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施尧村诉村委会案

合集下载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赣71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项伟石斌张庆文【审理法官】项伟石斌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个人】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公司】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张鑫鑫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曾秀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饶楚予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张鑫鑫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曾秀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饶楚予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诗琴张鑫鑫曾秀华饶楚予【代理律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被告】胡建平;范三梅;胡俊【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了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存在。

上诉人昌东镇政府系案涉房屋的征收实施主体,应推定其组织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应承担证明房屋拆除系其他行政机关所为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他行政主体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为城中村失地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为城中村失地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为城中村失地村民办理养老保险建设安定和谐城市社会——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部分城中村村民养老保险情况调研报告陈水根【摘要】 2004年7月至2005年上半年,南昌市青云谱区在下尧、三店、石马和施尧等“城中村”开展了被征地村民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这一工作为参加养老保险村民带来了一定实惠,有利于南昌市建设安定和谐的城市社会。

同时,我们也看到,下尧、三店、石马、和施尧等“城中村”集体经济要逐步转变为居民持有股权的股分制经济;政府要给相关政策,让村民参加医疗保险;要努力为村民拓宽劳动就业门路,提高村民就业能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村民土地补偿不足的矛盾,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要扩大村民自主权。

【关键词】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定和谐城市社会陈水根,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江西南昌330077)2004年7月至2005年上半年,南昌市青云谱区在下尧村、三店村、石马村、施尧村开展了被征地村民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今年7、8月份,笔者先后到青云谱区政府有关部门、青云谱镇政府有关部门做了了解。

先后到青云谱镇下尧村、三店村、石马村、施尧村,向这些村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部分村民组负责人,部分村民做了了解,或与他们进行了座谈。

这里将调查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4年7月,下尧村有147位村民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

据了解,下尧村现有常住人口558人,其中是农村人口,可享受下尧村村民待遇,已年满16周岁的村民只有147 人。

其余411人,有的是未满16周岁,不符合参加养老保险年龄条件,有的不是农村户口,有的不能享受下尧村村民待遇。

2004年至2005年上半年,三店村有425位村民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

三店村有村民近3000人,村民组13个。

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的425人分别是何坊第二、京山、京网、何坊第三村民组的。

据说,在这4个村民组里,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村民都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

今年,石马村有263位村民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之案例——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初,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

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生请示后,叶某生将硫酸钠废液处置一事交吴某民处理。

2018年3月至同年7月,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

在范某野部分押运、董某春和周某毛带路的配合下,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和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与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妨碍当地1000余名居民饮用水安全。

洞口村为防止侵害,雇人值守花费4700元,新建饮水工程和洗衣码头工程支出528160.11元。

湘湖镇政府、原浮梁县环境保护局支付相关检测鉴定费用95670元。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倾倒点的水体和表层土壤中叠氮化钠含量超标,两处地块的修复总费用为2168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

另查明,吴某良、吴某民等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溯及情形。

确立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必要性

确立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必要性

确立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必要性胡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对于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村地区的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推进作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十同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公共行政的兴起,村委会的地位日益重要,然而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村委会的被告资格却始终处于一个争议不断且始终未解决的状态,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导致村民和村委会的矛盾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解决,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一、问题的引出近年来,涉及村委会的案件接踵而来,有关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争议成为媒体的焦点。

2004年,我国历史上破天荒的出现了一起村民状告村委会的案件,此类案件从未在任何地方出现过,第一次发生在江西省南昌青云谱区施尧村。

随着城镇化的脚步越来越快,征地建房在所难免,当中当然会牵扯到很多问题,尤其是补偿方面。

按理来说,如果大家得到的都一样,村民肯定也就不会有抗议的声音出现,然而事实却是施尧村的村民得到的补偿和别的村庄有很大的差距,施尧村的补偿标准是三千五百元一亩,相对于其他领近的村庄的50000元每亩,这个补偿标准简直是天壤之别。

如今老百姓的权利意识正不断的加强,于是迈进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

2003年,村民把村委会告上法院,但是却被法院以被告不符合行政诉讼资格而当场驳回。

村民们并没有因此放弃,仍然走在寻求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上。

终于,2004年,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但是被告不是施尧村村委会,而是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

最后,法院以案情复杂为由改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村民没有立即离开法庭,而是低头无奈。

案件时至今日仍然争议不断,由于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不明确,使得村民的权益得不到救济。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去年迎来了一次大修改并已经生效施行,但村委会的被告资格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意味着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下去,必然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所以肯定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尤为迫切。

邓和平、南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和平、南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和平、南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赣71行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雨青涂相荣陈榕【审理法官】柳雨青涂相荣陈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和平;南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邓和平南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邓和平【当事人-公司】南昌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万保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保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保华【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邓和平【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源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实质是要求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自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本案中,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被上诉人发布17号征收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南昌县东新乡东岳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了公告,并在江西省征地信息公开网进行了发布。

唐万溶、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万溶、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万溶、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涂相荣刘巍张庆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唐万溶;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唐万溶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唐万溶【当事人-公司】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韩彦彦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刘建波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彦彦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刘建波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彦彦刘建波【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唐万溶【被告】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案涉土地“门口”面积在土地承包证上记载为2.4亩,上诉人已领取补偿款的为1.52亩,而上诉人另案(467号案件)起诉还涉及1.56亩土地的补偿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1:54:17唐万溶、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赣71行终5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万溶。

委托代理人韩彦彦,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兴湾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5014528850R。

负责人陈敏,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帮梅,该镇政府综治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波,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唐万溶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招贤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0)赣7101行初4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全部分析

案例分析全部分析

第一编案情介绍: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评析: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

