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程序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律师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质量,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还应积极促进以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实施:(一)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二)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四)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五)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六)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审理时不得被使用戒具;(七)获得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一般不得被判处无期徒刑;(九)不得被判处死刑;(十)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保护的权利;(十一)其他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上述权利时,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第四条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一)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社会背景信息;(二)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帮助未成年人取得对方谅解;(三)积极促进司法分流措施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第五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如果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和监护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监护人拒绝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其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权益保护组织代为申请,未成年人也可以自己申请。
我们知道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是相当宽容的。
但是未成年犯罪并不会因为量刑的减轻而减少。
但是,未成年一旦犯罪,作为弱势群体往往是无法负担相关的律师费用的。
这时候出于对弱势者的保护,国家是提供法律援助的。
那么,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下面,就让带领大家了解下。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其本质是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职能,政府的行为,体现了政府对公民的应尽义务。
在这一制度中,政府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
政府应该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服务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
二、哪些未成年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3、公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4、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5、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新)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指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对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司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负责指派律师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管辖与通知第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一)刑事案件;(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五)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九)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管理。
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与申请流程
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与申请流程法律援助服务旨在为有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得公正的法律帮助。
本文将介绍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以及申请流程,帮助有需要的人更好地了解如何获取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想要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经济困难: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必须属于低收入或无收入群体,无法负担律师费用。
通常,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收入、家庭负担以及资产等因素来评估经济困难的程度。
2. 特殊困难:申请人可能因为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原因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协助代表他们进行法律程序。
这些人包括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
3. 刑事指控:申请人面临刑事指控,且可能被剥夺自由或面临其他严重后果。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服务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申请流程1. 咨询和申请:申请人需要先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
他们将提供有关法律援助服务的详细信息,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详细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特殊困难或刑事指控情况。
2. 材料审核:一旦申请被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他们会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并评估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结果。
3. 面谈和评估: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谈和评估。
面谈的目的是更好地了解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并确保提供的援助能够满足其需求。
4. 援助决定:根据材料审核和面谈评估的结果,法律援助机构将做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获得一份法律援助证书,表明他们有资格接受法律援助服务。
如果申请被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将解释拒绝的原因。
5. 获得援助:一旦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可以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具体的法律援助事宜。
他们将被分配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以处理他们的案件,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共青团省(市)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五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一些法律服务机构秉承扶弱济幼的传统美德,以促进社会公正、申张社会正义为己任,采取各种手段,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和其他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仍然经常发生,有的甚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不仅如此,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基本上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
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都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其中,都明确规定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确立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原则。
为切实加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努力提高认识,站在培养跨世纪接班人的高度来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战略意义,将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本级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精神,共同研究、制定措施、密切配合,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结合“三五普法”,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方案
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为切实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实行以下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构指定辩护送达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准备材料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
办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的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案件;律师在接受指派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三、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业队伍
将具备一定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热心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优秀律师纳入名录,建立专业律师库。
优先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责任心强、声誉好的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四、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教育
法律援助机构应结合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法制教育,必要时可由法律援助机构联系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参与帮教考察。
律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和阶段全程跟进,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五、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保密工作
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对案件情况及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传播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及案件相关资料,不得面向公众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词。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单独保存,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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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
的办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受理
第三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应当由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或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并由村或居委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核实。
第四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
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六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指定的未成人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三章审查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
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
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
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承办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
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
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
护人。
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尽量安排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三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及辩护,并协助合议庭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
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受援人、受援人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律师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更换。
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律师的,原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的立卷
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