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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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济安监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35号)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市迎全运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发〔2009〕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夏季高温高湿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6月12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和全运会、园博会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决定对全市烟花爆竹开展以“迎全运”为主题的烟花爆竹百日专项安全检查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整改、监控一批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迎接全运会和建设“平安济南”、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内容、形式(一)时间安排2009年6月20日至9月30日(二)检查形式市安监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县(市)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市属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对市属重点监控以外企业进行抽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85号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85号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85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及省安监局《山东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政发明电〔20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受理、上报工作和指导、督促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作,并接受省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初审监管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孔明灯安全管理标准规定(3篇)

孔明灯安全管理标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孔明灯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和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孔明灯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孔明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孔明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2. 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3. 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4.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孔明灯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2. 具备必要的销售场所和仓储设施;3. 拥有合格的销售人员;4. 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孔明灯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2. 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3. 产品包装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4. 产品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孔明灯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九条孔明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孔明灯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第三章运输与储存第十条孔明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的运输经营许可证;2. 拥有合格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3. 具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4. 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孔明灯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2. 严格按照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3. 不得超载、超速;4.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孔明灯产品损坏或泄漏。

第十二条孔明灯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的储存经营许可证;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施;3. 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4. 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优秀4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优秀4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优秀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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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 通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8835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Notice on Prohibition of burning "Kongming lamp"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范文一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全市范围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

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依法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四)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5(000)004【摘要】<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1页(P40-49,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治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试行)》的通知 [J],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J], ;5.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0.02.27
•【字号】济公通[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公通[2010]2号)
孔明灯是群众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燃放孔明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燃放孔明灯是以可燃物为燃料,点燃后利用气流使其上升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销售孔明灯。

三、严禁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四、凡主办体育、文化、展销、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燃放孔明灯。

五、凡违反本通告,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机关、学校、广场、林场、公园等主管单位,要主动做好教育宣传、
劝阻制止等工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拨打110或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优秀7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优秀7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优秀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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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公通[2010]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0.02.27
【实施日期】2010.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公通[2010]2号)
孔明灯是群众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燃放孔明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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