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分公司问题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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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学才再审申请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作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星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青海高院做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对该案再审。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没有事实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万学才将施工资料交付给宏星公司有误。

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交付有误。

二、原审判决在各方的律师费负担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判令宏星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

华宇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请求:一、撤销青海高院作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万学才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万学才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并未交付使用。

二、原审判决支持万学才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学才答辩称,一、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提交的专家意见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应采信。

三、万学才移交的施工资料均为真实资料,并不存在虚假的情况。

刘国英与王英王明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国英与王英王明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国英与王英王明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瑞辰郭籽良王璐【审理法官】赵瑞辰郭籽良王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国英;王英;王明才;郭智慧【当事人】刘国英王英王明才郭智慧【当事人-个人】刘国英王英王明才郭智慧【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国英【被告】王英;王明才;郭智慧【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王英、王明才、郭智慧是否应分担一审判决认定的刘国英自行承担的30%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英、王明才、郭智慧是否应分担一审判决认定的刘国英自行承担的30%的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刘国英没有“电工”上岗资质,非因施工设备原因,系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民宅墙上坠地存在过错与过失,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对此本院(2019)内01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已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本案中刘国英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

此外,对于刘国英主张的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上诉理由,因上述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对于其他案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综上所述,刘国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经典合同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姓名:XXX 日期:XX年X月X日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阳防撬门销售部(以下简称:步阳销售部)向原告订购防火门52樘,共计价款39,988元。

原告委托被告将52樘门运至梧州,该批货于XX年6月27日到达梧州,收货入发现52樘门严重损坏,经收货人挑选,有34樘门已全损坏,不能使用,造成34樘门价值26,146元的损失。

另外,因收货人未能按时收货,至收货人不能按约完成与开发商防火门安装合同,开发商以收货人违约为由,要求收货人按约双倍返还定金25,260元。

收货人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52,60元。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①赔偿货物损失26,146元;②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的损失25,26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承运52樘防火门到梧州交收货人郑庆辉、采取保价运输方式、运输途中有34樘门轻微损坏被收货人拒收属实。

按照保价运输规定,被告仅应承担损坏部分的修理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步阳销售部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李艳琴,与郑庆辉系夫妻关系。

XX年5月l8日3步阳销售部与广西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签订美心防火门52樘订货合同,约定第 2 页共 7 页规格为2.2米x1.5米等,步阳销售部承办人为郑庆辉。

XX年6月20日,郑庆辉以步阳销售部名义在原告处订购美心防火门52樘,并约定了规格尺寸。

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华宇运单)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美心防火门52樘及配件到梧州;货号为87435号;收货人为郑庆辉;采用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40,000元(52樘门总计价款39,988元);发生赔偿时,按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和内装的实际数量平均计算金额予以赔偿等内容。

张宏杰、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宏杰、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宏杰、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49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审理法官】喻小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宏杰;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张宏杰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宏杰【当事人-公司】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威棋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威棋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威棋曾敏【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宏杰【被告】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戴维斯成都分公司与案涉小区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包括张宏杰在内的案涉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张宏杰上诉称戴维斯成都分公司主体不适格、起诉依据不正确、案涉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等,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戴维斯成都分公司与案涉小区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包括张宏杰在内的案涉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张宏杰上诉称戴维斯成都分公司主体不适格、起诉依据不正确、案涉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等,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不当得利案例精选

不当得利案例精选

不当得利案例精选——评省石化诉朱*平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省石化建设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子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平委托代理人:刘*君、梁*初,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案号:(2006)黄法民二初字第222号二审案号:(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94号省石化建设集团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诉称:原告与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华宇公司向原告提供冲压弯头及无缝弯头,原告按华宇公司的销售代表蒯元山的意见,于2004年8月23日向被告电汇了1330000以代支付华宇公司的货款。

2005年1月,华宇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拖欠货款,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5)番法民初字第1493号判决书,认为原告虽然向被告支付1330000元,但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系向华宇公司付款,因此判决原告向华宇公司支付1412700元及违约金,该判决书已于2005年6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海珠区人民法院接受委托执行的结果,原告对番禺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完毕。

