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问题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资金集中管理的问题包括资金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而在面对挑战时,集团企业需要寻求有效的对策,如建立专业的资金管理团队、优化资金流动结构等。
运用有效的资金集中管理工具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也是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重视有效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性,持续改进和优化资金管理策略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财务绩效和竞争力。
集团企业应该注重资金集中管理,不断完善策略和措施,以实现资金的有效管理和更好的财务运作效果。
【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问题、挑战、对策、工具、风险管理、重要性、改进、优化、最大化利用。
1. 引言1.1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增加,资金集中管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的分散化管理、资金流动性不足、资金监控不够及资金利用效率低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效益,还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集团企业需要制定有效的资金集中管理对策。
应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系统,实现资金的集中监控和管理。
可以采用现代化的资金管理工具,如资金池、跨境资金管理等,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风险管理也是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问题虽然存在,但通过有效的对策可以得到解决。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降低风险,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对于集团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持续改进与优化资金管理策略,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将有助于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2. 正文2.1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问题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将企业内部各个子公司或部门的资金集中管理起来,实现统一调配和有效利用。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税问题分析

现代营销上旬刊2024.02资金集中管理对于集团整体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方面,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强化对集团内部整体资金的管控,在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规避各类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能够有效调节成员企业间的资金余缺,避免资金出现闲置或缺口,让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许多集团企业通过成立资金池,利用资金统筹管理的方式,将下属成员企业闲置资金汇入资金池中,采取借贷的方式为有资金需求却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资金支持的成员企业配置资金,收取相应的资金使用费用交予资金闲置成员企业。
如此一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将涉及相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方面的问题,若集团企业处理不当,将有可能出现税务风险。
为此,本文针对集团资金管理形式,探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中的涉税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涉税问题的处理策略。
希望通过文中的论述,为集团企业加强资金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一、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形式概述资金管理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时间价值性。
风险性在于,部分企业由于投融资决策失误导致其整体资金管理不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间价值性在于,无论是资金出现闲置还是缺口问题,都将造成资金成本增加。
鉴于此,提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理念。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一般包括备用金模式、统收统支模式、结算中心模式、财务公司模式。
(一)备用金模式备用金模式类似于企业为使业务人员日常经济业务开展方便而为其拨付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在额度内随用随借、及时核销。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集团企业为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并实现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效运行,为其核定相应额度的款项支付权限。
集团成员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自由支配备用金。
备用金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的集团企业。
由于成员企业对于额度内备用金有着较高的使用权,有可能导致集团对于下属企业的备用金管理失控,不利于集团资金管理。
(二)统收统支模式统收统支模式即成员企业本身没有资金自主收支的权力,其一切涉及资金收支的事务,均由集团统一管理。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郭艳花来源:《现代企业》2023年第09期集团企业实现对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是集团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所以集团企业要加强探索资金集中管理的措施,树立良好的资金集中管理,完善资金集中管理的内控制度,规范集团的资金业务,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加强对专业型人才的培养等,进而更好地提高资金的集中管理水平。
一、集团企业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性1.有利于做好资金安全风险的防控。
集团企业做好资金集中管理,有利于做好资金安全风险的防控。
因为大部分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所需控制的企业数量较多,而且内部产权链较长,银行账户的设置也比较复杂,所以在进行资金管理时,会存在分散的现象,不仅会影响资金的管理效率,也会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影响企业的资金风险。
通过做好资金集中管理,能够对集团账户进行有效整合,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同时,又可以降低资金的风险。
2.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做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也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因为企业的大部分资金都被基层公司所占用,所以在开展大项目建设时,常常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现象,企业需要进行外部负债的方式来进行融资,进而导致企业资产的负债率上升。
而通过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能够减少企业资金的分散,有效地整合所有分散的资金,提高了企业资金的集中度,方便企业集团更加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有利于降低融资的成本。
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企业集团在经营过程中,许多子公司都会脱离集团而单独融资,而子公司在单独融资过程中,不仅需要独处更高的融资成本,能够筹集的资金也十分有限,导致企业整个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
通过开展资金的集中管理,能够将各个子公司的资金融合到企业集团进行集中管理,不仅可以帮助子公司降低整体的融资成本,也可以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水平。
浅谈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

浅谈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资金集中管理是提高企业集团整体现金周转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实现总部对附属公司的统一调配和运用,有利于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文通过对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优化对策,以促进企业集团更健康有序的进行资金集中管理。
