不得接受无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六、资产管理

(一)学校必须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如发生侵占学校财产的行为,学校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帐,坚持做到与会计核算同步。

(三)固定资产的核减(报废、报损)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帐户。

七、财务监督管理

(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的财务监督,及时了解中小学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学校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给予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学校将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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