因此,被告出借帐号并实际收受原告的货款不再存在法律依据。

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330000元及利息93400元(从2004年8月23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收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两项合计1423400元。

2、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营业执照及被告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2、(2 005)番法民初字第1 4 9 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收取款项无法律依据;3、2004年8月2 3日《广州市商业银行进帐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330000元;4、(2005)海委执字第81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5、《代管款收据》(编号5421 57、541589、542287),证明原告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向扬州华宇公司支付了货款。

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李忠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李忠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李忠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7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燕王信峰杨海荣【审理法官】张晓燕王信峰杨海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李忠鲁;临沂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李忠鲁临沂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忠鲁【当事人-公司】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邰孝银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张守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邰孝银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张守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邰孝银张守迎【代理律所】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忠鲁【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被上诉人李忠鲁于2017年12月入职上诉人华宇公司,直至李忠鲁于2019年1月离职前,上诉人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李忠鲁要求上诉人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离职前即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自2019年2月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

反规避执行案例

反规避执行案例Let's learn positive psychology to make our life happier.反规避执行案例案例来源:2004凤翔委执字第02号卷宗执行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03年9月4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3金民二初字第13 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宝鸡市凤凰商贸公司支付租金元,赔偿违约金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11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3年12月,受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凤翔县法院执行.凤翔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委托执行案件后及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早于2002年10月23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凤翔县法院便责令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主管单位凤翔县乡镇企业局组织清算,但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长期未组织清算,致使该企业大部分财产流失.期间,2009年,因被执行人曾向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申请人请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被追加人不服,提出复议,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认为本案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受托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向凤翔县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乡镇企业局为本案被执行人.2010年6月3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金凤凰商贸公司要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同年7月20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凤翔委托执字第0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三单位进行了追加.后被追加人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复议,2010年10月1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曾持有的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且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变更股权,具有法律效力,故作出2010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0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对该公司的追加.处理结果至此,本案以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作为被执行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在其下属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其未履行清算职责,致使财产流失或灭失为由,依法追加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凤翔县乡镇企业局为被执行人,共同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之中.案例一隐匿财产潜逃阜阳中院判决安徽某房地产公司、阜阳某建筑公司支付史某某工程款210余万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停业后关闭了办公地点,建筑公司老总去向不明,房产公司老总王某给的三个财产线索都不属实,而他曾将1000多万的工程款转到在蒙城县开发房地产的关联公司,售楼款却去向不明.王某同意先付30万元,以后再补足尾款,却在付了30万后,不再理会法院的电话联系、传票传唤.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阜阳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后5天,被网上追逃的王某在上海被警方控制,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案例二逃避执行袁某某与江某某、江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利辛人民法院判决,江某某、江某赔偿袁某某各项费用460917元已支付5000元扣除.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江某外出躲债、不明下落.执行人员在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只有存款元.为此,执行法院对江某某实行司法拘留,搜出现金8200元.对藏身于外地的江某也实行强制措施,搜出现金9100元,并查明其购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二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例三公款私存2007年6月3日,孙某驾驶商丘某货运公司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濉溪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2万,判决孙某赔偿292451元孙已赔偿10万,商丘某货运公司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货运公司称无财产,但据税务部门资料反映,有公款私存行为.法院遂收集该公司财务会计卜某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证据,冻结其公司资金往来.卜某某提出异议,两审法院均查明有关资金为商丘某货物公司的财产,驳回卜某某诉讼请求,划拨有关款项,进行案件执行.案例四非法转移财产2010年12月3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要求巢湖市某棉业公司一次性还巢湖市信用社借款135万元及利息,若其不履行义务,信用社有权就棉业公司及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徐某某在2010年11月23日对房产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将已抵押的房产补办新房产证,并新增共有人薛某某.