标签: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集中管理一、资金集中管理概述资金集中管理是以资金运动规律为原则,基于集团总体目标,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集中运营筹措、周转、分配和投资集团所有资金,实现企业集团协同发展的过程。
资金集中管理实现了由集团总部归集集团内所有资金,并且统一由总部管理、使用和监管。
企业集团通过统一管理和调度资金,在可控的条件下对资金进行管控,尽可能将存量资金盘活,充分利用资金。
目前资金集中管理主要存在报账中心、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资金池等五种模式,其中报账中心模式适用于分公司采用非独立核算的集团内部改制初期;结算中心适用于企业发展期;内部银行适合于责任中心众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公司适用于企业成长到相应规模,集团总体资金相对稳定,其资金管理主要目标在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分权管理;资金池模式主要特征为实时集中,灵活性强,现阶段,这一模式已被广泛应用于众多集团公司,在业界被誉为“当今最具成效、水平最高的资金管控模式”。
二、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一)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升在进行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风险。
具体包括:首先是信用风险。
资金的流动时刻伴随着风险,归集资金的同时也将资金风险转移至集团总部。
资金集中管理后对内部资金进行调剂,这将商业银行的风险移转至集团内部,若企业资金链断裂而不能偿还内部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原本应由商业银行承受的贷款损失风险移转给企业集团自身;另外,资金分散风险被切换成集中风险,若集团内个别成员企业出现法律纠纷,很大机率上将涉及集团总部的账户,牵连集团整体。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作者:陈慧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1期摘要: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中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主要通过集团内部结算中心进行运作,以及由集团的财务公司负责运作。
那么关于这两种运作形式会涉及到哪些税种,存在何种税种风险,这些风险应当如何管控,都是集团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资金归集;涉税问题管理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资金池主要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集团内部财务公司管理两种模式。
这种形式可以有效规避集团内部的借贷、结算所产生的利息涉税风险。
由于大量资金在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流动,会出现对内存款吸纳和贷款发放以及短期拆借等业务,这一过程产生的税收问题会逐渐凸现出来。
那么这些税收问题应当如何妥善解决,是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探讨的问题。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一)结算中心管理概况针对资金上存的集团旗下企业,其内部结算中心都是通过银行活期利率来支付相应利息,而对于资金使用的子公司,则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征收利息。
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主要由银行存款和对子公司的资金存贷款利息差组成。
计算营业税时,因此贷款利息收入可将其全额计入其中。
通常结合银行方面的协议,有少部分的集团企业会直接将税务事项交由银行进行代缴,而其余部分则自行计算并缴纳相关营业税务。
部分集团出于慎重考虑,其认定自身并不属于非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利息发票和地税发票的使用。
因此对于资金上存的子公司,其利息收入也并不会直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额。
(二)企业财务管理概况一般集团类型的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模式较为相似,主要是为集团内部融资和资金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操作相对便捷和自由,子公司的资金归入各自账户,用款相对自由,存款拥有利息收入。
在支付过程中,子公司只需通过集团公司内部系统向财务公司提供用款指令,便可自主自配账户中的存款。
需要贷款时,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后者经审批后便可动用资金池内的资金,向子公司划拨贷款。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问题(合集五篇)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问题(合集五篇)第一篇: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问题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问题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这两种“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
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
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
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
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

53大众商务财税管理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集团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地域不断扩张,组织结构越来越复杂化、经营领域越来越多元化。
集团公司从战略高度到具体的财务管理,从外部的适应能力、竞争能力到内部的控制能力、管理能力,对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资金状况进行随时掌控,从集团整体的利益出发对资金进行集中调度、合理调配、实时进行监控与有效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集团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集团公司可以通过资金集中管理,随时监控、掌握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和财务状况,充分发挥资金的集团优势,最大化地实现集团的经济利益,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集团整体层面分析1.有利于增强对集团资金的财务控制力,防范财务风险集团公司对资金集中管控,第一,可以获得各成员企业的资金使用知情权,通过控制资金流入与流出,了解与掌握各成员企业的实际情况;第二,通过有效监督各成员企业的收支情况,实现对集团资金的实时控制,使资金的调配与企业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保证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2.有利于集团融通资金,发挥资源调配的优势通过资金集中管控,集团资金管理人员可以统揽全局,发现个别成员企业所预测不到的困难和机会。
集团资金管控可以在法律和行政约束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转移定价机制,提高集团的盈利能力,促进跨国全球经营战略的设计、确定与实施,确保集团利益最大化。
3.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集团公司通过对各成员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第一,促进资金流通,提高了资金周转率和资金利用效率;第二,通过资金统一结算后可调剂出部分资金灵活使用,降低筹资规模,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第三,集团资金统一集中结算,大大扩大了结算规模,提高了集团信用等级,提高了偿债能力、融资能力,增加了使用优惠融资政策的机会,从而节省了资金成本。
(二)从下属各公司层面分析1.结算方便,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各成员企业分别在银行开户,与银行单独进行业务结算,不便于资金账户管理;同时,集团内部的资金分散在不同银行,无法融通,效益较好、业务成熟的企业资金往往有大量结余,而处于发展期的企业则需筹集大量资金投入运营。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作者:李新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9期在集团公司当中,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对资金池进行管理,一种是由内部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另一种是由内部财务公司进行管理,这种资金管理形式能够有效避免集团公司内部因结算或借贷造成利息借贷风险,由于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较大的资金流动量,会出现短期借贷、贷款发放以及吸纳对内存款的业务,在此过程中税收问题就会显现出来,因此需要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