问题: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分析要点:本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究竟是否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可从学校行政科及其处罚行为的性质来加以认识和理解。

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1、行政法中,在动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的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

“2、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是学校的内部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案情简介】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149亩耕地被村委会卖了745万元,可补助给村民只有4000元/亩。

其余600多万元卖地款均被村委会截留。

村民们搞不懂,邻村卖地每亩补助了2万元,而他们的耕地靠近南昌城区交通要道,却只补这么一点钱,祖祖辈辈靠地吃饭的农民以后靠什么奔富?村民不服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

【思考讨论题】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理分析】1、村委会的法律性质村委会源于中国农民的实践,并得到了我国1982年宪法的认可。

宪法第111条规定:车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98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

因此,按照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这一界定并不准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人组成,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只是基层群众组织的次级组织,因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选举委员会等组织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市施尧村诉村委会案
施尧村是南昌市近郊的一个农村,随着南昌市城市建设的扩展,这个村的土地大部分被企业和政府征用,到2002年8月,这个村仅剩下最后一块约85亩的耕地。

2002年8月20日,村委会突然召集十几户耕地承包人开会,宣布政府将在这块土地上兴建农民公寓,同时宣布了对承包户的补偿标准,被占用的土地按每亩4000元给予补偿。

这一决定立即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

从2002年8月28日到9月16日,村民主要就补偿费过低和事前没有向他们协议、公示的问题多次向村委会提出交涉,但没有结果。

9月26日,村委会租来3台推土机,在村负责人的带领下开进了就要收割的稻田。

轰鸣的机器碾压过正在成熟的稻田,85亩耕地就这样消失了,近5万斤稻谷也同时埋进了土里。

“还有十来天就收割了,连让我们把稻子收起来都等不及?这一季的稻子长得真好,有这么长的穗子。

推土机开进去的时候很多人都流了眼泪。

”村民们站在工地上一边比划着一边对记者说:“那时我们还不知道这块地连审批手续都没有办。

”农民公寓是违法占地吗?2002年初,与施尧村相邻的下尧村、丝网塘的大部分土地,陆续被外商投资的象湖源、威尼斯花园房地产项目征用。

为了安置两村农民拆迁户,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兴建象湖农民公寓。

2002年7月18日,青云谱区政府召集了一次有城建局、土地局和施尧村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在施尧村85亩耕地和另一块农用地总计149亩的土地上兴建农民公寓,并同时决定给村委会每亩5万元的补偿费。

这次会议内容以纪要形式发给了有关单位。

此后不久,施尧村与下尧村签订了兴建农民公寓的有关协定。

“这是村与村之间的用地交换,不是政府征地,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所以我们当时没有按照征用土地的方式去报批。

”施尧村村委会负责人对记者说。

而原青云谱区农民公寓领导小组负责人也认为:“这块土地的使用是在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范围之内,并获得了南昌市城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

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是因为拆迁安置的时间限制和无力缴纳有关费用。

至于村委会在用地前未向农民协商,那是村委会的事情。

”南昌市土地局一位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无论以何种形式占用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都应在与承包人协议后,依法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使用土地。

这位负责人补充说,目前这块土地的审批手续,他们正在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补办。

“我们的诉讼为何一次又一次被驳回?”施尧村征地诉讼案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在起诉之前,村民们开始是联名向各级政府上访,但没有结果。

2003年4月7日,共有43名村民以行政诉讼形式向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施尧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公布村务、财务,撤销此次占地的补偿决定。

两个月后,青云谱区法院将村民起诉驳回。

法院在行政裁定书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施尧村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不合适的被告。

此后村民们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村委会,被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2004年1月,村民们再次向南昌市中院提出起诉,这次起诉不仅被告改成了青云谱区政府、青云谱乡政府,诉讼请求也改变为只要求两级政府出示征地、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2月11日,南昌市中院再次驳回村民起诉,理由是农民公寓用地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属于政府征地;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农用地转用也需有关政府对征地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其实我们主要是想告村委会,我们要获得失去土地前的知情权和失去土地后应有的补偿。

”村民代表在获知诉讼又一次被南昌市中院驳回后深感失望:“我们的诉讼为何一次又一次被驳回?告来告去也告不了村委会,法律怎么保护我们的利益?”两个不能忽视的“模糊”法律真的无法制约村委会,保护农民权益吗?从第一次起诉村委会被法院认为是不合适的被告,到第三次法院认为法律未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公告,法院驳回起诉似乎都有合法的理由。

法律
是否存在“盲点”?这起诉讼案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更引发法律界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思考。

有关人士认为,两个“模糊”现象是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

长期从事土地征用审批工作的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王治齐说,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在法律上规定模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补偿,缺少具体的可操作且能区别对待的有关条款。

记者调查发现,在对失地农民实施补偿的过程中,一方面存在城郊农村与偏远农村缺少区别的模糊现象;另一方面,即使在同一块土地上也出现了巨大的差别,有的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

以象湖周边地区土地补偿为例,象湖农民公寓占地给农民的补偿费是每亩4000元,而象湖源公寓农民获得的补偿费是每亩2万元。

给农民的土地补偿决定权在村委会,而村委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操作空间过大,存在随意性。

王治齐说,这两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法律尽快给予明确界定。

第二个模糊现象是,村委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问题,现有法律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

一直关注此案的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南昌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肖萍说,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大多数执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把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主体,但是村委会管理着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些都体现出行政权力的特征。

正是这一模糊定位,导致村委会有时很难成为法律监管和制约的对象,这也是出现村官腐败现象较为普遍的原因之一。

村级组织应该如何监管,村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法律应该给具体明确的界定,这是关系到中国9亿农村人口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2月21日,施尧村的43名村民将上诉状递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村民们称,一定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