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的有关规定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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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及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及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及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及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2002年1月30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好中办发[2001]27号文件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采取从严控制措施,坚决压缩各类会议活动(一)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次数和会期。

省委、省政府集中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和省直部门,不开到县(市、区)。

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冠以省委、省政府名义。

省委、省政府召开各市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次,会期不超过2天。

省直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本系统全省性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得超过60人。

部门职能处室不得召开全省性会议。

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召开各种属联谊性或轮流做东的“片会”;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及各种检查评比活动。

(二)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省直各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申报下年拟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计划,凡未列入会议计划的,一般不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将安排意见送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省委或省政府领导批准。

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要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需各市党政分管副职及省直部门副职参加的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切实改进会风。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活动、文件简报的有关部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党发〔2017〕2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文件简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一)切实精简会议活动数量。

一是全面清理、切实减少市政府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不举办的活动坚决不办,内容相关、参加人员基本一致的能合并的合并,能套开的套开,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和举办。

二是严格执行“无会周”制度,在“无会周”期间,除贯彻落实中央、省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明确要求召开的会议,以及重大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部署的会议外,一般不召开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举办大型活动,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

确需在“无会周”内举办和承办的会议、活动,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是将市政府常务会议与市长办公会议合并召开,不再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无会周”,顺延至下一周召开,有重要精神传达、重大工作安排部署,突发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四是能以文电等方式安排部署的,不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五是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能合并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市政府办公厅要统筹合并召开。

六是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需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后实施。

七是市政府各类会议应尽可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乡)镇、社区。

(二)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

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举办的各类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不请与会议活动内容无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参加,要压缩会议时间,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会议活动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宁党办[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宁党办[2002]12号2002年2月2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件、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一)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

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人员、会期、规格以及会议形式。

无明确目的而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严格控制召开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

严格控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减少领导陪会。

(二)改革会议形式。

凡能用文件、电报、电视电话等形式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凡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后有文件或内容已见报的,除明确要求开会传达的外,地、市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传达;确需召开的会议,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除自治区部署经济工作、分析经济形势、重大项目的洽谈外,可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采取企业牵头,面向社会,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凡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主席批准。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9.27施行日期2002.09.27文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2002年9月27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内党办发〔2002〕1号),现就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精简各类会议活动(一)坚持做到无明确任务和实际意义的会议一律不开;可以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能通过文件、电话解决问题和部署工作的,就不开会。

对必须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要明确主题,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准备,注重实效。

(二)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为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会,政协常委会,全市劳模大会。

二类会议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重要会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为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各人民团体的全委会议。

(三)严格履行会议报批程序。

市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全委会议和研究部署全局性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市委常委会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议和研究监督、选举等综合性的工作会议,市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市纪委召开的全委会议,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和纪委报市委审批。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7•【字号】豫办[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的意见(豫办[2002]1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文山会海和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切实转变作风,搞好调查研究,集中精力解决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会议、文件及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重申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精简各类会议活动1、省委各部委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带头精简会议活动,各地安排会议活动要从严掌握。

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能在小范围内布置的工作不开大型会议,能到现场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开会。

确需召开的会议,要尽可能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

2、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

除特殊情况外,省直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并且一般只开到省辖市,不扩大到县。

各部门研究部署本系统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对口部门工作安排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召开。

3、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不得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联谊性的所谓业务研讨“片会”。

4、要压缩会议活动规模,尽量减少参加人员。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省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和与会人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青政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1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注重实效、确有必要”的原则,从严控制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数量和召开的各类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简收文(一)市政府原则上只收办各区市政府、政府部门、市直和中央省驻青单位报请市政府解决问题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其他单位此方面的报文,采取以下方法分流:1.由报文单位先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协商,如部门未给予办理或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仍要求办理的,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或由报文单位向市政府行文(需附主管部门给予报文单位的回复意见,以便市领导决策参考)。

(二)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对以下类别的公文市政府不予受理:2.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市场运作或应由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解决的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不涉及政府责任的案件;经批准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有关事项。