一、集团资金池的主要运营模式( 一) 结算中心管理情况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其结算中心主要是利用银行的活期利率对相关利息进行支付的,而对于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会根据同期贷款利率对利息进行征收。
通常情况下,集团结算中心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由子公司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构成,所以在对增值税进行计算时,可以在其中对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全额计入,一般按照银行协议,一些集团企业会将此类税务事项直接交给银行处理,而剩余部分由集团公司自行完成计算,并对相关增值税务进行缴纳。
但部分集团认为自身应属于非金融机构范畴,在利息发票方面的使用较为困难,所以,在子公司资金方面,并不会将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入增值税额当中。
( 二) 企业财务管理情况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模式方面与商业银行较为相似,因为集团公司在资金信贷服务以及内部融资等方面具有相对自由和便捷的操作,子公司方面的资金都是各自归入账户的,所以款项应用具有一定的自由性,且存款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在进行支付时,子公司只需要借助内部系统将用款指令发布给财务公司,便可以实现账户存款的自主支配,子公司在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财务公司申请,在财务公司审批通过以后,便可以对资金池当中的资金进行调用。
在此期间,财务公司方面的收入具体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资金池当中产生的存款利息差;二是借贷给子公司的贷款利息;三是通过资金池资金投资获得的收入。
对于其中的贷款收入和投资收入,都需要财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而票据方面则需要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票据,并不使用税务发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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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问题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
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
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
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
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
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
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
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
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
三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
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
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过银监局备案的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分析1、“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1)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①缴纳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资金的转移,也就是说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②不缴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资金池”只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与一般的公司之间借贷性质上有所不同。
“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所以,“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从征税角度出发,税总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的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
税企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块很大的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的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
(2)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3、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1)资金池的性质对扣除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
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
(2)关联关系对扣除的影响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
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集团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
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息单据对扣除的影响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是财务公司模式,还是结算中心模式,“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实务中,税总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总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利息发票,但代开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集团“资金池”中税收风险的管控策略1、尽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采用结算中心的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的金融风险,还存在子公司存款利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风险,支付的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问题比较多,而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的管理运作,最好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
当然,成立审批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但从规避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角度看,还是合适的。
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他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1)“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
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这个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池”运作模式的实质和做出的税务判断,同时提供税收文件的支持,并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
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
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对“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结算中心模式下,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收到的利息,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于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发票的使用数量很大,需要就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如何代开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2、利息税前扣除尽量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尽管第一条规定了非金融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但第二条又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