并隐瞒其抵押事实,将房产出售.法院执行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进行制止,依法处置了抵押房产.案例五虚设债务虚假抵押2008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决,扬州某包装公司支付安徽某纸业公司货款25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扬州某包装公司与扬州某纸业公司、江都市某信用社签订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向纸业公司借款1600万元,偿还某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解除包装公司贷款的设备抵押,包装公司再将资产抵押给纸品公司,为执行法院处分资产设置障碍.执行法院发现某信用社出具的还款证明不实,纸品公司没有实际借款给包装公司,抵押可能属于虚设债务的虚假抵押,而且扬州某纸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扬州某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两企业可能属于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后,案件最终执行完毕.案例六公司成空壳房产被转移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山某置业公司付给方某房屋渗漏修复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共5万余元.谁知该公司原办公地点已经关闭,找不到新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经查,这家房产公司名下已无房产,而法人代表华某某儿子华某名下却有13处,面积1600多平米,还有几处储物间没有卖出也没做权属登记.执行法院将储物间进行评估,准备拍卖偿还债务,华某提出异议.华某2008年刚满20岁,是在校学生,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能力购买如此多的房产,对异议进行严肃审查后,最终让案件顺利执结.案例七买卖法院查封房产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合肥某制药公司支付淮南某包装公司货款及利息万元,执行时发现合肥某制药公司有楼房一栋,虽然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但仍有剩余价值,于是予以轮候查封,并在某县房产局办理了查封手续.2009年12月,制药公司明知法院要轮候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出卖给某镇政府,把房款偿还其他债务后,剩余10多万元由法定代表人陈某领取.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要求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赔偿.除了制药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也考虑追究镇政府的责任.后经法院协调并采取措施,执结了案件.案例八虚报清偿注销公司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徽某乳业公司支付肖某等61人生活费13余万,经济补偿40万,并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义务.执行时发现,乳业公司已经自行清算,并在2008年12月案件审理期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执行法院认为,该乳业公司虚报清偿,使公司得以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构成逃避债务.最终,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与肖某等61人协调处理,案件顺利执结.福建省高院公布反规避执行8大典型案例法制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吴亚东刘百军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德威公布了该省反规避执行的8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09年1月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福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2009年3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高佳苑三期10号楼某单元房产已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2009年1月13日转移给黄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刑事责任.经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被执行人收押期间,其家属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82372元全额履行完毕.案例评析:如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执行局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执行后,仍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换来的结果是不仅仍需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庄某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诉讼期间查封的庄某及其配偶洪某的多处房产.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洪某庄某的配偶与被执行人庄某已外逃,下落不明.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洪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庄某、洪某名下房产前,对房产的现状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庄某、洪某在外逃前,已于2008年12月22日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2号某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7号21-22层某单元两套房产出租给谢某.在法院入户调查时,谢某要求保护其承租权和收益权两套房产均已转租.在此情形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为此,执行人员提出了动员承租人参与竞买的工作思路.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消除了承租人的疑虑,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承租人下决心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承租房产.2010年8月24日,在上述两套房产再次拍卖时,承租人参与了竞买,并且成功买下上述房产,案件也顺利执结.案例评析:被执行人洪某、庄某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和下落不明,属于明显的执行主体隐匿的规避执行行为;另外,其在外逃前,将可供执行的房产出租,给房产拍卖设置障碍,亦属于利用租赁合同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产拍卖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能动司法,不轻言放弃,不走过场,找准切入点,对承租户作了细致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成功劝说承租户买下讼争房产,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承租户减少损失和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完成的“三赢”局面.案例三:方南某与方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5月7日和6月20日各向蔡某借款50万元,并立有字据.因方南某与方丽某到期未还款,蔡某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分期偿还欠款100万元,龙文区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文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方南某、方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的财产线索并指出其即将转移财产,要求龙文区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查封了方丽某所有的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1号悦华星座2幢某室的房产.2011年4月2日,案外人颜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已于2009年12月5日将该房产卖给异议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至今未过户.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称房屋虽未过户,但已于2010年2月1日实际交付.方南某、方丽某仍继续租住该房屋,并由其支付每月3700多元的按揭款.经询问异议人为何按揭款还是方南某、方丽某缴交时,异议人称该3700多的按揭款算是房屋的租金.异议人称其对房屋进行过二次装修,但在询问房屋装修具体事项时,异议人闪烁其词,既不清楚装修花了多少钱,也不清楚房屋内的家具有多少.从听证会查明的情况看,案外人的主张漏洞百出,有虚构买卖合同以逃避执行的嫌疑.案外人颜某于2011年4月14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撤回异议.案例评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这种虚构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不仅侵犯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也亵渎了法律.