3.应由部门和区市自行处理的事项。

(三)精简部门直呈市领导的信息、简报。

4.对各类简报、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及工作需要进行筛选、把关,控制呈送范围和期数。

二、精简发文(一)实行发文提报和审查制度。

5.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每年年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科学、精简的原则,提报下年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普发文,并注明拟发文件的标题及发文目的、依据、时间,由办公厅研究并报分管秘书长审定后作为下年发文的基本依据,减少发文的随意性。

6.完善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动的审查机制,就拟发文件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整改方案:精文简会改进文风会风的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精文简会改进文风会风的整改方案

精文简会改进文风会风的整改方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精文简会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改进文风会风,提高办文办会质量和效率,结合公文办理和会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精简文件,规范公文运转(一)严格执行“七不发文”1.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2.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3.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4.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不再发文。

5.可采用电报、电话等方式布置的,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不再发文。

6.按行文规范应由部门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或印发。

(二)严控文件篇幅1.除重大决策部署外,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要严格控制篇幅,内容不应冗长。

2.县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要做到条理清楚,请示明确,有事说事,有情况汇报情况。

报告类文件应不带请示事项或建议事项。

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只保留1种简报,字数不应过多。

(三)严格归口办理1.归口收文。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所有收文,由文书股统一接收和分发。

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代拟稿,由承办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

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2)征求意见稿等由对口联系的秘书股室直接受理。

(3)县直相关部门的请示、代拟稿,涉及其他主要部门的应自行先沟通协调,否则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

2.归口发文。

(1)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发的公文由文书股统一接收和分发。

县政府办公室所有正式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的发文工作由各秘书股室负责,承办单位应提前告之相关秘书股室公文分送范围,不得向与工作无关的单位发送公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本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要求,采取实际措施精简会议和文件、简报,不断改进会风和文风,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简报较多等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和简报比较随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办文办会质量和效率。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工作程序,市政府要求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在保证正常工作情况下,2009年要各自将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总数分别比2008年压缩和精简10%。

现将有关规定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1.严格实行全市性会议审批制度。

(1)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多开电视电话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2)凡是市政府召开的有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特别重要的会议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3)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副市长批准。

(4)严格限制市政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凡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如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5)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国家或省直单位来溪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事前报告,将会议方案(时间、地点、内容、主办单位、经费来源)及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出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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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的规定
各镇(办区)、县人武部、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会议
1.严格会议审批程序。

凡需各镇(办、区)党(工)委书记参加的会议,一律由县委书记审批;凡需各镇(办、区)镇长(主任)参加的会议,一律由县长审批。

县级分管领导召集的会议,原则上由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办、区)、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2.压缩会议数量。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应当由部门召开的专项会议,不得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

能用文件、传真、通知、电话等途径指导工作的,不再开会;能够以文字材料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不再开会传达。

3.改进会风,讲求实效。

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要保证会议质量,以解决问题为原则,提倡讲短话、开短会,少发或不发会议材料。

4、控制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

会议要坚持对口出席,不准提高参会人员规格和扩大参会范围。

能由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不再通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二、切实精简文件
1.严格公文制发规格。

可以部门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或者办公室名义行文;可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

县委、县政府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需行文的,一律由领导小组行文,不得以两办名义发文;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应联合行文。

2.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空泛、要求笼统、没有具体意见的不发文;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见诸于媒体的不再发文;重申要求的不再发文;凡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传达的,不印发文件;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纸质公文。

三、减少简报数量
1、不得随意编发简报。

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在县委文件交换站发送简报,凡属重要工作动态或工作中的新亮点、新问题,确需报县领导的,应以信息形式报送两办信息科,统一编发呈送。

2、严格报送方式。

重大情况或紧急请求,可形成专报材料,由办公室统一送领导阅示。

3、压缩简报内容。

各单位简报要精编简发,压缩期数和篇幅,缩小发送范围,禁止印发一般工作动态。

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带头精简会议、文件、简报,在改进作风、创新方法、提高效率上作表率,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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