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合同的订立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1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1份发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不能成立。
A的2月17日的发盘已经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
案例中发盘是2月19日送达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一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对一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思考我方某进出口公司用特快专递向美国H 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为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两小时,外销员发现价格折算有错误,如该发盘被美国H公司接受,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
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案例2我国出口公司于10月25日以电传发一实盘,其中规定:“10月29日复到有效”。
国外客户于10月27日复电并于当天送达我方,复电称“接受你25日电但减价2%”,我方正拟考虑时,该客户又于10月28日来电表示撤销其10月27日电,接受我10月25日的发盘。
根据《公约》,客户能否撤销10月27日电?交易是否成立?客户可以撤销10月27日电,交易未成立。
原因: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先于对方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原发盘人。
案例中客户10月27日复电虽有接受字样但更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原发盘条件,不构成接受而构成新的发盘。
国际贸易实务(4.6)--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答案)

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磋商与订立”部分一、判断解释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错误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无论对错都要简要说明理由。
)( × )1.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程序必须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程序。
理由: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程序必须要经过发盘和接受两个程序。
( × )2.e-mail不是一种有效的合同磋商形式。
理由:e-mail属于数据电文,是一种有效的合同磋商形式,如果达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
( × )3.发盘只能由卖方向买方提出,不能由买方向卖方提出。
理由:发盘可以由卖方向买方发出,也可以由买方向卖方发出,只要符合发盘具备的条件。
(√ )4.还盘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本身又会形成一项新的发盘。
理由:还盘就是对原发盘内容的修改,如果属于实质性变更则属于对于原发盘的拒绝,但是还盘人要受到还盘内容的法律约束,其本身会形成新的发盘。
( × )5.接受不能对于原发盘不能有任何修改,任何修改都构成对原发盘的拒绝。
理由:如果属于对于原发盘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公约》认为不构成还盘或者对原发盘的拒绝,除非原发盘人接到存在变更内容的接受时候马上提出解决接受,否则构成有效接受。
( × )6.《公约》规定主要发盘具备名称和价格就算是内容确定。
理由:《公约》规定主要有效发盘至少需要具备名称、数量和价格,或者数量和价格的确定方法才算内容确定。
( × )7.没有有效期的发盘属于无效的发盘。
理由:《公约》规定发盘没有有效期则采用合理时间作为发盘的有效期。
( √ )8.《公约》规定任何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比发盘早到受盘人所在地或者同时到达。
理由:发盘的撤回是阻止发盘生效,只要撤回通知早于发盘或者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所在地。
( × )9.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都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收盘人。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精选文档】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合同的磋商与签订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
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
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
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
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
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
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
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参考答案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章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第三章目的地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 CIF 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 2】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5 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为什么?【案例 3】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法国某客户发盘,供应牛仔裤 10000 件,每件 CIF 巴黎 10 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法商要求我方改报 FOB 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 FOB 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案例 4】我方用 CFR 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之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失。
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
参考答案:【案例 1】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 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 2】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
因为:(1)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后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2024版国际贸易实务模拟5合同的签订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际贸易实务模拟5合同的签订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2. 合同标的2.1 商品名称2.2 商品数量2.3 商品质量标准2.4 商品包装要求3. 价格与支付3.1 商品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3.4 汇率4. 交货4.1 交货方式4.2 交货期限4.3 交货地点4.4 运输费用5. 检验与验收5.1 检验标准5.2 验收期限5.3 验收方式6. 违约责任6.1 甲方违约6.2 乙方违约6.3 不可抗力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适用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第三方受益人10.1 第三方受益人名称10.2 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11. 合同附件11.1 附件一:商品技术参数11.2 附件二:包装规格11.3 附件三:检验报告12. 其他条款12.1 知识产权保护12.2 法律法规遵守12.3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13. 合同签署日期与地点13.1 签署日期13.2 签署地点14. 合同正本与副本14.1 合同正本份数14.2 合同副本份数14.3 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甲方名称为: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
1.2 乙方名称及地址乙方名称为: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标的2.1 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为:__________。
2.2 商品数量商品数量为:__________。
2.3 商品质量标准商品质量标准按照__________执行。
2.4 商品包装要求商品包装要求按照__________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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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答案只是案例中问题的要点,可以根据要点扩充回答。
第一篇案例1-1XH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规定:¡°XH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XH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种柑皮¡±,只要是XH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种柑皮¡±,必须是在XH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
答:合同条款必须要规定明确,有歧义、不明确的条款会导致争议。
案例1-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答:卖方没有及时的交货,来样生产的情况下,要看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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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向B寄送一份产品目录,B在收到A的产品目录后,在产品目录上添加了订货数量及应交货的日期。
但A拒绝交货,问A是否有权拒绝交货?为什么?
2. A在10日向国外B发盘:“欲出售中国松香10吨,每吨
US$450FOB上海”,B在11 日回传真:“同意购买中国松香10吨,价格按你方报价。
”事后A在14日回电:“根据
我方惯例,我方10日传真为一虚盘(offer without en gageme nt)”,如果你方同意按每吨
US$550FOB上海,即期信用证支付,我方将在2个月内交货,否则,我方有权将货物售予
第三方。
B于15日回电:“你方14日FAX我方不能接受,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按
《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只需品名、数量和价格即可成交,如你方拒绝交货,我方将提交中国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问A是否有权拒绝交货?为什么?
3. A于6月3日寄出一封航空信给 B :“不可撤销发价,欲售东北大米10000吨,每吨US$200FOB大连,交货期为7/8月,即期信用证支付。
”3日后A发觉现国际市场价格为
每吨US$220,于是立即拍发一封电报:“我方报价改为每吨US$220FOB大连。
”此电报
于6月7日到达B手中,航空信于6月10日到达B手中,问如果这时B表示接受,那么合同价格定为多少?为什么?
4. A于6月3日向B发一份FAX :“欲售东北大米10000吨,每吨US$180FOB大连,交货期为7/8月,即期信用证支付,6月10日前答复有效。
” 3日后A发觉国际市场价格为每吨
US$220,于是立即又发一份FAX给B : “我方报价改为每吨US$220FOB大连”。
B于6月10日回FAX : “同意购买东北大米10000吨,每吨US$180FOB大连,交货期为7/8月,即期信用证支付”。
事后A坚持以每吨US$220的价格成交,问合同价格应为多少?为什么?
5. A于6月3日向B发一份FAX :“欲售东北大米10000吨,每吨US$180FOB大连,
交货期为7/8月,即期信用证支付”。
因世界市场价格一直上涨,故A于3日后发一FAX
表示撤销其发价,B于6月8日发FAX表示接受A的发价,问A与B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6. A以FAX发价:“欲购6缸奥迪车20辆,每辆US$20000FOB大连,9月交货,即期
信用证付款,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B回FAX :“同意你方发价,出售6缸奥迪车20辆,即期信用证付款。
”事后A未开立信用证,B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 开立信用证,问A与B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7. 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供应5吨,拟按每
吨8万港元出售。
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于是第二天B找到A,表示愿意按上述条件接收这5吨兔毛,却被A拒绝,问上述情况下,A与B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8. A于7月1日发价:“可供铝1000吨,每吨RMB ¥ 14000FOB上海,即期信用证支付,8月交货,7月10日前答复有效。
” B在接到A的传真后,立即开立一张L/C ,此电开证于7月8日由通知行送到A手中,问A能否以B未表示接受为理由拒绝交货?为什么?
9. A发价:“ ”,如果你方在9月15日前不予答复,则视为接受我方发价。
”事后B未作答复,问AB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