法院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查清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暴露了异议人购买查封房产的诸多疑点,使得案外人摄于法律的威严自行撤回了异议.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和异议人颜某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案例四:以福建省晓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74件,其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0件,晋江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41件、石狮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2件、丰泽区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件.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并依法委托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万元.2009年8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同年8月28日,上述标的物以6800万元拍卖成交.在依法分配拍卖款后,鉴于法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该系列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系列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上述系列案的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王某婷、庄某新、王某岚、王某甲、王某乙诉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林某扬的五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此同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举信,反映晓星公司涉嫌虚构债务损害真正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系虚假诉讼的情况.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并分析,五案确实存在多方面疑点,原、被告涉嫌伪造证据、妨害执行,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经一审审理,均以“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晓星公司出具的借条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的、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五案中仅王某婷、庄某新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例评析:本案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涉嫌串通他人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意图规避执行,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行为依法应予制裁.案例五: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陈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宝某于2010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聂某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00000元、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4450元,并于三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一年内的财产状况.2010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1、在建设银行有存款60元;2、在永安市南塔三村×号与其另两兄弟共有住宅一幢,面积215平方米;3、对杨某债权480000元,已保全杨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另二人于2010年8月3日共同出资3000000元,设立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陈宝某以货币方式出资1200000元,占公司股份的40%.2010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其女陈某签订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按1200000元转让给陈某.被执行人未对该财产情况进行申报.永安市人民法院遂传唤被执行人陈宝某到庭,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行为系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经执行法官进行法律宣传、反复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陈宝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偿还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并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对其未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悔过,请求减免处罚.2011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陈宝某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了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元.案例评析:被执行人陈宝某在永安市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本案债务并申报财产后,转让其持有股权,事后又积极偿还全部债务,其行为虽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其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04条、第217条之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陈宝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例六:申请执行人林某庆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城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7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只冻结、划拨人民币元.经查,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2000年6月11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70000元,其中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10000元,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60000元,法定代表人许某火.2000年6月8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出资款人民币510000元、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的账户.同月12、13、16日,该存款被全部电汇和取现.2003年7月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华系原法定代表人许某火妻子.2003年7月16日,该公司决定由股东林某华增加出资人民币9260000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元.2003年7月17日,股东林某华将出资款人民币9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关支行的帐户.当日,该帐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260080元.次日,该公司的巨额存款人民币9256000元被转到开设在同一银行的莆田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帐户.2004年2月2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火.2007年9月5日,该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琼系许某火女儿,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元,其中许某琼出资人民币510000元持股比例%,林某华出资人民币9520000元持股比例%.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许某火、林某华在成立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并致使公司资不低债,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涉嫌犯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2009年6月29日,该院将案件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立案侦查,并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备案.2009年8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案例评析: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结合本案来看,被执行人的股东无合法依据将注册资金抽逃,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执行法官调取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及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

