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代理记账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代理记账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代理记账公司的全体员工,员工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代理记账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代理记账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代理记账公司应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公司管理第五条代理记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作和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公司应设置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绩效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客户的沟通和维护,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信息的保护和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招聘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培养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员工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绩效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员工纪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言行,确保员工的工作纪律和团队合作。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需求和服务情况,及时回馈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客户服务团队,做好客户沟通和维护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守代理记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代理记账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提供优质的服务。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代理记账是指会计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委托人(客户)提供税务、会计、财务等服务,在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财务记账、报税等活动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代理记账业务已经成为企业财会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而言,制定科学合理的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对于规范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稳定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组织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稳定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
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委托合同、国家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备案及联系方式,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内部管理自查,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二、代账人员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健全代账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代账人员的职责及权限,要求有一定的财务、税务计算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委托人(客户)提供的财务、簿记、税务等服务。
对代账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业务流程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过程中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报税等流程,每月及季度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检查。
四、电子化信息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信息化和自动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客户数据信息系统、纳税人信息库和档案管理系统。
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并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保证资料完整性和可排序性。
五、服务质量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从委托人(客户)角度,建立客户投诉、意见反馈体系,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需求和意见,以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同时,对于客户有特殊要求或紧急需求,及时反馈并做出合理解决方案。
六、诚信经营代理记账机构应坚持诚信经营宗旨,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保护委托人(客户)和税务机构的利益,依法合规经营,并制定行业准则和自律规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司形象和信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陕政发〔1997〕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1.15【实施日期】1997.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陕政发〔1997〕1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贯彻落实。
省政府要求:一、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是: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
实行该办法后,各单位原来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消,只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
二、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隶属省财政厅,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编委审定。
管理中心要配备思想作风好,精通业务的人员,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收费稽查实施综合管理,保证收费全额入户。
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防腐倡谦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维护合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财办会〔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进一步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基础上,在本地区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
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
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
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
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九)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施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要求,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财政部门会计职责、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明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责。
《条例》明确财政部门具有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实行会计监督、管理从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监管会计中介机构、指导会计行业组织等八个方面的职责。
二、扩大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规定所有的大中型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条例》进一步细化单位总会计师职责权限,通过建立重要财务文件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事项文件的会签,大额资金的支出和报销的联签等机制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三、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保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的依据,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事项,供公众查阅。
四、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条例》强化了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管理,细化了代理记账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对代理记账业务违法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要求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
五、进一步强化了会计监督。
《条例》对会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做了补充和细化。
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强化政府监督;另一方面,围绕单位会计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不相容职务分离、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使用、会计人员回避、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等方面细化内部控制,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在健全会计法制方面取得新进展,将对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职能作用,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提升会计工作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财办会[2014]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意见(陕财办会〔2014〕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在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会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会计工作是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通过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单位财会管理工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存在着法制意识不强,会计基础薄弱,会计监督弱化,内控程序缺失,预算约束软化,资产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松弛,账证报表“两张皮”,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等问题。
会计工作既是单位管理的综合反映,又是内部管理的重要基础,进一步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必须加强会计工作。
(二)加强会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必然要求。
《条例》提出要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严格管控“三公”经费,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进信息公开。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建设节约型机关,需要着力加强会计工作,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严格管控各项支出,规范会计核算,夯实信息公开的各项基础,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三)加强会计工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保障。
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全面贯彻财政法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制度,加快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为各项财政改革提供有力地基础保障。
二、强化会计管理,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提供支撑(一)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业务事项控制。
陕西省会计管理办法
陕西省会计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会计工作在财政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发重要,特别是我国正式加入WTO之后,会计管理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下文是陕西省会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会计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西安市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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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8]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8]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确保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
现有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基层地方税务所行政编制,分别以同级政府批准的地方税务局“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数和陕编办发[1996]83号文件下达的基层地税编制数为依据,逐级上划;地方税务系统实有在职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占机关编制10—15%的工勤人员)按编制人数上划,不符合上划条件和超编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按实有人数上划。
今后,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总额、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分级分类核定,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二、地方税务系统的干部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主管、同级党委协管。
地(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的规定任免。
其中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西安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并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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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1-12-06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
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
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
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
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九)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日期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区)财政局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如因故未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将代理记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1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逾期未报或因变更后不符合代理记账资格存续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书面告知取消其代理记账资格的决定及理由,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市(区)财政局应将年度内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情况与年度审批汇总表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二)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五)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书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委托书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有关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四) 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取证;(五)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对所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内容包括:代理记账业务情况、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改变经营范围,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及时报审批机关,并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应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当及时声明挂失,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更换新证,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当年度下列材料:(一)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二)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财政局于次年5月31日前,根据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呈报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汇总编报本市(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3)上报陕西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2003年9月4日印发的《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建国联系电话:87611481附表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说明:“经营范围”指工商登记申请的经营范围。
附表2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年度。