实体财务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选取我国一家知名制造业企业——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科技”)作为分析对象。

华宇科技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高端精密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华宇科技已成为国内该领域的领军企业,市场份额逐年攀升。

然而,近年来,华宇科技在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报告将针对华宇科技财务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财务状况分析1. 收入结构分析华宇科技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高端精密设备的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收入增长放缓。

根据财务报表数据,2018年至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亿元、5.2亿元和5.4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2%和4%。

这表明公司收入增长主要依靠市场份额的扩大,而非产品价格提升。

2. 成本费用分析(1)生产成本:华宇科技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

近年来,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导致生产成本波动明显。

2018年至2020年,公司生产成本分别为3.5亿元、3.7亿元和3.9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6%和6%。

(2)销售费用:华宇科技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加大了销售力度,导致销售费用逐年上升。

2018年至2020年,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0.8亿元、1亿元和1.2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50%、25%和20%。

(3)管理费用:华宇科技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折旧、办公费等。

近年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管理费用也逐年上升。

2018年至2020年,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0.5亿元、0.6亿元和0.7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0%、33%和17%。

3. 盈利能力分析(1)毛利率:华宇科技的毛利率近年来波动较大。

2018年至2020年,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0%、28%和26%,同比下降4个百分点。

这表明公司盈利能力有所下降。

销售学案例华宇科技公司

销售学案例华宇科技公司华宇科技公司〔1000万招标失败案例〕张华是华宇科技公司系统控制部的销售工程师,2010年2月2日他接到先锋轧钢公司的一封来信,信中说华宇科技公司在剪切机动力系统的招标中失败。

接到音讯后,张华十分绝望。

这笔生意他争取了一年,而且这笔生意总额就达1000万元。

他决议回忆一下整个销售进程,反省招标失败的缘由。

他确信,华宇的设备与其竞争厂家的设备在功用和质量上持平,而且先锋公司总是比拟慎重公平地做出决议。

因此一定是别的要素招致了这次失败。

一、华宇科技公司背景华宇科技公司是一家规模大、信誉好的电气设备消费公司。

它消费电机、发电设备及控制设备。

它的产品及售后效劳被普遍以为是优质牢靠的。

2020年,华宇科技公司的销售额超越18亿元,在电气设备行业中仅次于大进公司,屈居第二。

先锋公司位于A省M市,距华宇科技公司在A 省的总部不远。

先锋公司从大型钢厂购置条型钢,然后将其热煅成不同外形,卖给钢铁供应商和最终用户。

该公司也给自已外部供应小批量的钢材。

2020年先锋公司销售额超越6亿元。

张华主要担任向A省的几座城市销售,先锋公司是其中的重要客户。

在过去三年间,张华经常与该公司接触。

先锋公司每年都要购置华宇科技公司的产品,有时一年多达100万元。

因此,张华尽量做到至少每月访问一次先锋公司。

三年来,张华与先锋公司推销问主任钱涌以及消费部的一些职员坚持着亲密关系。

先锋公司最近从红星机械设备公司定购的剪切消费线将提高先锋的消费才干,而且可将辊轧钢变成不同尺寸的钢板。

新设备也能在整条消费线上选定几个测定点控制运转和张力,并能准确调整、碾平和剪断钢板。

该套设备还可以将成品传到叠放机上或货架上,以便直接运至仓库和装上卡车。

这套机器本钱大约为3000万元,动力系统的1000万元还不包括在内。

二、张华的销售活动自2009年1月13日张华得知先锋公司需购置一套新的动力系统起,到2010年2月2日得知他已失掉这笔生意止,张华布置了一系列销售活动。

工人做的产品不合格赔偿案例

工人做的产品不合格赔偿案例案由:宁国市华宇包装有限公司、王大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18民终1284号判决摘要: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是当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不合理、公司自身也存在过错时,员工可以拒绝赔偿或提出减少赔偿。

基本案情:王大伟、齐秀丽为夫妻,均在宁国市华宇包装有限公司(华宇公司)工作,王大伟是印刷工,齐秀丽是包装工。

2016年5月27日,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向华宇公司发函,称华宇公司印刷的2000份说明书印刷严重不清晰、纸张切割不整齐、打孔毛糙,并将未发的1500本全部退回。

2016年8月31日,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部发退货通知书给华宇公司,称华宇公司5月份供货的美国考泰斯1030016橡胶垫罗曼Duplocoll377双面胶,共计67000件,在使用时发现批量定位孔错位和端面尺寸不合格问题,安排退货处理。

上述产品华宇公司安排王大伟负责印刷。

华宇公司起诉王大伟、齐秀丽,主张薪酬类(普通工资、考勤工资、生活费、差旅费)、产品类(说明书、双面胶费用)、罚款类(采购商因质量不合格向华宇公司收取罚款)、名誉类(诚信损失)等损失合计6万元。

案例小知识一、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赔偿。

二、劳动合同未约定时,是否就无需赔偿?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关于劳动者的履职不当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无较为直接的规定。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没有合同约定,也应赔偿。

实际上,基于法律基本理论,无论是从基本的合同违约原理、侵权赔偿原理还是普通的公序良俗认知,或是其他近似的法律规定精神(如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都可得出员工应当赔偿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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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案例 2

2011年7月23日,二级公司票件关联 济南10到东莞2,货号为40227-1,该票货中一件木箱和一纸箱上标签相同。
解决办法:
严格按照DC系统提示操作,录完单直接生成条码标签并打印。
在DC系统标签打印界面用运单编号查出点击打印,将未打印成功的标签打印 并覆 盖重复标签上
标签打印错位
常见问题案例 5

打包货物
A 标签与打包工交接 1、分公司将标签左上角与打包单(或 运单复印件)用订书机钉在一起, 交给打包组 2、打包组完成打包后,用小钉子 将标签钉在货物右上角
B 标签与营运部交接 1、分公司将标签交给发货部 2、分公司将打包单(或运单复印件)件交给打包工 3、打包完成后,打包区仓管负责钉标签在货物包装外
谢谢!
C 注意事项 打包装的货物在开单时候,开单的件数要与打包装完成后货物的实际件数相同 。 例如:10件货物打3个木箱,实际开单件数要录3件
二级公司错误操作
常见问题案例 6
一件货物上只能贴一个标签。
自备车装车质量
常见问题案例 7

更改件数
1,客户自送部分: 客户自送时,如果客户更改发货件数,要将原单注销从新开单生成条码 标签并打印标签,覆盖粘贴在货物原标签上。 2,上门提货部分: 上门提货时,A.若已经做完提货收件扫描但是未录单情况下,客户更改 件数,从新做一遍收件扫描即可。B.若已经做完收件扫描且也已经录单,要 将原单注销从新开单并且从新进行收件扫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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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调试打印机
常见问题案例 3

标签规范性
1,编织袋包装(由于直接粘贴在编织袋上标签容易脱落,损坏等原因)的货物粘贴标 签时要使用挂签,杜绝将标签直接粘贴在编织袋上。
2,有包装带的货物(由于直接粘贴标签容易使标签损坏)贴标签时要尽量使标签避开 包装带粘贴,不要将标签贴在包装袋上。
3,不规则包装货物贴标签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能使标签粘贴牢固, 不易损坏,便于扫描)粘贴,必要时使用挂签。 4,不要将胶带覆盖在标签上,如需要粘贴牢固的包装要先将货物用胶带粘贴牢固,然 后将标签贴于其上。
条形码培训二级公司案例汇总
济南条码项目 2011.7.24
推广关键问题汇总
二级公司
标签常见问题
上转移装车质量
其他关注事宜
常见问题案例 1
标签打印不清晰
o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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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打印机上盖,检查打印 机前端左、右两厕锁扣是否弹 起,如弹起则为正常,如未弹 起,压紧前端打印头套盒。
如两边卡扣有一边未弹起, 则打印有一边不清晰,若两边 均未弹起,则整张标签会不清 楚,甚至完全空白。(此问题 多发生在换纸后)
常见问题案例 8
信号不好数据未上传
解决办法:
1,扫描完成后尽量在信号好的地方上传数据(户外),数据未上传成 功前不录单不做上转移,等数据上传成功再进行录单及上转移操作。
2,若数据长时间不能上传成功,要将PDA与电脑连接通过数据线上传数 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常见问题案例 9

PDA或DC系统故障
解决方法:
1,分公司停电或者DC系统不好使,如有客户自送定日达货物不能使用机打运 单时,要用条码运单开单且采用上门提货的处理方法,进行收件扫描,录单 时收货服务方式录成客户自送即可。 2,PDA故障不能进行收件扫描的(在进行收件扫描之前不要录单以及做上转 移),要将运单带回总部,在总部进行收件扫描,待收件扫描完毕再进行录 单和做上转移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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